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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重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兼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石麗卿律師被 告 許睿智上列被告因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40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