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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金重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美玉選任辯護人 吳勁昌律師

魏雯祈律師陳永來律師被 告 簡美香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732號、103年度偵字第14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美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同意書貳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簡美香無罪。

事 實黃美玉於民國103 年2 月間,因證券投資獲利未如預期,加以長期支付高額借款利息與簡美香等投資人,致黃美玉財務周轉困難,無力支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向林鈺霖及簡美香等2 人佯稱:其等長期收取年息逾20%利息,卻沒有申報所得稅,涉有洗錢、重利及逃漏稅等罪嫌,且林鈺霖經營之「大加纖維有限公司」之工廠更有違章建築之不法情事,現已引起政府高層介入調查,然倘若願意個別支付750 萬元(合計1,500 萬元)款項,則可透過熟識之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及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金溥聰等政要打點,擺平官司,避免遭移送特偵組偵辦云云,致林鈺霖及簡美香2 人陷於錯誤,願意配合付款,黃美玉並準備2 份內容為「本人林鈺麟(簡美香)同意所有應支付之稅金與罰款經雙方同意,皆由黃美玉小姐先行暫繳,日後再歸還,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之同意書,要林鈺霖及簡美香簽名於其上表示同意。嗣因簡美香已無力籌措高達75

0 萬元資金,遂由林鈺霖先於103 年3 月21日下午某時,在桃園縣蘆竹鄉(現改制為桃園市蘆竹區,下同)福林街67巷21號自宅,將200 萬元現金交付黃美玉。黃美玉食髓知味,再與林鈺霖、簡美香互約於同年3 月25日晚間交付餘款。後103 年3 月25日下午8 時30分,簡美香將僅能籌得之30萬元自行送至前揭林鈺霖家中託付轉交,待黃美玉於當日下午9 時許抵達上址後,林鈺霖即將簡美香交付之30萬元連同自己準備之1,000 萬元全數交給黃美玉,黃美玉點收無訛後將1,030 萬元現金裝入自行攜帶之紅色行李箱內準備離開時,為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調查人員當場逮捕,並扣得上揭現金,另隨即於黃美玉家中搜索查扣林鈺霖先前交付之200 萬元花費後所剩餘之款項90萬元(共查扣1,120 萬元,其中1,090 萬元已發還林鈺霖,30萬元發還簡美香)。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被告黃美玉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卷【下稱本院卷】㈡第5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作成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違法取得,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證明力亦無顯然過低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亦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連性,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美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2040號卷【下稱他卷】第60至61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7732號卷【下稱偵字7732號卷】第45頁反面至46頁反面;他卷第72至74頁,偵字7732號卷第52至53頁;本院卷㈥第194 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即同案被告簡美香、證人即被害人林鈺霖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相符(證人簡美香部分:

見他卷第6 頁反面至7 頁、第36頁正反面、第39至40頁,偵字7732號卷第37頁正反面;他卷第51至54頁。證人林鈺霖部分:見他卷第2 頁反面至3 頁、第26頁正反面,偵字7732號卷第40頁正反面;他卷第31至34頁),並有簡美香、林鈺霖所簽立之同意書各1 份、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103 年

4 月8 日園防字第10357518600 號函暨所附查獲扣押證物發還紀錄1 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5頁、第42頁,偵字7732號卷第42至43頁),足認被告黃美玉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美玉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雖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美玉就上揭事實係涉犯恐嚇取財罪(至於公訴檢察官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被告黃美玉上開犯行係同時構成詐欺取財罪及恐嚇取財罪,且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見本院卷㈠第66頁】,惟法院審判之對象,為起訴之犯罪事實,即起訴範圍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指控之犯罪事實為準,而依本件起訴書所載之被告黃美玉此部分犯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僅記載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僅記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向林鈺霖及簡美香等2 人恫稱……】,全然未敘及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故應認檢察官起訴指控被告黃美玉涉犯恐嚇取財罪,公訴檢察官上開法條主張,充其量僅係促請法院注意,並不能認為已起訴被告黃美玉涉犯詐欺取財罪,一併敘明),惟本件被告黃美玉係虛捏不實事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使被害人簡美香、林鈺霖2 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並非以惡害通知被害人2 人而使其產生畏懼,因此被告黃美玉係構成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美玉涉犯恐嚇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因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

(四)被告黃美玉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接續自被害人林鈺霖、簡美香處取得款項之行為,係基於詐騙相同被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的接續行為,於同時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詐欺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接續行為詐騙被害人林鈺霖、簡美香2 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黃美玉為一己之利,向被害人林鈺霖、簡美香佯稱以前開不實之事項,致其

2 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使被害人2 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黃美玉犯後坦承犯行,且因此所取得之財物大部分均已發還被害人2 人,被告黃美玉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並兼衡被告黃美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被告黃美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失金額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關於沒收規定,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2條第

2 項、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第38條之3 、第40條之2 條文及第5 章之1 章名,並自10

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乃係關於沒收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

105 年7 月1 日後,如有涉及比較沒收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同意書2 張,為被害人林鈺霖、簡美香簽名後交付與被告黃美玉收執,為被告黃美玉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接續自被害人林鈺霖、簡美香處取得之現金共1,23

0 萬元(其中30萬元為被害人簡美香所交付;計算式:20

0 萬元+1,030 萬元),其中1,090 萬元業已發還被害人林鈺霖,30萬元亦已發還被害人簡美香,自應就迄今尚未合法歸還被害人林鈺霖之犯罪所得110 萬元(計算式:1,

230 萬元-1,090 萬元-30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適用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其餘扣案物與本案被告黃美玉詐欺取財犯行並無關連性,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美玉係以從事投資股票及期貨選擇權為業之人;被告簡美香則係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業務員,長期借款予被告黃美玉買賣股票並由黃美玉代其操作買賣股票事宜,為被告黃美玉之好友。

(一)緣自94年起,被告黃美玉因從事上揭股票及期貨選擇權之投資需要大量金援,為籌措資金,竟基於違法收受存款之接續犯意,向被告簡美香、被害人林淑敏、邱金榜、曾素蓮等人佯稱是合格證券分析師、國安基金操盤手、投資均有豐厚獲利云云,以借款、收受投資、代操股票等名義,陸續向被告簡美香、被害人林淑敏、邱金榜、曾素蓮吸收資金,並約定按月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2 %至10%之月息(折合年息為24%至120 %),遠高於一般金融行庫2%年息行情。而被告簡美香、被害人林淑敏、曾素蓮等人因受定期優渥利息收入及被告黃美玉保本之說誘惑,遂自94年開始陸續出借資金予被告黃美玉,被告黃美玉則按月給付2 %至10%之月息,嗣見被告黃美玉付息正常,被告簡美香、被害人林淑敏、曾素蓮遂又陸續加碼提供資金予被告黃美玉。而被告黃美玉復因亟須更多資金支付前揭借款人之利息及其他周轉,自96年起,又陸續以借款為名,向被害人林桂雪、邱定綸、邱涂索珍、邱鄧素蓮、陳霈蒂(含鄭江泉、李芸佩)、黃秋絨等人吸收資金,並約定按月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1.5 %至2 %之月息(折合年息為18%至24%),而被害人林桂雪、邱定綸、邱涂索珍、邱鄧素蓮、陳霈蒂、黃秋絨等人因受定期優渥利息收入及被告黃美玉保本之說誘惑,遂自97年間開始陸續出借資金予被告黃美玉,被告黃美玉則按月給付1.5 %至2 %之月息,後因資金調度困難,月息降至1 %。而上揭人員出借款項係直接匯至被告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女兒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供被告黃美玉操作國內股票及期貨選擇權之用,利息則由被告黃美玉按時匯至前揭借款人提供之銀行帳戶內。

(二)被告簡美香為協助被告黃美玉籌措更多資金暨確保先前借予被告黃美玉之利息得以繼續收取,竟自98年起,與被告黃美玉共同基於違法吸收存款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簡美香以借款為名,向被害人林鈺霖(原名林鈺麟)、王秀鳳、邱怡禎、謝秀蘭、徐玉英、謝秀卻、鄧庭蓁、呂昱嫻、陳姿穎、吳秋菊、徐雪蓮(含子女邱顯智、邱怡禎之名義)、蔡寶美、簡玉梅、邱顯爵、簡美珠、魏玉霞、黃張秀美、蘇美珠、許緒仁、謝秋月、郭碧惠、王麗珍等人吸收資金,除保證所有借款皆可還本外,並約定支付月息1 %至

2 %不等利息,亦遠高於一般金融行庫年息僅約2 %之行情,而所借款項係先匯至被告簡美香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0 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由借款人直接交付現金給被告簡美香收受,之後再統由被告簡美香將款項轉匯至前揭被告黃美玉使用之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帳戶內。至於利息支付,均以後金還前金方式辦理,或由被告黃美玉先行將款項匯至被告簡美香帳戶後支付,或由被告簡美香逕以後期借款人提供之資金支付;惟被告簡美香基於被告黃美玉支付利息時有拖延,為使資金調度靈活,自行從中扣除月息0.5 %至1 %不等之利差,作為代被告黃美玉支付利息之資金,或於借款人要求還本時之用。

(三)核至103 年3 月25日止,被告黃美玉自行以借款名義吸收資金之投資人計有被告簡美香、被害人林淑敏等10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437 萬5,386 萬元(匯入帳戶、匯款人、日期、金額見附表一);透過被告簡美香以借款名義吸收資金之投資人計有被害人王秀鳳等24人,金額共計1 億2,490 萬元(借款人、金額詳附表二)。據上,被告黃美玉違法吸金總額共計1 億6,927 萬5,386 元。

因認被告黃美玉、簡美香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違反同法第29條之1 之違法收受存款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5 條之1亦有明定。就此等構成要件文義以觀,祇見客觀行為的禁制規範,而未特別限定應具備如何的主觀犯意,然而,仍應回歸至刑法第12條第1 項所揭示的故意犯處罰原則,從而,倘行為人認識其所作所為,將符合於上揭非法吸金罪所定的客觀要件情形,竟猶然決意實行,就應負此罪責,惟如無此一認識,自難逕以該罪責相繩。是以,非銀行(即非依銀行法第2 條規定,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而從事「收受存款」之舉,致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者,除行為人需有「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故意外,另需分別符合下列2 項客觀構成要件:「⒈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需行為人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需行為人係假藉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而觀諸上開銀行法第5 條之1 、第29條之1 之立法文字,就收受存款對象範圍之規範,兩者並非一致,立法者就銀行法第5 條之1 此一典型收受存款行為所規範之收受存款對象範圍較窄,而限需為「不特定多數人」,然對於銀行法第29條之1 此一非典型收受存款行為所規範之收受存款對象,則以「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併存之二擇一模式擴大適用範圍;又上開「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第593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銀行法第29條之1 立法理由謂:「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 項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又「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吸收資金之名義不一,因此,除例示最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以期週全。」是以,銀行法第29條之1 將違法吸收資金行為納入規範,主要係在杜絕違法吸金公司以「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之舉,達其收受款項之目的,避免因其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造成人數廣泛之社會大眾蒙受鉅額損失,因而導致國家經濟金融秩序遭受重大侵蝕,是在評價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稱收受存款對象是否達於「多數人」標準時,自應參酌上揭立法目的,而以其吸收存款之對象是否已達到數量廣泛而具大眾性,致可達於影響國家經濟秩序之程度,作為判斷依據。又依該條文規定,以收受存款論,必所約定或給付之利息等與本金顯不相當始可,而約定或給付之利息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審查意見、研討結果均採乙說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美玉、簡美香涉犯上開犯行,係以:㈠被告黃美玉之供述;㈡被告簡美香之供述;㈢證人即被告簡美香、證人林淑敏、曾素蓮、林桂雪、鄧定綸、邱涂索珍、邱鄧素蓮、陳霈蒂、黃秋絨等人之證述;㈣證人林鈺霖、徐雪蓮、呂昱嫻、吳秋菊、徐玉英、簡玉梅、謝秀蘭、王秀鳳、蔡寶美等人之證述;㈤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陳靜潔設於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簡美香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為其論據。

五、被告2人之辯解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如下:

(一)訊據被告黃美玉固不否認有自附表一所示之人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

1 、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犯行,辯稱:就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我與他們都是親朋好友的關係,當初這些人確實有匯款給我,我用於買期貨選擇權、股票及還給債權人,我也有按月支付利息給他們,有的拿1 %或2 %,有的沒有拿利息。我與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間只是金錢借貸關係。就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我只認識林鈺霖跟邱金榜,其餘我都不認識,附表二所載金額都是簡美香自己跟他們借錢,然後我再跟簡美香借,並且支付2 %利息給簡美香,我從未支付利息給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辯以:⒈銀行法29條之1 立法目的主要規範地下投資公司,巧立名目經營公司登記範圍以外的收受存款業務,保護法益是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的維護,與本件情形明顯不同。另依據最高法院86台上1727號判決,認定按月給與1.

5 至2.1 %利息,依照社會通常觀念與本金尚非顯不相當,而認為不會構成銀行法,實務上在重利罪的被害人,如果向多數的地下錢莊借貸,絕對不會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

1 之犯罪事實,足見29條之1 所載多數人應為限縮解釋,應指向公眾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為限。⒉起訴書附表一有關簡美香部分,雙方早於94年間即認識,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2 分,依據上開最高法院見解不會構成銀行法,屬於單純民事借貸關係,且起訴書認為被告黃美玉與簡美香共犯銀行法,又認為被告黃美玉對簡美香吸金,顯然矛盾。

⒊有關於附表一其他被害人部分,均是被告黃美玉的親朋好友,借貸利息介於1 至2 分之間,亦非顯不相當之利息。

⒋有關附表二被害人部分,均是簡美香向其等借款,借貸關係存在於簡美香與附表二的被害人間,與被告黃美玉無關。另林鈺霖部分,被告黃美玉承認有曾於102 年11月底借貸200 萬元,103 年3 月借貸100 萬元,共300 萬元,但此部分與附表二的6,600 萬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⒌附表一跟附表二是完全不同的借貸關係,所以針對被告黃美玉的借款金額,不應將附表二簡美香借貸部分計入等語。

(二)訊據被告簡美香固不否認有自附表二所示之人(除林鈺霖、邱金榜外)處,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亦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犯行,被告簡美香及其辯護人辯稱:認為附表二之邱金榜、林鈺霖並不是簡美香以借款為由向他們吸收資金,這部分是黃美玉所為,借貸關係是存在黃美玉與林鈺霖、邱金榜之間,只是簡美香有經手幫林鈺霖、邱金榜匯款至黃美玉的帳戶。又依一般民間借貸習慣月息3 分,信用卡循環利息也是近週年利率20%,所以本案被告簡美香以支付1 至2%利息方式吸收資金,並非與本金顯不相當。且簡美香並非向不特定多數人借款,而是向親友借款,這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欲規範之違法的吸金集團用公開方式對社會公眾做招募資金方法有別等語。

六、經查:

(一)被告黃美玉確有自附表一所示之人處,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被告簡美香確有自附表二所示之人(除林鈺霖、邱金榜外)處,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等事實,業據被告黃美玉、簡美香於本院審理程序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㈥第192 至

193 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資料」欄所示各證據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二)本案附表一、二所示各被害人,其等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與被告黃美玉、簡美香之原因及收取利息之利息利率為何等節,茲摘要整理如下:

1、證人林鈺霖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在98年間透過我的保險業務員簡美香認識黃美玉,當初黃美玉是向我表示她是從事股票投資向我借款,並給付我較優的利息,她允諾給我每月2 分至5 分不等之利息,我覺得獲利不錯,遂匯款至簡美香台灣銀行或中國信託的個人帳戶,再由簡美香轉匯至黃美玉的帳戶,起初黃美玉每月都有依約支付利息給我,黃美玉都會先將利息錢匯到簡美香帳戶,之後簡美香再將利息匯到我個人合作金庫銀行蘆竹分行的帳戶,到102 年1 月開始,簡美香就沒有依照約定給付利息。後來黃美玉在102 年1 月21日到我家跟我借320 萬元,我又透過簡美香轉匯給她,至於簡美香有無將錢全部轉匯給黃美玉我不知道。當時是簡美香跟我說錢綁在銀行沒什麼利息,倒不如拿到黃美玉那裡做股票,賺取利息,簡美香有逐筆跟我說賺取利息為2 分、1 分半、5 分,但我現在無法確認各筆金額及利息,簡美香有講如果當時股價行情好就給月息5 分,行情不好給1 分半。另外在102 年7 月底之後,我有放600 萬元在我太太的帳戶讓黃美玉代操股票,後來102 年8 月5 日簡美香有向我借100 萬元,我就從該帳戶提領100 萬元交給簡美香。

之後103 年3 月12日黃美玉有私底下跟我借100 萬元現金,這筆沒有約定利息。卷附簡美香所製作之金額及支付利息一覽表(附於本院卷㈡第8 至9 頁),其上記載利息原為2 %,後來降為1.5 %,又在101 年11月27日改回2 %,102 年2 月之後就無利息支付等記載均正確等語(見他卷第2 頁、第26頁反面、第29至31頁,偵字7732號卷第41頁正反面,本院卷㈡第138 頁反面至146 頁)。

2、證人林淑敏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在94、95年間,透過我的保險業務員簡美香而認識黃美玉。簡美香說黃美玉很會做股票,由於我當時股票有虧損,於是我把錢交給黃美玉幫我操作股票或期貨,至於獲利並不固定,她每個月會給我利息,一開始是5 %,但沒有固定,好像有1 次比這個還高,第1 次應該是7 %,之後降下來是多少我就不記得,後來就沒有給,這部分是指操作股票或期貨所給的分紅。附表一編號1 這2 筆金額都是交給黃美玉請她代為操作股票跟期貨。而借款部分只有100 萬元,利息是2 %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11頁正反面、第135 頁、138 至139 頁,本院卷㈡第66至71頁)。

3、證人曾素蓮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約在94年4 月間透過我的小姑邱月霞認識黃美玉,我認識黃美玉時,我及我先生邱金榜看到黃美玉操作股票皆獲利良好,因此決定委託她代為操作買賣股票。我前約於94年4 月投資100 萬、94年12月投資50萬,總計150 萬,前述金額都進入我本人新開立之證券帳戶,並將帳戶交由黃美玉代操,黃美玉約定若此帳戶有獲利則收取利潤之40%做為酬勞,我在新開戶時有在證券公司簽立書面委託黃美玉代操之委託書。另外我有用土地去貸款借給黃美玉50

0 萬元,附表一編號3 這2 筆金額部分即與該筆借款有關,此部分利息係以借款金額500 萬元計算,月息為2 萬5,

000 元(換算約為0.5 %),另外連同附表一編號7 部分之33萬元,都是一起匯款至她女兒帳戶的,這部分是指把錢交給黃美玉,讓他去做理財,至於是股票還是期貨不管,除借款500 萬元部分,其餘匯給黃美玉的錢,每個月黃美玉會給我利息2 %或3 %,但附表一編號7 之33萬元部分之利息我現在不記得了。調查局詢問時曾說月息10%的部分是記錯了,黃美玉從沒有付我這麼高的利息,5 %是偶爾,有時候甚至1 毛錢都沒有,97年9 月21日以後,黃美玉說她的資金全部被凍結,就開始不付我利息,98年我再給黃美玉160 萬元,黃美玉才開始算我每月2 %利息。

而邱金榜於101 年6 月29日匯給黃美玉的50萬元這1 筆金額利息是3 %,其他2 筆不清楚,依照之前的紀錄,黃美玉原本每個月給邱金榜3 萬2,000 元,但從101 年8 月3日開始黃美玉給4 萬7,000 元,多了1 萬5,000 元,所以我推算利息是3 %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9 頁正反面、第126 至127 頁,本院卷㈡第72至74頁反面、第146 至15

0 頁反面)。

4、證人邱金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何時認識黃美玉及何時開始與黃美玉有金錢往來我忘記了,事情都是我太太曾素蓮處理的。我有借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90萬元給簡美香,約定月息2 %,後來就沒有拿到利息,從103 年3 月就沒有拿到利息。簡美香有告訴我錢要轉借給黃美玉。我借錢給簡美香與借錢給黃美玉的利息都相同,雖然曾素蓮證稱為3 %,但因為都是曾素蓮在處理,所以以其陳述為準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6 頁反面、第149 頁反面)。

5、證人徐雪蓮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只認識簡美香,她是國泰人壽保險業務員,我從10幾年就有向她買呆險,我不認識黃美玉,我也沒看過黃美玉。我於101年初,簡美香告訴我她有朋友在做股票及古董,非常的賺錢,如果把錢借給她的話利息還不錯,每個月利息是1.5%,因為簡美香人也滿實在的,我考慮後覺得不錯就分別以女兒邱怡禎名義借出新台幣20萬元、邱顯智名義借出50萬元及我本人名義借出10萬元,是匯到簡美香名下帳戶,之後幾個月簡美香都有把約定好的利息分匯到我本人、邱怡禎及邱顯智帳戶,所以邱怡禎於101 年9 月5 日又投入

200 萬元,也有固定收到利息,之後我又以邱顯智名義於

102 年間投入100 萬元。以我名義投入150 萬元。簡美香只有告訴我是借錢給朋友去玩股票,她當時告訴我就是借錢賺利息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13頁正反面、第64至65頁)。

6、證人鄧庭蓁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不認識黃美玉,我是透過我小姑簡美香拿錢給黃美玉,但簡美香並未告知我黃美玉的名字,只稱呼她為大姐,我是把錢拿給簡美香。我只有透過簡美香請黃美玉代為操作買賣股票,簡美香於99年向我介紹大姐(黃美玉)操作股票獲利都很穩定,詢問我有無興趣,如果願意把錢借給她的話利息很高,100 萬可以拿2 萬元的利息,且利息會於每月5 日匯入我的帳戶,我當時是想利息這麼高,就借錢過去。利息簡美香以她自己的帳戶匯款到我帳戶內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17頁正反面、第136 頁、第137 至138 頁)。

7、證人呂昱嫻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只認識簡美香,她是國泰人壽保險業務員,他是我媳婦的保險業務員,我也有向他買保險,我不認識黃美玉,也沒有聽過這個名字。簡美香於102 年9 月間告訴我,她要以自己的名義向我借錢,第1 筆錢金額是200 萬元,但是其中100萬元是要投資土地,過沒幾天,她又告訴我她要買土地需要資金,利息是月息1 %,我評估之後覺得OK,經過他再三慫恿,不好意思拒絕她,之後在102 年度分3 次共借38

5 萬元,此外我女兒陳姿穎也有借150 萬元給簡美香,到了103 年初,簡美香又跟我借了100 萬元,這筆錢是我解除定存來的。後來簡美香在103 年3 月時,跟我說她有認識1 位大姐,但她沒說大姐在做什麼,簡美香只有說她有投資這位大姐,而且利息很高,要我把握機會一起跟進,我就把基金解約,拿了300 萬給簡美香,利息一樣是1 %,我借錢只是單純想賺利息。款項我都是匯到簡美香指定的帳戶,利息是簡美香匯到我與陳姿穎帳戶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18至19頁、第139 至140 頁)。

8、證人吳秋菊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約於10幾年前就認識黃美玉,是因客戶介紹我與她認識。我跟簡美香是國泰人壽的同事,我們87年間就認識了。約在100年6 月間簡美香說她的朋友要買土地,但欠資金,問我要不要賺利息,我說我有200 萬元,錢就借給簡美香了,利息是200 萬元每個月2 萬元(換算約1 %),後來我就覺得利息收入還不錯,於是又陸陸續續借給簡美香300 萬元,利息的部分有時候會給到1 分半。我與簡美香間是借貸而非投資,因為簡美香跟我說要借錢的理由就是要投資土地,但她從來沒有跟我說是要借給黃美玉,因為他知道我對黃美玉沒有好感,但其實我比簡美香還要早認識黃美玉這個人,我也有告誡過簡美香說黃美玉這個人在玩股票,人一點也不老實,要是當初簡美香有跟我說錢是要借給黃美玉的,我就不會借出去了。在103 年過年前,我又再用信貸借出300 萬元給簡美香,利息有1.5 分,但只拿了2、3 個月,事情就爆發了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21至22頁、第139 至141 頁)。

9、證人徐玉英於調查局詢問時指稱:我不認識黃美玉,也沒聽過這個名字,我只認識簡美香,她是國泰人壽保險業務員,我自小就認識她。大約在100 年底告訴我,她要向我借錢,每10萬元1 個月可以領得1 千元利息(換算約1 %),因為我跟他熟識所以沒有簽任何收據,簡美香是說她向我借的錢要交給她一位大姐,這位大姐在做投資的,借錢給她可以賺利息,但我只要都只對簡美香,我借簡美香70萬元只是要單純的賺利息。我借錢給簡美香,款項有時是用匯款的,有時是用現金的,因時間有點久了,詳細情形我也忘了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26頁正反面)。

10、證人簡玉梅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只認識簡美香,她是我姊姊,我不認識黃美玉。簡美香於101年5月間告訴我,她說她認識黃美玉,她都叫黃美玉大姐,並說大姐專門在做股票的錢,利息很好,我想說我沒有在外面上班,有好的利息可以賺也不錯,所以就湊出100 萬現金交給簡美香,由她交給該「大姐」做股票。之後每個月

5 、6 號左右,我投入的100 萬元可以獲得固定的利息1萬5,000 元(換算約1.5 %),款項都是由簡美香直接將現金1 萬5000元拿給我,簡美香會詢問我是要直接拿回1萬5000元還是將該筆款項用以繳交保險費,我有時候是繳保費,有時候是選擇領取現金。我是基於借貸的想法把錢給簡美香並交給黃美玉,只是要單純的賺利息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72頁正反面、第137 頁)。

11、證人謝秀蘭於調查局詢問時指稱:我只認識簡美香,她是我二姊夫的妹妹,同時也是我的國泰人壽保險業務員,我約於10幾年前開始向她買保險,之後一直持續到現在。我不識黃美玉,也沒有聽過這個名字。在100 年10月間,簡美香告訴要幫我做投資理財計畫,如果我借300 萬元,他每個月會固定給我4 萬5000元,折合利率是月息1.5 %,我當時想說她幫我規劃的理財不錯,且也認識很久,我也相信她,所以就在100 年10月14日及21日分別匯款280 萬及120 萬元至簡美香位於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帳戶,簡美香並於100 年12月5 日開始支付利息給我。簡美香只告訴我把錢交給她,她會幫我們做投資規劃理財,錢是交給

1 位非常信任的朋友去投資,且她告訴我所有的風險由她承擔,我不必負擔,如果我需要錢的,她會在3 天之內將款項歸還給我,我只是要單純的賺利息,我並沒有請她幫我投資,我沒有明確向她詢問過錢是作何用途,簡美香有簽了1 張以她名義開立之本票及臺灣銀行南崁分行給我,面額都是300 萬元,其中本票有附她老公鄭聞寬名下的土地作為擔保。此外,她同時有簽署一紙切結書上面有記載借款的金額、利息等明細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29至30頁)。

12、證人王秀鳳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只認識簡美香,她是國泰人壽保險業務員,我約於十幾年前開始向她買保險,之後一直持續到現在。我不認識黃美玉,也沒有聽過這個名字。因為我之前有跟簡美香買投資型的保單,但是獲利一直不是很好,簡美香於100 年12月間告訴我,她有一個大姐在從事股票的投資,把錢交給她利息比較高,利息的部分是每100 萬元月息新台幣1 萬5,000 元,折合利率是月息1.5 %,我第一筆款項100 萬元是在12月轉到簡美香個人帳戶中,隔年5 月及10月又分別匯給簡美香100 萬元及250 萬元,共計交給她450 萬元。簡美香她有告訴我,我交給簡美香的款項是要交給她1 位大姐,由該名大姐幫我投資股票、國安基金之類的,至於該名大姐叫什麼名字我不清楚,也沒有見過。我只是要單純的賺利息,至於她如何處理我不清楚,投資盈虧對我沒有影響。至於究竟是投資還是借貸我自己也分不太清楚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32頁正反面、第139 頁)。

13、證人蔡寶美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只認識簡美香,她是國泰人壽保險業務員,我從15年前就認識她並向她買保險,我不認識黃美玉,也沒有聽過這個名字。

簡美香於101 年4 月初向我表示,她有1 位大姐在玩股票,獲利不錯,當時我因為結束檳榔攤的生意,沒有固定的收入,簡美香想要幫助我,所以告訴我有一個賺利息的機會。簡美香有告訴我所借的錢是要交給她一位大姐去玩股票,借錢給她可以賺到利息,簡美香說她要幫她借錢,所以我個人認為這是借錢,我可以領固定利息,但我都是信任簡美香並只對她負責,我不知道該名大姊的真實身分,於是我就在101 年4 月間的某日借給簡美香200 萬元,簡美香答應每個月要給我3 萬元的利息,等於月息是1.5 %,我確實有收到利息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34至35頁、第64至66頁)。

14、證人林桂雪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因為我跟黃美玉是好朋友,她跟我週轉一下,但我不知道她借錢的目的為何,她有算每個月2 %的利息給我。我於100 年10月3 日曾匯款80萬元至黃美玉開立聯邦銀行南崁分行帳戶內,我前後大約借給她300 萬,有時她來我家拿現金,黃美玉大部分是在月初把利息匯給我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184 正反面)。

15、證人邱定綸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跟黃美玉是朋友關係,因買菜而認識,她大都以借款名義向我借錢,最早大約從6 年前(即約97年)開始跟我借,我陸陸續續匯款至黃美玉開立聯邦銀行南崁分行帳戶內,借了約300 萬元左右,每個月她給我1.5 %利息,都是在每月月初給的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184 頁反面)。

16、證人邱涂索珍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跟黃美玉是朋友,有借錢給她,但沒問為何借錢,前前後後借了690 萬給她,每個月月初黃美玉給我1.5 %利息,我於97年1 月14日、5 月17日曾匯款至陳靜潔開立中信銀行南崁分行之帳戶內,就是為了借錢給黃美玉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184頁反面至185 頁)。

17、證人邱鄧素連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有借錢給黃美玉,但沒問為何借錢,前前後後借了150 萬給她,每個月月初黃美玉給我2 %利息,我於98年9 月2 日、100 年8 月3日及101 年3 月29日匯款至黃美玉開立聯邦銀行南崁分行帳戶是為了借錢給黃美玉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185 頁)。

18、證人陳霈蒂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黃美玉是我三嫂,我總共借給黃美玉3,210 萬元,我大約是從98年間就開始借錢給黃美玉,黃美玉是說她有困難要借錢,她是我的三嫂,所以我就借給她。我有向黃美玉收利息,我每個月拿1.5%利息,但有時候1 %,黃美玉都是在月初給我利息。我剛剛講的3,210 萬元,還包括我未婚夫的小弟鄭江泉,跟他的太太李芸珮的錢,黃美玉給我利息,我再把利息轉交給鄭江泉、李芸珮及我未婚夫鄭豐甲。我每個月可以收到的利息錢,因為黃美玉有連本金還給我,我沒有去細算她每個月給我少利息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185 頁反面)。

19、證人黃秋絨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是黃美玉的朋友,我是借錢給黃美玉,她是說她需要週轉。我是從97年間開始借錢給她的,總共借了約460 萬元給她,她就說要週轉,我也沒問她錢到底用到哪裡去。我於98年8 月3 日、99年

8 月2 日、100 年6 月26日確實都有匯錢給黃美玉,黃美玉每個月都算1 %給我,利息的給付都正常,在去年(即

102 年)年底時都已經結清了等語(見偵字7732號卷第18

6 頁)。

20、證人即被告簡美香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94年左右邱金榜介紹我認識黃美玉。附表一編號2 、4 、12這3 筆金額是我借給黃美玉的,60萬是我第1 筆錢給黃美玉操作,本來是我國泰的股票,黃美玉說股票放著也會波動,不如交給她代為操作,這筆60萬元算是投資,不是借款,沒有約定一定的利息,但如果有賺的話,分紅比例是我65%,黃美玉35%。200 萬元是我後來增加借給黃美玉的,本來說要買股票,但她說這樣不穩定,算固定利息比較穩定,我也說好,當時是月息10%。另

1 筆24萬5,600 元也是我借給黃美玉的,但何時借的我忘記,這筆沒有利息。黃美玉當時算月息10%給我的部分,一開始用10%算,但是後來她覺得負擔太重,10%沒有幾個月,約3 、4 個月就降為5 %,大約半年左右,之後再降為2.5 %。附表二所示之人我都認識,都是我朋友,他們都是經過我借錢給黃美玉,有的是借來支付利息,也有要還別人錢。與他們這些金主借錢時均會約定利息,這些數額是我決定的,雖然這些錢是借給黃美玉,但因為黃美玉說她固定給月息2 %,至於為何我對金主說的利息少於黃美玉給我的固定月息是因為我跟林鈺霖有保單貸款借給黃美玉,這個保單貸款的利息本來黃美玉說要繳,但後來因為她手頭緊沒有繳,是黃美玉教我付給別人的利息不要付這麼高,多的去付我跟林鈺霖的保單貸款利息,而且我在跟金主借錢時有說好利息是1 %或2 %。卷附之利息收入明細表,我都是依所示利率向其等給付利息等語(見他自卷第6 至8 頁、第45至54頁,本院卷㈤第12至25頁反面)。

(三)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證人林淑敏、曾素蓮固均證稱被告黃美玉有以投資股票、期貨等為由,邀約其2 人投資或借款;證人林鈺霖、林桂雪、邱定綸、邱途索珍、邱鄧素連、陳霈蒂、黃秋絨則均證稱被告黃美玉確有向其等借款,及證人邱金榜、徐雪蓮、鄧廷蓁、呂昱嫻、吳秋菊、徐玉英、簡玉梅、謝秀蘭、王秀鳳、蔡寶美亦均證稱被告簡美香亦有向其等借款,然被告黃美玉、簡美香與各該證人間之關係,或係招攬保險之客戶關係而認識,或係親戚、朋友關係或與之有交集,因此被告黃美玉、簡美香取得款項之對象均係有上開關係之特定人,且邀約借款或投資之手段,均係私下個別詢問與自己具有一定關係之特定人,是否願意投資、借款而已,足見被告黃美玉、簡美香所為取得款項之對象,僅相仿於一般民間互助會常見之集資人數,不同於一般俗稱「地下投資公司」之經營,即常預設一定優惠條件,再透過老鼠會態樣之吸金鏈或廣告方式,對外集資,其受引誘前來之債權人動輒數百人、數千人之型態不同。亦即未見被告黃美玉、簡美香有以何種積極且針對不特定公眾之廣泛、大規模之方式加以招攬或吸收資金,此與那些真正會對社會廣大不特定投資人造成難以預測危害,或對國家整體金融秩序造成廣泛負面影響之大規模吸金行為,動輒藉由傳播媒體大肆宣揚,或以舉辦說明會、分享會、演講會之形式,或以高額利潤勸誘上線會員廣泛地對外招攬他人加入之手段,自屬不同。更何況,依據上開證人證述亦可知,其等於本件所取得之收益,皆是將款項交與被告2 人後所產生之利息,並無其他事證證明其等可因再招攬他人進行投資或借款,即可從中獲得若干佣金或下線獎金等收益方式,是與一般常見大規模吸金行為,多以根本無實際從事營運,僅靠吸引會員給付金錢,再給付佣金、分紅等所謂老鼠會經營方式,吸引不特定大眾投資情形,亦屬有間。

(四)又依上開證人之證述,除證人林鈺霖、林淑敏、曾素蓮及被告簡美香曾收取被告黃美玉給付高達月息5 至10%不等之利息外,其餘各該證人收取之利息平均介於1 %至3 %不等,而此一利息與一般銀行存款牌告利率相較,固然偏高,然本院審酌本案案發時一般銀行信用卡之循環利率多為年利率19%至20%不等,此為眾所皆知之事(銀行法第47條之1 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規定「自104 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而銀行向借款人收取年利率19%至20%之信用卡循環利息,主管機關並未認為與本金顯不相當而予糾正或禁止;又民法第205 條關於最高利率之限制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故年利率20%以內,法律均認為有請求權,一般人會認為在20%之範圍內,尚屬合法,而無本金與利息顯不相當之情形,實務上亦有認定未逾民法第205 條所定最高年利率百分之20之限制者,不構成顯不相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參之一般民間借款之利息,多在月息2 至3 分左右,即年利率24%至36%左右,較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高,亦會隨著社會經濟及大環境趨勢作浮動調整,且民間互助會不如銀行健全,資本也不如銀行雄厚,所投注資金也未受到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保障,仍有許多民眾冒著倒會的風險來賺取其間的差距利率,且許多民眾的觀念認為民間互助會不失為存款的方法之一,亦應足以作為考量標準之依據,故實務上甚少認為借款年利率20%左右即屬與本金顯不相當。又倘僅以金融機構之定存利息相較,凡高於金融機構之定存利率者均屬以顯不相當之利息向不特定人吸金,以致符合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規定,而應判處重刑,此顯亦非銀行法第29條之1 立法之本意。是以,本院認尚難僅憑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一項之高低與否,用以界定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唯一標準,仍應依照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綜合其他利率判斷之。而被告黃美玉、簡美香每月給付1 %至3 %不等之利息,相當於年利率12%至36%左右,相較於上開利率計算模式、法定週年利率及民間利率而言,並未有特殊之超額,亦難認被告黃美玉、簡美香係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指視為收受存款之行為。

(五)又銀行法「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中所定「向多數人」或「向不特定之人」此兩要件,均不能單純地以「

3 人」、「4 人」或一定人數以上為斷,而係指行為人藉由主動、積極且針對不特定公眾之廣泛、大規模招攬投資行為者稱之;在解釋、認定本罪此兩要件時,應以此基準限縮本罪之成立,如此方不致過度地將原應以民事手段解決之投資糾紛納入本罪處罰,同時亦能正確宣示本罪應保障者並非特定民眾因不當投資損失之財產,而係國家整體金融秩序之維護此一目的。因此,證人林鈺霖、林淑敏、曾素蓮及被告簡美香雖曾收取被告黃美玉給付高達月息5至10%不等之利息,此據證人林鈺霖、林淑敏、曾素蓮及證人即被告簡美香陳述如前,然其等收取利息之期間均屬短暫,而此部分被告黃美玉與上開證人亦均具有特定關係,所用之方法又非以積極且針對不特定公眾之廣泛、大規模之方式加以招攬或吸收資金,前均已敘及,是尚難認被告黃美玉所為已達足以影響國家經濟金融秩序之程度,實難遽以違反銀行法之重罪相繩。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據檢察官所舉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黃美玉、簡美香確有檢察官所指訴之違反銀行法犯行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黃美玉、簡美香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燕利提起公訴,檢察官簡仲田、陳雅詩、蔡宜均、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法 官 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附表一:

┌──┬────┬─────────┬─────┬──────┬──────────┐│編號│ 姓名 │ 匯款帳號 │ 匯入日期│ 匯入金額 │ 證據資料 ││ │ │ │ │(新臺幣,元│ ││ │ │ │ │) │ │├──┼────┼─────────┼─────┼──────┼──────────┤│1 (│林淑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6年8 月29│①900,000 ②│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崁分行0000-00-000 │日 │3,650,000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7288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 │ 頁、88頁,偵字7732││一編│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 2│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林淑敏於警詢、││ │ │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證述(偵字7732號卷││ │ │ │ │ │ 第11至12頁、135 至││ │ │ │ │ │ 142 頁,本院卷㈡第││ │ │ │ │ │ 66至71頁)。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 │ 第50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2 (│簡美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6年9 月17│6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7288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 │ 頁、88頁,偵字7732││一編│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 1│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 │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 │ │ │ │ 之證述(他卷第6頁 ││ │ │ │ │ │ 、37至38頁、46頁至││ │ │ │ │ │ 47頁、50至51頁;偵││ │ │ │ │ │ 字14973 號卷第10頁││ │ │ │ │ │ ,偵字7732號卷第17││ │ │ │ │ │ 3 頁,本院卷㈤第12││ │ │ │ │ │ 至25頁反面)。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 │ 第51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3 (│曾素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6年9 月19│①1,2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崁分行0000-00-000 │日 │②2,000,000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7288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 │ 頁、88頁,偵字7732││一編│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 3│ │ │ │ │ 面至163 頁、172至1││) │ │ │ │ │ 73 頁,本院卷㈥第1││ │ │ │ │ │ 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曾素蓮於警詢、││ │ │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證述(偵字7732 號 ││ │ │ │ │ │ 卷第9至10頁、126至││ │ │ │ │ │ 128 頁,本院卷㈡第││ │ │ │ │ │ 72至74頁反面、第14││ │ │ │ │ │ 6 至150 頁)。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51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4 (│簡美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6年9 月20│2,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7288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 │ 頁、88頁,偵字7732││一編│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 1│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 │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 │ │ │ │ 之證述(他卷第6頁 ││ │ │ │ │ │ 、37至38頁、46頁至││ │ │ │ │ │ 47頁、50至51頁;偵││ │ │ │ │ │ 字14973 號卷第10頁││ │ │ │ │ │ ,偵字7732號卷第17││ │ │ │ │ │ 3 頁,本院卷㈤第12││ │ │ │ │ │ 至25頁反面)。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 │ 第51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5 (│邱涂索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7年1 月14│8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7288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 │ 頁、88頁,偵字7732││一編│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4 │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涂索珍於偵查││ │ │ │ │ │ 中之證述(偵字7732││ │ │ │ │ │ 號卷第184 頁反面至││ │ │ │ │ │ 185 頁)。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55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6 (│邱金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7年2 月12│7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7288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 │ 頁、88頁,偵字7732││一編│ │ │ │ │ 號卷第47頁、161 背││號5 │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金榜於本院審││ │ │ │ │ │ 理時之證述(本院卷││ │ │ │ │ │ ㈡146 頁反面、第14││ │ │ │ │ │ 9頁反面)。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56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備註①:編號1~6之被害人匯入上開帳號金額總計:11,850,000元 │├──┬────┬─────────┬─────┬──────┬──────────┤│7 (│曾素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7年5 月27│33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 │ 頁、88頁,偵字7732││一編│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5 │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曾素蓮於警詢、││ │ │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 │ 證述(偵字7732號卷││ │ │ │ │ │ 第9 至10頁、126 至││ │ │ │ │ │ 128 頁,本院卷㈡第││ │ │ │ │ │ 72至74頁反面、第14││ │ │ │ │ │ 6 至150 頁)。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98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8 (│邱涂索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7年5 月27│552,786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 │ 頁、88頁,偵字7732││一編│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5 │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涂索珍於偵查││ │ │ │ │ │ 中之證述(偵字7732││ │ │ │ │ │ 號卷第183 至187 頁││ │ │ │ │ │ )。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98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9 (│李芸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8年5 月4 │2,9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 │ 頁、88頁,偵字7732││一編│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6 │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06 頁)。 ││ │ │ │ │ │3.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10 │鄭江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8年5 月18│4,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 0000-00-000│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 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7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07 頁)。 ││ │ │ │ │ │3.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11 │鄭江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8年7 月21│5,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7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11 頁)。 ││ │ │ │ │ │3.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12 │簡美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8年8 月12│245,6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5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 │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 │ │ │ │ 之證述(他卷第6 頁││ │ │ │ │ │ 、37至38頁、46頁至││ │ │ │ │ │ 47頁、50至51頁,偵││ │ │ │ │ │ 字14973 號卷第10頁││ │ │ │ │ │ ,偵字7732號卷第17││ │ │ │ │ │ 3 頁,本院卷㈤第12││ │ │ │ │ │ 至25頁反面)。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 0-0000000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11 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13 │陳霈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9年5 月31│2,265,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8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陳霈蒂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3 至187 頁)││ │ │ │ │ │ 。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 0-0000000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21 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14 │陳霈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9年6 月22│5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8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陳霈蒂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3 至187 頁)││ │ │ │ │ │ 。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 0-0000000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21 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15 │邱金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9年9 月30│4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8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金榜於本院審││ │ │ │ │ │ 理時之證述(本院卷││ │ │ │ │ │ ㈡第146 頁反面、第││ │ │ │ │ │ 149 頁反面)。 ││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23 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16 │陳霈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99年10月1 │1,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8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陳霈蒂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5 頁反面)。││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24 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17 │陳霈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0 年2 月│1,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10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8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陳霈蒂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5 頁反面)。││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25 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2頁)。│├──┼────┼─────────┼─────┼──────┼──────────┤│18 │陳霈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0 年3 月│1,72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30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8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陳霈蒂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5 頁反面)。││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26 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2頁)。│├──┼────┼─────────┼─────┼──────┼──────────┤│19 │陳霈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0 年7 月│86,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21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8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陳霈蒂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5 頁反面)。││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29 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2頁)。││ │ │ │ │ │ │├──┼────┼─────────┼─────┼──────┼──────────┤│20 │鄭江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0 年10月│1,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11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7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30 頁)。 ││ │ │ │ │ │3.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2頁)。│├──┼────┼─────────┼─────┼──────┼──────────┤│21 │陳霈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0 年12月│7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2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8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陳霈蒂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5 頁反面)。││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32 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2頁反面││ │ │ │ │ │ )。 │├──┼────┼─────────┼─────┼──────┼──────────┤│22 │陳霈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1 年1 月│7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崁分行0000-00-000 │12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6890號陳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8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陳霈蒂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5 頁反面)。││ │ │ │ │ │3.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 │ 第132 頁)。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2頁反面││ │ │ │ │ │ )。 │├──┴────┴─────────┴─────┴──────┴──────────┤│備註②:編號7~22之被害人匯入上開帳號金額總計:22,399,386元 │├──┬────┬─────────┬─────┬──────┬──────────┤│23 │邱金榜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1 年6 月│5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000000000000號陳│29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靜潔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8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金榜於本院審││ │ │ │ │ │ 理時之證述(本院卷││ │ │ │ │ │ ㈡第146 頁反面、第││ │ │ │ │ │ 149 頁反面)。 ││ │ │ │ │ │3.陳靜潔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60 頁││ │ │ │ │ │ )。 ││ │ │ │ │ │ │├──┴────┴─────────┴─────┴──────┴──────────┤│備註③:編號23之被害人匯入上開帳號金額總計:500,000元 │├──┬────┬─────────┬─────┬──────┬──────────┤│24 │黃秋絨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98年8 月3 │5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000000000000號黃│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9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黃秋絨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6 頁)。 ││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0 頁││ │ │ │ │ │ )。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25 │邱鄧素連│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98年9 月2 │385,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000000000000號黃│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10)│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鄧素連於偵查││ │ │ │ │ │ 中之證述(偵字7732││ │ │ │ │ │ 號卷第185 頁)。 ││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0 頁││ │ │ │ │ │ 反面)。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26 │黃秋絨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8 月2 │1,4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000000000000號黃│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9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黃秋絨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6 頁)。 ││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1 頁││ │ │ │ │ │ 反面)。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27 │邱金榜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0 年6 月│161,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 000000000000 號│2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黃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10)│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金榜於本院審││ │ │ │ │ │ 理時之證述(本院卷││ │ │ │ │ │ ㈡第146 頁反面、第││ │ │ │ │ │ 149 頁反面)。 ││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3 頁││ │ │ │ │ │ )。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2頁)。│├──┼────┼─────────┼─────┼──────┼──────────┤│28 │黃秋絨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0 年6 月│1,6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 000000000000 號│28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黃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9 )│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黃秋絨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6 頁)。 ││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3 頁││ │ │ │ │ │ )。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2頁)。│├──┼────┼─────────┼─────┼──────┼──────────┤│29 │邱鄧素連│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0 年8 月│1,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 000000000000 號│3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黃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10)│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鄧素連於偵查││ │ │ │ │ │ 中之證述(偵字7732││ │ │ │ │ │ 號卷第185 頁)。 ││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3 頁││ │ │ │ │ │ )。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2頁)。│├──┼────┼─────────┼─────┼──────┼──────────┤│30 │林桂雪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0 年10月│8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 000000000000 號│3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黃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11)│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林桂雪於偵訊中││ │ │ │ │ │ 證述(偵字7732號卷││ │ │ │ │ │ 第184 頁)。 ││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3 頁││ │ │ │ │ │ 反面)。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31 │邱定綸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1 年3 月│48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 000000000000 號│2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黃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12)│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定綸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4 頁反面)。││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4 頁││ │ │ │ │ │ )。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1頁反面││ │ │ │ │ │ )。 │├──┼────┼─────────┼─────┼──────┼──────────┤│32 │邱鄧素連│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1 年3 月│3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 000000000000 號│月29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黃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10)│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鄧素連於偵查││ │ │ │ │ │ 中之證述(偵字7732││ │ │ │ │ │ 號卷第185 頁)。 ││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3 頁││ │ │ │ │ │ )。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2頁)。│├──┼────┼─────────┼─────┼──────┼──────────┤│33 │邱定綸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1 年7 月│2,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 000000000000 號│13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黃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12)│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定綸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4 頁反面)。││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4 頁││ │ │ │ │ │ 反面)。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3頁反面││ │ │ │ │ │ )。 │├──┼────┼─────────┼─────┼──────┼──────────┤│34 │邱定綸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102 年10月│1,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行 000000000000 號│7 日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黃美玉帳戶 │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一│ │ │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 │ 面至163 頁、172 至││12)│ │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 │ 192 頁正反面)。 ││ │ │ │ │ │2.證人邱定綸於偵查中││ │ │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 │ 卷第184 頁反面)。││ │ │ │ │ │3.黃美玉設於聯邦商業││ │ │ │ │ │ 銀行南崁分行016502││ │ │ │ │ │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 │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字││ │ │ │ │ │ 14973 號卷第146 頁││ │ │ │ │ │ )。 ││ │ │ │ │ │4.黃美玉主要使用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表(偵字14││ │ │ │ │ │ 973 號卷第35頁)。│├──┴────┴─────────┴─────┴──────┴──────────┤│備註④:編號24~34之被害人匯入上開帳號金額總計:9,626,000元 │├─────────────────────────────────────────┤│匯入金額總計:44,375,386元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 匯入金額 │ 證據資料 ││ │ │(新臺幣,元)│ │├──┼────┼───────┼──────────┤│1 (│王秀鳳 │4,5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頁、88頁,偵字7732││二編│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1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王秀鳳於警詢、││ │ │ │ 偵查中之證述(偵字││ │ │ │ 7732號卷第32頁、13││ │ │ │ 9 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 號││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4 至9 頁)。 ││ │ │ │6.王秀鳳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7732號卷第││ │ │ │ 33頁)。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 號帳戶開戶資料 ││ │ │ │ 及交易明細(偵字14││ │ │ │ 973號卷第224頁、22││ │ │ │ 8頁、233頁及本院卷││ │ │ │ ㈠第213至215頁)。││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 第145 至158 頁││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2 (│邱怡禎 │2,2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頁、88頁,偵字7732││二編│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2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徐雪蓮於警詢、││ │ │ │ 偵查中證述(偵字77││ │ │ │ 32號卷第13頁、64至││ │ │ │ 65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字第2040││ │ │ │ 號卷第16至17頁)。││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 號││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10至16頁)。 ││ │ │ │6.邱怡禎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7732號卷第││ │ │ │ 14頁)。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 號帳戶開戶資料 ││ │ │ │ 及交易明細(偵字14││ │ │ │ 973號卷第225頁、23││ │ │ │ 2 頁及本院卷㈠第21││ │ │ │ 7 至218 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 第145 至158 頁││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3 (│謝秀蘭 │3,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頁、88頁,偵字7732││二編│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3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謝秀蘭於警詢中││ │ │ │ 證述(偵字7732號卷││ │ │ │ 第29至30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17至20頁,本院卷││ │ │ │ ㈣第10頁)。 ││ │ │ │6.謝秀蘭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7732號卷第││ │ │ │ 31頁)。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簡美香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偵字14973 號卷第││ │ │ │ 179 頁及本院卷㈠第││ │ │ │ 220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 第145 至158 頁││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4 (│徐玉英 │1,3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頁、88頁,偵字7732││二編│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4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徐玉英於警詢中││ │ │ │ 之證述(偵字7732號││ │ │ │ 卷第26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22至26頁)。 ││ │ │ │6.徐玉英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312頁)。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24頁、226 ││ │ │ │ 頁及本院卷㈠第222 ││ │ │ │ 至223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5 至158頁)││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 │ │ │ │├──┼────┼───────┼──────────┤│5 (│謝秀卻 │2,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頁、88頁,偵字7732││二編│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5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4.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28頁;本院卷㈣第││ │ │ │ 12頁)。 ││ │ │ │5.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39至110頁)。 ││ │ │ │6.簡美香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186 頁反面,本院││ │ │ │ 卷㈠第225頁)。 ││ │ │ │7.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5 至158頁)││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6 (│鄧庭蓁 │1,35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頁、88頁,偵字7732││二編│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6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鄧庭蓁於警詢、││ │ │ │ 偵查中之證述(偵字││ │ │ │ 7732號卷第17頁、13││ │ │ │ 7 至138 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字第2040││ │ │ │ 號卷第16至17頁)。││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29至37頁)。 ││ │ │ │6.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39至110頁)。 ││ │ │ │7.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8.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29 頁及本 ││ │ │ │ 院卷㈠第227頁)。 ││ │ │ │9.被告簡美香交付同案││ │ │ │ 被告黃美玉之資金明││ │ │ │ 細表(本院卷㈢第14││ │ │ │ 5 至158 頁)。 ││ │ │ │10.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1.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7 (│呂昱嫻 │7,85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頁、88頁,偵字7732││二編│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7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呂昱嫻於警詢、││ │ │ │ 偵查中之證述(偵字││ │ │ │ 7732號卷第18至19頁││ │ │ │ 、139 至140 頁)。││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字卷第16││ │ │ │ 至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38頁)。 ││ │ │ │6.呂昱嫻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7732號卷第││ │ │ │ 20頁)。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 號卷第242頁及本 ││ │ │ │ 院卷㈠第229頁) ││ │ │ │10.簡美香設於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南崁分 ││ │ │ │ 行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 │ │ │ 73號卷第188 頁,本││ │ │ │ 院卷㈠第230至231 ││ │ │ │ 頁)。 ││ │ │ │11.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5 至158頁)││ │ │ │ 。 ││ │ │ │12.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3.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 │ │ │ ││ │ │ │ │├──┼────┼───────┼──────────┤│8 (│吳秋菊 │8,5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頁、88頁,偵字7732││二編│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8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吳秋菊於警詢、││ │ │ │ 偵查中之證述(偵字││ │ │ │ 7732號卷第21至22頁││ │ │ │ 、140 至141 頁)。││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39至46頁;本院卷││ │ │ │ ㈣第15頁)。 ││ │ │ │6.吳秋菊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7732號卷第││ │ │ │ 25頁)。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20頁、235 ││ │ │ │ 頁、240 頁及本院卷││ │ │ │ ㈠第233 頁至235 頁││ │ │ │ )。 ││ │ │ │10.簡美香設於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南崁分 ││ │ │ │ 行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 │ │ │ 73號卷第189 頁, ││ │ │ │ 本院卷㈠第236 頁 ││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5 至158頁)││ │ │ │ 。 ││ │ │ │12.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3.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9 (│邱顯爵 │1,5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充│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理由│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書之│ │ │ 面至59頁、74頁至75││附表│ │ │ 頁、88頁,偵字7732││二編│ │ │ 號卷第47頁、161 反││號9 │ │ │ 面至163 頁、172 至││) │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4.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 號││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47頁)。 ││ │ │ │5.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 號卷││ │ │ │ 第39至110頁)。 ││ │ │ │6.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7.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33至235頁 ││ │ │ │ 及本院卷㈠第233頁 ││ │ │ │ 至235頁)。 ││ │ │ │9.邱顯爵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14973 卷第││ │ │ │ 237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5 至158頁)││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10 │簡美珠 │2,3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10)│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4.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48頁)。 ││ │ │ │5.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6.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7.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29頁及本院││ │ │ │ 卷㈠第242頁)。 ││ │ │ │8.被告簡美香交付同案││ │ │ │ 被告黃美玉之資金明││ │ │ │ 細表(本院卷㈢第14││ │ │ │ 5 至158頁)。 ││ │ │ │9.被告簡美香本案所得││ │ │ │ 利益計算表(本院卷││ │ │ │ ㈣第86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11 │魏玉霞 │3,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11)│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4.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49至54頁;本院卷││ │ │ │ ㈣第18至20頁) ││ │ │ │5.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6.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7.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30頁)。 ││ │ │ │8.魏玉霞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14973 卷第││ │ │ │ 317 頁)。 ││ │ │ │9.被告簡美香交付同案││ │ │ │ 被告黃美玉之資金明││ │ │ │ 細表(本院卷㈢第 ││ │ │ │ 145 至158 頁)。 ││ │ │ │10.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1.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12 │徐雪蓮 │1,6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12)│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徐雪蓮於警詢、││ │ │ │ 偵查中之證述(偵字││ │ │ │ 7732號卷第13頁、64││ │ │ │ 至65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55至59頁;本院卷││ │ │ │ ㈣第21頁)。 ││ │ │ │6.徐雪蓮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7732號卷第││ │ │ │ 16頁)。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 號卷第225頁及本 ││ │ │ │ 院卷㈠第245頁)。 ││ │ │ │10.簡美香設於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南崁分 ││ │ │ │ 行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 │ │ │ 73號卷第186頁反面││ │ │ │ ;本院卷㈠第246頁││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 5至158 頁 ││ │ │ │ )。 ││ │ │ │12.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3.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13 │蔡寶美 │2,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13)│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蔡寶美於警詢、││ │ │ │ 偵查中之證述(偵字││ │ │ │ 7732號卷第34至35頁││ │ │ │ 、65至66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60頁)。 ││ │ │ │6.蔡寶美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7732 號卷 ││ │ │ │ 第36頁)。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28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 5至158 頁 ││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14 │黃張秀美│1,2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14)│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4.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三││ │ │ │ 第61至67頁)。 ││ │ │ │5.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6.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7.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23 頁及本 ││ │ │ │ 院卷㈠第250頁)。 ││ │ │ │8.被告簡美香交付同案││ │ │ │ 被告黃美玉之資金明││ │ │ │ 細表(本院卷㈢第14││ │ │ │ 5至158 頁)。 ││ │ │ │9.被告簡美香本案所得││ │ │ │ 利益計算表(本院卷││ │ │ │ ㈣第86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15 │蘇美珠 │1,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15)│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4.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 號││ │ │ │ 卷第38頁)。 ││ │ │ │5.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7.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8.被告簡美香交付同案││ │ │ │ 被告黃美玉之資金明││ │ │ │ 細表(本院卷㈢第14││ │ │ │ 5 至158 頁)。 ││ │ │ │9.被告簡美香本案所得││ │ │ │ 利益計算表(本院卷││ │ │ │ ㈣第86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16 │陳姿穎 │1,5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16)│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字7732號卷第173 ││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呂昱嫻於警詢、││ │ │ │ 偵查中之證述(偵字││ │ │ │ 7732 號卷第18至19 ││ │ │ │ 頁、139至140頁)。││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71頁)。 ││ │ │ │6.呂昱嫻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7732 號卷 ││ │ │ │ 第20頁反面)。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42 頁及本 ││ │ │ │ 院卷㈠第253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 5至158 頁 ││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17 │邱金榜 │9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17)│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字7732號卷第173 ││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邱金榜於本院審││ │ │ │ 理時之證述(見本院││ │ │ │ 卷㈡第148 頁反面至││ │ │ │ 149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 簡美香提供投資人 ││ │ │ │ 明細暨投資利息支 ││ │ │ │ 付明細表(偵字149││ │ │ │ 73 號卷第38頁,本││ │ │ │ 院卷㈢第72頁 )。││ │ │ │6.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7.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8.邱金榜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本院卷㈠第254 ││ │ │ │ 頁) ││ │ │ │9.被告簡美香交付同案││ │ │ │ 被告黃美玉之資金明││ │ │ │ 細表(本院卷㈢第14││ │ │ │ 5 至158 頁)。 ││ │ │ │10.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1.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18 │許緒仁 │1,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背││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18)│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字7732號卷第173 ││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4.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73頁)。 ││ │ │ │5.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6.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7.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 號卷第241 頁及本││ │ │ │ 院卷㈠第256 頁)。││ │ │ │8.被告簡美香交付同案││ │ │ │ 被告黃美玉之資金明││ │ │ │ 細表(本院卷㈢第14││ │ │ │ 5 至158 頁)。 ││ │ │ │9.被告簡美香本案所得││ │ │ │ 利益計算表(本院卷││ │ │ │ ㈣第86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19 │謝秋月 │4,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19)│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4.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74至84頁;本院卷││ │ │ │ ㈢第28頁)。 ││ │ │ │5.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6.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7.簡美香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0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179 頁反面,本院││ │ │ │ 卷第259頁)。 ││ │ │ │8.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23 頁及本 ││ │ │ │ 院卷㈠第258頁)。 ││ │ │ │9.謝秋月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本院卷㈠第257 ││ │ │ │ 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 5至158 頁 ││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20 │郭碧惠 │3,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20)│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4.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85至90頁;本院卷││ │ │ │ ㈣第29頁)。 ││ │ │ │5.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6.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7.簡美香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190 頁反面,本院││ │ │ │ 卷㈠第263 頁)。 ││ │ │ │8.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 號帳戶開戶資料 ││ │ │ │ 及交易明細(偵字14││ │ │ │ 973號卷第223頁、23││ │ │ │ 3頁及本院卷㈠第261││ │ │ │ 至262 頁)。 ││ │ │ │9.郭碧惠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本院卷㈠第260 ││ │ │ │ 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 5至158 頁 ││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21 │邱顯智 │3,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21)│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字7732號卷第173 ││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徐雪蓮於警詢、││ │ │ │ 偵查中之證述(偵字││ │ │ │ 7732號卷第13頁、64││ │ │ │ 至65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91至95頁;本院卷││ │ │ │ ㈣第30頁)。 ││ │ │ │6.邱顯智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7732號卷第││ │ │ │ 15頁)。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簡美香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0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179 頁反面,本院││ │ │ │ 卷㈠第266頁)。 ││ │ │ │10.簡美香設於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南崁分 ││ │ │ │ 行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 │ │ │ 73號卷第186 頁反 ││ │ │ │ 面,本院卷㈠第267││ │ │ │ 至263 頁)。 ││ │ │ │11.簡美香設於臺灣銀 ││ │ │ │ 行南崁分行0000000││ │ │ │ 62284號帳戶開戶資││ │ │ │ 料及交易明細(偵 ││ │ │ │ 字14973號卷第226 ││ │ │ │ 頁、241頁及本院卷││ │ │ │ ㈠第268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 5至158 頁 ││ │ │ │ )。 ││ │ │ │13.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4.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22 │簡玉梅 │1,0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22)│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簡玉梅於警詢、││ │ │ │ 偵查中之證述(偵字││ │ │ │ 7732號卷第27頁、13││ │ │ │ 7 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96頁)。 ││ │ │ │6.簡玉梅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偵字7732號卷第││ │ │ │ 28頁,本院卷㈠第26││ │ │ │ 9 頁)。 ││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8.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9.被告簡美香交付同案││ │ │ │ 被告黃美玉之資金明││ │ │ │ 細表(本院卷㈢第14││ │ │ │ 5 至158 頁)。 ││ │ │ │10.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1.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23 │王麗珍 │8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23)│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4.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㈠││ │ │ │ 第97至103頁)。 ││ │ │ │5.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6.利息支出總表(偵字││ │ │ │ 14973號卷第307至30││ │ │ │ 8頁)。 ││ │ │ │7.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23 頁及本 ││ │ │ │ 院卷㈠第271頁)。 ││ │ │ │8.桃園縣調查站扣押品││ │ │ │ 清單(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53頁)。 ││ │ │ │9.王麗珍利息收入明細││ │ │ │ 表(本院卷㈠第270 ││ │ │ │ 頁)。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 5至158 頁 ││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24 │林鈺霖(│66,400,000 │1.被告黃美玉於警詢、││(補│原名林鈺│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充理│麟) │ │ 供述(他卷第58頁反││由書│ │ │ 面至59頁、74頁至75││之附│ │ │ 頁、88頁,偵字7732││表二│ │ │ 號卷第47頁、161 反││編號│ │ │ 面至163 頁、172 至││24)│ │ │ 173 頁,本院卷㈥第││ │ │ │ 192 頁正反面)。 ││ │ │ │2.被告簡美香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 │ │ │ 述(他卷第6 頁、37││ │ │ │ 至39頁、48頁至50頁││ │ │ │ ,偵字14973 號卷一││ │ │ │ 第10頁反面至11頁,││ │ │ │ 偵 字7732號卷第173││ │ │ │ 頁至175 頁,本院卷││ │ │ │ ㈥第193 頁反面)。││ │ │ │3.證人林鈺霖於警詢、││ │ │ │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 │ │ 證述(他卷第2 頁、││ │ │ │ 26頁、29至31頁,偵││ │ │ │ 字7732號卷第40頁反││ │ │ │ 面至41頁,本院卷㈡││ │ │ │ 第138 頁反面至146 ││ │ │ │ 頁)。 ││ │ │ │4.簡美香之記事本內明││ │ │ │ 細資料(他卷第16至││ │ │ │ 17頁)。 ││ │ │ │5.簡美香提供投資人明││ │ │ │ 細暨投資利息支付明││ │ │ │ 細表(偵字14973號 ││ │ │ │ 卷第38頁;本院卷㈢││ │ │ │ 第104至144頁,本院││ │ │ │ 卷㈣第33頁)。 ││ │ │ │6.林鈺霖手寫之匯款明││ │ │ │ 細表及林鈺霖、簡美││ │ │ │ 香匯款憑證(他卷第││ │ │ │ 4至5頁、9 至14頁)││ │ │ │7.陳靜潔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及05││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偵字14973號卷 ││ │ │ │ 第39至110頁)。 ││ │ │ │8.簡美香設於中國信託││ │ │ │ 商業銀行南崁分行05││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偵字14973號卷第1││ │ │ │ 74頁、179 頁反面)││ │ │ │ 。 ││ │ │ │9.簡美香設於臺灣銀行││ │ │ │ 南崁分行0000000000││ │ │ │ 84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偵字1497││ │ │ │ 3號卷第205、207、2││ │ │ │ 17、 222、224、225││ │ │ │ 、228、231、235頁 ││ │ │ │ )。 ││ │ │ │10.被告簡美香交付同 ││ │ │ │ 案被告黃美玉之資 ││ │ │ │ 金明細表(本院卷 ││ │ │ │ ㈢第14 5至158 頁 ││ │ │ │ )。 ││ │ │ │11.被告簡美香本案所 ││ │ │ │ 得利益計算表(本 ││ │ │ │ 院卷㈣第86頁)。 ││ │ │ │12.被告簡美香以後金 ││ │ │ │ 還前金之整理表( ││ │ │ │ 本院卷㈣第34至39 ││ │ │ │ 頁)。 │├──┴────┴───────┴──────────┤│備註:上開1~24之被害人匯入金額總計:124,900,00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