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被 告 蔡踵泆上列被告因電業法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