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原 告 吳玉雪被 告 謝明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本票3 張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許菁樺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