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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83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宏信

吳昌信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啓熏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上揭判決之理由欄中有關於「宣告被告緩刑2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被告緩刑4 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中有關於被告緩刑之期間,記載「宣告被告緩刑2 年」,顯係「宣告被告緩刑4 年」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