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附民 原告 曾美燕特別代理人 林翠鳳附民 被告 林子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靜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