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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原易字第 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易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懷竹

林政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8

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陳懷竹被訴頂替部分、被告林政升被訴侵占遺失物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懷竹、林政升分別因頂替及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