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重審決定書
104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聲請重審人 姜文傑上列聲請重審人因檢肅匪諜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1年4月23日100年度刑補字第3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之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揭所謂聲請重審亟務敘述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存乎刑事補償法第21條所設各款情形而為具體陳述,始克相當。檢視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姜文傑所遞本件重審聲請書狀之全部內容,僅只泛稱乃自民國44年6月23日起遭誣指為匪諜遂被羈押213日,進且懇請法院審理平反冤抑,觀之洵未具體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及提出聲請重審之證據,便未遵循法定要件,礙難許可。揆照首開說明,既然本件聲請重審之聲請程式悖法不合,即應駁回,爰決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 王嘉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