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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壢交簡附民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1號原 告 高飛兼特別代理人 高張林原 告 高靜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姜玠昀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565號),經原告3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曾雨明法 官 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