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28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聰明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被 告 徐永福
徐永通徐永言徐永章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志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字第308 號、104 年度偵字第5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梁聰明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永福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徐永通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徐永言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徐永章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梁聰明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向徐永福、徐永通、徐永言、徐永章(以下合稱徐永福等4 人)購買桃園縣觀音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段對面厝小段631 (起訴書漏載,應予更正)、632 、633 、634 、635 、655 、656 、726 地號等8 筆土地(下稱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並簽訂買賣契約,約定價金為每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梁聰明於締約時給付徐永福等4 人各40萬元之定金,復於同年11月6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惟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經本案土地共有人之一徐金棟向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下以新制稱之)中壢地政事務所以未合法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為由聲明異議後,於10
2 年2 月7 日撤銷(起訴書誤載為6 日)。詎梁聰明為取得本案土地徐永福等4 人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而徐永福等4 人亦無力賠償加倍返還定金等違約責任,雙方均明知係出於履行給付上開買賣契約、而非贈與之真意,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3 月5 日委由地政士郭美鳳向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以不實之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請辦理將徐永福等4 人所有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至梁聰明名下,以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人優先承買規定之適用,使不知情之承辦地政登記業務之公務員為形式上之審核後,於102 年4 月9 日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土地登記謄本之公文書上,並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梁聰明及被告徐永福等4 人均矢口否認犯行,並於
106 年11月22日審理中辯稱:被告徐永福等4 人確係出於贈與之真意,將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梁聰明,因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沒有什麼價值,就乾脆贈與被告梁聰明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梁聰明於上開時間向被告徐永福等4 人購買本案土地如
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本案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徐金棟以未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為由,向地政機關聲明異議,而經地政機關撤銷上開移轉登記,嗣被告徐永福等4 人再將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以贈與為名義,移轉登記予被告梁聰明等情,有本案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2 年1 月31日中地登字第1021000415號函、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02 年2 月5 日桃地籍字第1020004636號函、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等件在卷可佐【見102 年度他字第6644號卷㈠第
7 頁至第14頁、卷㈡第139 頁、第143 頁至第144 頁、本院
104 年度易字第1280號卷(下稱本院卷)㈢第6 頁至第15頁】。又被告梁聰明及被告徐永福等4 人曾以上開價格簽訂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買賣契約,被告徐永福等4 人並已收受被告梁聰明給付之定金等情,亦均為被告梁聰明及被告徐永福等4 人坦認,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①被告梁聰明於偵查中陳稱:第一次是買賣,結果被地政事
務所退件,最後移轉的原因是贈與,當初有跟被告徐永福等
4 人解除買賣契約,但被告徐永福等4 人無法歸還其先前給付之定金及相關之違約金,經過被告徐永福等4 人及代書的討論,決定就用贈與的方式過戶本案土地,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被告徐永福等4 人移轉各自本案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至其名下,係在履行之前所定之買賣契約等語(見103 年度偵續字第308 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②被告徐永章於偵查中供稱:因為其違反優先承買的規定,所以後來雙方就同意將買賣登記去撤銷,因為簽立買賣契約時,被告梁聰明已先付價款40萬元,所以才再改用贈與的方式。③被告徐永福於偵查中稱:因為買賣撤銷,但錢已經收了,被告梁聰明有要求退款,但其無法還款,所以就用贈與的方式辦理等語(見
102 年度他字第6644號卷㈠第129 頁至第130 頁)。④被告徐永福等4 人於偵查中更均稱:因當初簽訂的契約,賣方要排除優先承買權的責任,否則要返還價金40萬元及負擔賠償責任,因其等當時無法支付,所以代書建議用贈與,這樣就不用負擔違約金,也不會被沒收40萬元的簽約金等語(見10
3 年度偵續字第308 號卷第24頁)。⑤證人郭美鳳於偵查中亦證稱:雙方原本是買賣,因為賣方要排除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責任,但無法順利排除,所以買賣有違約的問題,本來是賣方收多少定金就要賠多少定金,而且還要給付違約金,賣方說把本案土地給買方就不用賠了,所以就改用贈與的方式等語(見103 年度偵續字第308 號卷第41頁)。
㈢依上情而觀,被告徐永福等4 人將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
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梁聰明之原因,顯係在履行先前買賣契約,以解決被告徐永福等4 人仍要對被告梁聰明負加倍返還定金之賠償責任問題甚明,易言之,被告徐永福等4 人係以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作價給付予被告梁聰明,以免除被告徐永福等4 人應負之違約賠償責任,是被告梁聰明取得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其對價係被告徐永福等4 人依原買賣契約應履行之賠償責任,而非無償之事實,足堪認定。
㈣至被告梁聰明辯稱:原買賣契約解除後,因被告徐永福等4
人對本案土地之應有部分很少,沒有什麼價值,留著也沒有用,就說要交給其全權處理,所以就將各自之應有部分贈與予其云云;被告徐永福等4 人亦均辯稱:本案土地沒有什麼價值,不好耕種、利用,所以就贈與給被告梁聰明云云。惟查:若本案土地確實沒有價值可言,何以一開始被告徐永福等4 人要以每人80萬元之價格將各自之應有部分出售予被告梁聰明?被告梁聰明又為何要各給付40萬元予被告徐永福等
4 人?況,於雙方之買賣破局後,被告徐永福等4 人於審判中亦透過辯護人對本案土地共有人徐金棟洽商,確認徐金棟究願以如何價格購買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見本院卷㈡第142 頁反面至第143 頁),是被告梁聰明及被告徐永福等4 人所辯本案土地無何價值云云,洵屬臨訟卸責之詞,應無足採,反益徵被告徐永福等4 人將本案土地各自應有部分贈與予被告梁聰明之舉,係基於履行原買賣契約以避免負擔違約賠償責任甚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梁聰明及被告徐永福等4 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梁聰明及被告徐永福等4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梁聰明及被告徐永福等4 人就上開犯行主觀上有犯意聯絡,客觀上有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梁聰明為取得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及
被告徐永福等4 人為求履行買賣契約以避免負擔違約賠償責任之目的,而向地政機關人員辦理土地登記,危害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管理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損害暨其等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末查:被告徐永福等4 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考量被告徐永福等4 人為本案犯行之因,係其等出售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後,經徐金棟以前述理由聲明異議,致無法履行原買賣契約,而被告梁聰明亦要求被告徐永福等4 人負擔違約賠償責任,亦據被告梁聰明供陳在卷(見本院卷㈢第71頁反面),致被告徐永福等4 人陷於進退維谷之境,迫於無奈下,被告徐永福等4 人始以贈與本案土地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方式,履行其對被告梁聰明之違約賠償責任,堪認被告徐永福等4 人確係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本院認被告徐永福等4 人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已能體認其所為之不該,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徐永福等4 人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
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簡志宇法 官 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訴效力發生於本院收受上訴書狀時,非以提出書狀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旎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共有人│本案土地之權利範圍│├───┼─────────┤│徐金棟│ 456分之27 │├───┼─────────┤│徐永福│ 456分之9 │├───┼─────────┤│徐永通│ 456分之9 │├───┼─────────┤│徐永言│ 456分之9 │├───┼─────────┤│徐永章│ 456分之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