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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13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38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USIANA TJHIN (中文姓名:陳雅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 ○○○ (中文姓名:陳雅玲)與告訴人乙○○為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自民國102 年4 月24日回溯40週之

101 年7 月間前某日,在臺灣不詳處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發生性行為(按指性交行為),並於102 年

4 月24日,產下一子程○泓(為保護計,姑隱其名,姓名詳卷),嗣乙○○發覺其與程○泓長相不像,遂就親子關係進行鑑驗,鑑驗結果證實排除二人之親子關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罪,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足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裁判日期:20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