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簡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蔡基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律師被 告 謝文啓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字第23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就被告許蔡基、謝文啓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許蔡基、謝文啓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民國104年6 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林姿秀法 官 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