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家焬
陳健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6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彭家焬共同犯藏匿私運大陸地區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健雄共同犯藏匿私運大陸地區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至6 行所載「大陸香菇149 包及香菇絲143 包(總重量507.69公斤,完稅價格合計新臺幣【下同】17萬9,130 元)」應予更正為「大陸香菇149 包(重量約178.8 公斤)、香菇絲143 包(重量約328.9 公斤)(總重量約507.7 公斤,完稅價格合計179,
130 元)」;並於同欄第15至16行就查獲過程及扣案物品補充為「嗣於民國103 年12月2 日下午4 時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上開大陸香菇149包及香菇絲143 包、手槍1 把、子彈12發及彈匣1 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彭家焬、陳健雄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3 條第
1 項、第12條之犯藏匿私運大陸地區物品罪。被告彭家焬、陳健雄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健雄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8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3 年確定;嗣該緩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10號裁定撤銷,於100 年9 月6 日徒刑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彭家焬、陳健雄2 人藏匿大陸地區私運進口大陸香菇及香菇絲,助長走私風氣,破壞合法之經濟市場,均值非難;惟念及渠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被告陳健雄為高中畢業、被告彭家焬為高職畢業及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被告2 人為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 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並明確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沒收制度,合先敘明。經查,依被告陳健雄於偵查中陳述:伊幫「阿生」做這件事情的酬勞是60,000元,他在廈門已經先給伊30,000元,時間是103 年11月23日,彭家焬就是單純幫伊整理,沒有拿酬勞等語(見偵查卷第66至67頁),以及被告彭家焬於偵查中陳稱:伊純粹朋友相挺,沒有拿錢等語(見偵查卷第71頁),可徵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30,000元,且僅由被告陳健雄一人所獲,而被告彭家焬未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惟該被告陳健雄之30,000元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及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手槍1 把、子彈12發及彈匣1 個,被告2 人均否認為渠等所有,且並無任何積極證據可供證明與被告2 人為本案犯行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大陸香菇149 包(重量約178.8公斤)、香菇絲143 包(重量約328.9 公斤)(總重量合計約507.7 公斤,完稅價格合計179,130 元),非屬違禁物,亦非被告2 人所有,本院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而宜由海關主管機關另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 段之規定辦理沒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3 條第
1 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政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 1 項之走私物品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2629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