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判字第14號聲 請 人 丰品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輝龍代 理 人 楊政雄律師被 告 張煜宸(原名邱奕捷)
張寶淩(原名張菊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4 年2 月5 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1114號所為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3 年度偵續字第130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一)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判決意旨,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 . . . ,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之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無惡意。依上開說明,被告張煜宸係於網際網路上發表誹謗聲請人公司名譽之言論,對於留言內容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且應善意篩選留言內容,是原不起訴處分逕認本件得援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謂「合理評論」、「實際惡意」等原則,已有誤會,且再議處分亦予維持,亦有違誤。
(二)又依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872 號判決意旨,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惟行為人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而言;行為人若明知其所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者,或對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可供查證之管道,卻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或重大輕率的不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該不實之言論,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者,即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被告係於民國102 年8 月至同年10月間上網留言發表言論,而被告嗣後雖提出另案民事事件之桃園縣室內裝修同業公會103 年10月28日鑑定報告,惟該鑑定報告係於被告發表上開言論後1 年後作成,被告不得以事後之鑑定報告作為免責事由,足認其於發表上開言論時未經任何查證即發表上開言論。況且,上開鑑定報告亦認定告訴人施工費用有較報價金額更高者,且對於追加工程之系統櫃報價單部分表示「無法鑑定」。原不起訴處分逕認被告既有提出該鑑定報告,即可認定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係屬「對客觀事實為主觀評論」,且再議處分認定「被告無需證明至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均有違誤。
(三)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59 號判決意旨,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觀之,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從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原不起訴處分編號3 留言前後文為「8 月7日(清點日)開始計息,真狠,完全忽略我方應退款,惡人先告狀」、編號11(102 年9 月10日)留言前後文為「又是一則謊言,拒絕再次免費修改??沒有修改哪來再次?丰品客服不去寫小說真是太可惜了,虛構事實能力一流」、編號13(102 年9 月10日)留言前後文為「滿口" 仁義道德" 、" 極負責任" 的丰品設計公司謊言也能說成是" 事實" ?」云云,細繹以上留言內容,均為與事實不符之具體指摘,已不屬合理評論範圍,惟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卻仍認定未逾合理評論,其認定事實,有違經驗法則。
(四)被告之網路留言共有20則,聲請人之代理人於偵查庭有向檢察官表明,包括第一次偵查程序103 年1 月16日庭呈之「妨害名譽事實整理表」所列之15則留言(包括前4 則留言及後11則留言),及103 年8 月6 日庭呈之「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所載之5 則留言。檢察官當庭亦命聲請人提出補充告訴理由狀所載之5 則留言,並當庭要求被告張煜宸確認是否為其在網路上之留言,被告亦坦承不諱。又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係告訴乃論之罪,聲請人在本件係主張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故本件有「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亦即原偵查程序對於聲請人提出之全部犯罪事實應全部予以判斷,始為適法。從而,原不起訴處分未能對於被告全部之留言予以判斷,其調查程序即有不備之處。
(五)綜上,本件調查未臻完備,不起訴處分與駁回再議處分之認定與卷內所存證物多所違背,應予裁定交付審判等語。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準此,告訴人於收受處分書後,倘欲聲請交付審判,自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並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始為適法。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案相關卷宗,聲請人之聲請程序於上揭規定核於上開程序規定,先予敘明。
三、又按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再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尚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四、聲請人以前揭聲請意旨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130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1114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及103 年度偵續字第130 號偵查卷宗、103 年度偵字第167 號偵查卷宗㈠、㈡、104 年度偵字第4614號偵查卷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102 年度壢簡字第933 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分述如下:
(一)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
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為保護個人之法益,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而制定。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而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是該條第3 項前段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惟行為人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之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行為人若「明知」其所指摘或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者,或對於所指摘或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自應構成誹謗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而所謂公共利益,乃指有關社會大眾之利益,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此外,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惟如於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而有前開「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
(二)經查: 本件聲請人提出告訴意旨,指稱被告張寶淩及張煜宸為母子,被告張寶淩於102 年2 月6 日,與聲請人丰品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丰品公司)簽立室內裝潢工程合約書及系統櫥櫃訂購合約書,裝潢地點為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房屋,約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8 萬元,另於102 年6 月27日簽立追加工程報價單,約定金額為29萬7,444 元。嗣被告張寶淩、張煜宸對於施作內容、契約價格認知上與告訴人不同,被告2 人即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號11樓之10居所,陸續透過電腦網際網路以「Ram12b」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Mobile01」網站上發表文章,指摘、傳述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是本件聲請人認被告2 人所涉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之事實仍係因被告2 人以「Ram12b」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Mobile01」網站上發表文章,指摘、傳述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首堪認定。又被告張煜宸在「Mobile」網站上帳號為「Ram12b」,並自102 年8 月7 日起陸續以此帳號發表有關聲請人之文章,此部分事實有詠勝科技有限公司帳號及登入資訊、通聯調閱查詢單、網頁列印資料存卷可查,此部分事實亦堪以認定。
(三)又查,臺灣桃園地上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續字第
130 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原處分)以聲請人與被告2 人間之上開工程糾紛經送桃園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由該會派員至現場勘驗結果,全室開關、插座、網路、電話配線工程有部分未完成或未施作,另LED 燈具、木作展示櫃、1 樓接待休憩區木作隔屏玻璃、壁紙工程、樓梯扶手工程、窗簾工程及多項系統櫥櫃工程等,均有無施作之情形;另就追加工程部分,廚房木作封版、批土漆、LED 大崁燈、T5層板燈、LED 投射崁燈、木作展示櫃、木作展示櫃皮面噴漆及強化玻璃等,均無施作,且客廳隔屏修改噴漆玻璃尺寸亦與1 樓接待休憩區木作隔屏尺寸不合,另追加工程之系統櫥櫃部分,工作桌、大兒子房電視櫃層板架、大兒子房開門收納櫃、書桌、五金/ 床頭組,
3 樓育嬰房書櫃、3 樓衣櫃、把手等亦有未施作之情形,且3 樓育嬰房衣櫃重複報價6 萬6,000 元;此外,另有收納櫃未依照保險箱尺寸施作,致門扇無法關上、收納櫃體無背板、電視主牆無網路線、開放展示櫃、玻璃門吊櫃、資料存放櫃、洽談區櫃體踢腳板、層版、廚房冷熱水、排水等工程未完工,以及洗碗機插座位置錯誤、廚房抽油煙機孔電源未銜接完成等約30項以上之工程瑕疵,有桃園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103 年10月28日(103 )桃室明字第103434號函附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張煜宸指摘之內容係屬有據,並非憑空杜撰,自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又關於追加工程報價單、重複施作、浮報施工項目、工程未施作完成部分敘述之文章部分,亦經原處分以: 被告張寶淩於102 年6 月27日簽立之追加工程報價單,格式與102 年2 月6 日簽約時告訴人提供之卷附工程報價單格式完全相同,同樣名為報價單,前為合約之附件、後為合約之本身,倘非經營裝潢工程之人或經詳細說明,難以區分此間差異,是以被告張煜宸有相當理由足認追加工程報價單,係包含於原工程內而非不同合約。另外,詳閱此追加工程報價單,例如系統櫃追加「三樓育嬰房衣櫃」、「三樓育嬰房雙人蜂巢板書桌」、「三樓育嬰房書桌吊櫃」、「三樓育嬰房書櫃」等項目,然而,比對卷附先前之系統櫥櫃報價單,業明列「育嬰房斗櫃」、「育嬰房衣櫃」,在施作項目名稱上確實有重複之情形,故被告張煜宸稱告訴人浮報施工項目及加收費用等語,尚屬憲法保障之合理評論範圍;再觀諸102 年2 月6 日簽約時告訴人提供之卷附工程報價單、系統櫥櫃報價單,僅依工程類型表列總價,未有各項目之明細,但在追加工程報價單卻細列價格,被告張煜宸懷疑係浮報施工項目,並非無憑;又本案工程現場尚未完成,材料及雜物均堆置在現場,並有電源及電視線路散落、櫥櫃無背板貼牆或留有空隙、排水管路無出口、牆壁髒損未粉刷、衣櫃內五金鏽蝕等情,有現場照片多幅在卷可徵,故被告張煜宸已至現場拍照後,而有相當事實足認工程未施作完成,足見其評論業經合理查證,尚非無據等語,論述綦詳。本件聲請人一再指稱原處分忽略被告張煜宸利用網路留言誹謗丰品公司,對留言有較高查證義務; 又稱上開鑑定報告書係被告張煜宸發表之後所為,被告張煜宸之發言並無為任何查證云云,完全忽略被告張煜宸、張寶淩本身即為契約當事人,施工情形即為渠所親見,且渠等所為之陳述亦均有所據,並經嗣後鑑定為真實,則被告張煜宸所指內容既經證明為真實,即無「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被告張煜宸於網路上所傳述之文章內容僅係基於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聲請人一再指稱被告張煜宸負有「較高查證義務」、「未經查證」云云,顯然對於「實質惡意原則」、「合理評論原則」有所混淆誤用之情形,自無足採。
(四)聲請人又稱原處分編號3 留言前後文為「8 月7 日(清點日)開始計息,真狠,完全忽略我方應退款,惡人先告狀」、編號11(102 年9 月10日)留言前後文為「又是一則謊言,拒絕再次免費修改??沒有修改哪來再次?丰品客服不去寫小說真是太可惜了,虛構事實能力一流」、編號13(102 年9 月10日)留言前後文為「滿口" 仁義道德"、" 極負責任" 的丰品設計公司謊言也能說成是" 事實"?」云云,細繹以上留言內容,均為與事實不符之具體指摘,已不屬合理評論範圍,惟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卻仍認定未逾合理評論,其認定事實,有違經驗法則云云。經查,被告張煜宸上開所言均係針對被告張煜宸、張寶淩與丰品公司交涉過程之事實所為之評論,且原處分業就其是否屬於「合理評論原則」範圍論述綦詳,聲請人一方面主張其與「與事實不符」,又言「不屬合理評論範圍」,顯然亦係出於對「實質惡意原則」、「合理評論原則」之誤用所致,是本件聲請人以此指摘原處分認定事實有違經驗法則云云,均係出於自身之誤解,而無所憑,至為灼明。
(五)聲請人指摘本件於偵查階段漏未調查部分被告發表之留言云云,經查:
⑴聲請人所稱103 年1 月16日庭呈之「妨害名譽事實整理表
」所列之15則留言(見103 年度偵字第167 號偵查卷宗㈠第112 頁至第114 頁)及103 年8 月6 日庭呈之「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所載之5 則留言(見103 年度偵續字第
130 號偵查卷宗第89頁至第90頁),其全文內容為:【「妨害名譽事實整理表」所列之15則留言】:
①102 年8 月7 日:「丰品浮報未做項目一大串也至少多
收我20來萬了,簽約金總額(工程款+ 系統櫃)118 萬我已支付了121 萬。」②102 年8 月7 日:「開工,工作,完工日)密密麻麻就
本是由丰品引導母親簽名,為何隱瞞無引導母親填上"此項目" 或" 丰品自行補填寫"?」③102 年8 月7 日:「8 月7 日(清點日)開始計息,真
狠多報完全忽略我方應退款,惡人先告狀。」④102 年8 月7 日:「長這麼大第一次製作筆錄,很新鮮
同時陌生,原來事件,表弟拍胸和周主任說話=表弟揍周主任被恐嚇的卻被告恐嚇,好一個小題大作,睜眼說瞎話。」⑤102 年8 月12日:「周主任清點時態度差,隨便一排衣
櫃喊價30萬,隨便櫃子喊價20萬!我的表弟個子不高,看到這種擺爛不負責任情況,對高他一截的周主任拍拍他胸部說:" 主任你就實在點,別黑白亂報好嗎?"被拍胸部的周主任馬上不悅,小題大作,謊稱我表弟打他,立即打電話給友人說我們家找黑道打他,說要找人來包圍我家,我請流氓?實質傷害?我當天8 月7 日看到這胡說情況請周先生快去開驗傷單,怎麼不去開,哪來實質傷害?」⑥102 年8 月12日:「一家公司一連串系統櫃未做卻收款
,不願意退費,還要加收所謂追加費用2 張。無論是否有簽名有做的工程該付款我們一定付款。但無變法接受" 無中生有" 與" 重覆計價" 的情況。」⑦102 年8 月16日:「這篇文章重點在於是否有如我說言
" 丰品浮報沒做已收款的項目" 是否屬實。」⑧102 年8 月16日:「朋友,還不用到你所謂的商譽搞砸
,現在我僅為了維護我家消費者應有的權益和一間這麼多人的公司對抗,我已經感到很辛苦。」⑨102 年8 月27日:「原文詳細圖文眾多,閱讀暸解也許
要花上不少時間,設計公司浮報未施工項目,經我對照白紙黑字清點約高達40萬,設計公司不理會應退款項,仍執意要收取尾款250280,8 月26日傍晚6 點收到地方法院支付命再令,真是無奈,遇到這樣的設計公司,我家成員共3 口,弟弟找的這間公司,母親付款,我目前想盡辦法處理現況﹒. . 希望大家能給予我法律上的意見幫助,同時希望我撰寫的內容能給予網友警惕,感謝!」⑩102 年8 月31日:「丰品客服你就和我" 認知" 槍手的
文字內容一樣,不斷的拿這件事小題大作,企圖掩蓋焦點,重點這件事無法改變浮報款項事實。扭曲事實,言行不一,無中生有,客服始終一堆文謅謅的內容但關鍵重點有解釋嗎? 」⑪102 年9 月10日:「事件還不夠大,樓層還不夠多,需
不要靠各位網友幫助聲援,才能讓更有多人看到這一切,謝謝。」⑫102 年9 月10日:「又是一則謊言,拒絕再次免費修改
??沒有修改哪來再次?屋主即馬上以拒付尾款意圖強迫使公司屈服??丰品客服不去寫小說真是太可惜了,虛構事實能力一流。」⑬102 年9 月10日:「母親開的是間店面,珍惜的是行之
00年生意上的個人名譽和人格中的道德和尊嚴!我們就只是要爭取合理應有的權益而已,但如此困難!(尚且只能尋求法院仲裁與我投書01),但為了維護自身名譽和清白,已經被迫面對扭曲事實與謊言的詆毀!」⑭102 年9 月10日:「滿口" 仁義道德" " 極負責任" 的
丰品設計公司謊言也能說成是" 事實" ?」⑮102 年10月8 日:「121 萬收款前後態度兩極化,收了
款後,展現如此的態度,丰品為了刪文,不願讓此篇內容讓更多人看到,事發至今,對待我母親所有一切動作也不意外,丰品要我刪除這裡的文章,否則提告,為何我不因此屈服,絲毫不為所動,我若心虛內容若有虛假,我早已刪除,我就是陳述一切事情經過事實,倒是丰品對話內容不少的謊言,還是那句老話,公道自在人心!至始至終,撰文人就是我個人,我寫上這一切原因也說明很清楚,更非我母親指示何謂丰品指我母親授意?要提告不是應該告我?但丰品就是要告我母親,今年是特別的一年,花錢消費還要被提告2 次,也算是個寶貴經驗,10月4 日送達,鄰居代收。」【「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所載之5則留言】:
①在102 年8 月18日留言之標題為「慘痛教訓!丰品室內
設計公司系統家具評價與浮報款項糾紛」(請詳卷內告訴人在警詢提出網路留言資料(以下同)之第9 頁)。
②在102 年8 月27日03: 34留言「丰品的員工加班真是認
真. . . .40 萬是我對照價格數量計算,只要在乎且會數學都會算,丰品不理會、不出面、擺明不想負責,怎麼白紙黑字同意? 5.上樑不正下樑歪,早料到這一步」(第10頁背面) 。
③在102 年8 月27日05:29留言「設計公司浮報未施工項
目經我對照白紙黑字清點約高達40萬,設計公司不理會應退款項,仍執意要收取尾款250280」(第11頁,另見
103 年1 月16日庭提整理表第2 頁)。④在102 年8 月31日03:38留言「丰品客服你就和我認知
槍手的文字一樣,不斷的拿這件事小題大作,企圖掩蓋焦點,重點這件事無法改變浮報款項事實. . . . 內容上同意,原來你們上司同意這樣扭曲事實的內容. . .. 最初丰品客服回文,連事件前後順序都會是非顛倒,
我已經不太相信你們,好一個服務業,該給的都給了,不該給的還要繼續討,為什麼欺人太甚母親還需看你們臉色?好像和解還要我母親求你們似的」(第14頁背面,另見整理表第2 頁) ;「真是倒楣遇到這樣的公司」( 第31頁背面) 。
⑤在102 年8 月31日留言「母親看見內容十分生氣,怎麼
一個公司如此說謊,立即致電詢問陳老闆」(第34頁背面)。
⑵查原處分書第3 頁記載:「被告張煜宸在『mobile』網站
上以帳號「Ram12b」自102 年8 月7 日起陸續發表有關聲請人之文章,有網頁列印資料存卷可查。」,且原不起訴處分書之附表將前揭15則留言中編號①~⑥、⑧~⑮部分整理於附表內,其餘留言則未見記載。經本院核對偵查卷內之網頁列印資料(全文見103 年度偵字第167 號偵查卷宗㈠第31頁至第93頁背面;卷宗㈡第13頁至第78頁背面重複),上開聲請人「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中所載之前揭
5 則留言,並未見於偵查卷宗內之網頁列印資料中。聲請人「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中所載之前揭5 則留言,既未見於偵查卷內之網頁列印資料中,則該等「留言」之性質即屬聲請人於偵查時之單方指述,並無客觀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從而,原不起訴處分書中未就此未加論述(未將此部分列於其附表中),堪認係屬原檢察官就被告網路留言之客觀範圍所為之事實認定結果,亦即,原檢察官認定該5 則留言部分並無證據可資證明,故未將之記載於不起訴處分書中,並非漏未調查該5 則留言,而有何「應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存在。聲請人以該5 則留言之內容作為原檢察官有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證據之理由,自屬無據。又事實上是否確有如同聲請人「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中所載之前揭5 則留言,本院必須另行調查,亦即調查於偵查階段中未曾顯現之新證據,方能據以認定,此與首揭意旨明顯相違,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仍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均已就聲請人於偵查時提出之告訴理由予以斟酌,詳予調查證據,並論述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而其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參諸前開規定,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又交付審判之准許即如同提起公訴進入審判程序,本件聲請人所指摘應調查事項而未調查之情形,在未經調查之前,仍無從認定聲請人所告訴之事實真相如何,有多少可信度,從表面審查,本院認為仍不足以動搖原處分書所作不起訴之判斷,依現有證據所能證明被告等人所涉嫌疑尚不足以跨過起訴之門檻。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法 官 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附表:
┌──┬──────┬────────────────────────┐│編號│ 發文日期 │ 發文內容 │├──┼──────┼────────────────────────┤│ 1 │102年8月7日 │丰品浮報未做項目一大串也至少多收我20來萬了,簽約││ │ │金總額(工程款+系統櫃)118萬我已支付了121萬。 │├──┼──────┼────────────────────────┤│ 2 │102年8月7日 │(開工. 工作. 完工日)密密麻麻就是由丰品引導母親││ │ │簽名,為何隱瞞無引導母親填上"此項目"或"丰品自行 ││ │ │補填寫"? │├──┼──────┼────────────────────────┤│ 3 │102年8月7日 │8月7日(清點日)開始計息,真狠,全忽略我方應退款,││ │ │惡人先告狀。 │├──┼──────┼────────────────────────┤│ 4 │102年8月7日 │長這麼大第一次製作筆錄,很新鮮同時陌生,原來事件││ │ │,表弟拍胸和周主任說話=表弟揍周主任被嚇的卻被告 ││ │ │恐嚇,好一個小題大作,睜眼說瞎話。 │├──┼──────┼────────────────────────┤│ 5 │102年8月12日│周主任清點時態度差,隨便一排衣櫃喊價30萬,隨便櫃││ │ │子喊20萬!我的表弟個子不高. 看到這種擺爛不負責任││ │ │情況,對高他一截的周主任拍拍他胸部說:"主任你就 ││ │ │實在點,別黑白亂報好嗎?"被拍胸部的周主任上不悅 ││ │ │,小題大作,謊稱我表弟打他,立即打電話給友說我們││ │ │家找黑道打他,說要找人來包圍我,我請流氓?實質傷││ │ │害?我當天8日看到這胡說情況請周先生快去開驗傷單 ││ │ │,怎麼不去開,哪來實質傷害? │├──┼──────┼────────────────────────┤│ 6 │102年8月12日│一家公司一連串系統櫃未做卻收款,不願意退費,還要││ │ │加收所謂追加費用2張。無論是否有簽名做的工程該付 ││ │ │款我們一定付款。但無法接受"無中生有"與"重覆計價"││ │ │的情況。 │├──┼──────┼────────────────────────┤│ 7 │102年8月16日│朋友,還不用到你所謂的商譽搞砸現在我僅為了維護我││ │ │家消費者應有的權益和一間這麼多人的公司對抗我已經││ │ │感到很辛苦。 │├──┼──────┼────────────────────────┤│ 8 │102年8月27日│原文詳細圖文眾多,閱讀瞭解也許要花上不少時間,設││ │ │計公司浮報未施工項目經我對照白紙黑字清點約高達40││ │ │萬,設計公司不理會應退款項. 仍執意要收取尾250280││ │ │,8月26日傍晚6點收到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真是奈,遇││ │ │到這樣的設計公司. 我家成員共3口,弟弟找的間公司 ││ │ │,母親付款,我,目前想盡辦法處理現況,希望家能給││ │ │予我法律上的意見幫助,同時希望我撰寫的內能給予網││ │ │友警惕,感謝! │├──┼──────┼────────────────────────┤│ 9 │102年8月31日│丰品客服你就和我"認知"槍手的文字內容一樣,不斷的││ │ │拿這件事小題大作,企圖掩蓋焦點,重點這件事無法改││ │ │變浮報款項事實。扭曲事實,言行不一,無中生有,客││ │ │服始終一堆文謅謅的內容,但關鍵重點有解釋嗎? │├──┼──────┼────────────────────────┤│ 10 │102年9月10日│事件還不夠大,樓層還不夠多,需要靠各位網友幫助聲││ │ │援,才能讓更多人看到這一切,謝謝。 │├──┼──────┼────────────────────────┤│ 11 │102年9月10日│又是一則謊言,拒絕再次免費修改??沒有修改哪來再││ │ │次??屋主即馬上以拒付尾款意圖強迫使司屈服??丰││ │ │品客服不去寫小說真是太可惜了,虛構事實能力一流。│├──┼──────┼────────────────────────┤│ 12 │102年9月10日│母親開的是間店面,珍惜的是行之00年生意上的個人名││ │ │譽和人格中的道德和尊嚴!我們就只是要爭取合理應有││ │ │的權益而已,但如此困難!(尚只能尋求法院裁與我投 ││ │ │書01)但為了維護自身名譽和清白,已經被迫面對扭曲 ││ │ │事實與謊言詆毀。 │├──┼──────┼────────────────────────┤│ 13 │102年9月10日│滿口”仁義道德””極負責任”的丰品設計公司謊言也││ │ │能說成是"事實"? │├──┼──────┼────────────────────────┤│ 14 │102年10月8日│121萬收款前後態度兩極化,收了款後展現如此的態度 ││ │ │,丰品為了刪文,不願讓此篇內容讓更多人看到,事發││ │ │至今,對待我母親所有一切動作也不意外,丰品要我刪││ │ │除這裡的文章,否則提告,為何我不因此屈服,絲毫不││ │ │為所動,我若心虛內容若有虛假,我早已刪除,我就是││ │ │陳述一切事情經過事實,倒是丰品對話內容不少的謊言││ │ │,還是那句老話,公道自在人心!至始至終,撰文人就││ │ │是我個人,我寫上這一切原因也說明很清楚,更非我母││ │ │親指示,何謂丰品指我母親授意?要提告不是應該告我││ │ │?但丰品就是要告我母親,今年是特別的一年,花錢消││ │ │費還要被提告2次,算是個寶貴驗,10月4日送達,鄰居││ │ │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