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宗榮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8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宗榮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47年度台抗字第2 號判例),似宜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 第1 、2 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由此項規定觀之,如刑之宣告業經執行完畢,即無法減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自83年11月底至84年2 月12日止犯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如附表編號1 之罪)及自83年3 月間至84年2 月13日止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如附表編號2 之罪),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626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年4 月及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復經檢察官以84年執字第3893號指揮書指揮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87年9 月29日,執畢日期為93年12月2 日,嗣檢察官又以88年觀執更字第15號指揮書指揮執行,載明受刑人自87年12月17日至88年1 月14日勒戒期間不計刑期,執畢日期為93年12月31日,並註銷前揭84年執字第3893號指揮書乙節,此有上開指揮書及判決書在卷可查。又被告因犯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更(二)字第773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474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並於94年1 月1 日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5年6 月28日獲假釋後,再經撤銷假釋乙節,此有卷附之91年執字第994 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則依上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於93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屬假釋時已執行期滿之罪,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即接續執行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之徒刑,依據首揭最高法院決議,被告縱經假釋,亦不影響附表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之效力。則上開二罪既已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自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所定應減刑之要件不合,亦無從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應執行刑,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 1 │ 2 │├───────┼─────────────┼─────────────┤│罪名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保安處│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分/ 褫奪公權)│ │ │├───────┼─────────────┼─────────────┤│犯罪日期 │83年11月底至84年2 月12日止│83年3 月間至84年2 月13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980號 │度偵字第1980號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後│案號 │84年度訴字第626 號 │84年度訴字第626 號 ││事│ │ │ ││實├─────┼─────────────┼─────────────┤│審│判決日期 │84年6月29日 │84年6月29日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案號 │84年度訴字第626 號 │84年度訴字第626 號 ││判│ │ │ ││決├─────┼─────────────┼─────────────┤│ │判決確定日│84年8月24日 │84年8月24日 ││ │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