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6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鳳真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
104 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ESTEE LAUDER Cyber White Brilliant Cells」產品共貳拾組,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鳳真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13
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得之「ESTEE LAUDER Cyb
er White Brilliant Cells」產品20組(2 盒/ 組)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136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而該案扣得「ESTEE LAUDER Cyber White Brilliant Cells」產品20組,檢出Homosalate、Ethylhexyl Salicylate 、Butyl methoxy Dibenzoyl methane、Benzophenone-3等成分為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防曬劑成分,且產品做為防曬用途,為含藥化妝品管理,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貨品進口同意申請,領有同意申請始得輸入等節,有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8 月2 日FDA 器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25136 號卷第2 、6 頁),且被告亦坦承扣案物品為其所有,足認上開扣案之「ES
TEE LAUDER Cyber White Brilliant Cells」產品20組,係屬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
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