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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8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0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文彬選任辯護人 姚孟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原訴字第8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被告李文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4 年2 月5 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

104 年5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件雖經本院審理終結,惟尚未確定,若准許被告接見通信,則因其他共犯尚未到案,被告與其他共犯甚或證人間就本案重要情節尚有勾串之虞,仍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允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