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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8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德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德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德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8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9 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 年5 月8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 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4 月29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