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文彬選任辯護人 姚孟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涉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不加以禁見之管束,難防止被告利用接見之機會,輾轉透過親友以影響證人陳述之可能,是被告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