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47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被 告 陳耿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2 子現階段交由他人安置,其中陳育勝患有重度自閉及癲癇,且遭逢喪母之痛及父親遭羈押,身心受創,在學校企圖自殺未果,而被告之母親自被告受羈押以來即罹患嚴重焦慮症,多次進出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診,被告之岳父更因遭逢喪女之痛而心情大受打擊,加諸高齡76歲,面臨家庭重大變故而罹患精神疾病,是審酌被告家庭情況,實有讓被告返家處理家庭問題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否認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舉,此部分事實自賴證人於審理中經檢、辯雙方詰問以查明,考諸被告與其餘共同被告在本案中非涉嫌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即為彼此處於對向關係,被告顯有為脫免罪責而與其他共同被告勾串之可能,且被告係屬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亦經本院多此闡明在案,其涉犯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嫌重大,是原羈押原因、必要俱在,聲請人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陳聲請理由,要非審酌羈押原因與必要性所須審究者,另本院業已當庭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被告若有會見親屬、委託他人辦理蔡昱君繼承登記等事宜之必要,自可循法律途徑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張宏任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