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281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俊達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想要寫信回去關心父親,希望能解除禁見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涉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不加以禁見之管束,難防止被告利用接見之機會,輾轉透過親友以影響證人陳述之可能,是被告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況本件被告否認犯行,且仍有證人待於審理期日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真實,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