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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9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292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文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102 年度簡字第328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文明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明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630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於民國93年7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6年1 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後於99年4 月至12月間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2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次犯罪之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且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文明前因懲治盜匪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650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於93年7 月5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6年1 月1 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受刑人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於99年4月至12月間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2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就本院86年度訴字第1650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之部分,既已於96年1月1 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其於99年4 月至12月所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即屬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從而,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且所處刑罰迄未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裁判日期: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