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馬祥富(原名馬少田)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5 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祥富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馬祥富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104 年3 月19日、
5 月19日、7 月19日延長羈押,併均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已辯論終結,被告無再勾串證人或共犯可能,原禁止接見通信事由已消滅,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三、經查,被告所涉殺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7 月7 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在案,相關證據業調查完畢,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本院認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