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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1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8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文彬選任辯護人 姚孟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文彬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聲請人即被告李文彬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起執行羈押、同年5 月5 日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考量本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5月25日宣判,依目前審理程序之進行程度,認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已不存在,爰准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法 官 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等
裁判日期: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