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榮哲選任辯護人 邱英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降低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榮哲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巷○○○弄○○○○○號六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榮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起執行羈押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前經本院於104 年9 月9 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2972、3495號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被告具狀請求降低保證金額,經本院審酌後爰准予提出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汾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