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竹豈
藍孟宏周武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小白兔商標圖樣暖暖包壹萬壹仟玖佰玖拾柒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孟宏、周武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續字第183 號、第18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仿冒小白兔商標圖樣暖暖包11,997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解釋可為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藍孟宏、周武城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續字第18
3 、第18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該案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又本件扣案之小白兔商標圖樣暖暖包共11,997片係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鑑視證明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2 份、商品照片7 張在卷可稽,則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仿冒小白兔商標圖樣暖暖包共11,997片單獨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