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7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90號被 告 張嘉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9

9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張嘉言涉犯二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張嘉言犯罪嫌疑重大,其係經本院二度發佈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又本案前於104 年11月16日審判程序,經本院合議庭當庭裁定准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迄尚未能籌出上開金額具保以代替羈押處分,此有其聲請降低保證金之書狀可資佐證,佐以被告係二度通緝,本件復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二次犯行,係屬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罪,足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足僅以降低上開保證金額為具保而得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故,被告聲請降低保證金為1 萬元而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