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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50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505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源治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9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紅酒禮盒壹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源治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選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紅酒禮盒1 組(2 瓶),乃屬徐源治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有選舉權之人收受財物而許以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罪,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以103 年度選偵字第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紙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紅酒禮盒1 組係被告所有,且為其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罪之投票受賄所得,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 紙可參,即屬被告所有且因犯罪所得之物。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