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湯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8 、877 、994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湯家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均更定其刑為如附表「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家銘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94年度易字第9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94年度易字第1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6年2 月16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後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6 月又7 日,上開各罪後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05 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3 月、5 月確定,於97年6 月24日以減刑前已執畢簽結,而於96年7 月16日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為執行完畢之日。後於①96年7 月29日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判決分別判處6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次於②96年9 月27日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判決分別判處6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③96年12月21日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887 號判決分別判處6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再於④97年2 月12日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
994 號判決分別判處6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曾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4年度訴字第881 號、94年度易字第935 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數罪經接續執行,於96年2 月16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後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6 月又7 日,嗣中華民國96年度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開各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05 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3 月、5 月確定後,於97年6 月24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執更字第1176號以減刑前已執畢簽結,而於96年7 月16日該減刑條例施行之日為執行完畢之日。又受刑人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8 、877、994 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但均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99年執更癸字第1372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98號裁定在卷可佐。是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累犯,且前揭有期徒刑刑期之執行尚未完畢,復無赦免之情,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更定其刑。是以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116、97年度審訴438 、877 、944 號等判決,均未依法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據此,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附表:
┌──┬──────┬─────┬───────┬───────┬─────────┐│編號│確定判決案號│ 罪 名 │ 犯 罪 日 期 │ 原 宣 告 刑 │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 1 │96年度審訴字│施用第一級│96年7 月29日下│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 ││ │第1116 號 │毒品罪 │午5 時30分許 │ │ │├──┼──────┼─────┼───────┼───────┼─────────┤│ 2 │96年度審訴字│施用第二級│96年7 月29日為│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 │第1116 號 │毒品罪 │警採尿時起往前│ │ ││ │ │ │回溯96小時內之│ │ ││ │ │ │某時 │ │ │├──┼──────┼─────┼───────┼───────┼─────────┤│ 3 │97年度審訴字│施用第一級│96年9 月27日上│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 ││ │第438 號 │毒品罪 │午某時 │ │ │├──┼──────┼─────┼───────┼───────┼─────────┤│ 4 │97年度審訴字│施用第二級│96年9 月27日上│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 │第438 號 │毒品罪 │午某時 │ │ │├──┼──────┼─────┼───────┼───────┼─────────┤│ 5 │97年度審訴字│施用第一級│96年12月21日上│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 ││ │第877 號 │毒品罪 │午8 時許 │ │ │├──┼──────┼─────┼───────┼───────┼─────────┤│ 6 │97年度審訴字│施用第二級│96年12月21日為│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 │第877 號 │毒品罪 │警採尿時起往前│ │ ││ │ │ │回溯96小時內之│ │ ││ │ │ │某時 │ │ │├──┼──────┼─────┼───────┼───────┼─────────┤│ 7 │97年度審訴字│施用第一級│97年2 月12日下│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 ││ │第944 號 │毒品罪 │午5 時許 │ │ │├──┼──────┼─────┼───────┼───────┼─────────┤│ 8 │97年度審訴字│施用第二級│97年2 月12日下│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 │第944 號 │毒品罪 │午5 時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