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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5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3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衣霈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4 年度壢簡字第1865號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無資力聘請律師辯護,且本身不諳法律,所涉案情又相當複雜,故擬選任陸軍官校畢業,並曾從事幕僚工作五年之朋友蔡松冶為辯護人。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然此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仍應選擇具有法律專業素養或法律實務工作之人為宜,聲請人陳稱其擬選任為辯護人之蔡松冶雖為陸軍官校畢業,並曾從事幕僚工作五年,是可見蔡松冶之學經歷俱與法律無關。再查,聲請人既稱無資力聘請律師辯護,是則其可依法律扶助法之相關規定,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洽詢相關之法律扶助,無虞無資力而無獲法律扶助之機會。綜上,聲請人本項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妤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