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8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5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文豪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文豪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 年7 月,於民國102 年4 月9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4 年2 月2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7 月,茲受刑人於102 年4 月9 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2 月1 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0月12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