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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4號

104年度訴字第15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浪安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律師

楊雅馨律師被 告 張麗華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林庭誼律師被 告 曾淑梅被 告 劉文華被 告 宋子毅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被 告 李文俊被 告 張文瑞被 告 宋德燿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被 告 葉雲添被 告 鄒貴發被 告 吳聲灶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洪崇遠律師被 告 王燕惠被 告 江羅淑娥被 告 邱子龍(原名邱慶衡)被 告 姜瑞英被 告 姜尾鳳上五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政謙律師被 告 胡李明被 告 涂盛田被 告 劉邦利被 告 鍾陳義上九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上四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建偉律師被 告 戴珮宜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李長彥律師被 告 涂源琴被 告 胡昌星被 告 曾萬欽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永祥律師被 告 温秀英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被 告 葉有福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被 告 葉雲星被 告 陳建宏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律師被 告 戴振榮被 告 吳克釗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秀珠律師被 告 沈文生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被 告 劉明喜上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被 告 黃廷芝(原名黃瑞嬌)選任辯護人 曾遠豪律師被 告 陳春裕被 告 廖隆田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6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21頁第26、27行所載「222 支(採購金額共計115 萬4,4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4 支(採購金額

158 萬800 元)」、第192 頁第19行「胡昌生」應更正為「胡昌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