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0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峻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3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峻賢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峻賢(原名林榮華)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下同)中埔二街108 號
5 樓之華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山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林峻賢明知華山公司與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公司並無如各該附表所示之銷貨事實,竟與華山公司總經理宋振治、會計人員胡純敏(上開2 人均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之95年7 月起至96年8 月期間,在不詳地點,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66紙,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6,698 萬7,984 元,交付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幫助該等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計
334 萬9,398 元而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本判決後述所引用文書形式之供述證據,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且當事人均已知上述證據乃傳聞證據,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三第15頁背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林峻賢固坦承於前揭期間擔任華山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辯稱:其受友人宋振治之託擔任華山公司的掛名負責人,華山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宋振治及宋振治的女友胡純敏;附表一至附表十一的交易其都不知情,也沒有開立過發票云云。經查:
(一)被告自94年12月26日起擔任華山公司(址設桃園縣○○市○○○街○○○ 號5 樓)登記負責人一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他卷第199-200 頁,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950 號卷第15-16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一第12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三第14頁),並有華山公司之營業稅稅籍查詢資料、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2、35-36 、38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一第2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胡純敏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華山公司是其與當時的男友宋振治一起合開的,原本是由其擔任負責人,後來因為公司沒有賺錢,其母親也生病,宋振治就找了被告來接手擔任實際負責人,被告並不是人頭,而是真正的負責人等語(見他卷第211-212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三第34-35 、37頁),核與證人宋振治於另案偵查中證稱:被告是華山公司實際經營者,不是單純掛名而已,被告有參與華山公司的決策等語相符(見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5620號卷二第55、186 頁)。況被告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在華山公司的生產線上班,華山公司是代工工廠,但華山公司要代工時,有部分零件要向其他公司買,而在華山公司代工完成後,也有可能會賣回給銷售零件的公司,這樣兩家公司互開發票並沒有不符交易常情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三第33頁正、背面)、其雖然有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一第19、22頁之華山公司增加資本、出資變更之股東同意書上簽名,但華山公司從來沒有增資過,其沒有拿錢出來增資,也不知道胡純敏的出資額要給其承受,上載的另一名股東「陳德偉」實際上也根本沒有出資,且華山公司因為周轉不靈已經倒閉好幾年了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三第150 頁背面、第154 頁、第157 頁背面、第177 頁正、背面)。則被告不僅對於華山公司與委託代工廠商互相進行交易、嗣後因周轉不靈而倒閉等公司營運情形知之甚詳,甚且知悉與前揭股東同意書記載不符之公司內情,顯見被告對華山公司之狀況瞭若指掌,並非單純之名義負責人,而係華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要無疑義。被告辯稱:其受證人宋振治之託擔任華山公司的掛名負責人,華山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證人宋振治、胡純敏云云,顯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華山公司與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公司並無銷貨事實,竟於95年7 月起至96年8 月期間,開立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66紙(合計金額6,698 萬7,984 元),交付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幫助該等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計334 萬9,398 元而逃漏營業稅之事實,認定如下:
1.華山公司於95年7 月起至96年8 月期間,陸續開立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66紙(合計金額6,69
8 萬7,984 元),交付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該等公司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計334 萬9,39
8 元等情,有華山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查(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96、98、101 、112-119 頁)。而證人潘昶典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華山公司於95年7 月至96年8 月期間的進、銷項有明顯循環開立的情形,有違一般交易常態;且華山公司之進、銷項明顯都是有經國稅局移送或法院判決的公司,因此認為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交易發票均為不實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93-194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號卷三第31-32 頁),核與其當庭提出之循環表所示:華山公司與附表一、三、四、五、七、九、十所示公司間有相互開立發票等情相符(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三第42頁)。
2.又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公司均有下列營業狀況異常、另案收受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則本件華山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之統一發票,真實性已顯有可疑:
(1)附表一所示公司(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註記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96頁),嗣後並申請停業(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號卷二第31頁),且另有收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3 年度訴字第1184號判決、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2 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四第1-3 、53-65 頁)。
(2)附表二所示公司(冠頂國際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註記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98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三第9 頁),且另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另案前揭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2 號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71 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
606 號卷四第4 頁至第7 頁背面)。
(3)附表三所示公司(星華成企業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註記為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01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二第52頁),且另有收受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前揭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2 號判決及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6 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四第48-52 頁)。
(4)附表四所示公司(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註記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12 頁),且另有開立、收受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另案士林地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680 號判決、101 年度簡字第100 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號卷四第8 頁至第15頁背面)。
(5)附表五所示公司(高巨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註記為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13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二第68頁),且另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另案前揭士林地院10
4 年度審訴字第680 號判決、101 年度簡字第100 號判決及
102 年度簡字第195 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四第16頁至第17頁背面)。
(6)附表六所示公司(百事達科技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註記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14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二第70頁),且另有開立、收受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99年度簡字第61876 號、102 年度簡字第6490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號卷四第22-25 、33-34 頁)。
(7)附表七所示公司(弘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註記為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14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二第71頁),且另有收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另案前揭士林地院101 年度簡字第100 號判決及臺中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
329 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四第35頁至第38頁背面)。
(8)附表八所示公司(威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註記為申請停業(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1
5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二第81頁背面),且另有收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另案新北地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 號判決認定在案(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四第39頁至第47頁背面)。
(9)附表九所示公司(金專國際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證人宋振治,名義負責人為宋振治之子宋佳穠)經稅務機關註記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16 頁),嗣經廢止(撤銷)登記(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二第85頁背面),且另有收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另案前揭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6 號判決、10
2 年度訴字第192 號判決認定在案。
(10)附表十所示公司(冠眾科技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註記為廢止(撤銷)登記(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
117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二第87頁背面),且另有收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另案前揭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6 號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192 號判決認定在案。
(11)附表十一所示公司(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經稅務機關註記為部分虛進虛銷(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三第4 頁),且另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形,經另案臺中地院101 年度簡字第58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四第66頁至第69頁背面)。
3.證人胡純敏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華山公司最大銷貨對象是新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格公司),每月銷售總金額大約1 百多萬元,另外還有一些光華商場的小門市,但是訂貨不多,其就沒有什麼印象,發票大部分是開給新格公司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12 、
219 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三第35頁正、背面)。前揭華山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亦顯示:新格公司於本件起訴書所載之95年7 月起至96年8 月期間,收受華山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共187 張,其中單筆銷售金額超過1 百萬元之統一發票僅4 張(均未逾2 百萬元),銷售金額合計4,174 萬9,295 元(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103-111 頁)。則華山公司開立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之發票僅66張,銷售總金額竟高達6,698 萬7,984 元,單筆銷售金額動輒達百萬元以上,附表三編號4 之發票金額更高達452 萬元,遠高於最大銷貨對象新格公司之銷售總金額及單筆銷售金額,顯然不合交易常情,益徵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均屬虛偽不實。
(四)被告身為華山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對於上揭開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一節,自無諉為不知之理。另觀諸證人胡純敏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華山公司在其擔任負責人時,及被告擔任負責人之後,公司的會計都是其在負責,被告也會開發票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1
2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不擔任華山公司負責人之後,就將公司讓給被告和證人宋振治去處理,被告和證人宋振治會相互配合處理公司業務,辦公室裡的人包括其、被告、證人宋振治都可以開發票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號卷三第34頁至第36頁背面);證人宋振治於另案偵查中證稱:案發期間其在華山公司擔任總經理,證人胡純敏則擔任會計、出納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5620號卷二第43、132 頁)。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亦均供稱:證人宋振治、胡純敏亦有參與華山公司之經營決策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7172號卷第200 頁,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950 號卷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一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
6 號卷三第14頁背面至第15頁、第127 、129 、175 頁),足見就本件開立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被告與證人宋振治、胡純敏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辯稱:附表一至附表十一的交易其都不知情,也沒有開立過發票云云,自無足採。公訴意旨認起訴書所載犯行均為被告單獨為之,亦有未洽。
(五)至被告雖聲請傳喚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之公司負責人,以證明該等公司負責人沒有與其談過交易,其也沒有親自開過發票給他們云云(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 號卷三第15頁背面)。惟被告所述之待證事實均已臻明瞭(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均屬虛偽不實、被告就開立該等統一發票之行為,與證人宋振治、胡純敏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節,俱經本院認定如前),而無再調查之必要,此項聲請應予駁回。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被告林峻賢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統一發票,是核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又該罪與刑法第
21 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刑罰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其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一至附表十一之各公司,持以申報扣抵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公司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就此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宋振治、胡純敏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未論及此部分,應予補充。
(二)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先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犯行,犯罪之時、地甚為密接,犯罪手法相同,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各均屬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即為已足。又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之行為而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所實行之單一犯罪行為,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起訴書原認前揭2 罪應分論併罰之,惟此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6號卷三第13頁背面),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供他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影響商業文書之正確性及稅捐稽徵之公平,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被告前無犯罪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生活狀況尚稱良好。兼衡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數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被告犯後態度(未坦承犯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哲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呂宜臻法 官 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漢高科技股份│01│9509 │PU00000000│ 349,164│ 17,458│有 ││有限公司 ├─┼────┼─────┼─────┼─────┼───┤│ │02│9509 │PU00000000│ 559,980│ 27,999│有 ││ ├─┼────┼─────┼─────┼─────┼───┤│ │03│9510 │PU00000000│ 1,236,069│ 61,803│有 ││ ├─┼────┼─────┼─────┼─────┼───┤│ │04│9510 │PU00000000│ 1,235,000│ 61,750│有 ││ ├─┼────┼─────┼─────┼─────┼───┤│ │05│9511 │QU00000000│ 3,421,340│ 171,067│有 ││ ├─┼────┼─────┼─────┼─────┼───┤│ │06│9601 │RU00000000│ 2,894,700│ 144,735│有 ││ ├─┼────┼─────┼─────┼─────┼───┤│ │07│9602 │RU00000000│ 1,597,250│ 79,863│有 ││ ├─┼────┼─────┼─────┼─────┼───┤│ │08│9605 │TU00000000│ 612,000│ 30,600│有 ││ ├─┼────┼─────┼─────┼─────┼───┤│ │09│9606 │TU00000000│ 897,000│ 44,850│有 ││ ├─┼────┼─────┼─────┼─────┼───┤│ │10│9606 │TU00000000│ 840,000│ 42,000│有 ││ ├─┼────┼─────┼─────┼─────┼───┤│ │11│9607 │UU00000000│ 2,047,500│ 102,375│有 ││ ├─┼────┼─────┼─────┼─────┼───┤│ │12│9608 │UU00000000│ 780,000│ 39,000│有 ││ ├─┼────┼─────┼─────┼─────┼───┤│ │13│9608 │UU00000000│ 2,170,000│ 108,500│有 ││ ├─┼────┼─────┼─────┼─────┼───┤│ │14│9608 │UU00000000│ 1,200,000│ 60,000│有 ││ ├─┼────┼─────┼─────┼─────┼───┤│ │15│9608 │UU00000000│ 792,000│ 39,600│有 ││ ├─┼────┼─────┼─────┼─────┼───┤│ │16│9608 │UU00000000│ 1,072,500│ 53,625│有 ││ ├─┴────┴─────┼─────┼─────┼───┤│ │ 小計│21,704,503│ 1,085,225│ │└──────┴────────────┴─────┴─────┴───┘附表二: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冠頂國際有限│01│9601 │RU00000000│ 418,316│ 20,915│有 ││公司 ├─┼────┼─────┼─────┼─────┼───┤│ │02│9601 │RU00000000│ 624,000│ 31,200│有 ││ ├─┼────┼─────┼─────┼─────┼───┤│ │03│9601 │RU00000000│ 1,341,648│ 67,082│有 ││ ├─┼────┼─────┼─────┼─────┼───┤│ │04│9601 │RU00000000│ 1,753,060│ 87,653│有 ││ ├─┴────┴─────┼─────┼─────┼───┤│ │ 小計│ 4,137,024│ 206,850│ │└──────┴────────────┴─────┴─────┴───┘附表三: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星華成企業有│01│9512 │QU00000000│ 1,107,958│ 55,398│有 ││限公司 ├─┼────┼─────┼─────┼─────┼───┤│ │02│9604 │SU00000000│ 1,212,500│ 60,625│有 ││ ├─┼────┼─────┼─────┼─────┼───┤│ │03│9604 │SU00000000│ 4,520,000│ 226,000│有 ││ ├─┼────┼─────┼─────┼─────┼───┤│ │04│9604 │SU00000000│ 1,145,124│ 57,256│有 ││ ├─┴────┴─────┼─────┼─────┼───┤│ │ 小計│ 7,985,582│ 399,279│ │└──────┴────────────┴─────┴─────┴───┘附表四: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惠鴻科技股份│01│9605 │TU00000000│ 480,000│ 24,000│有 ││有限公司 ├─┼────┼─────┼─────┼─────┼───┤│ │02│9606 │TU00000000│ 2,184,000│ 109,200│有 ││ ├─┴────┴─────┼─────┼─────┼───┤│ │ 小計│ 2,664,000│ 133,200│ │└──────┴────────────┴─────┴─────┴───┘附表五: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高巨光電股份│01│9606 │TU00000000│ 2,202,000│ 110,100│有 ││有限公司 ├─┼────┼─────┼─────┼─────┼───┤│ │02│9606 │TU00000000│ 1,200,000│ 60,000│有 ││ ├─┼────┼─────┼─────┼─────┼───┤│ │03│9608 │UU00000000│ 253,050│ 12,653│有 ││ ├─┼────┼─────┼─────┼─────┼───┤│ │04│9608 │UU00000000│ 681,800│ 34,090│有 ││ ├─┼────┼─────┼─────┼─────┼───┤│ │05│9608 │UU00000000│ 681,800│ 34,090│有 ││ ├─┼────┼─────┼─────┼─────┼───┤│ │06│9608 │UU00000000│ 147,360│ 7,368│有 ││ ├─┴────┴─────┼─────┼─────┼───┤│ │ 小計│ 5,166,010│ 258,301│ │└──────┴────────────┴─────┴─────┴───┘附表六: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百事達科技有│01│9608 │UU00000000│ 2,600,000│ 130,000│有 ││限公司 ├─┴────┴─────┼─────┼─────┼───┤│ │ 小計│ 2,600,000│ 130,000│ │└──────┴────────────┴─────┴─────┴───┘附表七: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弘岐科技股份│01│9606 │TU00000000│ 490,000│ 24,500│有 ││有限公司 ├─┼────┼─────┼─────┼─────┼───┤│ │02│9608 │UU00000000│ 1,155,000│ 57,750│有 ││ ├─┼────┼─────┼─────┼─────┼───┤│ │03│9608 │UU00000000│ 1,871,400│ 93,570│有 ││ ├─┴────┴─────┼─────┼─────┼───┤│ │ 小計│ 3,516,400│ 175,820│ │└──────┴────────────┴─────┴─────┴───┘附表八: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威利數位科技│01│9602 │RU00000000│ 23,000│ 1,150│有 ││股份有限公司├─┼────┼─────┼─────┼─────┼───┤│ │02│9602 │RU00000000│ 69,000│ 3,450│有 ││ ├─┼────┼─────┼─────┼─────┼───┤│ │03│9602 │RU00000000│ 50,600│ 2,530│有 ││ ├─┼────┼─────┼─────┼─────┼───┤│ │04│9603 │SU00000000│ 47,000│ 2,350│有 ││ ├─┼────┼─────┼─────┼─────┼───┤│ │05│9604 │SU00000000│ 437,000│ 21,850│有 ││ ├─┼────┼─────┼─────┼─────┼───┤│ │06│9605 │TU00000000│ 49,000│ 2,450│有 ││ ├─┼────┼─────┼─────┼─────┼───┤│ │07│9606 │TU00000000│ 73,500│ 3,675│有 ││ ├─┴────┴─────┼─────┼─────┼───┤│ │ 小計│ 749,100│ 37,455│ │└──────┴────────────┴─────┴─────┴───┘附表九: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金專國際有限│01│9512 │QU00000000│ 78,000│ 3,900│有 ││公司 ├─┼────┼─────┼─────┼─────┼───┤│ │02│9608 │UU00000000│ 135,000│ 6,750│有 ││ ├─┴────┴─────┼─────┼─────┼───┤│ │ 小計│ 213,000│ 10,650│ │└──────┴────────────┴─────┴─────┴───┘附表十: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冠眾科技有限│01│9508 │NU00000000│ 1,088,372│ 54,419│有 ││公司 ├─┼────┼─────┼─────┼─────┼───┤│ │02│9508 │NU00000000│ 2,170,228│ 108,511│有 ││ ├─┼────┼─────┼─────┼─────┼───┤│ │03│9508 │NU00000000│ 69,000│ 3,450│有 ││ ├─┼────┼─────┼─────┼─────┼───┤│ │04│9508 │NU00000000│ 979,500│ 48,975│有 ││ ├─┼────┼─────┼─────┼─────┼───┤│ │05│9509 │PU00000000│ 53,400│ 2,670│有 ││ ├─┼────┼─────┼─────┼─────┼───┤│ │06│9510 │PU00000000│ 202,560│ 10,128│有 ││ ├─┼────┼─────┼─────┼─────┼───┤│ │07│9510 │PU00000000│ 1,763,200│ 88,160│有 ││ ├─┼────┼─────┼─────┼─────┼───┤│ │08│9510 │PU00000000│ 2,790,000│ 139,500│有 ││ ├─┼────┼─────┼─────┼─────┼───┤│ │09│9510 │PU00000000│ 280,586│ 14,029│有 ││ ├─┼────┼─────┼─────┼─────┼───┤│ │10│9510 │PU00000000│ 11,500│ 575│有 ││ ├─┼────┼─────┼─────┼─────┼───┤│ │11│9510 │PU00000000│ 91,080│ 4,554│有 ││ ├─┼────┼─────┼─────┼─────┼───┤│ │12│9510 │PU00000000│ 2,413,671│ 120,684│有 ││ ├─┼────┼─────┼─────┼─────┼───┤│ │13│9510 │PU00000000│ 149,085│ 7,454│有 ││ ├─┼────┼─────┼─────┼─────┼───┤│ │14│9602 │RU00000000│ 552,000│ 27,600│有 ││ ├─┼────┼─────┼─────┼─────┼───┤│ │15│9603 │SU00000000│ 138,000│ 6,900│有 ││ ├─┼────┼─────┼─────┼─────┼───┤│ │16│9603 │SU00000000│ 891,783│ 44,589│有 ││ ├─┼────┼─────┼─────┼─────┼───┤│ │17│9603 │SU00000000│ 891,000│ 44,550│有 ││ ├─┼────┼─────┼─────┼─────┼───┤│ │18│9604 │SU00000000│ 782,100│ 39,105│有 ││ ├─┼────┼─────┼─────┼─────┼───┤│ │19│9604 │SU00000000│ 359,700│ 17,985│有 ││ ├─┼────┼─────┼─────┼─────┼───┤│ │20│9605 │TU00000000│ 540,600│ 27,030│有 ││ ├─┴────┴─────┼─────┼─────┼───┤│ │ 小計│16,217,365│ 810,868│ ││ │ │ │(起訴書誤│ ││ │ │ │植為810,86│ ││ │ │ │5 ) │ │└──────┴────────────┴─────┴─────┴───┘附表十一:
┌──────┬─┬────┬─────┬─────┬─────┬───┐│交易對象名稱│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東樺室內設計│01│9607 │UU00000000│ 2,035,000│ 101,750│有 ││材料有限公司├─┴────┴─────┼─────┼─────┼───┤│ │ 小計│ 2,035,000│ 101,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