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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8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迪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關維忠律師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921

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地○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0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

100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零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地○與未○○、z○○、w○○、Z○○、o○○(原名陳吉慶)、S○○、陳功堯、陳功舜、曾偉綸、陳冠瑋、j○○、邱丞君、葉芮菲(未○○等13人均經判決確定)、陳威榤(前經桃園地檢署另行通緝)、少年李○傑(業經本院少年法庭於101 年12月20日以101 年度少護字第805 號裁定諭知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處分確定在案)與大陸地區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以甲地○為首之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並為如下之分工方式:

㈠甲地○為詐欺集團負責人,負責統籌指揮集團成員;未○○、

z○○為控台,負責聯絡車手頭,指揮車手提領、轉匯詐騙款項;w○○為會計,負責為集團作帳、匯款;Z○○為機房,負責集團電信設備之維護;邱丞君、陳吉慶、S○○、陳功堯為車手頭,負責指揮旗下車手提領詐騙贓款;陳功舜、曾偉綸、陳冠瑋、j○○、葉芮菲、陳威榤、少年李○傑為車手,負責提領詐騙贓款;其等並將詐騙所得款項,交由不知情之C○○(業經本院以違反銀行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決確定)進行地下匯兌,將詐騙所得贓款轉匯人民幣至大陸地區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另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匯入人頭帳戶之戶名、銀行別及帳號」欄所示林崇宇等人(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金融卡,並將前開取得之金融帳戶(下稱人頭帳戶)、金融卡提供與甲地○為首之詐騙集團成員。

㈡甲地○等人即自民國101 年6 月起至101 年12月止,由大陸詐

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b○○等人陷於錯誤(除編號25被害人t○○查覺有異,虛假匯款10元,而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或購買智冠遊戲點數(

MY CARD ),俟詐騙得逞後,甲地○即依前開分工方式,指示未○○等人提領詐騙贓款,扣除約定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朋分之利益後,復指示未○○、z○○等人每週至少1 次將贓款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C○○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再將大陸地區受款帳戶,包括受款人姓名、帳號、金融機構名稱、每個帳戶應存入之金額等資料,指示C○○至大陸兌換人民幣後匯至指定帳戶,以此方式進行兩岸匯兌,轉匯至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以朋分利益。

二、案經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陳述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此屬證據能力之要件,而證人所為之先前陳述,相較於審判中之陳述,是否具有更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任意性之供述、有無違法取供等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61號判決參照)。又依上開條文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 條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採為證據。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於證據能力之要件,法院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予以判斷;又此之「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4304號、96年度臺上字第4365號、96年度臺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59 條之1 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 條之2 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 條之3 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第3 號提案決議、

103 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第16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證人z○○、Z○○、S○○、w○○各係被告甲地○是

否有參與詐騙集團犯行及是否為詐欺集團負責人之重要證人,且z○○、Z○○、S○○、w○○原於警詢時就被告甲地○如何邀集其等參與詐騙集團犯行情節陳述詳盡(詳如後述),嗣於本院審理時,證人z○○翻稱:我認識甲地○,但甲地○並沒有參與,在我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工作期間,甲地○沒有跟我聯絡並指示詐欺集團工作內容及細節,甲地○沒有指示我將款項轉到什麼帳戶,我第一次到派出所做筆錄時,警察有拿未○○的筆錄給我看,並且提示我說未○○有指認甲地○是老闆,如果我不幫忙指認的話我會被收押,並且要我好好想清楚,但是當時我因為害怕被關,所以我就誣認甲地○是老闆。檢察官當時開庭的態度是很兇的,我指認甲地○為老闆是因為怕被重判,所以誣認。我當初會這樣講(103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提到甲地○是在101 年9 月29日那次去大陸找其參與詐欺集團),我過去大陸找甲地○,他帶我們去喝酒、吃飯,甲地○並不是我老闆,我之所以如同筆錄這樣講,那是因為我當時必須配合我第一次派出所警詢中所作的筆錄,我當時那樣講是不實在的。甲地○沒有參與集團我是可以確認的,因為我參與中並沒有與甲地○有過聯繫,因為當時發錢給我的是未○○,我是瞞著甲地○偷偷加入詐騙集團,我在期間有被他發現並威脅,他說如果我再繼續參與沒關係,他就要打斷我的手腳,我就是這樣確認甲地○沒有參與詐騙集團,甲地○後來就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找Z○○拿錢。因為我在警詢第一次筆錄的時候,已經有誣陷過甲地○是老闆,所以我必須配合我前面的筆錄,我那時候只希望趕快交保,所以我就編織了這樣的謊言。我原本交保後在103 年12月18日審判期日中打算翻供,但是開庭前遇到慶哥(陳吉慶),慶哥就說不要再翻供了,如果再翻供我們的刑期都會被判蠻重的,所以我就依照我原本警詢所講的沒有再翻供了。是因為必須要配合第一次警詢的筆錄,因為我害怕被重判所以審理時我就依照第一次警詢的筆錄。我害怕被重判所以我表現得很配合,所以才會編出這些內容,當時我因為要誣陷給甲地○,所以都不屬實云云(見本院卷三第56頁至62頁背面);而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亦改稱:在102 年7 月23日警訊筆錄中,改口稱甲地○是詐欺集團老闆是因為當時在收押、禁見時,我們裡面的同案被告陳吉慶(即o○○)有請禁見房雜役傳紙條給我,說老闆是甲地○,希望我們的供詞能相同,看能不能提早交保,在外才能打這場官司。在紙條中有告知要講出任何甲地○是老闆的犯罪細節,在收到該紙條之後,一直到案子被判決確定為止,我開始供稱甲地○是該詐欺集團的主嫌。實際上甲地○到底有無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我不知道,在警訊的過程中,有來自警方的壓力要求我指認甲地○為該詐欺集團的主嫌,在第一次就有警察跟我講。我不知道為何陳吉慶要傳紙條跟我說改以甲地○為犯罪集團的主嫌,只有跟我說希望大家口供一致,當時因為甲地○是通緝犯,沒有差這一條案子,在詐欺集團工作的過程當中我沒有受到甲地○指示作任何事。先前103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時,有提到該次是甲地○聯絡我叫我找z○○幫忙,因為那時候要開庭之前在候審室陳吉慶叫我這樣講,沒有其他人,那時候收押期間陳吉慶有陸續傳紙條給我,不止我方才說的那一次。因為陳吉慶年紀比較大,而且有黑道背景,他就是希望我們能配合,這樣子配合我們可以判比較輕。後來我保出去,在法院開庭門口遇到未○○,未○○跟陳吉慶兩人都希望我們口供不要再改了云云(見本院卷三第63頁背面至第69頁背面),顯均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前後不符之陳述,且其等於檢察官偵訊具結後仍均為與警詢時所陳各情相互一致之證述。至證人S○○於本院審理時則曾證稱:是未○○邀請我加入詐騙集團,我問他有沒有工作可以做,他就說可以做這部分的事情,我可以做車手頭,我認識甲地○,甲地○跟我參與的詐騙集團沒有關係,我擔任車手頭期間都是未○○指示我派遣車手去領款,車手領到的款項交給我,我再交給未○○。從加入集團開始,到本案被查獲為止,這中間甲地○沒有對我做任何關於車手該做的事情之指示,很久以前就認識甲地○了,有碰過面,加入集團之後我有去大陸,有碰到甲地○,因為朋友關係所以去找甲地○,當時我是跟未○○一起去,那時候都沒有講到或聽到跟詐騙集團的事情。只有那一次碰面,後來被抓之後因別的案子我有被押,我那時候也是被禁見,案發之後我沒有在外面跟甲地○碰面,他也沒有到監獄跟我會面,那時候我跟未○○有欠甲地○錢,有債務糾紛,於是就隨便說一個甲地○,就說他是老闆,我對的就是未○○,我跟甲地○沒有上下層關係云云(見本院卷三第20至22頁)。又證人w○○於警詢時曾指認甲地○是詐欺集團的老闆等語(見J○102 偵字第16615 號卷【下稱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85頁背面),惟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我在詐欺集團案件擔任管帳,錢是未○○交給我,也是我交給未○○,我只有針對未○○而已,他只有放錢在我這裡,如果他要錢我再拿給他。未○○在詐欺集團中算是我的老闆。在庭被告甲地○跟我現在正在執行詐欺集團沒有任何關連。就我所知,甲地○跟詐欺集團的同案被告他們沒有關係,甲地○也沒有指示其他人。因為當時我到警局作筆錄,那個警察拿未○○的卷宗給我看,叫我就照著未○○的筆錄講,要我說老闆是甲地○云云(見本院卷三第70頁背面至73頁)。參之證人z○○、Z○○、S○○、w○○等人於接受警詢時所為關於被告甲地○參與詐騙集團事實之陳述,相較於其在本院審判時,時間已相距超過4 年多,且係當庭指訴被告甲地○是否為詐欺集團負責人一節,依此外部情況,顯有受不當外力干擾,內在之壓力及事後串謀之可能性,而渠等於製作警詢筆錄時,陳述被告甲地○為詐欺集團負責人之情,應屬較不受不當外力干擾、且係較少內在壓力下所為之陳述,堪見證人z○○、Z○○、S○○、w○○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均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證人z○○、Z○○、S○○、w○○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乃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不可欠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渠等於警詢中之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未○○、o○○(原名陳吉慶)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對

被告甲地○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甲地○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4訴字第885 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72頁背面、卷二第17頁),本院審酌證人未○○業於本院前案審理(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54 號〈下稱本院前案〉)及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其於上開警詢中之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例外情形,則依前揭法條意旨,證人未○○、o○○上開警詢中之陳述,對於證明被告甲地○犯罪部分,無證據能力。至於證人C○○、j○○於警詢中之供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亦無前述例外之情,且證人j○○於警詢時稱:我還有聽綽號(蛋頭)的男子有講過老闆是甲地○等語(見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145 頁背面),係屬傳聞證據,又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否認其警詢之證據能力,故認此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㈢又辯護人雖亦曾爭執證人即其他共犯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之證

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72頁背面),惟除上述共犯警詢供述外,其餘共犯之警詢陳述,因本院並未引為認定被告甲地○犯罪事實之基礎,故不另論述其證據能力有無,亦併指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未○○、z○○、S○○、w○○、o○○(原名陳吉慶)、Z○○及C○○於偵查中既均係以證人身分陳述,且經檢察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命之朗讀結文具結,因上開證人均係於負擔偽證罪處罰之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真實性,復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情形,可信性極高,本院審酌渠等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際,其外部附隨之環境或條件並無不當,復均已於本院審判期日時適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命渠等具結陳述,賦予被告甲地○及其辯護人予以詰問之機會,故就被告甲地○所涉犯行部分,證人未○○、z○○、S○○、w○○、o○○、Z○○及C○○於檢察官訊問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本具證據能力,且本院亦依被告甲地○辯護人之聲請,於審判期日使未○○、z○○、S○○、w○○、o○○、Z○○及C○○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被告甲地○及其辯護人之對質詰問,已經完足合法證據調查,被告甲地○之對質詰問權已受保障,則依上說明,證人未○○、z○○、S○○、w○○、o○○、Z○○及C○○於偵查中所為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另證人j○○於偵訊時稱:甲地○我有聽過,但我沒有看過他,我知道甲地○是集團老闆等語(見偵字第16615號卷八第227 頁),該次偵訊筆錄之證述未經具結,且係聽聞轉述,非親自見聞之事實,故證人j○○於偵訊之證述,認無證據能力。

三、其餘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及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均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甲地○矢口否認涉有附表一編號1 至100 犯行,並辯

稱:我否認犯罪,我不是起訴書所載詐騙集團的負責人,我當時人在大陸,未○○、z○○、陳吉慶、Z○○他們就把事情全部推給我,我認識未○○、z○○、陳吉慶、S○○,但不認識Z○○,我沒有指揮、也不是詐騙集團的首腦,我知道元哥這個人,他是台灣人,他是在那邊做餐廳生意,台灣人在大陸都會相聚在一起,陳吉慶、未○○、S○○他們有分別來大陸找我玩,好像是一次或兩次,陳吉慶來找我一次,未○○及S○○來找我一次,那時候我常跟元哥一起吃飯、喝酒,他們來的時候元哥都在,元哥就有招待他們,因此他們認識,後來他們比較熟,元哥後來有投資詐騙集團有問我,我就說我沒有辦法幫忙,元哥就自己跟陳吉慶、未○○談,他們就自己在聯繫,直到半年後有一天,元哥突然找我,說我的人把錢訛走了叫我找人,我說我在大陸沒辦法找,我最多是打電話找人,後來隔不久元哥連續找我,元哥說這些人是我介紹給他認識,我必須要負責,我都聯絡不上陳吉慶、未○○、S○○他們,因為我在大陸做生意沒辦法,後來拖一段時間元哥叫我要把他損失的錢賠償給他,我就籌了兩次金額新臺幣100 萬元、70萬元折合人民幣給他,當時我就把大陸的車子賣掉,給他10幾萬元人民幣。我沒有介紹他們去犯罪,整個內容我根本就不知道,事後他們有聯絡我,我才略知他們就在進行詐騙事宜,但我也沒有想要分得款項,事後他們把人家的錢弄走,我才知道這段時間他們陸陸續續配合,如果我有分得利益,我就是共犯,我就要負責,但我沒有分得半毛錢,我人在大陸,元哥算是當地比較有關係的台商,我也怕得罪他,他講說是我認識的人,我就要負責,我也只能賠償給他,我想我先賠償給元哥,我再聯絡未○○他們再跟他們要,我完全沒有參與本件犯行云云;辯護人則以:本件只有共犯單一指述,並無監聽譯文或是銀行金流可以證明被告是集團的負責人,當時因為被告人在大陸,所以這些共犯就把責任推給被告云云,為被告甲地○置辯。

㈡經查:

⒈共犯未○○、z○○、Z○○、w○○、S○○、陳冠瑋、

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o○○(原名陳吉慶)、j○○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犯行部分,未○○就其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至51所示詐欺取財犯行,z○○就其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25至30、52至100 所示詐欺取財犯行,Z○○就其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29至100 所示詐欺取財犯行,w○○就其以事實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3 至51所示詐欺取財犯行,S○○就其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至38、45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陳冠瑋就其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3 至22、29至3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陳功舜就其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33至38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曾偉綸就其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33至38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陳功堯就其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23至28、31至32、45所示詐欺取財犯行,o○○就其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48至100 所示詐欺取財犯行,j○○就其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48至57所示詐欺取財犯行等情,業據共犯未○○、z○○、Z○○、w○○、S○○、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o○○、j○○等人於其等本院前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前案卷二第66頁背面至第67頁背面、第91至92頁、第90頁背面至91頁、第68頁至背面、第158 頁背面至第

159 頁背面、第13至14頁、第181 至182 頁、第34至35頁、第157 至第158 頁背面、第89頁背面至第90頁、第6 至7 頁、卷六第77頁正背面、第225 頁背面、卷七第57頁背面),並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可佐,是認共犯未○○、z○○、Z○○、w○○、S○○、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o○○、j○○等人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行足堪認定,且均經本院前案判決,並分別判決確定在案,是此部分事實應堪予以認定。

⒉證人即共犯未○○對於其於101 年3 月6 日經由甲地○介紹進

入詐騙集團,擔任接聽詐騙集團從大陸打過來的電話,再聯絡S○○等車手頭,由他們去連絡下面的車手去提領款項,提完款後由S○○將錢交給其,其再將錢交給w○○將錢匯到甲地○的朋友C○○在合作金庫的0000000000000 的帳號,由C○○以地下匯兌方式轉成人民幣匯到大陸給甲地○及大陸的詐騙集團成員,並明確敘述如何透過SKYPE 跟甲地○聯絡對帳、詐騙集團內成員的分工情形:包括w○○是保管錢,z○○跟其一樣是做控台工作,S○○、陳吉慶(即o○○)是車手頭,j○○、陳威榤、陳冠瑋、曾偉綸、陳功堯、陳功舜、葉芮菲都是車手,Z○○是做二類電信等,其跟S○○都是受甲地○指揮,其等詐騙款項之分配比例,及後來其跟S○○在賭場輸錢,要以類似黑吃黑演戲的方式,假裝錢被搶了來騙甲地○,後來卻遭甲地○找陳吉慶派人毆打逼討債務等情,就其如何參與甲地○為首的詐欺集團,參與的動機、期間、跟甲地○聯絡的方式、參與所負責的工作、詐騙集團成員為那些人、詐騙款項如何交付給甲地○、後來因為想侵吞詐騙款項而遭甲地○派o○○叫人去暴力索討等細節,業據證人未○○於102 年5 月3 日、102 年8 月7 日偵訊具結後、103 年

1 月10日本院前案準備程序、103 年7 月24日、103 年12月18日本院前案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明確(見J○101 年度他字第6308號卷【下稱他字第6308號卷】第46至48頁、J○102年度偵字第14151 卷【下稱偵字第14151 卷】二第180 至18

5 頁、本院前案卷二第66至70頁、本院前案卷三第126 背面至134 頁、本院前案卷四第96至102 頁)。又未○○於本院

107 年1 月29日審理交互詰問時,在辯護人詰問中雖曾先有迴避問題及迴護被告甲地○之情(見本院卷三第12至15頁背面),惟其後來即證稱:詐騙集團這個組織不是我自己想出來的,那時候是甲地○叫我去做的,雖然那時候甲地○人在大陸,但他是用SKYPE 打電話跟我聯絡教我的,詐騙取得的錢是w○○在管理,錢怎麼使用是甲地○決定,實際上是我跟甲地○下班後用電話在對帳,事實上就是甲地○在指示,我聽到後再轉告w○○由他實際負責無摺存款給C○○或匯到甲地○指定的帳戶,我不是跟元哥聯絡,我是6 、7 月去大陸的,去大陸沒多久我就跟C○○聯絡上了,之後我就依照甲地○指示叫w○○以無摺存款的方式存到C○○帳戶裡面,之前在我個人案件中警詢、偵訊及審理時有關甲地○部分證述都實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至19頁),是可知證人未○○於前述偵訊具結後、本院前案審理及本案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均明確指證被告甲地○為本件詐騙集團之負責人,又其證述匯款至C○○帳戶之方式及金額,再由C○○以地下匯兌方式轉成人民幣匯到大陸甲地○指示的大陸帳戶給甲地○及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情,有C○○之證述(詳後敘),並有C○○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帳號交易明細表(見J○102 年度偵字第15126 號卷【下稱偵字第15126 號卷】第8 至21頁)可佐,足見證人未○○上開證述所言非虛,應屬可信。

⒊證人即共犯o○○(原名陳吉慶)於102 年6 月20日偵訊具

結後證稱:我與w○○、未○○有仇怨,因為我有修理過他們兩人,因為當時甲地○從大陸打電話給綽號小胖的Z○○,告知我說彈頭及阿武被押走,因為他們身上有100 多萬元,怕錢被拿走,要我幫忙處理將錢拿回來,後來知道是他們三人自導自演要將錢吃下來才打他們要他們把錢交出來,該10

0 多萬元是甲地○詐騙集團詐騙所得,但我不知道是騙何人的錢。S○○是車手,w○○是轉匯贓款的,S○○領出來的錢交給未○○,未○○再交給w○○去轉,甲地○的角色是詐騙集團的老闆,在他們忙不過來時,我去黑貓宅急便的發貨地點幫他們領卡片,是未○○叫我過去幫他們去領等語(見偵字第14151 號卷二第155 至157 頁);於本院102 年6 月20日訊問時稱:今日有在地檢署做筆錄,我在地檢署所述都是實在的,為了要幫甲地○把錢追回來,所以我才打未○○、w○○他們,錢後來有匯到大陸給甲地○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聲羈第267 號卷第10至14頁背面);於102 年7 月23日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是在出國去大陸跟甲地○講詐騙的事情,回國後我才開始做詐騙,就有關使未○○將款項吐出來部分是Z○○拿通訊設備讓我跟甲地○對,甲地○當場跟我講說未○○及w○○被押走,並說他們身上有錢,叫我去把他們救回來,過程中一直跟甲地○SKYPE ,甲地○說錢要趕快匯到大陸去,所以扣除房間及檳榔的錢,就交給Z○○匯款去大陸等語(見J○102 年度偵字13744 號卷【下稱偵字第13744 號卷】二第220 至225 頁);於本院103 年8 月12日訊問時稱:基於我參與甲地○詐欺集團之部分,我在監收押期間,臺北市刑大及刑事局借訊,我都一一坦承,且交待清楚,且上次檢察官問訊時,對於車手及詐欺集團分工及我的部分取款、匯款事情,對於詐欺集團分工,我都完全交代清楚,對於甲地○逃亡大陸部分,我也希望甲地○能儘快逮捕歸案,至於甲地○在大陸使用之照片、證件,我都有向刑事局說明,甲地○是用誰的照片,至於甲地○之部分,我是不會與甲地○有串供之虞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偵聲第276 號卷第3 至4 頁背面);於102年10月15日本院訊問時稱:我在101 年10月26日從廈門、金門回到臺灣,隔了大約一個禮拜就參與該詐欺集團,因為我

101 年10月26日那次出國有在大陸長安跟甲地○見面,甲地○要求我在臺灣幫忙未○○、w○○、Z○○,他跟我說因為未○○、w○○、Z○○本來就跟甲地○在做詐欺集團,但是因為他們年紀輕,缺少社會歷練,所以甲地○要我幫忙,如果未○○、w○○、Z○○他們再做詐騙的工作遇到什麼問題,可以由我幫忙出面去處理,在101 年11月12日發生w○○、未○○A 錢事情之前,我會將錢交給w○○或未○○,在10

1 年11月12日之後我是把錢交給Z○○或z○○。關於分配款項的部分,大約每個禮拜會分一次,由甲地○打電話跟未○○對帳之後,由未○○將錢交給我,我分配的款項是車手j○○領回來的款項的百分之一,101 年11月12日中午Z○○來找我說甲地○打電話給他,說未○○跟w○○被別人押走了,身上帶有鉅款,Z○○要我先跟甲地○聯絡,甲地○叫我要救人也要救錢,. . . 在愛錸旅館時有跟甲地○聯絡,甲地○有罵未○○跟w○○,之後我跟甲地○通話,甲地○說叫他們把A走的200 萬拿回來等語明確(見本院前案卷一第92至94頁);證人o○○雖先於本院107 年3 月19日審理稍有迴避問題之情(見本院卷三第114 至116 頁背面),惟後來明確證稱:

我於102 年10月15日審理時講的是對的,我記得在汽車旅館Z○○有拿一台筆電接網路SKYPE 設備,甲地○跟未○○、w○○他們講電話,我們在旁邊就聽到這200 萬元的事情,至於對話內容我現在有點模糊忘記了,甲地○就是要他們把錢拿出來還,這200 萬元一定是詐欺集團的款項,w○○、未○○、Z○○三個人在甲地○還沒有到大陸去都是跟甲地○一起的,他們都是甲地○的小弟,因為他們三個都在做詐騙,所以我認為甲地○也在做詐騙,我在102 年10月15日審理訊問中提到甲地○的陳述均是實在,當時我的想法是未○○什麼都是跟甲地○一起的,我自己個人認為甲地○是詐騙集團首腦,我的陳述並沒有虛偽。之前都是甲地○打電話給我,但我交保之後甲地○沒有打給我,我也沒有試圖聯絡他,交保之後就跟未○○、Z○○他們也都沒有聯絡了,我在警詢、偵訊中具結後供述及本院羈押、送審、準備程序、審理所為的供述,沒有故意誣陷甲地○的情形,在上開的供述或證述情形,所述有關於甲地○情節講的都是實話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6 至119 頁背面)。核證人o○○於偵訊具結後、本院前案審理時及本院經由交互詰問審理時就其如何參與甲地○為首的詐欺集團,參與的動機、期間、跟甲地○聯絡的方式、參與所負責的工作、詐騙集團成員為哪些人、詐騙款項如何交付給甲地○等事之證述,前後均屬一致,且就其幫甲地○向未○○、w○○逼討債務之情,亦與未○○上開證述情節相符,是堪認證人o○○上開指述甲地○是詐騙集團老闆之證述內容,當非虛情。

⒋證人即共犯S○○於101 年12月11日警詢時稱:我有與未○

○、陳功舜、陳冠瑋等人共同參與詐騙車手集團之提款,尚有一名綽號阿紹之男子參與,我是車手頭帶領陳功舜、陳冠瑋負責領錢,未○○是機房人員,他負責告知我拿哪一張提款卡(大陸銀聯卡)到提款機領錢,我領回來的錢交給未○○後再由未○○負責交給老闆阿紹,我知道老闆阿紹都在大陸,我是透過未○○與他聯絡的,並指認老闆阿紹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即為甲地○等語(見偵字第16615 號卷四第53至55頁);復於102 年7 月4 日警詢時稱:我那時候做的時候老闆是甲地○,未○○負責接電話也就是掌機的,綽號阿武是負責匯錢到大陸,我負責領包裹跟開卡片並請車手陳冠瑋幫我領錢,編號19是甲地○,我於101 年6 月有去大陸東莞找甲地○,他現在人還是在大陸,是甲地○跟未○○配合大陸的人寄電話卡,然後由未○○購買行動電話交給我工作用,車手的交通工具都是用他們自己的車等語(見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11

4 至118 頁背面,指認照片第119 頁至背面);於102 年8月14日偵訊具結後證稱:有參與甲地○詐騙集團等語(見偵字第13744 號卷二第272 頁);S○○於本院107 年1 月29日審理交互詰問時雖曾有希望可以拒絕作證、迴避問題及迴護被告甲地○之情(見本院卷三第20至23頁背面),已見前述,惟其後來則證稱:(問:你之前在警詢中提及你參與詐騙車手集團,除未○○、陳功舜、陳冠瑋之外還有一個就是阿紹即甲地○,你說你是車手頭帶領陳功舜、陳冠瑋負責領錢部分,未○○是機房人員,他負責告知你拿哪一張提款卡去提款機領錢,並負責將領回來的錢由你交給未○○後,再由未○○負責交給老闆阿紹,之後你有指認阿紹即編號8 甲地○,你之前在警詢中證述跟指認是否實在?〈提示102 年度偵字第16615 號卷四第53-56 頁背面〉屬實。(問:你之後在警詢中又證稱你當時做詐騙車手集團的老闆是甲地○,未○○負責接電話就是掌機,綽號「阿武」負責匯款到大陸,你負責領包裹及開卡片還有管錢及業務,並請車手陳冠瑋幫你領款,另外你還有拿銀行金融卡、大陸銀聯卡給陳功舜、曾偉綸等人幫你到ATM 領款,並指認編號19為甲地○,編號22為甲地○的弟弟z○○,z○○是負責接通電話跟未○○一起輪班,你在101 年6 月去大陸東莞找甲地○,對之前陳述有何意見?〈提示102 年度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116-120 頁〉我有這樣講,我所述實在。(問:你後來是不是因為把甲地○詐欺款項侵吞,然後就被人把你們找去毆打到賓館押著逼問你們侵吞款項的事情?)有。(問:(提示同上卷第118 頁)你提到是甲地○找陳吉慶(即o○○)及「郭哥」出面處理,到你家把你押到賓館逼問侵吞的事情,之前警詢所述是否實在?)我有這樣講,所述屬實。(問:偵查中有問你是不是有參與甲地○詐騙集團,你當時是否也有具結作證承認確實有參與?)有承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3頁背面至24頁)。經本院審酌:證人即共犯S○○於其案件中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就該集團之老闆即為被告甲地○之證述,前後均屬一致而無矛盾,且就其參與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頭帶領車手及詐騙款項分配方式,及後來因意圖侵吞詐騙款項而遭甲地○找o○○等人逼討贓款債務等細節證述甚詳,復與證人未○○、o○○上揭所述大致相符,倘非證人S○○親身經歷,當無憑空捏造上述情節之理,復於上開警、偵訊時指認一致,是證人S○○前揭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核屬可信。

⒌證人C○○於本院107 年3 月19日審理時證稱:不認識甲地○

,之前沒有在任何場合遇到甲地○,之前被判刑是因為他們在台灣把錢給我,我在大陸匯錢給他們指定的帳戶,當時只有收過一次拿現金,第一次是未○○,後面都是他們直接存到我的帳戶,大部分都是無摺存到我名下的帳戶,存入之前或之後會跟我聯絡並告知要至大陸匯款的帳戶,都是未○○在SKYPE 上面他會告訴我今天存入我的帳戶多少錢,會給我大陸的帳戶的帳號,要我匯到大陸的帳戶去,印象中受款人名稱好像沒有甲地○。一開始是我是朋友林世賢先打給我跟我說有一個姓羅的人會打電話給我,後來有一個人打來就說他是羅先生,甲地○用SKYPE 跟我第一次打電話說,他們要在大陸做生意,可能要匯款資金到大陸這樣子,後面會有張先生或陳先生跟我聯繫,後來就是未○○跟我聯繫,甲地○打電話給我的時候,自稱是朋友介紹的,但我沒有見過甲地○,因為我認為大家都在大陸做生意,我就幫一點忙,甲地○告訴我他們在大陸要做生意需要人民幣,他說給我台幣,請我轉成人民幣給他,後來都是未○○跟我聯絡,甲地○沒有再跟我聯絡了,我本來不知道未○○姓什麼,當時他跟我聯絡自稱什麼我沒印象了,我只記得打來的自稱張先生或陳先生,我知道他叫未○○是成為被告的時候。因為是在電話中聯絡,所以我沒辦法確認(打電話的那個人是在庭被告甲地○本人),但是打電話來的人說他是羅先生,但電話裡面沒有講全名,我是後面看這些訴訟資料(例如起訴書)我才知道是甲地○。我有見過未○○一次,是第一次他到重慶北路那一次,他主動聯絡我拿現金給我。因為那時候朋友只告訴我他們在大陸做生意需要人民幣,我們在那邊工作有收薪水就是人民幣,羅先生他們要我在那邊幫忙直接給他人民幣,將台幣兌換成人民幣匯率都是由我告知當時自稱張先生或陳先生之未○○,再由未○○將等值之台幣以無摺存款的方式存到我的帳戶內,未○○所指定兌換後的人民幣所存入之大陸帳戶都是未○○提供給我,應該有四個,有戶名,戶名應該在判決書列表內每一筆都有戶名、銀行帳號及金額,我是看到起訴書以後我才知道甲地○的全名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06 至110 頁),此證述內容與其於本院前案時於102 年8 月19日、102 年

9 月24日偵訊具結後證述、102 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及本院前案104 年4 月23日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02 年度偵字第15126 號卷第79至82頁、本院102 訴854 號卷一第213至217 頁背面、卷六第77頁背面至78頁、第81頁),亦核與未○○於102 年8 月7 日、102 年9 月24日偵訊具結後及本院前案103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103 年12月18日審理時證述如何依甲地○指示與C○○聯絡約見面及後來匯款,在聯絡時因為未○○不想透露其真實姓名故自稱姓張,第一次約在重慶北路馬路邊見面時有拿現金給C○○匯款外,其他均是甲地○將要匯到大陸的帳戶告知未○○後轉知C○○,之後將詐騙所得款項匯到C○○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帳號,由C○○以地下匯兌方式轉成人民幣匯到大陸甲地○指示的大陸帳戶給甲地○及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並在102 年度偵字第1512

6 號卷第8 至21頁交易明細表中明確指認匯入C○○合作金庫帳戶的詐欺款項包括第17頁101 年6 月29日無摺現存9 萬4000元;第20頁反面101 年10月26日無摺現存8 萬2217、31萬5000、30萬、101 年10月29日無摺現存39萬9200、30萬、30萬;第21頁101 年11月05日無摺現存29萬9200、29萬9200;101 年11月7 日無摺現存28萬1600;101 年11月8 日無摺現存33萬7000;101 年11月9 日無摺現存47萬5000;101 年11月12日無摺現存49萬等情互核一致(偵字第14151 號卷二第182 至183 頁、第216 頁、第221 頁,本院前案卷二第67頁、卷四第96頁背面至102 頁),是證人C○○之上開證述應可信實。雖被告甲地○否認其為證人C○○所稱來電聯絡之羅先生,且證人C○○無法確認打電話之人即為在庭被告甲地○,然依未○○上開證述與證人C○○連繫情節,即係先由甲地○與證人C○○電話連絡後,再由未○○與證人C○○接續連絡匯款事宜等情,均足以證明,是證人C○○所稱之羅先生即為被告甲地○,殆無疑義。

⒍證人即共犯z○○於102 年6 月20日警詢時稱:我表哥甲地○

是詐騙車手集團的首腦,我是經由我表哥甲地○介紹與未○○一起工作,除了我及甲地○、未○○還有w○○、陳冠瑋、S○○,我們都是從事車手工作,電話詐騙是由另一集團負責,甲地○是老闆,而我跟未○○是接獲大陸電話詐騙集團成員電話指示工作,他們會告訴我那一張金融卡裡面有錢,並告訴我該金融卡的密碼後,我跟未○○就通知車手頭S○○及車手陳冠瑋,由他們負責前往ATM 提款機領錢,w○○是負責管帳,車手領回來的錢交給車手頭,車手頭再將交給未○○,未○○再交給w○○保管,我們薪資的計算方式就是未○○是提領詐騙金額的1%、我是0.5%、車手頭也是1%,w○○是拿0.4 或0.5%,我們的薪資都是直接由提領詐騙款項中扣取,錢是未○○發給我們的。甲地○叫我去找未○○,我到中壢市海華社區找未○○的當天就開始上班,他就告訴我上班內容就是要做詐騙控台工作等語(見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110 至111 頁背面);於102 年6 月20日偵訊具結後證稱:甲地○的角色是老闆,由他負責與大陸詐騙集團聯繫等語(見偵字第14151 號卷二第160 至161 頁);於102 年6 月20日本院訊問時稱:認識甲地○,甲地○是我表哥,他在做詐騙,電信詐騙,我在詐欺集團裡面獲得的利潤通常0.3%到0.5%不等,是由我們老闆跟未○○分配給我的,老闆是甲地○,在詐欺集團內做到101 年10月,後來我跟老闆吵架就沒有做了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聲羈第267 號卷第10至14頁背面);於

102 年7 月3 日警詢時稱:我是從101 年11月中左右,經甲地○介紹加入該詐騙集團,加入後由藏匿於大陸的詐騙集團成員指揮,該詐諞集團首腦是甲地○;我和Z○○負責輪流接聽詐欺集團上游大陸電話,並指揮在台車手至ATM 領錢;另綽號阿慶之人是車手頭,負責收取車手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後,轉交給我或Z○○;我不清楚提款車手的身分,他是負責去ATM 提領詐騙款項,我和Z○○各分得1%以下,都是由甲地○指示從詐騙所得款項扣除,我在加入詐騙集團時,由甲地○介紹認識的等語(見偵字第16323 號卷一第16至19頁);復於102 年7 月15日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扣下我百分之1 的利潤後,隔一天或隔兩天後由我或是帳房w○○將錢匯給C○○,由他將錢匯到大陸給大陸的集團,甲地○是車手集團的老闆,他會再跟大陸的詐騙集團拆帳,我只知道我們車手集團跟詐騙集團之間拆帳的比例,車手集團大約是百分之10到12,其餘都由詐騙集團拿走,101 年8 月多我加入集團後,後來在9 月初因為我跟甲地○吵架,所以他就把我踢出詐騙集團,後來因為發生蛋頭(未○○)A 錢的事情,所以後來甲地○又找我回來幫忙,接手蛋頭接電話的工作,這時我才知道蛋頭有A 錢。他們去愛錸的當天我不在場,是隔天他們到麗星汽車旅館我才有去,後來是聽Z○○說他們在愛錸汽車旅館有打蛋頭,但帳好像還是要不回來,只拿回30到40萬元,好像是分兩次拿,實際金額我不清楚,但拿到的錢也是由我跟Z○○將錢匯給C○○,由他轉匯到大陸。到麗星是甲地○叫我過去的,他叫我過去幫忙Z○○等語(見偵字第14151號卷二第172 至176 頁);於102 年7 月23日警詢時稱:我表哥甲地○是詐騙車手集團的首腦,我是經由我表哥甲地○介紹與未○○一起工作,除了我及甲地○、未○○還有w○○、Z○○、陳冠瑋、S○○、j○○,我們都是從事車手工作,電話詐騙是由另一集團負責,甲地○是車手集團的老闆,而我跟未○○是指揮車手的控台、我是副控台,Z○○是預備控台,S○○是車手頭、旗下車手是陳冠瑋,陳吉慶是車手頭,j○○是陳吉慶(即o○○)底下車手,w○○是管帳房的,接獲大陸電話詐騙集團成員電話指示工作,他們會告訴我那一張金融卡裡面有錢,並告訴我該金融卡的密碼後,我跟未○○就通知車手陳冠瑋,由他負責領包裹並告知卡號密碼後前往ATM 提款機領錢,w○○是負責管帳,車手領回來的錢交給未○○,未○○再交給w○○保管,w○○再將錢匯給地下匯兌業者C○○(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等語(見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114 至115 頁);於102 年9 月24日偵訊具結後證稱:甲地○是我表哥,我沒有跟C○○碰面,匯款給C○○帳號是甲地○給我的,我匯好後我就有跟甲地○講他應該會去確認等語(見偵字第14151 號卷二第198 至20

6 頁);於102 年10月15日本院前案訊問時證稱:我是101年4 月多退伍後去大陸找甲地○,在101 年9 月底又去大陸找甲地○,當時甲地○有跟我說他在從事詐騙工作,會安排我進去作詐騙負責從事聯絡車手工作,希望我跟未○○輪流擔任與車手聯絡的工作,我在9 月底、10月初回來臺灣才開始從事詐騙集團的工作,在臺灣跟我聯絡的人一開始是未○○,他交給我跟車手聯絡的電話,我負責的工作就是跟車手聯絡,請車手去取款,我有跟車手陳冠瑋、j○○聯絡,工作情況是大陸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會先用行動電話通知我告訴我哪一個帳戶有錢,也會告訴我數額,我再叫車手去領款,然後車手領出後會打電話回報給我,我再回報給詐騙集團機房裡面指揮的人告訴他說錢有領出來,之後甲地○會告訴我要將錢匯到大陸的哪一個帳戶裡面,我們使用的帳戶有三個,車手領完錢之後會將錢交給w○○或者是未○○,我或未○○會用skype 跟C○○聯繫,甲地○會發給我們要轉帳的大陸帳戶,我們再發給C○○,我或未○○、w○○再用無摺存款方式存入C○○帳戶,然後C○○再以匯率的方式換成人民幣將錢轉匯到甲地○指定戶頭內。我是9 月底、10月初回台才開始做詐騙集團的工作,在10月中旬的時候我有一次跟甲地○吵架,在中壢海華社區Z○○在我旁邊我用skype 跟甲地○對話,甲地○把我趕出詐騙集團,當場甲地○叫我把海華租屋處的鑰匙交還給Z○○,我就退出詐騙集團,到11月10幾號因為未○○的事情,未○○被踢出詐騙集團,甲地○又把我叫回去,我就一直做到12月中,就沒有再做詐騙。我參與該集團期間我總共領得的部分約11萬元,甲地○是每個禮拜給一次,我不知道甲地○是如何去決定每個人得到的款項數額,我只知道款項的來源是來自於贓款。甲地○會用skype 跟未○○通話,直接告訴未○○說每個人各別分多少錢,未○○不在的話就告訴Z○○跟我,每個人所分到的錢,就是使用車手已經領進來但尚未經由C○○的帳戶匯到大陸去的詐欺款項。101 年11月13日上午甲地○打電話叫我去跟Z○○拿錢,說那是甲地○的錢,我就跟Z○○聯絡,之後碰面,Z○○就載我去儷星汽車旅館,當時旅館內有陳吉慶、Z○○、我、還有陳吉慶的小弟,然後Z○○有拿30幾萬元叫我去匯錢,Z○○載我到合作金庫去匯款到C○○的帳戶,匯款後就通知甲地○說已經把錢匯到C○○帳戶,當時甲地○跟我聯絡的時候只告訴我說那是他的錢,叫我跟Z○○拿,在儷星旅館的時候Z○○有跟我說這筆錢是未○○跟w○○吞贓款,甲地○有委託陳吉慶去追回一點,這30幾萬元是陳吉慶交給Z○○的等語(見本院前案卷一第85至87頁背面);於本院前案103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時稱:我是從101 年10月6 日從大陸回來之後一、兩天才參與,101 年10月中旬至11月13日間我沒有參與集團工作,因為在10月中旬的時候跟甲地○有一點口角,甲地○就把我趕出去,101 年11月12日或13日甲地○有跟我聯絡,說Z○○會打電話給我,之後Z○○就打電話約我出來。我101 年10月初是未○○發薪水給我,是甲地○跟未○○討論好,指示未○○將13000 的金錢交給我,我101 年11月12日或13日回來的時候,薪水是甲地○分配的,我有拿過兩萬多元,也有拿過三萬元,大約一個禮拜至十天會發一次薪水。工作內容就大陸詐騙集團指示未○○哪個帳戶有款項,請車手去領錢,我會幫忙聯絡車手,101 年11月12日或13日我回來之後就由我接手未○○的工作。關於未○○侵吞錢的計畫我不清楚,我到儷星旅館的時候只有陳吉慶、Z○○及另兩個我不認識的人在場,Z○○就把錢拿給我也載我去匯款,我依甲地○指示把34萬1600元匯進C○○帳戶等語(見本院前案卷二第89至95頁);於103 年12月18日本院前案審理時證稱:我是10

1 年10月6 日從大陸回來後加入以甲地○為首之詐騙集團,從事詐騙期間是101 年10月6 日開始到101 年10月中旬,101年10月中旬我跟甲地○吵架就沒有做,過一個月之後又開始做到101 年12月中旬,我負責做控台,負責接大陸電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會告訴我哪個帳戶有多少錢,我再聯絡車手,告訴車手去提領,車手提領完畢會打電話回報給我,我再打電話回報給大陸詐騙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有我、甲地○、未○○、w○○、「小胖」Z○○、S○○、陳冠瑋,我只記得這些人,警詢所述實在,甲地○是詐欺車手集團首腦,我和未○○是控台,w○○負責管帳,S○○、陳吉慶是車手頭,Z○○是機房,陳冠瑋、j○○是車手,車手把錢提領出來交付給車手頭陳吉慶、S○○,車手頭將錢再交給我或者未○○,我或未○○會再把錢交給w○○保管,等待甲地○指示分配,之後將屬於大陸詐騙集團那邊的款項匯給他們,我會用無摺存款存入C○○的帳戶,然後我再把大陸受款帳戶用SKYPE 發送給C○○,在警詢中所說C○○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的帳號是經由我記憶直接說出來的,因為我在從事詐騙集團工作期間有匯錢,所以我有背下來,沒有見過在庭被告C○○,得知C○○有在從事地下匯兌工作是甲地○指示的,甲地○透過SKYPE 跟我說C○○合作金庫戶名及帳號,與C○○聯繫時我會跟C○○說今天要匯多少錢、要匯到大陸哪個帳戶、金額,我再去存入C○○合作金庫戶頭,再通知C○○,如果C○○查到有錢進入戶頭,C○○會再匯到大陸戶頭等語(見本院前案卷四第102 背面至

106 背面);又於104 年4 月23日本院前案審理時稱: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至30、52至100 之犯罪事實等語(見本院前案卷六第76頁背面至77),經本院審酌:證人z○○為被告甲地○之表弟,彼此間並無仇隙恩怨,其於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前案就其對於被告甲地○之證述,前後均屬一致而無矛盾,且就甲地○如何指揮詐騙車手集團去取款、詐騙車手成員取得款項之分配、其參與詐騙之時間、詐騙款項如何經由甲地○之指示,經由C○○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號帳轉匯至大陸甲地○指示之帳戶等情,就甲地○所負責之分工及與甲地○之聯繫方式、參與詐騙集團之過程、甚至連其在10 1年10月中旬離開集團後於101 年11月中旬才又回到詐騙集團之原因等細節證述甚詳,倘非證人z○○親身經歷,當無憑空捏造上述情節之理,其復於警、偵訊及本院前案審理時指認一致,是證人z○○前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前案審理時之證述,核屬可信。雖後來證人z○○於本院107 年2 月26日審理時改證稱:我認識甲地○,但甲地○並沒有參與,未○○、「元哥」、w○○有參與,未○○是我老闆,「元哥」我並不清楚,只知道他是在做詐騙的,我跟他見面是在大陸,「元哥」是未○○的老闆,因為未○○跟「元哥」認識時我有在現場,就是我說的去大陸的那次,當初我們在大陸喝酒,談話的內容我大概聽得出來「元哥」是在做詐騙,未○○回來台灣邀請我加入詐騙集團,我有詢問他詐騙集團的老闆是誰,未○○說是「元哥」。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工作期間,甲地○沒有跟我聯絡並指示詐欺集團工作內容及細節,未○○詐欺取得的款項有去銀行轉帳,但不知道是誰,轉帳的帳號是未○○告知,甲地○沒有指示將款項轉到什麼帳戶。之前跟甲地○沒有任何仇隙糾紛,我第一次到派出所做筆錄時,警察有拿未○○的筆錄給我看,並且提示我說未○○有指認甲地○是老闆,如果我不幫忙指認的話我會被收押,並且要我好好想清楚,但是當時我因為害怕被關,所以我就誣認甲地○是老闆。我現在依稀還記得,檢察官當時開庭的態度是很兇的,我指認甲地○為老闆是因為怕被重判,所以誣認。我審理過程會提到甲地○是在101 年9 月29日那次我去大陸找我參與詐欺集團,是我過去大陸找甲地○,他帶我們去喝酒、吃飯,甲地○並不是我老闆,我之所以如同筆錄這樣講,那是因為我當時必須配合我第一次派出所警詢中所作的筆錄,我當時那樣講是不實在的。我記得在101 年11月13日接到甲地○電話通知是未○○把做詐騙的錢拿走了,然後沒有拿給老闆「元哥」,「元哥」他找不到未○○,然後就只能找甲地○,甲地○沒有參與集團我是可以確認的,因為我參與中並沒有與甲地○有過聯繫,當時發錢給我的是未○○,我是瞞著甲地○偷偷加入詐騙集團,我在期間有被他發現並威脅,他說如果我再繼續參與沒關係,他就要打斷我的手腳,我就是這樣確認甲地○沒有參與詐騙集團,甲地○後來就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找Z○○拿錢。

因為我在警詢第一次筆錄的時候,已經有誣陷過甲地○是老闆,所以我審理時必須配合我前面的筆錄,因為我那時候只希望趕快交保,所以我就編織了這樣的謊言,開庭前遇到慶哥(陳吉慶),慶哥就說不要再翻供了,如果再翻供我們的刑期都會被判蠻重的,所以我就依照我原本警詢所講的沒有再翻供,審理中是因為我害怕被重判,所以我就依照第一次警詢的筆錄,之前講的都是誣指,因為之前我顧慮到甲地○沒有到案、不在臺灣,所以我才誣指甲地○云云(見本院卷三第56至62頁背面),則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明顯與其前揭警詢、偵訊及本院前案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完全歧異,其雖改口否認甲地○是詐騙集團老闆,並稱係希望趕快交保、害怕被重判、陳吉慶要求不要再翻供,所以才誣指甲地○為詐欺集團的老闆云云,然證人z○○第一次警詢筆錄僅有供稱甲地○是詐欺集團首腦,但對於甲地○如何指示詐欺集團運作,未見多言,反而是在嗣後偵訊具結後及本院前案審判期日具結作證時,詳細說明各項甲地○參與之情事,已如前述;又依卷證資料,證人z○○於103 年1 月10日本院前案準備程序後兩天即103 年1 月13日延長羈押之訊問時,即已獲得合議庭諭知具保處分,交保15萬元,其既已獲交保而無受羈押之壓力,卻仍於103 年12月18日本院前案審判期日具結證稱加入以甲地○為首之詐欺集團,且就甲地○所負責之分工及與甲地○之聯繫方式仍為詳細的陳述,而未翻供表示之前所述均屬誣指之情(見本院前案卷四第102 背面至106 背面);且本件在詰問證人o○○(原名陳吉慶)時,證人o○○堅決否認有在其等案件審理過程中向z○○他表示為了避免被羈押或重判,要求將矛頭指向甲地○指認他是集團首腦,也未在審理過程中叫z○○誣指甲地○是詐騙集團老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7 頁背面至118 頁、第120 頁);又證人z○○亦證稱:原來跟C○○不認識,我在自己案件開庭時才看過C○○(見本院卷三第60頁),其在103 年12月18日本院前案審理時具結證稱:「車手把錢提領出來交付給車手頭陳吉慶、S○○,車手頭將錢再交給我或者未○○,我或未○○會再把錢交給w○○保管,等待甲地○指示分配,之後將屬於大陸詐騙集團那邊的款項匯給他們,我會用無摺存款存入C○○的帳戶,然後我再把大陸受款帳戶用SKYPE 發送給C○○」,在警詢中所說C○○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的帳號是經由我記憶直接說出來的,因為我在從事詐騙集團工作期間有匯錢,所以我有背下來等語(見102 訴854 號卷四第103 頁背面至104 頁背面),此等指訴明確且與C○○證述內容相符之證述,均未見於證人z○○第一次警詢之陳述;另證人z○○稱係因為甲地○威脅不得繼續參加詐欺集團,且其考慮家庭因素所以才短暫離開詐欺集團後又再回到詐欺集團云云(見本院卷三第58頁、59頁背面、61頁至62頁),與在自己案件上開準備及審理中,卻稱係因為101 年中旬跟甲地○吵架被趕出詐欺集團,後來因為沒有工作,有一次又跟甲地○聯絡上,就問甲地○說可不可以回去做,甲地○說是我自己要求回去,甲地○就說好等語(見本院前案卷一第86頁至背面、卷四第103 頁),其所述短暫離開詐欺集團之原因完全不同;復依證人z○○於前述102 年10月15日本院前案訊問時證述:「在中壢海華社區Z○○在我旁邊,我用skype 跟甲地○對話,甲地○把我趕出詐騙集團」之語,核與證人Z○○於本院前案103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證稱:是甲地○直接叫z○○不要做,他用SKYPE 叫z○○不要做,當時我在旁邊,是甲地○直接叫z○○不要作,z○○當天就回去,z○○被甲地○趕回去的事情,應該只有我跟未○○、w○○知道等語(見本院前案卷二第90頁背面)大致相符,則證人z○○前揭於本院審理翻異之證述顯屬無稽,故依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顯與之前其自己案件審理過程之證述歧異,且有上述前後證述不一之處,是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係誣指甲地○為詐欺集團老闆乙情,顯係迴護之詞,並無可信之處。

⒎證人即共犯Z○○於102 年6 月22日第一、二次警詢、同日

偵訊具結後及同日本院訊問庭均未供述被告甲地○為本件詐騙車手集團之首腦,供稱:因為我都是跟未○○領錢,老闆應該是未○○,沒聽過也不認識綽號「阿少」甲地○男子云云(見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98至100 頁、第103 至104 頁、偵字第14151 號卷二第130 至134 頁、本院102 年度聲羈270號卷第11至12頁背面),然證人Z○○於上開證述中亦稱:

「詐欺工作到同年的11月14號就沒做了,因為未○○疑似私吞詐騙的錢,公司就沒有辦法營運下去」、「因為未○○A錢,所以就瓦解了」、「我有去(處理未○○、S○○及w○○,並要他們將A 的錢拿出來)」、「未○○有吞了詐欺集團的款項」等語(見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99頁背面、偵字第14151 號卷二第131 頁、第133 頁、本院102 年度聲羈

270 號卷第12頁),倘若如證人Z○○所述,未○○是詐欺集團老闆,則在車手等款項分配後,最後剩餘金錢即為未○○所有,豈有未○○A 錢之理?又證人Z○○於102 年7 月

3 日、102 年7 月23日警詢時稱:我是從101 年10月10日左右,經未○○介紹加入該詐騙集團,一開始是未○○指揮,後來是甲地○指揮,我與未○○是國中同學;甲地○是未○○介紹認識,甲地○是該集團的老闆,我不知道他人在哪裡。該詐騙集團成員為首腦是甲地○;z○○及未○○是負責接聽詐欺集團上游大陸電話,並指揮在台車手至ATM 領錢;我負責網路維護及偶而接聽大陸電話,並通知車手領錢;綽號慶哥之男子是車手頭,責收取車手提領的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後,轉交給我或z○○;我的薪水是辦個月領一次,共領得三次,分別有1 萬2500元、1 萬7000元及1 萬元左右,都是由甲地○指示從詐騙所得款項扣除,詐騙款項最後都是由z○○以臨櫃會款方式匯出,匯到哪些帳戶內我就不清楚,甲地○就是車手詐欺集團的老闆,甲地○有打電話給我叫我前往汽車旅館處理詐騙贓款被未○○私吞之事等語(見偵字第16323 號卷一第26至29頁、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105 至109 頁);復於

102 年8 月7 日偵訊時具結後證稱:約是101 年10月10日左右參與詐騙集團,負責網路維護,有去愛錸旅館,甲地○聯絡好陳吉慶後,陳吉慶就帶我、S○○及郭京儒一起去的,當場陳吉慶就問未○○說為何要騙甲地○說錢被A 走,未○○就說沒有,想要解釋,但還沒解釋就被打了,我、陳吉慶都有出手,S○○及郭哥都沒有出手,當時有要求w○○及未○○要負責,我印象中好像是要求未○○負責150 萬元,w○○負責20萬元,在逃亡期間有跟甲地○聯絡,我本來要去大陸找甲地○,我想他應該不會回國等語(見偵字第14151 號卷二第130 至134 頁);於本院前案102 年8 月12日訊問時稱:

未○○是我國中同學,後面一起做詐欺集團,他做控台即大陸那邊打電話來通知他哪個帳號裡面有多少錢,他就會直接跟車手聯絡,車手頭有兩位,原本是S○○,後來改由陳吉慶擔任車手頭,w○○是我國中的學長,他負責管帳,w○○拿到錢後就暫時保管,z○○是我進入集團裡面才認識的,他在集團裡面負責打雜,跑上跑下。郭京儒是因為未○○跟w○○及莊智偉有私吞詐騙所得的款項大約200 萬左右,為了要追回款項,所以甲地○透過陳吉慶找郭京儒出面來幫忙,我是因為一直跟在陳吉慶身邊,才知道郭京儒,甲地○是詐欺集團的首腦,他現在應該在大陸,我擔任網路維護,跟預備控台,就是他們用skype 跟大陸那邊聯絡有問題時由我負責處理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275 號卷第10至11頁背面);於本院前案102 年10月15日審理時證稱:我從101年10月10日參與以甲地○為首的詐騙集團,我負責的部分是網路維護,跟後備控台,未○○於101 年11月12日侵吞款項之前都是由未○○拿錢給我,未○○就直接跟我說甲地○說要給我多少,錢的來源就是車手領回來尚未匯到大陸的部分,在未○○101 年11月12日侵吞款項之前,車手領回的款項都是由未○○在處理,我有時候會陪同未○○去找車手頭S○○拿錢,拿完錢之後未○○會交給w○○,我知道錢會匯去大陸,但是透過何種管道我不清楚,101 年11月12日之後是由我載z○○去向陳吉慶拿款項,拿到款項我會交給z○○,z○○會把錢存到合作金庫銀行匯到大陸去,存款之後z○○會跟甲地○聯絡,101 年11月12日早上我接到甲地○電話說未○○跟w○○在S○○家被人押走,叫我去找陳吉慶幫忙.. . 後來甲地○跟我聯絡,甲地○說他會叫z○○來幫忙拿向未○○、w○○拿到的錢,z○○來了之後我就把錢交給他,z○○有先保管錢,之後把錢匯給甲地○等語(見本院前案卷一第101 至103 頁);於103 年1 月10日本院前案準備程序之證述大致同前(見本院前案卷二第89至95頁),則證人Z○○與被告甲地○並無任何恩怨仇隙,證人Z○○就上述如何參與甲地○為首的詐欺集團,參與的動機、期間、跟甲地○聯絡的方式、參與所負責的工作、詐騙集團成員為哪些人、詐騙款項透過何人轉帳給人在大陸的甲地○等事宜,前後均屬一致,是堪認證人Z○○於上開警詢、偵訊及本院前案訊問時之證述內容,當非虛情。雖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改稱:我不認識甲地○,只有跟w○○一起去大陸東莞遊玩的時候喝酒見過一次,之前未○○都是跟「元哥」聯繫,就是詐騙的事宜,我是負責電話、網路的維護,網路不穩定時要更換,因為我們有使用電腦,使用電腦就是上網用SKYPE 聯絡大陸,我沒有領錢,我只有做維護而已,有時候去買便當、跑腿這樣。是未○○指示我擔任維護、跑腿角色,未○○一週會給我三、伍仟元,電腦設備是未○○提供的。我在102年6 月22日第一次警詢筆錄中證稱,因為我都是跟未○○領錢,所以老闆是未○○說法正確,就我知道,甲地○與詐欺集團就是沒有關連。甲地○完全沒有跟我聯繫,在102 年7 月23日警訊筆錄改口稱甲地○是詐欺集團老闆是因為當時在收押、禁見時我們裡面的,同案被告陳吉慶有請禁見房雜役傳紙條給我,說老闆是甲地○,希望我們的供詞能相同,看能不能提早交保,在外才能打這場官司。紙條中有告知要講出甲地○是老闆的犯罪細節,紙條現在不在了,當時收到就馬上銷燬了,在收到該紙條之後,一直到案子被判決確定為止,開始供稱甲地○是該詐欺集團的主嫌,但實際上甲地○到底有無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我不知道。在警訊的過程中,有來自警方的壓力要求指認甲地○為該詐欺集團的主嫌,在第一次就有警察跟我講。我不知道為何陳吉慶要傳紙條跟我說請我改以甲地○為犯罪集團的主嫌,只有跟我說希望大家口供一致,當時因為甲地○是通緝犯,沒有差這一條案子,我在詐欺集團工作的過程當中沒有受到甲地○指示作任何事。(紙條的大小,經測量長度:12公分、寬度:8 公分)。內容是叫我指認主嫌還有陳吉慶的供詞,希望我們的供詞一致。不記得有多少字或句數了,但寫的蠻密麻的。就我後續指控甲地○為主嫌之內容,是依據紙條上的指示。在101 年11月12日有在中壢愛錸汽車旅館,是陳吉慶帶我去處理未○○、S○○挪用詐欺集團公款的事情。我沒有找z○○去,但最後他有來,他是坐計程車來的。先前103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時,有提到該次是甲地○聯絡我叫我陳吉慶幫忙,我有這樣講,因為那時候要開庭之前在候審室陳吉慶叫我這樣講,沒有其他人,那時候收押期間陳吉慶有陸續傳紙條給我,不止我方才說的那一次,跟陳吉慶當時都是收押禁見,我不知道為何陳吉慶有辦法在我收押禁見期間傳紙條給我云云(見本院卷三63頁背面至66頁),依證人Z○○於本院前案卷證資料,其於102 年6 月22日第一、二次警詢、同日偵訊具結後及同日本院訊問庭均未供述被告甲地○為本件詐騙車手集團之首腦,已如前述,則其所稱:在警訊的過程中,有來自警方的壓力要求指認甲地○為該詐欺集團的主嫌,在第一次就有警察跟我講云云,即與其之前陳述有違,復可認其後來指認甲地○為該詐欺集團的主嫌一事,即非因為來自警方之壓力而為之證述。雖依證人Z○○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其後來於102 年7 月3 日、102 年7 月23日警訊中,卻分別稱認識甲地○,是加入詐欺集團時經未○○介紹認識,及甲地○(原名羅友劭)就是車手詐欺集團的老闆,嗣後偵查及審理中亦為相同之供證,係因為同受羈押禁見之陳吉慶(改名o○○)傳來紙條串證所致乙節,o○○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有此情事,亦否認有傳紙條要Z○○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甲地○及叫他指認甲地○是詐騙集團主嫌之情,o○○稱:我有跟他講請他照實講,因為我都已經承認了,看可不可以交保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6 頁背面、第11

9 頁背面至120 頁),且證人Z○○與o○○當時既均同遭羈押禁見,如何得以用紙條傳遞訊息、如何得以詳細告知供述詐騙集團內情及指認甲地○為犯罪集團主嫌之情,顯乏所據,且與常理不符。況證人Z○○在之前自己案件中,迭於10

2 年7 月3 日起之警、偵、審中均指稱被告甲地○為詐騙集團之首腦,並具結以擔保所言實在,則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稱:陳吉慶在禁見房有傳紙條指示其主嫌要講甲地○,有提及這樣可以提早交保云云,然其後來並未因此獲得交保,亦遭重判,其亦未在後來地檢署偵訊或法院表示其陳述係經陳吉慶指示所為,且其所言均不實在之情,甚至迄執行至今已有多年均未曾提及此事,而迄本院審理始翻異前詞,則證人Z○○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明顯與其前揭警詢、偵訊及本院前案審理時證述內容歧異,依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亦有前述顯與常理不符之處,且證人o○○亦否認有傳紙條之事,故其審理時證述陳吉慶有傳紙條跟其說請其改以甲地○為犯罪集團的主嫌乙情,顯係迴護甲地○之詞,顯非實情,核無可取。

⒏證人即共犯w○○於其案件之102 年7 月26日警詢時稱:我

於101 年7 、8 月經未○○介紹我幫集團從事匯款的工作,成員有未○○(機房的控台人員)、z○○(幫忙匯款給C○○)、Z○○(我不知道他擔任什麼角色)、陳吉慶(他會拿錢給我,我不知道他是什麼角色)、S○○(車手頭),我確實是該詐騙集團的帳房,他們都會將所提領的詐騙贓款交給我,我拿到詐騙款項後會拿去匯款,將錢匯給地下匯兌業者C○○,都去平鎮的第一銀行平鎮分行匯款,以現金匯款,大約都是20萬至30萬元,以匯款單不寫匯款人,因為超過50萬才要寫匯款人,約有15次以上,我每個禮拜大約獲利1 千多到2 千元,總獲利未超過2 萬,指認編號2 (甲地○)是詐欺集團的老闆等語(見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84至86頁,指認甲地○照片在第87頁);於102 年7 月31日偵訊具結後證稱:在集團負責轉帳,是在101 年7 、8 、9 月開始做,約做到未○○出事被陳吉慶他們打後我就沒有做了,我是對未○○的,我只知道未○○是車手頭及控台,z○○、Z○○我都不知道做什麼。我錢是匯給C○○,是未○○叫我會給C○○的,我沒有跟他聯絡過,陳吉慶偶爾會拿詐騙贓款給我,我獲利是未○○給我,一個禮拜給我1000到2000元等語(見偵字第13744 號卷二第253 至256 頁);於本院前案103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時稱:我只有負責匯錢,錢是未○○交給我的,我就把未○○交給我的錢匯到C○○帳戶,但是我不會跟C○○聯絡等語(見本院前案卷二第66至70頁);於本院前案104 年4 月23日審理時證稱:我承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至51之犯罪事實,但是對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1、32部分,我不知道車手李○傑是少年等語(見本院前案卷六第77頁),則證人w○○就其如何參與甲地○為首的詐欺集團,參與的動機、期間、參與所負責的工作、其所知悉詐騙集團成員為哪些人、詐騙款項如何匯款給C○○等事宜之證述於其案件審理過程中證述明確,其於警詢時亦明確指認甲地○為詐騙集團之首腦之情。雖證人w○○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詐欺集團案件擔任管帳,錢是未○○交給我,也是我交給未○○,我只有針對未○○而已,他只有放錢在我這裡,如果他要錢我再拿給他。未○○在詐欺集團中算是我的老闆。在庭被告甲地○跟我現在正在執行詐欺集團沒有任何關連。就我所知,甲地○跟詐欺集團的同案被告他們沒有關係,甲地○也沒有指示其他人。因為當時我到警局作筆錄,那個警察拿未○○的卷宗給我看,叫我就照著未○○的筆錄講,要我說老闆是甲地○。在102 年6 月19日偵訊完畢之後交保,交保後來開庭前,在法庭外面未○○、慶哥(陳吉慶)跟我講就是把老闆咬說是甲地○,並說因為甲地○現在已經跑路了,把事情都丟給甲地○,要我說甲地○是老闆,實際上甲地○在我參與詐欺集團的期間沒有對我或所知的其他人有任何關於詐欺犯罪的分工、命令或指示,有幫未○○匯款,未○○會發簡訊給我,叫我去匯給誰,我就把身上的錢按照數目匯款過去,甲地○沒有要求我把這些詐欺集團的錢匯給任何人,我有照未○○、陳吉慶要求在後續偵查、審理過程中指認甲地○為集團首腦,我有在大陸見過甲地○,我是跟未○○、z○○、Z○○一起去,我是久沒看到他,就是去遊玩,當下沒有講到詐騙的事情,加入詐騙集團是見到甲地○之後,加入詐騙集團與見到甲地○沒有關係云云(見本院卷三第70至73頁),則證人w○○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明顯與其前揭警詢時證述內容歧異,且證人o○○對於證人w○○上前所述,即在前案審理過程中o○○有要其把事情都丟給甲地○,要其在後續偵查、審理過程中指認甲地○為集團首腦等情堅決否認,證稱:我只有叫他們據實回答,看能不能偵查中自白、減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0 頁至背面),況證人w○○於後續偵、審過程中完全未曾再指訴過甲地○為詐騙集團首腦一節(詳同上其前案筆錄),可知證人w○○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明顯偏袒、迴護被告甲地○,其於本院審理之證述殊難信實。

⒐至證人j○○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不認識也沒有見過甲地○,

(問:你在前案中的警詢筆錄中你曾經提過未○○有跟你講詐欺集團的首腦是甲地○,實際上有這件事嗎?)我忘記了,已經事隔五年多了。(問:在你參與整個集團過程中,有無自稱甲地○的人跟你聯絡嗎?)沒有。(問:有無自稱甲地○的人交付提款卡給你或去向你收取你提款之後的款項?)沒有。(問:你知道把錢交給未○○之後錢的流向嗎?)不知道。(問:你在102 年6 月26日偵訊時及102 年7 月3 日警詢時均有提及你有聽過甲地○是集團老闆,當時警詢及偵訊時所述是否實在?)太久了,我真的忘記了,至於我所述是否實在,因為時間太久了,我也忘記了,那時候我才剛被抓,有在吃藥(吸毒),精神都不太正常,我對於當時警詢陳述沒什麼印象了,未○○等人沒有講最上層是誰,我沒有去大陸,我只認識未○○、z○○,其他人我都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1 至113 頁),是證人j○○於本院審理時並未證述被告甲地○是詐欺集團的首腦,惟依其當時擔任車手,又未與未○○等人至大陸與當時人在大陸之詐騙集團負責人見面,故無法直接指證該詐騙集團之負責人,尚屬合理,是雖證人j○○於本院審理時並未證述甲地○即係詐騙集團之負責人,惟此尚不得做為有利甲地○之證據。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90年度台上字第32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地○透過電話與共犯未○○、z○○、Z○○、w○○等人聯絡,且共犯未○○等人依被告甲地○之指示,依犯罪事實欄一之分工方式,由S○○、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o○○、j○○、邱丞君、葉芮菲等人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之工作,雖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Z○○、w○○、S○○、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o○○、j○○、邱丞君、葉芮菲未必與集團成員碰面、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工作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且細觀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態樣,負責撥打電話行騙之詐欺集團成員除了詐騙被害人匯款,就附表一編號5 、7 、12、15、26、28、35、49、52、53、56部分亦有詐騙被害人購買智冠遊戲點數,就附表一編號45部分亦有詐騙被害人提供存摺及金融卡,均係詐騙集團常見之詐欺取財手段,並未逾越詐欺集團共犯間犯意聯絡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Z○○、w○○、S○○、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o○○、j○○、葉芮菲、邱丞君等人自應就各自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與詐欺集團成員就該次犯行全部犯罪之結果共同負責。

㈣另就附表一編號25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證人t○○於警詢

中證稱:伊於101 年10月8 日晚間接獲詐欺集團電話,因為伊知道對方是詐欺集團,想讓詐欺集團帳戶被凍結,所以伊還是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之後對方問伊交易時間,伊也故意告知對方是當日晚間9 時2 分,事實上的交易時間是當日晚間8 時59分等語(見偵字第16

615 號卷五第95頁反面),且證人t○○隨即報案,並於同日晚間9 時40分製作警詢筆錄等情,亦有前開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字第16

615 號卷五第95至96、99、94頁),則詐欺集團成員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被害人查覺有異而虛假匯款10元,但被害人既未陷於錯誤,詐欺集團此次詐欺取財犯行未能得逞,是被告甲地○此次犯行核屬未遂,亦併指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甲地○與未○○、z○○、Z○○、w○○、

S○○、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o○○、j○○、邱丞君、葉芮菲等人共犯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甲地○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新增訂刑法第33

9 條之4 則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觀其立法意旨,係為遏止詐欺取財犯行而提高罰金之數額,並針對詐欺取財罪之部分犯罪類型加重處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論處。另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3 條於106 年4 月21日經修正施行,將刑法第339 條之4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列為犯罪組織,惟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上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既尚未修正施行,本案自不適用上揭修正後條文,併予敘明。

㈡核被告甲地○就詐取附表一編號1 至24、26至100 被害人財物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5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被告甲地○與共犯未○○、S○○就附表一編號1 至2 之犯行

,被告甲地○與共犯未○○、w○○、S○○、陳冠瑋就附表一編號3 至22之犯行,被告甲地○與共犯未○○、w○○、S○○、陳功堯就附表一編號23至24之犯行,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w○○、S○○、陳功堯就附表一編號25至28之犯行,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Z○○、w○○、S○○、陳冠瑋就附表一編號29至30之犯行,分別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w○○、S○○、陳功堯就附表一編號31至32之犯行,分別與少年李○傑及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w○○、S○○、陳功舜、曾偉綸就附表一編號33至38之犯行,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w○○就附表一編號39至40之犯行,分別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w○○、陳威榤就附表一編號41至44之犯行,與陳威榤及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w○○、S○○、陳功堯就附表一編號45之犯行,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w○○、葉芮菲就附表一編號46至47之犯行,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w○○、o○○、j○○、邱丞君就附表一編號48至51之犯行,被告甲地○與共犯z○○、Z○○、o○○、j○○就附表一編號52至100 之犯行,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甲地○就詐欺附表一編號1 至100 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均

係於不同時、地先後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100 年11月30

日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第70條移列為第112 條)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係以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但不以行為人明知有其年齡要件為必要,其若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有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查少年李○傑為00年0 月生,為本案附表一編號31至32犯行時尚未滿16歲,本院參酌本件犯罪集團組織、分工細緻,參與之被告各司其職,負責集團中一部之工作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詐騙行為時被告甲地○在大陸以電話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且證人未○○、S○○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甲地○對於有找少年車手李○傑犯案一節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至18頁、第23頁至背面),卷內既無事證顯示於少年李○傑參與之時間內,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之成年被告即被告甲地○對李○傑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乙情有所認識,爰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又被告甲地○與共犯未○○、z○○、w○○、S○○、陳功

堯就附表一編號25所犯詐欺取財未遂之行為,雖已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惟被害人並未受騙,其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地○正值青壯,不思正

當營生,竟與大陸地區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以甲地○為首之詐騙集團,由被告擔任為詐欺集團負責人,負責統籌指揮集團成員,以提領詐騙款項、匯出詐騙所得,獲取不法報酬,造成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財產損害,嚴重損害民眾對網路交易秩序的信心,並造成民眾對金融機構的不信任,影響社會安定秩序,人與人之間基本信賴感亦蕩然無存,惡性非輕,兼衡以被告甲地○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被告在詐欺集團內係基於首腦地位,指揮其他共犯共同犯案、其參與程度甚深,及犯罪所得利益頗豐,且均未實際賠償被害人等情,及被告參與犯行之動機、目的、程度、素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 章之1 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固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揆諸上開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㈡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過去採共犯連帶說,業於104 年8 月11日之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參照)。經查,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4,220,017 元,係由共犯未○○、z○○匯款給C○○,透過C○○轉匯至被告甲地○所指定大陸地區帳戶,故此部分為被告甲地○與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共同之犯罪所得,且因被告甲地○否認犯行,無從確切得悉其實際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其個人之犯罪所得,故應與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沒收。從而,被告甲地○與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因本件犯罪而獲有如附表二之上開不法利得,自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已在本院前案判決中均為沒收之宣告,故本案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職權告發部分:證人z○○、Z○○於本院107 年2 月26日審理時以證人之身份具結作證,證人z○○證述內容顯與其於102 年7 月15日偵訊、102 年9 月24日偵訊、103 年12月18日其案件審理時以證人之身份具結作證之內容,就有關甲地○為詐欺集團首腦之案情重要關係事項歧異甚鉅;證人Z○○證述內容顯與其於102 年8 月7 日偵訊、102 年9 月24日偵訊、102 年10月15日本院前案訊問時以證人之身份具結作證之內容,就有關甲地○為詐欺集團首腦之案情重要關係事項歧異甚鉅,其等涉嫌偽證部分,由本院依職權告發,移送檢察官依法偵辦。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K○○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蔚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詐騙方式 │匯入人頭帳戶之 │證據出處 │行為人│主文 ││ │ │ │ │戶名 │ │ │ ││ │ │匯款金額 │ │ │ │ │ ││ │ │(新臺幣) │ │銀行別 │ │ │ ││ │ │ │ │ │ │ │ ││ │ │匯款銀行 │ │帳號 │ │ │ │├──┼────┼───────┼────────┼───────────┼─────────┼───┼──────────┤│1 │b○○ │101 年6 月9 日│被害人於101 年6 │林崇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0 分 │月9 日晚間6 時42│中華郵政總局杭南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奇摩│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12 至113 頁│忠、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網站員工電話,佯│ │ )。 │智瑋)│仟元折算壹日。 ││ │ │13,989元 │稱扣款有問題云云│ │2.交易明細表(偵字│(弧符│ ││ │ │ │,而陷於錯誤,遂│ │ 第11615 號卷六第│內共犯│ ││ │ │枋寮地區農會 │依指示至屏東縣枋│ │ 68、114 頁) │部分均│ ││ │ │0000000000000○○○鄉○○路郵局內│ │3.帳戶個資檢視(偵│已另案│ ││ │ │50 │操作提款機,於左│ │ 字第16615 號卷六│判決確│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第115 頁) │定或不│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在本案│ ││ │ │ │人頭帳戶內。 │ │ 枋寮分局枋寮派出│審判範│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圍,下│ ││ │ │ │詐騙門號 │ │ 案三聯單(偵字第│同) │ ││ │ │ │+000000000 │ │ 16615 號卷六第11│ │ ││ │ │ │+000000000 │ │ 6 頁)。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111 頁)。 │ │ │├──┼────┼───────┼────────┼───────────┼─────────┼───┼──────────┤│2 │M○○ │101 年6 月10日│被害人於101 年6 │徐福江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3 時32分 │月10日下午2 時50│中華郵政板橋中正路郵局│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18 至119 頁│忠、莊│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2,320元 │購物廠商電話,佯│ │ )。 │智瑋)│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因先前購物至超│ │2.交易明細表(偵字│ │ ││ │ │玉山銀行 │商領貨時刷錯條碼│ │ 第11615 號卷六第│ │ ││ │ │0000000000000 │,並要求提供名下│ │ 120 頁)。 │ │ ││ │ │ │任一銀行電話,將│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由該銀行與其聯絡│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云云,隨後接獲自│ │ 第121 頁)。 │ │ ││ │ │ │稱玉山銀行客服人│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員電話要求操作提│ │ 豐原分局大雅分駐│ │ ││ │ │ │款機云云,而陷於│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錯誤,遂依指示至│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臺中市大雅區民興│ │ 16615 號卷六第12│ │ ││ │ │ │街玉山銀行內操作│ │ 2 頁)。 │ │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帳戶內。 │ │ 第117 頁)。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3 │R○○ │101 年8 月16日│被害人於101 年8 │鄒美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6 時33分 │月16日下午5 時40│永豐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24 至125 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7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因內部人員將│ │2.交易明細表(偵字│S○○│ ││ │ │臺灣銀行 │上次消費多刷1 次│ │ 第16615 號卷六第│、陳冠│ ││ │ │000000000000 │,而需與中國信託│ │ 126 頁)。 │瑋) │ ││ │ ├───────┤銀行取消此筆交易├───────────┤3.被害人之存摺內頁│ │ ││ │ │101 年8 月16日│云云,隨即接獲自│鄒美文 │ 影本(偵字第1661│ │ ││ │ │下午7 時9 分 │稱中國信託銀行客│中華郵政土城郵局 │ 5 號卷六第127 頁│ │ ││ │ │ │服人員電話要求操│000-00000000000000 │ )。 │ │ ││ │ │66,770元 │作提款機關閉金融│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卡內個人資料云云│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臺灣銀行 │,又佯稱可轉回先│ │ 第128 頁)。 │ │ ││ │ │000000000000 │前所匯出之款項云│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云,而陷於錯誤,│ │ 第四分局黎明派出│ │ ││ │ │ │遂依指示先後至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中市○○路郵局內│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操作提款機及在家│ │ 16615 號卷六第12│ │ ││ │ │ │操作網路銀行,分│ │ 9 頁)。 │ │ ││ │ │ │別於左列匯款時間│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六第123 頁)。│ │ ││ │ │ │ │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8 月16日│ │ ││ │ │ │詐騙門號 │ │ 晚間7 時18分(偵│ │ ││ │ │ │+00-00000000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63 頁上方)。 │ │ ││ │ │ │ │ │ │ │ │├──┼────┼───────┼────────┼───────────┼─────────┼───┼──────────┤│4 │癸○○ │101 年8 月16日│被害人於101 年8 │鄒美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25分 │月16日下午6 時29│中華郵政土城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31 至132 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因會計部誤刷│ │2.交易明細表(偵字│S○○│ ││ │ │中華郵政 │,設定為分期付款│ │ 第16615 號卷六第│、陳冠│ ││ │ │ │云云,隨後接獲自│ │ 133頁)。 │瑋) │ ││ │ │ │稱澳盛銀行客服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員「林專員」電話│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佯稱為取消「代│ │ 第134頁)。 │ │ ││ │ ├───────┤收代付」之線上購├───────────┤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101 年8 月16日│物分期付款,須經│ │ 文山一局復興派出│ │ ││ │ │晚間7 時41分 │買賣雙方確認,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因涉及郵局服務,│000-00000000000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29,989元 │須至郵局提款機以│ │ 16615 號卷六第13│ │ ││ │ │ │郵局晶片提款卡確│ │ 5 頁)。 │ │ ││ │ │兆豐銀行 │認身分云云,又佯│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稱因被害人郵局提│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款卡遭凍結,須使│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用其他銀行金融卡│ │ 卷六第130 頁)。│ │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6.陳冠瑋持左列鄒美│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文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分別於左列匯款時│ │ 16615 號卷六第63│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頁上方)。 │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 │ │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 │ │ │ │ │├──┼────┼───────┼────────┼───────────┼─────────┼───┼──────────┤│5 │v○○ │101 年8 月24日│被害人於101 年8 │李宛容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10時19分 │月24日晚間8 時56│中華郵政高松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分接獲自稱lativ │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37 至138 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0,000元 │員工電話,佯稱因│ │ )。 │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作業程序問題,將│ │2.存款明細查詢結果│S○○│ ││ │ │華南銀行 │付款方式變為12期│ │ (偵字第16615 號│、陳冠│ ││ │ │000000000000 │分期付款,每月會│ │ 卷六第139 頁)。│瑋) │ ││ │ │ │定期扣款,需被害│ │3.存摺內頁影本(偵│ │ ││ │ ├───────┤人操作提款機凍結├───────────┤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101年8月24日 │帳戶,以防金錢轉│邦洋工程有限公司 │ 第139 頁反面)。│ │ ││ │ │ │出云云,而陷於錯│聯邦商業銀行汐止分行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28,205元 │誤,遂依指示操作│000-000000000000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網路ATM ,分別於│ │ 第140 頁)。 │ │ ││ │ │中華郵政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5.購買智冠My Card │ │ ││ │ │00000000000000│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 ├───────┤列人頭帳戶內;再│ │ 第16615 號卷六第│ │ ││ │ │101 年8 月25日│依對方要求至統一│ │ 141 頁正反面)。│ │ ││ │ │凌晨0 時9 分 │超商於左列時間購│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買左列金額之智冠│ │ 文山二分局萬盛派│ │ ││ │ │100,000元 │My Card 遊戲點數│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並在電話中告知│ │ 報案三聯單(偵字│ │ ││ │ │華南銀行 │序號及密碼;又在│ │ 第16615 號卷六第│ │ ││ │ │000000000000 │統一超商操作自動│ │ 142 頁)。 │ │ ││ │ ├───────┤櫃員機,於左列匯├───────────┤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購買智冠My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智冠My Card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Card遊戲點數)│款金額至右列人頭│統一超商大坪林門市 │ (偵字第16615 號│ │ ││ │ │101 年8 月25日│帳戶內。 │ │ 卷六第136 頁)。│ │ ││ │ │下午4 時22至24│ │ │8.陳冠瑋持左列李宛│ │ ││ │ │分 │詐騙門號 │ │ 容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0000000000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3,000 元1 張 │+0000000000 │ │ 16615 號卷六第64│ │ ││ │ │5,000 元9 張 │+0000000000 │ │ 頁下方)。 │ │ ││ │ │共48,000元 │+000000000 │ │ │ │ ││ │ ├───────┤ ├───────────┤ │ │ ││ │ │101 年8 月25日│ │邱繼聖 │ │ │ ││ │ │下午4 時33分 │ │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29,985元 │ │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6 │r○○ │101 年8 月25日│被害人於101 年8 │李宛容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3 時7 分 │月25日下午2 時24│中華郵政高松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一番│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44 至145 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3元 │購網路賣家員工電│ │ )。 │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話,佯稱因被害人│ │2.交易明細表(偵字│S○○│ ││ │ │臺北富邦銀行 │先前購物時誤簽宅│ │ 第16615 號卷六第│、陳冠│ ││ │ │000000000000 │配單據,將導致銀│ │ 146 頁)。 │瑋) │ ││ │ │ │行每月定期扣款,│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將由銀行人員與其│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聯絡云云,隨後接│ │ 第147 頁)。 │ │ ││ │ │ │獲自稱富邦銀行客│ │4.新竹市政府警察局│ │ ││ │ │ │服人員電話要求操│ │ 第一分局樹林頭派│ │ ││ │ │ │作提款機取消轉帳│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功能云云,而陷於│ │ 報案三聯單(偵字│ │ ││ │ │ │錯誤,遂依指示至│ │ 第16615 號卷六第│ │ ││ │ │ │新竹市○○路臺北│ │ 148 頁)。 │ │ ││ │ │ │富邦銀行操作提款│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卷六第143 頁)。│ │ ││ │ │ │內。 │ │6.陳冠瑋持左列李宛│ │ ││ │ │ │ │ │ 容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詐騙門號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00000000000 │ │ 16615 號卷六第64│ │ ││ │ │ │+00000000000 │ │ 頁下方)。 │ │ │├──┼────┼───────┼────────┼───────────┼─────────┼───┼──────────┤│7 │甲亥○○ │101 年8 月25日│被害人於101 年8 │李宛容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3 時32分 │月25日下午2 時15│中華郵政高松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50 至151 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3元 │ME網站人員電話,│ │ )。 │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其在超商取貨│ │2.交易明細表(偵字│S○○│ ││ │ │台新銀行 │誤簽單據,將導致│ │ 第16615 號卷六第│、陳冠│ ││ │ │00000000000000│銀行每月定期扣款│ │ 152 頁)。 │瑋) │ ││ │ │04 │云云,而陷於錯誤│ │3.購買智冠My Card │ │ ││ │ ├───────┤,遂依指示至桃園├───────────┤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 │(購買智冠My │縣中壢市○○路之│智冠My Card │ 第16615 號卷六第│ │ ││ │ │Card遊戲點數)│郵局操作提款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永福店│ 154 至156 頁)。│ │ ││ │ │101 年8 月25日│,於左列匯款時間│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下午3 時45分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第153 頁)。 │ │ ││ │ │2,000 元6 張 │;復依對方指示,│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共12,000元 │至全家便利商店於│ │ 中壢分局自強派出│ │ ││ │ │ │左列時間購買左列│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金額之My Card 遊│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戲點數,並在電話│ │ 16615 號卷六第15│ │ ││ │ │ │中告知序號及密碼│ │ 7 頁)。 │ │ ││ │ │ │。 │ │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付款使用│ │ ││ │ │ │詐騙門號 │ │ 證明(顧客聯)共│ │ ││ │ │ │+00000000000 │ │ 6張(偵字第16615│ │ ││ │ │ │+00000000000 │ │ 號卷六第154 至15│ │ ││ │ │ │ │ │ 6 頁背面)。 │ │ ││ │ │ │ │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卷六第149 頁)。│ │ ││ │ │ │ │ │8.陳冠瑋持左列李宛│ │ ││ │ │ │ │ │ 容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 │ │ 16615 號卷六第64│ │ ││ │ │ │ │ │ 頁下方)。 │ │ ││ │ │ │ │ │ │ │ │├──┼────┼───────┼────────┼───────────┼─────────┼───┼──────────┤│8 │壬○○ │101 年8 月26日│被害人於101 年8 │李秀美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5 時32分 │月26日下午4 時5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59 至160 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4元 │賣家員工電話,佯│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因先前網路購物│ │ 第16615 號卷六第│S○○│ ││ │ │中華郵政 │時人員操作錯誤,│ │ 161 、162 頁)。│、陳冠│ ││ │ │00000000000000│導致扣款有異,並│ │3.被害人及許蕙子之│瑋) │ ││ │ ├───────┤要求提供常用銀行│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 ││ │ │101 年8 月26日│客服電話云云,隨│ │ 影本(偵字第1661│ │ ││ │ │下午5 時35分 │後接獲自稱合作金│ │ 5 號卷六第161 頁│ │ ││ │ │ │庫銀行客服人員要│ │ 背面、第162 背面│ │ ││ │ │15,018元 │求操作提款機云云│ │ 至164 頁)。 │ │ ││ │ │ │,而陷於錯誤,遂│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合作金庫銀行 │依指示至臺北市北│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0000000000000 │投榮總醫院內自行│ │ 第165 頁)。 │ │ ││ │ ├───────┤操作提款機,並請│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101 年8 月26日│友人許蕙子轉帳,│ │ 北投分局永明派出│ │ ││ │ │下午5 時51分 │分別於左列匯款時│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4,985元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16615 號卷六第16│ │ ││ │ │ │內。 │ │ 6 頁)。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0000000000000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0000000000 ├───────────┤ (偵字第16615 號│ │ ││ │ │101 年8 月26日│+0000000000 │李來和 │ 卷六第158 頁)。│ │ ││ │ │下午6 時25分 │0000000000 │中華郵政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片101 年8 月26日│ │ ││ │ │29,984元 │ │ │ 晚間6 時33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第64頁上方)。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9 │V○○○│101 年8 月30日│被害人於101 年8 │周淑美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1 時21分 │月31日下午1 時許│第一商銀臺南新化分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接獲自稱被害人姪│000-00000000000 │ 六第168 頁)。 │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0,000元 │女電話,佯稱因積│ │2.第一商業銀行取款│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欠債務需借款云云│ │ 憑條存根聯、臺灣│S○○│ ││ │ │臨櫃現金轉帳 │,而陷於錯誤,遂│ │ 銀行無摺存入憑條│、陳冠│ ││ │ ├───────┤依指示以臨櫃轉帳├───────────┤ 存根、臺灣中小企│瑋) │ ││ │ │101 年8 月30日│或存款之方式,於│鄭秀羚 │ 業銀行存款憑條(│ │ ││ │ │下午2 時35分 │左列時間轉帳或存│臺灣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 │ ││ │ │ │款左列金額至右列│000-000000000000 │ 六第169 至171 頁│ │ ││ │ │100,000元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臨櫃無摺存款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第172 頁)。 │ │ ││ │ │101 年8 月30日│ │鄭秀羚 │4.桃園縣政府中壢分│ │ ││ │ │下午2 時45分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局內壢派出所受理│ │ ││ │ │ │ │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100,000元 │ │ │ 單(偵字第16615 │ │ ││ │ │ │ │ │ 號卷六第173 頁)│ │ ││ │ │臨櫃無摺存款 │ │ │ 。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六第167 頁)。│ │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9 月1 日│ │ ││ │ │ │ │ │ 下午5 時37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65頁下方)。 │ │ │├──┼────┼───────┼────────┼───────────┼─────────┼───┼──────────┤│10 │甲戊○○ │101 年9 月1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鄭秀羚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5 時3 分 │月1 日下午3 時3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 │ 六第175 頁)。 │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9,987元 │賣家員工電話,佯│ │2.165 專線協請金融│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被害人網路交易│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S○○│ ││ │ │中華郵政 │時誤簽單據,將導│ │ 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冠│ ││ │ │00000000000000│致銀行連續扣款12│ │ 偵字第16615 號卷│瑋) │ ││ │ ├───────┤期云云,隨後接獲│ │ 六第176 頁)。 │ │ ││ │ │101 年9 月1 日│自稱郵局客服人員│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下午5 時25分 │電話要求被害人操│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作網路匯款云云,│ │ 第177 頁)。 │ │ ││ │ │6,822元 │而陷於錯誤,遂依│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指示操作網路匯款│ │ 中正二分局泉州街│ │ ││ │ │新光銀行 │,分別於左列匯款│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0000000000000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件報案三聯單(偵│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字第16615號卷六 │ │ ││ │ │101 年9 月1 日│戶內。 │ │ 第178 頁)。 │ │ ││ │ │下午5 時29分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3,530 元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0000000000 │ │ 卷六第174 頁)。│ │ ││ │ │渣打銀行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00000000000000│ │ │ 片101 年9 月1 日│ │ ││ │ │ │ │ │ 下午5 時37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65頁下方)。 │ │ ││ │ │ │ │ │ │ │ │├──┼────┼───────┼────────┼───────────┼─────────┼───┼──────────┤│11 │T○○ │101 年9 月1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鄭秀羚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5 時32分 │月1 日下午5 時3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蘇澳分│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銀行│行 │ 六第180 至181 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人員來電,佯稱因│000-00000000000 │ )。 │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其網路購物誤簽單│ │2.交易明細表(偵字│S○○│ ││ │ │ │據為分期付款,須│ │ 第16615 號卷六第│、陳冠│ ││ │ │ │以電腦整合系統以│ │ 182 頁)。 │瑋) │ ││ │ │ │停止扣款云云,而│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示至臺南市永康區│ │ 第183頁)。 │ │ ││ │ │ │中山路郵局內操作│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永康分局龍潭派出│ │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帳戶內。 │ │ 16615 號卷六第18│ │ ││ │ │ │ │ │ 4 頁)。 │ │ ││ │ │ │詐騙門號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0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六第179 頁)。│ │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9 月1 日│ │ ││ │ │ │ │ │ 下午5 時37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65頁下方)。 │ │ ││ │ │ │ │ │ │ │ ││ │ │ │ │ │ │ │ │├──┼────┼───────┼────────┼───────────┼─────────┼───┼──────────┤│12 │黃○○ │101 年9 月1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鄭秀羚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5 時24分 │月1 日下午5 時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蘇澳分│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行 │ 六第186 至187 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7元 │拍賣服務人員來電│000-00000000000 │ )。 │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其先前購物│ │2.存摺影本(偵字第│S○○│ ││ │ │中華郵政 │時服務人員刷錯條│ │ 16615 號卷六第18│、陳冠│ ││ │ │00000000000000│碼,誤分為12期扣│ │ 9 頁)。 │瑋) │ ││ │ │ │款,需被害人以金│ │3.購買智冠My Card │ │ ││ │ │ │融卡至提款機設定│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 │ │取消分期扣款云云│ │ 第16615 號卷六第│ │ ││ │ │ │,而陷於錯誤,遂│ │ 189 、191 頁正反│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面)。 │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第190 頁) │ │ ││ │ │ │;另依對方要求至│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統一超商於左列時│ │ 龜山分局大埔派出│ │ ││ │ │ │間購買左列金額之│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智冠My Card 遊戲│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點數,並在電話中├───────────┤ 16615 號卷六第19│ │ ││ │ │(購買智冠My │告知序號及密碼。│智冠My Card │ 2 頁)。 │ │ ││ │ │Card遊戲點數)│ │統一超商新長明門市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101 年9 月1 日│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晚間7 時10分至│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7 時12分在統一│ │ │ 卷六第185 頁)。│ │ ││ │ │超商 │ │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9 月1 日│ │ ││ │ │5,000 元10張 │ │ │ 下午5 時37分(偵│ │ ││ │ │共50,000元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65頁下方)。 │ │ │├──┼────┼───────┼────────┼───────────┼─────────┼───┼──────────┤│13 │y○○ │101 年9 月7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黃建智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月7 日晚間9 時許│第一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20,000元 │接獲自稱PCHOME網│000-00000000000 │ 七第2 頁)。 │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站員工,佯稱購物│ │2.交易明細表、現金│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萬泰銀行 │交易需取消云云,│ │ 卡明細對帳單(偵│S○○│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16615 號卷七│、陳冠│ ││ │ ├───────┤指示操作提款機於│ │ 第3 頁正反面)。│瑋) │ ││ │ │101 年9 月7 日│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3.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明細分類帳(本院│ │ ││ │ │10,000元 │列人頭帳戶內。 │ │ 訴字第854 號卷四│ │ ││ │ │ │ │ │ 第24至25頁)。 │ │ ││ │ │萬泰銀行 │ │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第4 頁)。 │ │ ││ │ │101 年9 月7 日│ │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土城分局頂埔派出│ │ ││ │ │20,000元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萬泰銀行 │ │ │ 16615 號卷七第5 │ │ ││ │ │ │ │ │ 頁)。 │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101 年9 月7 日│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10,000元 │ │ │ 卷七第1 頁)。 │ │ ││ │ │ │ │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萬泰銀行 │ │ │ 片101 年9 月9 日│ │ ││ │ │ │ │ │ 下午4 時29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101 年9 月8 日│ │ │ 第58頁上方)。 │ │ ││ │ │ │ │ │ │ │ ││ │ │29,980元 │ │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年9 月9 日│ │ │ │ │ ││ │ │下午4 時22分 │ │ │ │ │ ││ │ │ │ │ │ │ │ ││ │ │29,9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 │700-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101 年9 月9 日│ │ │ │ │ ││ │ │下午4 時24分 │ │ │ │ │ ││ │ │ │ │ │ │ │ ││ │ │29,9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 │ │ │ │ │ ││ │ │809-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4 │酉○○ │101 年9 月7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顏銘佐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6 時56分 │月7 日晚間6 時2 │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 │ 七第7 頁)。 │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0元 │ME網路商家電話,│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因作業疏失而│ │ 第16615 號卷七第│S○○│ ││ │ │安泰銀行 │誤設為分期付款,│ │ 8頁正反面)。 │、陳冠│ ││ │ │00000000000000│將有玉山銀行「林│ │3.第一商業銀行存款│瑋) │ ││ │ ├───────┤專員」與其聯絡云├───────────┤ 明細分類帳(本院│ │ ││ │ │101 年9 月9 日│云,隨後接獲自稱│黃建智 │ 訴字第854 號卷四│ │ ││ │ │下午5 時12分 │「林專員」來電,│第一商業銀行 │ 第24至25頁)。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000-00000000000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29,980元 │指示操作提款機,│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第9 頁)。 │ │ ││ │ │安泰銀行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00000000000000│右列人頭帳戶內,│ │ 信義分局吳興街派│ │ ││ │ ├───────┤或將現金以無卡存├───────────┤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101 年9 月9 日│款方式存入右列人│黃建智 │ 報案三聯單(偵字│ │ ││ │ │下午5 時43分 │頭帳戶內。 │臺灣土地銀行 │ 第16615 號卷七第│ │ ││ │ │ │ │000-000000000000 │ 10頁)。 │ │ ││ │ │30,000元 │詐騙門號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現金無卡存款 │+0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七第6 頁)。 │ │ ││ │ │101 年9 月9 日│ │ │7.陳冠瑋持左列黃建│ │ ││ │ │下午5 時47分 │ │ │ 智第一商業銀行提│ │ ││ │ │ │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29,000元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六第59頁上方)│ │ ││ │ │現金無卡存款 │ │ │ 。 │ │ ││ │ ├───────┤ │ │ │ │ ││ │ │101 年9 月9 日│ │ │ │ │ ││ │ │下午5 時48分 │ │ │ │ │ ││ │ │ │ │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 │ ││ │ │現金無卡存款 │ │ │ │ │ │├──┼────┼───────┼────────┼───────────┼─────────┼───┼──────────┤│15 │s○○ │101 年9 月9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楊婉婷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4 時18分 │月9 日接獲來電,│臺灣銀行永和分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對方佯稱因先前網│000-000000000000 │ 七第12至13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3,333元 │路購物之作業疏失│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致消費設為分期約│ │ 第16615 號卷七第│S○○│ ││ │ │第一商業銀行 │定轉帳云云,而陷│ │ 15至16頁反面)。│、陳冠│ ││ │ │00000000000 │於錯誤,遂依指示│ │3.購買智冠My Card │瑋) │ ││ │ ├───────┤至屏東縣潮州鎮延│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 │101 年9 月9 日│平路統一超商內操│ │ 第16615 號卷七第│ │ ││ │ │下午4 時23分 │作提款機,於左列│ │ 17頁正反面)。 │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29,989元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頭帳戶內;再依對│ │ 第14頁)。 │ │ ││ │ │臺灣土地銀行 │方指示至統一超商│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000000000000 │於左列時間購買左│ │ 鳳山分局成功派出│ │ ││ │ ├───────┤列金額之智冠My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購買智冠My │Card遊戲點數,並│智冠My Card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Card遊戲點數)│在電話中告知序號│統一超商學源門市 │ 16615 號卷七第18│ │ ││ │ │101 年9 月9 日│及密碼;又操作網│ │ 頁)。 │ │ ││ │ │晚間7 時6 分至│路銀行,於左列匯│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7 時10分在統一│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超商學源門市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帳戶內。 │ │ 卷七第11頁)。 │ │ ││ │ │5,000 元12張 │ │ │7.陳冠瑋持左列林盈│ │ ││ │ │3,000 元1 張 │詐騙門號 │ │ 君台灣中小企業銀│ │ ││ │ │共6,3000元 │0000000000 │ │ 行提款卡提領款項│ │ ││ │ ├───────┤0000000000 ├───────────┤ 照片(偵字第1661│ │ ││ │ │101 年9 月9 日│ │黃建智 │ 5 號卷六第60頁下│ │ ││ │ │晚間8 時19分 │ │臺灣土地銀行 │ 方)。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3,702元 │ │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101 年9 月9 日│ │林盈君 │ │ │ ││ │ │晚間8 時44分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30,048元 │ │ │ │ │ ││ │ │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16 │甲癸○○ │101 年9 月9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林盈君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10時56分 │月9 日晚間接獲自│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稱海鮮達人來電,│000-00000000000 │ 七第20頁)。 │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6,923元 │佯稱帳務設定錯誤│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將導致定期扣款12│ │ 第16615 號卷七第│S○○│ ││ │ │華南銀行 │期,要求提供華南│ │ 21頁正反面)。 │、陳冠│ ││ │ │000000000000 │銀行客服專線電話│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 │ ││ │ │ │云云,隨後接獲自│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稱華南銀行「林專│ │ 第22頁)。 │ │ ││ │ │ │員」來電,佯稱確│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認是否向海鮮達人│ │ 北投分局石牌派出│ │ ││ │ │ │購買商品,並要求│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16615 號卷七第23│ │ ││ │ │ │指示至台北市北投│ │ 頁)。 │ │ ││ ○ ○ ○區○○○路台北富│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邦銀行操作提款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卷七第19頁)。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9 月9 日│ │ ││ │ │ │ │ │ 晚間11時00分(偵│ │ ││ │ │ │詐騙門號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0000000000 │ │ 第59頁下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丁○○ │101 年9 月10日│被害人於101 年9 │蔡安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24分 │月10日接獲自稱PC│三重永興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HOME工作人員,佯│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25頁)。 │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3元 │稱前購物時誤簽單│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據將導致重複扣款│ │ 第16615 號卷七第│S○○│ ││ │ │中華郵政 │云云,隨後接獲自│ │ 26頁)。 │、陳冠│ ││ │ │00000000000000│稱國泰世華銀行行│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 │ ││ │ │ │員電話要求操作提│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款機云云,而陷於│ │ 第27頁)。 │ │ ││ │ │ │錯誤,遂依指示至│ │4.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 ││ │ │ │彰化市○○○路郵│ │ 彰化分局民族路派│ │ ││ │ │ │局內操作提款機,│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報案三聯單(偵字│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第16615號卷七第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28 頁)。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七第24頁)。 │ │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9 月10日│ │ ││ │ │ │ │ │ 晚間9 時31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65頁上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庚○○ │101 年9 月10日│被害人於101 年9 │蔡安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20分 │月10日晚間8 時53│三重永興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G│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30頁)。 │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2,989元 │美人網批發商,佯│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操作人員操作錯│ │ 第16615 號卷七第│S○○│ ││ │ │遠東商業銀行 │誤,將其付款方式│ │ 31頁)。 │、陳冠│ ││ │ │00000000000000│改為12期扣款云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 │ ││ │ │ │,隨後接獲自稱遠│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東國際商業銀行人│ │ 第32頁)。 │ │ ││ │ │ │員電話要求操作提│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款機云云,而陷於│ │ 板橋分局後埔派出│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匯│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16615 號卷七第33│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頁)。 │ │ ││ │ │ │帳戶內。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詐騙門號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000000000 │ │ 卷七第29頁)。 │ │ ││ │ │ │+00000000000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9 月10日│ │ ││ │ │ │ │ │ 晚間9 時31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65頁上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玄○○ │101 年9 月10日│被害人於101 年9 │蔡安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22分 │月10日晚間6 時9 │三重永興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35頁)。 │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ME員工來電,佯稱│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先前網路購物重複│ │ 第16615 號卷七第│S○○│ ││ │ │中華郵政 │購買12次,因作業│ │ 36頁)。 │、陳冠│ ││ │ │00000000000000│人員疏忽,造成約│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 │ ││ │ │ │定轉帳分期扣款而│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需取消云云,隨後│ │ 第37頁)。 │ │ ││ │ │ │接獲自稱郵局人員│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陳先生」電話要│ │ 霧峰分局四德派出│ │ ││ │ │ │求操作提款機云云│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而陷於錯誤,遂│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16615 號卷七第38│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頁)。 │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卷七第34頁)。 │ │ ││ │ │ │詐騙門號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00-00000000 │ │ 片101 年9 月10日│ │ ││ │ │ │0000000000 │ │ 晚間9 時31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65頁上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Y○○ │101 年9 月10日│被害人於101 年9 │蔡安傑 │1.帳戶個資檢視(偵│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40分許│月10日晚間8 時30│三重永興郵局 │ 字第16615 號卷七│(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國民│000-00000000000000 │ 第40頁)。 │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3,123元 │服飾賣家來電,佯│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購物付款時,店│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S○○│ ││ │ │渣打銀行 │員錯簽收貨單致將│ │ (偵字第16615 號│、陳冠│ ││ │ │000000000000**│自動扣款12期云云│ │ 卷七第39頁)。 │瑋) │ ││ │ │** │,隨後接獲自稱銀│ │3.陳冠瑋持左列蔡安│ │ ││ │ │ │行人員電話要求操│ │ 傑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作提款機云云,而│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16615 號卷六第65│ │ ││ │ │ │示至新竹新豐三信│ │ 頁上方)。 │ │ ││ │ │ │銀行操作提款機,│ │ │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B○○ │101 年9 月17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黃宇鴻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41分 │月17日晚間7 時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自稱PCHOME網│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42至43頁反面│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5,678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 )。 │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其先前以信用卡付│ │2.交易明細表、存摺│S○○│ ││ │ │華泰銀行 │費時遭誤刷為12次│ │ 影本(偵字第1661│、陳冠│ ││ │ │0000000000000 │,須在晚間12時以│ │ 5 號卷七第44頁)│瑋) │ ││ │ │ │前取消設定,以免│ │ 。 │ │ ││ │ │ │持續扣款云云,隨│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後接獲自稱花旗銀│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行「林先生」來電│ │ 第45頁)。 │ │ ││ │ │ │,佯稱須依指示操│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作提款機云云,而│ │ 北投分局石牌派出│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16615 號卷七第46│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頁)。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詐騙門號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00-00000000 │ │ 卷七第41頁)。 │ │ ││ │ │ │ │ │6.陳冠瑋持左列黃宇│ │ ││ │ │ │ │ │ 鴻渣打銀行提款卡│ │ ││ │ │ │ │ │ 提領款項照片(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67頁下方)。 │ │ ││ │ │ │ │ │ │ │ │├──┼────┼───────┼────────┼───────────┼─────────┼───┼──────────┤│22 │W○○ │101 年9 月17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黃宇鴻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9 分 │月17日晚間7 時4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48至50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1,111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因作業員疏失│ │ 第16615 號卷七第│S○○│ ││ │ │臺北富邦銀行 │誤設為12期分期付│ │ 51頁 )。 │、陳冠│ ││ │ │000000000000 │款云云,隨後接獲│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 │ ││ │ │ │自稱臺北富邦服務│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人員來電,佯稱須│ │ 第53頁)。 │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云│ │ 淡水分局竹圍派出│ │ ││ │ │ │云,而陷於錯誤,│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16615 號卷七第52│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頁)。 │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詐騙門號 │ │ 卷七第47頁)。 │ │ ││ │ │ │00-00000000 │ │6.陳冠瑋持左列黃宇│ │ ││ │ │ │0000-000-000 │ │ 鴻渣打銀行提款卡│ │ ││ │ │ │ │ │ 提領款項照片(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67頁下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f○○ │101 年10月4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佘慶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48分 │月4 日接獲自稱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路賣家來電,佯稱│000-000000000000 │ 五第85至86頁)。│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123元 │網路購物匯款帳號│ │2.帳戶個資檢視(偵│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分期為12期,須取│ │ 字第16615 號卷五│S○○│ ││ │ │中華郵政 │消分期付款帳號云│ │ 第87頁)。 │、陳功│ ││ │ │ │云,隨後接獲自稱│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堯) │ ││ │ ├───────┤銀行行員「江惠硯│ │ 鹿港分局秀水分駐│ │ ││ │ │101 年10月4 日│」來電,佯稱須依│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晚間8 時5 分 │指示操作提款機云│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云,而陷於錯誤,│ │ 16615 號卷五第88│ │ ││ │ │13,999元 │,遂依指示操作提│ │ 頁)。 │ │ ││ │ │ │款機,分別於左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國泰世華銀行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頭帳戶內。 │ │ 卷五第84頁)。 │ │ ││ │ │ │ │ │5.陳功堯提領款項照│ │ ││ │ │ │詐騙門號 │ │ 片101 年10月4 日│ │ ││ │ │ │+00000000000 │ │ 晚間8 時9 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 │ │ 第45頁)。 │ │ │├──┼────┼───────┼────────┼───────────┼─────────┼───┼──────────┤│24 │甲○○ │101 年10月4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佘慶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34分 │月4 日晚間6 時4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接獲自稱PG網站│000-000000000000 │ 五第90頁)。 │忠、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人員來電,佯稱先│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仟元折算壹日。 ││ │ │ │前購物時勾選轉帳│ │ 第16615 號卷五第│S○○│ ││ │ │中國信託銀行 │選項,將再收取1 │ │ 91頁)。 │、陳功│ ││ │ │000000000000 │次購物金額云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堯) │ ││ │ │ │隨後接獲自稱中國│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信託銀行人員來電│ │ 第92頁)。 │ │ ││ │ │101 年10月4 日│,佯稱須依指示至│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晚間8 時1 分 │提款機取消轉帳功│ │ 大同分局建成派出│ │ ││ │ │ │能云云,而陷於錯│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9,012元 │誤,遂依指示操作│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提款機,分別於左│ │ 16615 號卷五第93│ │ ││ │ │第一商業銀行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頁)。 │ │ ││ │ │00000000000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人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詐騙門號 │ │ 卷五第89頁)。 │ │ ││ │ │ │+000000000000 │ │6.陳功堯提領款項照│ │ ││ │ │ │+0000000000 │ │ 片101 年10月4 日│ │ ││ │ │ │ │ │ 晚間8 時9 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 │ │ 第45頁)。 │ │ │├──┼────┼───────┼────────┼───────────┼─────────┼───┼──────────┤│25 │t○○ │101 年10月8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李幸祐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 │ │晚間8 時59分 │月8 接獲自稱網購│新營中山路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員工來電,佯稱須│000-00000000000000 │ 五第95至96頁)。│忠、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元 │依指示操作匯款云│ │2.交易明細表(偵字│彥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云,而陷於錯誤,│ │ 第16615 號卷五第│w○○│ ││ │ │永豐銀行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97頁)。 │、莊智│ ││ │ │00000000000000│機,於左列匯款時│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陳│ ││ │ │91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字第16615 號卷五│功堯)│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第98頁)。 │ │ ││ │ │ │內。 │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 │ ││ │ │ │詐騙門號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0000000000 │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00000000000 │ │ 16615 號卷五第99│ │ ││ │ │ │+000000000 │ │ 頁)。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 │ │ 第94頁)。 │ │ ││ │ │ │ │ │6.陳功堯持左列李幸│ │ ││ │ │ │ │ │ 祐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 │ │ 16615 號卷五第47│ │ ││ │ │ │ │ │ 頁)。 │ │ ││ │ │ │ │ │ │ │ │├──┼────┼───────┼────────┼───────────┼─────────┼───┼──────────┤│26 │申○○ │101 年10月8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李幸祐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12分 │月8 日晚間7 時31│新營中山路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G美│0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01 至103 頁│忠、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4元 │人網人員來電,佯│ │ )。 │彥傑、│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被害人變成批發│ │2.交易明細表(偵字│w○○│ ││ │ │ │商將每月扣款,而│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 ││ │ ├───────┤須依指示操作ATM │ │ 104 頁)。 │瑋、陳│ ││ │ │101 年10月8 日│停止扣款云云,而│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堯)│ ││ │ │晚間8 時14分 │陷於錯誤,遂依指│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示操作提款機,分│ │ 第105 頁)。 │ │ ││ │ │9,984元 │別於左列匯款時間│ │4.購買智冠My Card │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第16615 號卷五第│ │ ││ │ ├───────┤;再依對方要求至├───────────┤ 106 至108 頁)。│ │ ││ │ │(購買智冠My │統一超商於左列時│智冠My Card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Card遊戲點數)│間購買左列金額之│統一超商鑫重寧門市 │ 中正二局南昌路派│ │ ││ │ │101 年10月8 日│智冠MyCard遊戲點│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晚間8 時51分至│數,並在電話中告│ │ 報案三聯單(偵字│ │ ││ │ │8 時56分在統一│知序號及密碼。 │ │ 第16615 號卷五第│ │ ││ │ │超商鑫重寧門市│ │ │ 109 頁)。 │ │ ││ │ │ │詐騙門號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5,000 元10張 │+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1,000 元2 張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共52,000元 │ │ │ 卷五第100 頁)。│ │ ││ │ │ │ │ │7.陳功堯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10月8 日│ │ ││ │ │ │ │ │ 晚間8 時33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 │ │ 第47頁)。 │ │ │├──┼────┼───────┼────────┼───────────┼─────────┼───┼──────────┤│27 │午○○ │101 年10月8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李幸祐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29分 │月8 日晚間接獲自│新營中山路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稱網路買家及第一│0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11頁)。 │忠、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元 │銀行人員來電,佯│ │2.交易明細表(偵字│彥傑、│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先前購物商品簽│ │ 第16615 號卷五第│w○○│ ││ │ │第一商業銀行 │收錯誤導致設定為│ │ 112 頁)。 │、莊智│ ││ │ │00000000000 │分期付款,將重複│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陳│ ││ │ ├───────┤扣款12期云云,而│ │ 字第16615 號卷五│功堯)│ ││ │ │101 年10月8 日│陷於錯誤,遂依指│ │ 第113頁)。 │ │ ││ │ │晚間9 時46分 │示操作提款機,分│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別於左列匯款時間│ │ 新營分局後鎮派出│ │ ││ │ │23,984元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16615 號卷五第11│ │ ││ │ │00000000000 │ │ │ 4 頁)。 │ │ ││ │ ├───────┤詐騙門號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101 年10月8 日│+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晚間10時40分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五第110 頁)。│ │ ││ │ │28,017元 │ │ │6.陳功堯持左列李幸│ │ ││ │ │ │ │ │ 祐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臺灣銀行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000000000000 │ │ │ 16615 號卷五第47│ │ ││ │ │ │ │ │ 頁)。 │ │ │├──┼────┼───────┼────────┼───────────┼─────────┼───┼──────────┤│28 │F○○ │101 年10月9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黃○○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11分 │月9 日晚間7 時3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16 至117 頁│忠、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5元 │賣家電話,佯稱前│ │ )。 │彥傑、│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PCHOME拍賣網站│ │2.交易明細表(偵字│w○○│ ││ │ │臺灣銀行 │購買服裝,因付款│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 ││ │ │000000000000 │簽收錯誤為12期分│ │ 118 頁)。 │瑋、陳│ ││ │ │ │期付款云云,隨後│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堯)│ ││ │ ├───────┤接獲自稱中國信託├───────────┤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101 年10月9 日│銀行人員來電,佯│黃○○ │ 第119 頁)。 │ │ ││ │ │晚間8 時35分 │稱須操作ATM 以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購買智冠My Card │ │ ││ │ │ │消交易云云,而陷│000-00000000000000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 │30,000元 │於錯誤,遂依指示│ │ 第16615 號卷五第│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118 頁)。 │ │ ││ │ │IC卡現金存款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中和第二分局員山│ │ ││ │ │(購買智冠My │人頭帳戶內;又依│智冠My Card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 │Card遊戲點數)│對方指示在自動櫃│統一超商樂鑫門市 │ 件報案三聯單(偵│ │ ││ │ │101 年10月9 日│員機以IC卡現金存│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晚間8 時44分至│款方式存入右列人│ │ 第120 頁)。 │ │ ││ │ │8 時45分在統一│頭帳戶內;再依對│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超商樂鑫門市 │方要求至統一超商│ │ 騙案件紀錄表 │ │ ││ │ │ │於左列時間購買左│ │ (偵字第16615 號│ │ ││ │ │5,000元6 張 │列金額之智冠My │ │ 卷五第115 頁)。│ │ ││ │ │共30,000元 │Card遊戲點數,並│ │7.陳功堯持左列林淑│ │ ││ │ │ │在電話中告知序號│ │ 玲臺灣新光商業銀│ │ ││ │ │ │及密碼。 │ │ 行提款卡提領款項│ │ ││ │ │ │ │ │ 照片(偵字第1661│ │ ││ │ │ │詐騙門號 │ │ 5 號卷五第43頁)│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29 │A○○ │101 年10月13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金玉涵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57分 │月13日晚間8 時28│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偵字第20853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接獲自稱PCHOME│000-000000000000 │ 第18至20頁)。 │忠、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5元 │網站人員來電,佯│ │2.交易明細表(偵字│彥傑、│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因作業疏失導致│ │ 第20853 號卷第67│Z○○│ ││ │ │板信商業銀行 │分期扣款云云,隨│ │ 頁)。 │、馮輝│ ││ │ │00000000000000│後接獲自稱匯豐銀│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武、莊│ ││ │ │ │行人員來電佯稱須│ │ 股份有限公司苓雅│智瑋、│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分行101 年11月23│陳冠瑋│ ││ │ │ │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 日北副銀苓雅字第│) │ ││ │ │ │,而陷於錯誤,遂│ │ 0000000000號財富│ │ ││ │ │ │依指示至臺中市西│ │ 管理函暨所附客戶│ │ ││ │ ○ ○○區○○路操作提│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細表、詐騙通報紀│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錄(偵字第20853 │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號卷,第123 至12│ │ ││ │ │ │戶內。 │ │ 6 頁)。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00-00000000 │ │ (偵字第20853 號│ │ ││ │ │ │+000000000 │ │ 卷,第36至37頁)│ │ ││ │ │ │ │ │ 。 │ │ ││ │ │ │ │ │5.165 專線協請金融│ │ ││ │ │ │ │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 ││ │ │ │ │ │ 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 │ 偵字第20853 號卷│ │ ││ │ │ │ │ │ ,第3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宇○○ │101 年10月13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郭雅婷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2 分 │月13日晚間7 時1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偵字第20853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第21至25頁)。 │忠、黃│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ME網站人員,佯稱│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彥傑、│仟元折算壹日。 ││ │ │ │先前購物因業務人│ │ 屏東分行101 年11│Z○○│ ││ │ │ │員疏失,導致消費│ │ 月14日上屏東字第│、馮輝│ ││ │ │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 │ 0000000000號函暨│武、莊│ ││ │ │ │帳,將被連續扣繳│ │ 所附之帳戶申請人│智瑋、│ ││ │ │ │12個月云云,隨後│ │ 基本資料、臨時對│陳冠瑋│ ││ │ │ │接獲自稱第一銀行│ │ 帳單(偵字第2085│) │ ││ │ │ │「陳經理」來電,│ │ 3 號卷,第128 至│ │ ││ │ │ │佯稱分期付款須透│ │ 130 頁)。 │ │ ││ │ │ │過提款機設定解除│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字第20853 號卷,│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第108 頁) │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偵字第20853 號│ │ ││ │ │ │戶內。 │ │ 卷,第39至40頁)│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5.165 專線協請金融│ │ ││ │ │ │+0000000000 │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 ││ │ │ │+0000000000 │ │ 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 │ 偵字第20853 號卷│ │ ││ │ │ │ │ │ ,第4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巳○○ │101 年10月15日│被害人於101 年10│李珮嘉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57分 │月15日下午5 時44│國泰世華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 │ 四第174 至175 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0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反面)。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先前購物交易│ │2.交易明細表(偵字│w○○│ ││ │ │國泰世華銀行 │因會計作業疏失,│ │ 第16615 號卷四第│、莊智│ ││ │ │000000000000 │致誤設為分期付款│ │ 176 頁正反面)。│瑋、陳│ ││ │ ├───────┤12期,如欲繼續訂├───────────┤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堯、│ ││ │ │101 年10月16日│購須付款868 元云│張玉芬 │ 字第16615 號卷四│李○傑│ ││ │ │晚間7 時52分 │云,隨後接獲自稱│第一商業銀行 │ 第177 頁)。 │) │ ││ │ │ │國泰銀行行員來電│000-00000000000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29,980元 │,佯稱須依指示操│ │ 桃園分局青溪派出│ │ ││ │ │ │作提款機云云,又│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國泰世華銀行 │佯稱退還匯款金額│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000000000000 │須依指示操作提款│ │ 16615 號卷四第17│ │ ││ │ ├───────┤機云云,而陷於錯├───────────┤ 8 頁)。 │ │ ││ │ │101 年10月16日│誤,遂依指示操作│張玉芬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晚間8 時2 分 │提款機,分別於左│第一商業銀行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000-00000000000 │ (偵字第16615 號│ │ ││ │ │30,000元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卷四第173 頁)。│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 │00000000000000│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101 年10月17日│+000000000 │高淑霞 │ │ │ ││ │ │晚間6 時6 分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29,980元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101 年10月17日│ │高淑霞 │ │ │ ││ │ │晚間7 時57分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10,998元 │ │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32 │H○○ │101 年10月16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阮氏玉順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9 分 │月16日晚間6 時58│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四第180 至181 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7,123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先前購物因業│ │2.交易明細表(偵字│w○○│ ││ │ │第一商業銀行 │務人員疏失致消費│ │ 第16615 號卷四第│、莊智│ ││ │ │00000000000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 │ 182 至183 頁)。│瑋、陳│ ││ │ │ │帳,將連續12個月│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堯、│ ││ │ │ │扣款490元云云, │ │ 字第16615 號卷四│李○傑│ ││ │ ├───────┤隨後接獲自稱銀行├───────────┤ 第184頁)。 │) │ ││ │ │101 年10月16日│主任來電,佯稱須│張玉芬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晚間7 時39分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第一商業銀行 │ 北投分局石牌派出│ │ ││ │ │ │設定解除云云,而│000-00000000000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29,980元 │陷於錯誤,遂依指│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示操作提款機、網│ │ 16615 號卷四第18│ │ ││ │ │華南銀行 │路銀行,分別於左│ │ 5 頁)。 │ │ ││ │ │000000000000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人頭帳戶內。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四第179 頁)。│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101 年10月16日│0000000000 │王國輝 │ │ │ ││ │ │晚間9 時38分 │0000000000 │中華郵政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70,004元 │ │ │ │ │ ││ │ │ │ │ │ │ │ ││ │ │華南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101 年10月16日│ │王國輝 │ │ │ ││ │ │晚間某時 │ │中華郵政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26,715元 │ │ │ │ │ ││ │ │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101 年10月16日│ │譚繼發 │ │ │ ││ │ │晚間某時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41,013元 │ │ │ │ │ ││ │ │ │ │ │ │ │ ││ │ │臺灣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33 │n○○ │101 年10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6 時29分 │在奇集集拍賣網站│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販賣商品之真意,│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63 至164 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5,000元 │仍在奇集集拍賣網│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站刊登販售商品之│ │2.交易明細表(偵字│w○○│ ││ │ │中華郵政 │訊息,嗣被害人於│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 ││ │ │00000000000000│101年10月19日下 │ │ 165 頁)。 │瑋、陳│ ││ │ │ │午3時27分許,瀏 │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舜、│ ││ │ │ │覽奇集集拍賣網站│ │ 字第16615 號卷五│曾偉綸│ ││ │ │ │相機館後,於同日│ │ 第166 頁)。 │) │ ││ │ │ │下午4時下標購買 │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 ││ │ │ │價值15,000元之CA│ │ 宜蘭分局中山派出│ │ ││ │ │ │SIO牌相機,並操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16615 號卷五第16│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7 頁)。 │ │ ││ │ │ │頭帳戶內。被害人│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於101年10月21日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發覺仍未收到該相│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機後,賣家以即時│ │ 卷五第162 頁)。│ │ ││ │ │ │通帳號「boqqgan1│ │6.陳功舜提領款項照│ │ ││ │ │ │15@yahoo.com.tw │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 │」與被害人聯繫,│ │ 晚間7 時1 分(偵│ │ ││ │ │ │佯稱相機已於101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年10月19日寄出,│ │ 第139 頁)。 │ │ ││ │ │ │至遲將於隔日收到│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請被害人繼續等│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 │候,因被害人發覺│ │ 晚間8 時4 分(偵│ │ ││ │ │ │對方即時通帳號已│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離線,始察覺受騙│ │ 第10頁)。 │ │ ││ │ │ │。 │ │ │ │ │├──┼────┼───────┼────────┼───────────┼─────────┼───┼──────────┤│34 │甲寅○○ │101 年10月19日│被害人於101 年10│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43分 │月19日晚間7 時5 │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HAIR│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69 至170 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8元 │美髮網站公司小姐│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被害人之母│ │2.存摺影本、交易明│w○○│ ││ │ │元大銀行 │親誤簽收為分期付│ │ 細表(偵字第1661│、莊智│ ││ │ │00000000000000│款,造成付款方式│ │ 5 號卷五第171 頁│瑋、陳│ ││ │ │ │錯誤,將由合作金│ │ )。 │功舜、│ ││ │ │ │庫商業銀行人員進│ │3.帳戶個資檢視(偵│曾偉綸│ ││ │ │ │行取消轉帳交易云│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云,隨後於同日晚│ │ 第172 頁)。 │ │ ││ │ │ │間7 時10分許接獲│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自稱臺灣郵政人員│ │ 大甲分局月眉派出│ │ ││ │ │ │來電,佯稱須依指│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示操作提款機,而│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16615 號卷五第17│ │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 │ 3 頁)。 │ │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五第168 頁)。│ │ ││ │ │ │詐騙門號 │ │6.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 │0000-000000 │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0000000000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號卷│ │ ││ │ │ │ │ │ 五第139 頁)。 │ │ ││ │ │ │ │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 │ │ │ 晚間8 時4 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10頁)。 │ │ │├──┼────┼───────┼────────┼───────────┼─────────┼───┼──────────┤│35 │涂宜瑄 │101 年10月19日│被害人於101 年10│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21分 │月19日晚間7 時32│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75 至176 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8,973元 │商店工作人員來電│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因員工將其│ │2.交易明細表(偵字│w○○│ ││ │ │中華郵政 │訂單多訂1 筆,須│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 ││ │ │0000000****087│取消以免銀行自動│ │ 177 頁)。 │瑋、陳│ ││ │ │ │扣款云云,隨後接│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舜、│ ││ │ ├───────┤獲自稱銀行人員來├───────────┤ 字第16615 號卷五│曾偉綸│ ││ │ │(購買智冠My │電,佯稱須依指示│智冠My Card │ 第178 頁)。 │) │ ││ │ │Card遊戲點數)│操作提款機以取消│統一超商屏生門市 │4.購買智冠My Card │ │ ││ │ │101 年10月19日│扣款云云,而陷於│ │ 點數顧客聯、發票│ │ ││ │ │晚間9 時3 分在│錯誤,遂依指示操│ │ 收執聯(偵字第16│ │ ││ │ │統一超商屏生門│作提款機,於左列│ │ 615 號卷五第179 │ │ ││ │ │市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至181 頁反面)。│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 ││ │ │3,000 元3 張 │頭帳戶內;復依對│ │ 屏東分局歸來派出│ │ ││ │ │5,000 元2 張 │方指示至統一超商│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共19,000元 │購買智冠My Card │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遊戲點數,並在電│ │ 16615 號卷五第18│ │ ││ │ │ │話中告知序號及密│ │ 2 頁)。 │ │ ││ │ │ │碼。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詐騙門號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00-00000000 │ │ 第174 頁)。 │ │ ││ │ │ │0000000000 │ │7.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 │ │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五第139 頁)。│ │ ││ │ │ │ │ │8.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 │ │ │ 晚間8 時4 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1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E○○ │101 年10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6 時13分 │在奇集集拍賣網站│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販賣商品之真意,│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84 頁正反面│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000元 │仍在奇集集拍賣網│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站刊登販售商品之│ │2.帳戶個資檢視(偵│w○○│ ││ │ │中華郵政 │訊息,嗣被害人瀏│ │ 字第16615 號卷五│、莊智│ ││ │ │00000000000000│覽奇集集拍賣網站│ │ 第186 頁)。 │瑋、陳│ ││ │ │ │,於同日下午4 時│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功舜、│ ││ │ │ │下標購買價值10,0│ │ 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曾偉綸│ ││ │ │ │00元之iphone 4S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二手手機,並以即│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時通帳號「boqqga│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n115@yahoo.com.t│ │ 卷五第185 頁)。│ │ ││ │ │ │w 」與被害人聯繫│ │4.新北市警察局淡水│ │ ││ │ │ │,佯稱手機將於匯│ │ 分局賢孝派出所受│ │ ││ │ │ │款後寄出,隔日即│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收到云云,而陷於│ │ 聯單(偵字第1661│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5 號卷五第187 頁│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 │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頭帳戶內,嗣被害│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人遲未收到手機,│ │ 第183 頁)。 │ │ ││ │ │ │撥打聯絡電話並非│ │6.陳功舜提領款項照│ │ ││ │ │ │賣家,奇摩帳號亦│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 │遭停用,始察覺受│ │ 晚間7 時1 分(偵│ │ ││ │ │ │騙。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 │ │ 第139 頁)。 │ │ ││ │ │ │ │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 │ │ │ 晚間8 時4 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10頁)。 │ │ │├──┼────┼───────┼────────┼───────────┼─────────┼───┼──────────┤│37 │甲卯○○ │101 年10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34分 │在YAHOO 拍賣網站│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販賣商品之真意,│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89 至190 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6,000 元 │仍在YAHOO 拍賣網│ │ 反面)。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站刊登販售iphone│ │2.存摺影本、交易明│w○○│ ││ │ │合作金庫銀行 │4S之訊息,嗣被害│ │ 細表(偵字第1661│、莊智│ ││ │ │0000000000000 │人瀏覽YAHOO 拍賣│ │ 5 號卷五第191 頁│瑋、陳│ ││ │ │ │網站,即與賣家即│ │ )。 │功舜、│ ││ │ │ │時通帳號「phoeni│ │3.帳戶個資檢視(偵│曾偉綸│ ││ │ │ │xa139@yahoo.com.│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tw」聯繫,對方佯│ │ 第192 頁)。 │ │ ││ │ │ │稱須匯款再將貨物│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寄出云云,經被害│ │ 第一分局民權派出│ │ ││ │ │ │人與對方商討匯款│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一半,餘款待到貨│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後再匯,對方並留│ │ 16615 號卷五第19│ │ ││ │ │ │下電話以供聯繫,│ │ 3 頁)。 │ │ ││ │ │ │而陷於錯誤,遂央│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請賴麗華代為操作│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第188 頁)。 │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6.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 │帳戶內,嗣被害人│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遲未收到手機,撥│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打聯絡電話無法聯│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繫,始察覺受騙。│ │ 卷五第139 頁)。│ │ ││ │ │ │ │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詐騙門號 │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 │0000000000 │ │ 晚間8 時4 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 第10頁)。 │ │ │├──┼────┼───────┼────────┼───────────┼─────────┼───┼──────────┤│38 │g○○ │101 年10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17分 │在奇集集生活萬用│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網站販賣商品之真│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95 至196 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100元 │意,仍在奇集集生│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活萬用網站刊登販│ │2.交易明細表(偵字│w○○│ ││ │ │中華郵政 │售奇哥牌汽車座椅│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 ││ │ │00000000000000│之訊息,嗣被害人│ │ 197 頁)。 │瑋、陳│ ││ │ │ │於101 年10月19日│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舜、│ ││ │ │ │凌晨2 時28分許瀏│ │ 字第16615 號卷五│曾偉綸│ ││ │ │ │覽奇集集生活萬用│ │ 第198 頁)。 │) │ ││ │ │ │網站,即與賣家帳│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號「a0000000@yah│ │ 湖內分局湖內派出│ │ ││ │ │ │oo.com.tw 」聯繫│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且留下電話以供│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聯絡,嗣後對方以│ │ 16615 號卷五第19│ │ ││ │ │ │電話聯繫佯稱轉帳│ │ 9 頁)。 │ │ ││ │ │ │4,100 元後即寄出│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商品云云,被害人│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第194 頁)。 │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6.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嗣被害人遲未收到│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商品,傳送訊息均│ │ 卷五第139 頁)。│ │ ││ │ │ │無法聯繫,但仍回│ │7.曾偉綸持左列丁士│ │ ││ │ │ │復他人下標商品,│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始察覺受騙。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詐騙門號 │ │ 卷六第10頁)。 │ │ ││ │ │ │0000000000 │ │ │ │ │├──┼────┼───────┼────────┼───────────┼─────────┼───┼──────────┤│39 │王昱智 │101 年10月22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鄭月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某時許 │月22日下午5 時51│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 │ 六第34至36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2.交易明細表(偵字│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先前購物時誤│ │ 第16615 號卷六第│w○○│ ││ │ │合作金庫銀行 │將附款方式設定為│ │ 37頁 )。 │) │ ││ │ │0000000000000 │分期付款云云,隨│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後接獲自稱合作金├───────────┤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101 年10月22日│庫「羅專員」來電│鄭月淑 │ 第38頁)。 │ │ ││ │ │晚間某時許 │,佯稱須依指示操│土城工業區郵局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作提款機以取消分│000-00000000000000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29,989元 │期付款云云,而陷│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卷六第33頁)。 │ │ ││ │ │彰化商業銀行 │操作提款機,於左│ │ │ │ ││ │ │00000000000000│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 │ │ │ │ │├──┼────┼───────┼────────┼───────────┼─────────┼───┼──────────┤│40 │甲天○○ │101 年10月22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鄭月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許 │月22日晚間6 時許│土城工業區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自稱PCHOME網│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40至42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8,000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2.存摺影本、帳戶交│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務將被害人帳號設│ │ 易查詢(偵字第16│w○○│ ││ │ │五股農會 │定為每月固定消費│ │ 615 號卷六第43至│) │ ││ │ │00000000000000│而將自動扣款云云│ │ 44頁)。 │ │ ││ │ │ │,隨後接獲自稱五│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股農會人員來電,│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佯稱如欲取消分期│ │ 第45頁)。 │ │ ││ │ │ │付款,須有先前購│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物之交易代碼云云│ │ 蘆洲分局五股分駐│ │ ││ │ │ │,而陷於錯誤,遂│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16615 號卷六第46│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頁)。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詐騙門號 │ │ 第39頁)。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41 │辰○○ │101 年10月26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陳小惠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5 時30分 │月26日下午5 時許│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號 │(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自稱PCHOME網│00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196 至197 │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33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先前購物交易因收│ │2.交易明細表(本院│w○○│ ││ │ │合作金庫銀行 │取貨物時簽名位置│ │ 訴字第854 號卷二│、陳威│ ││ │ │006 │錯誤,致被誤列為│ │ 第198 頁)。 │榤) │ ││ │ │0000000000000 │經銷商,將每月被│ │3.帳戶個資檢視(本│ │ ││ │ │ │扣款1600元云云,│ │ 院訴字第854 號卷│ │ ││ │ ├───────┤隨後接獲自稱玉山│ │ 二第200 頁)。 │ │ ││ │ │101年10月26日 │銀行行員來電,佯│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 ││ │ │下午5 時32分 │稱須依指示操作提│ │ 礁溪分局礁溪派出│ │ ││ │ │ │款機云云,而陷於│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29,933元 │錯誤,遂依指示操│ │ 案三聯單(本院訴│ │ ││ │ │ │作提款機,分別於│ │ 字第854 號卷二第│ │ ││ │ │華南銀行009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199 頁)。 │ │ ││ │ │00000000000000│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本院訴字第854 │ │ ││ │ │ │詐騙門號 │ │ 號卷二第195 頁)│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42 │甲宙○○ │101 年10月26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陳小惠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5 時46分 │月26日下午5 時6 │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 號│(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202 至203 │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7,323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先前購物因送│ │2.存摺內頁影本(本│w○○│ ││ │ │中華郵政 │貨員疏失致消費誤│ │ 院訴字第854 號卷│、陳威│ ││ │ │00000000000000│設為分期約定轉帳│ │ 二第204 至205 頁│榤) │ ││ │ ├───────┤,將連續12個月扣├───────────┤ )。 │ │ ││ │ │101 年10月26日│款1000元云云,隨│張嘉宏 │3.帳戶個資檢視(本│ │ ││ │ │下午6 時26分 │後接獲自稱郵局人│臺灣銀行 │ 院訴字第854 號卷│ │ ││ │ │ │員來電,佯稱須依│000-000000000000 │ 二第207 頁) 。│ │ ││ │ │22,654元 │指示操作提款機設│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定解除云云,而陷│ │ 文山一局木新派出│ │ ││ │ │中華郵政 │於錯誤,遂依指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00000000000000│操作提款機,分別│ │ 案三聯單(本院訴│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字第854 號卷二第│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206 頁)。 │ │ ││ │ │ │右列人頭帳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本院訴字第854 │ │ ││ │ │ │詐騙門號 │ │ 號卷二第201 頁)│ │ ││ │ │ │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43 │L○○ │101 年10月26日│被害人於101 年10│張嘉宏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6 時6 分 │月26日接獲自稱PC│臺灣銀行 │ 本院訴字第854 號│(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HOME網站員工來電│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209 頁正反│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佯稱先前購物因│ │ 面)。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付款方式錯誤致消│ │2.交易明細表(本院│w○○│ ││ │ │台北富邦銀行 │費誤設為分期付款│ │ 訴字第854 號卷二│、陳威│ ││ │ │000000000000 │云云,隨後接獲自│ │ 第210 頁)。 │榤) │ ││ │ │ │稱中國信託銀行專│ │3.帳戶個資檢視(本│ │ ││ │ │ │員來電,佯稱須依│ │ 院訴字第854 號卷│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設│ │ 二第211 頁) 。│ │ ││ │ │ │定解除云云,而陷│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本院訴字第854 │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號卷二第208 頁)│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44 │e○○ │101 年10月26日│被害人於101 年10│張嘉宏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6 時17分 │月26日下午5 時30│臺灣銀行 │ 本院訴字第854 號│(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213 頁正反│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面)。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先前購物因會│ │2.交易明細表(本院│w○○│ ││ │ │合作金庫銀行 │計作業疏失,致誤│ │ 訴字第854 號卷二│、陳威│ ││ │ │0000000000000 │設為分期付款,將│ │ 第215 頁)。 │榤) │ ││ │ │ │每月連續扣款715 │ │3.帳戶個資檢視(本│ │ ││ │ │ │元云云,隨後接獲│ │ 院訴字第854 號卷│ │ ││ │ │ │自稱台新銀行人員│ │ 二第216 頁) 。│ │ ││ │ │ │來電,佯稱須依指│ │4.彰化縣政府彰化分│ │ ││ │ │ │示操作提款機設定│ │ 局泰和派出所受理│ │ ││ │ │ │解除云云,而陷於│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單(本院訴字第85│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4號卷二第214 頁 │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 │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本院訴字第854 │ │ ││ │ │ │詐騙門號 │ │ 號卷二第212 頁)│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45 │c○○ │中華郵政 │被害人於101 年10│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00000000000000│月間見中國時報刊│708 號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登可幫忙貸款事宜│收件人:李智偉 │ 五第124 至125 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1年10月29日 │,經與對方電話聯│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繫,對方要求需提│ │2.宅急便配送聯(偵│w○○│ ││ │ │ │供郵局存摺、提款│ │ 字第16615 號卷五│、莊智│ ││ │ │ │卡及密碼,即可於│ │ 第126 頁)。 │瑋、陳│ ││ │ │ │隔日完成貸款10萬│ │3.陳功堯領取包裹照│功堯)│ ││ │ │ │元云云,而陷於錯│ │ 片(偵字第16615 │ │ ││ │ │ │誤,遂依指示於左│ │ 號卷五第138 頁)│ │ ││ │ │ │列時間以宅急便將│ │ 。 │ │ ││ │ │ │帳戶資料寄送至桃│ │ │ │ ││ │ │ │園市○○路○段 │ │ │ │ ││ │ │ │708 號予真實姓名│ │ │ │ ││ │ │ │年籍不詳之「李智│ │ │ │ ││ │ │ │偉」。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甲辰○○ │101 年10月30日│被害人於101 年10│石琬菱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38分 │月30日晚間7 時27│華南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 │ 五第22至23頁反面│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 │2.交易明細表、存摺│w○○│ ││ │ │華南銀行 │因作業人員疏失,│ │ 影本(偵字第1661│、葉芮│ ││ │ │ │誤將消費設為購買│ │ 5 號卷五第24、25│菲) │ ││ │ ├───────┤12件商品,已被扣│ │ 頁)。 │ │ ││ │ │101 年10月30日│繳12件商品金額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晚間8 時38分後│云,隨後接獲自稱│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至9 時28分前某│國泰世華銀行「黃│ │ 第26頁)。 │ │ ││ │ │時許 │專員」來電,佯稱│ │4.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 ││ │ │ │須依指示操作提款│ │ 和美分局塗厝派出│ │ ││ │ │70,013元 │機以設定解除云云│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而陷於錯誤,遂│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華南銀行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16615 號卷五第27│ │ ││ │ │ │、網路銀行,分別│ │ 頁)。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101 年10月30日│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晚間6 時28分 │右列人頭帳戶內。│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五第21頁)。 │ │ ││ │ │29,000元 │詐騙門號 │ │6.葉芮菲提領款項照│ │ ││ │ │ │0000000000 │ │ 片101 年10月30日│ │ ││ │ │華南銀行 │0000000000 │ │ 晚間8 時39分、晚│ │ ││ │ │ │+000000000 │ │ 間9 時35分(偵字│ │ ││ │ │ │ │ │ 第16615 號卷五第│ │ ││ │ ├───────┤ │ │ 9 、11頁)。 │ │ ││ │ │101 年10月30日│ │ │ │ │ ││ │ │晚間9 時32分 │ │ │ │ │ ││ │ │ │ │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 │ ││ │ │華南銀行 │ │ │ │ │ ││ │ │ │ │ │ │ │ │├──┼────┼───────┼────────┼───────────┼─────────┼───┼──────────┤│47 │丑○○ │101 年10月30日│被害人於101 年10│石琬菱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36分 │月30日晚間7 時28│華南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來電,佯│000-000000000000 │ 五第29至30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8,008元 │稱先前網路購物因│ │2.交易明細表(偵字│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作業疏失,致將造│ │ 第16615 號卷五第│w○○│ ││ │ │台北富邦銀行 │成銀行帳戶連續扣│ │ 31頁) 。 │、葉芮│ ││ │ │000000000000 │款12個月云云,隨│ │3.帳戶個資檢視(偵│菲) │ ││ │ │ │後接獲自稱彰化銀│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行客服人員來電,├───────────┤ 第32頁)。 │ │ ││ │ │101 年10月30日│佯稱須依指示操作│c○○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晚間9 時13分 │提款機云云,而陷│臺東知本郵局 │ 太平分局新平派出│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000-00000000000000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29,980元 │操作提款機,分別│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16615 號卷五第33│ │ ││ │ │龍井茄投郵局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頁)。 │ │ ││ │ │00000000000000│右列人頭帳戶內。│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詐騙門號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0000000000 │ │ 卷五第28頁)。 │ │ ││ │ │ │0000000000 │ │6.葉芮菲持石琬菱華│ │ ││ │ │ │ │ │ 南商業銀行提款卡│ │ ││ │ │ │ │ │ 、c○○郵局提款│ │ ││ │ │ │ │ │ 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卷│ │ ││ │ │ │ │ │ 五第9 至11頁)。│ │ │├──┼────┼───────┼────────┼───────────┼─────────┼───┼──────────┤│48 │子○○ │101 年11月5 日│被害人於101 年11│何俞蓉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27分 │月5 日晚間6 時56│彰化銀行太平分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77至78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2.交易明細表(偵字│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 │ 第16615 號卷七第│w○○│ ││ │ │中華郵政 │因業務人員疏失致│ │ 79頁)。 │、陳裕│ ││ │ │00000000000000│誤將消費設定為分│ │3.帳戶個資檢視(偵│昇、陳│ ││ │ │ │期約定轉帳云云,│ │ 字第16615 號卷七│建嘉、│ ││ │ │ │隨後接獲自稱玉山│ │ 第80頁)。 │邱丞君│ ││ │ │ │銀行客服人員來電│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佯稱須依指示操│ │ 鳳山分局成功派出│ │ ││ │ │ │作提款機,而陷於│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16615 號卷七第81│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頁)。 │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詐騙門號 │ │ 卷七第76頁)。 │ │ ││ │ │ │0000000000 │ │6.j○○提領款項照│ │ ││ │ │ │00000000000 │ │ 片101 年11月5 日│ │ ││ │ │ │ │ │ 晚間8 時44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 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亥○○ │101 年11月5 日│被害人於101 年11│何俞蓉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29分 │月4 日下午3 時13│彰化銀行太平分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來電,佯│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83頁)。 │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9元 │稱先前購物扣款設│ │2.交易明細表(偵字│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定錯誤云云,隨後│ │ 第16615 號卷七第│w○○│ ││ │ │玉山銀行 │接獲自稱玉山銀行│ │ 84頁)。 │、陳裕│ ││ │ │00000000000 │人員來電,佯稱須│ │3.帳戶個資檢視(偵│昇、陳│ ││ │ ├───────┤至ATM更改設定上 │ │ 字第16615 號卷七│建嘉、│ ││ │ │101 年11月5 日│錯誤云云,而陷於│ │ 第85頁)。 │邱丞君│ ││ │ │晚間8 時34分 │錯誤,遂依指示操│ │4.購買冠智My Card │) │ ││ │ │ │作提款機,分別於│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 │25,999元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第16615 號卷七第│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84頁)。 │ │ ││ │ │玉山銀行 │列人頭帳戶內;再│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00000000000 │依對方要求至統一│ │ 八德分局大安派出│ │ ││ │ ├───────┤超商購買智冠My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購買智冠My │Card遊戲點數,並│智冠My Card │ 案三聯單偵字第16│ │ ││ │ │Card遊戲點數)│在電話中告知序號│統一超商八勇門市 │ 615 號卷七第86頁│ │ ││ │ │101 年11月5 日│及密碼。 │ │ )。 │ │ ││ │ │晚間9 時55分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5,000元2張 │00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共10,000元 │000-000000000 │ │ 卷七第82頁)。 │ │ ││ │ │ │000000000 │ │7.j○○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11月5 日│ │ ││ │ │ │ │ │ 晚間8 時44分(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 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辛○○ │101 年11月6 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施佳伶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37分 │月6 日晚間6 時2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國泰│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88至89頁)。│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7元 │福利網客服人員,│ │2.交易明細表(偵字│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先前購物商品│ │ 第16615 號卷七第│w○○│ ││ │ │國泰世華銀行 │簽收錯誤致消費誤│ │ 90頁)。 │、陳裕│ ││ │ │00000000000000│設為分期付款,將│ │3.帳戶個資檢視(偵│昇、陳│ ││ │ │ │被重複扣款12期云│ │ 字第16615 號卷七│建嘉、│ ││ │ │ │云,隨後接獲自稱│ │ 第91頁)。 │邱丞君│ ││ │ │ │國泰世華銀行人員│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來電,佯稱須依指│ │ 豐原分局豐東派出│ │ ││ │ │ │示操作提款機以解│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除分期付款云云,│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16615 號卷七第92│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頁)。 │ │ ││ │ │ │並於左列匯款時間│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卷七第87頁)。 │ │ ││ │ │ │ │ │6.j○○提領款項照│ │ ││ │ │ │詐騙門號 │ │ 片101 年11月6 日│ │ ││ │ │ │+00000000000 │ │ 晚間7 時59分(偵│ │ ││ │ │ │+00000000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 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甲丑○○ │101 年11月6 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施佳伶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42分 │月6 日晚間8 時42│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94至94頁背面│忠、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33元 │ME網路商家電話佯│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之前網購時誤設│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w○○│ ││ │ │ │定為多買12份商品│ │ 三重分局中興橋派│、陳裕│ ││ │ │中國信託銀行 │云云,隨後接獲自│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昇、陳│ ││ │ │000000000000 │稱中國信託銀行客│ │ 報案三聯單(偵字│建嘉、│ ││ │ │ │服人員電話要求前│ │ 第16615 號卷七第│邱丞君│ ││ │ │ │往ATM 重新設定云│ │ 97頁)。 │) │ ││ │ │ │云,而陷於錯誤,│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卷七第93頁)。 │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內。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 第96頁) │ │ ││ │ │ │詐騙門號 │ │5.165 專線協請金機│ │ ││ │ │ │0000000000、 │ │ 構暫行圈存疑似欺│ │ ││ │ │ │+0000000000 │ │ 款項通報單(偵第│ │ ││ │ │ │ │ │ 16615 號卷七第95│ │ ││ │ │ │ │ │ 頁)。 │ │ ││ │ │ │ │ │6.j○○持左列施佳│ │ ││ │ │ │ │ │ 伶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 │ │ 16615 號卷七第63│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x○○ │101年11月19日 │被害人於101 年11│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月19日下午5 時8 │台新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30,000元 │分許接獲自稱空中│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99至100 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美語的客服人員電│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中華郵政 │話佯稱之前網購時│ │2.購買智冠My Card │o○○│ ││ │ │00000000000000│誤設定12期分期刷│ │ 遊戲點數顧客聯(│、陳建│ ││ │ ├───────┤卡云云,而陷於錯│ │ 偵字第11615 號卷│嘉) │ ││ │ │101年11月19日 │誤,遂依指示操作│ │ 七第102 至103 頁│ │ ││ │ │ │提款機,於左列時│ │ ) │ │ ││ │ │30,000元 │間提款左列金額後│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存入右列人頭帳│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中華郵政 │戶內,復因存款有│ │ 第101 頁) │ │ ││ │ │00000000000000│限額,無法再存入│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該帳戶;另依對方├───────────┤ 第一分局東寧派出│ │ ││ │ │(購買智冠My │要求至於左列時間│智冠My Card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Card遊戲點數)│購買左列金額之智│統一超商長寧門市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101 年11月19日│冠My Card 遊戲點│ │ 16615 號卷七第10│ │ ││ │ │晚上6 時58分至│數,並在電話中告│ │ 4頁)。 │ │ ││ │ │7 時00分在統一│知序號及密碼。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超商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詐騙門號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5,000 元8 張,│0000000000 │ │ 第98頁)。 │ │ ││ │ │共40,000元 │ │ │6.j○○持左列朱逸│ │ ││ │ │ │ │ │ 倫台新銀行提款卡│ │ ││ │ │ │ │ │ 提領款項照片(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 第63頁)。 │ │ │├──┼────┼───────┼────────┼───────────┼─────────┼───┼──────────┤│53 │d○○ │101 年11月1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20時32分 │月19日下午4 時許│中華郵政66支松竹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自稱PCHOME網│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106 至107頁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33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因作業疏失而誤設│ │2.帳戶個資檢視(偵│o○○│ ││ │ │三信銀行 │為分期付款云云,│ │ 字第16615 號卷七│、陳建│ ││ │ │0000000000000 │隨後接獲自稱三信│ │ 第109 頁)。 │嘉) │ ││ │ │ │銀行客服人員要求│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太平分局太平派出│ │ ││ │ │(購買智冠My │而陷於錯誤,遂依│智冠My Card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Card遊戲點數)│指示操作提款機,│統一超商豐太門市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101 年11月19日│於左列時間轉帳左│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區○○路│列匯款金額致右列│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統一超商 │人頭帳戶內;另依│ │ 16615 號卷七第10│ │ ││ │ │ │對方要求至統一超│ │ 8、110 頁)。 │ │ ││ │ │5,000元1張 │商於左列時間購買│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左列金額之智冠My│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Card遊戲點數,並│ │ 字第16615號卷七 │ │ ││ │ │ │在電話中告知序號│ │ 第105 頁)。 │ │ ││ │ │ │及密碼。 │ │5.j○○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11月19日│ │ ││ │ │ │詐騙門號 │ │ 晚間8 時41分 ( │ │ ││ │ │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卷│ │ ││ │ │ │0000000000 │ │ 七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h○○ │101 年11月1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56分 │月19日晚間8 時18│中華郵政66支松竹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112 至113 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ME網站客服人員電│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話,佯稱之前網路│ │2.交易明細表(偵字│o○○│ ││ │ │中華郵政 │購物價錢有誤並詢│ │ 第16615 號卷七第│、陳建│ ││ │ │00000000000000│問被害人當時刷卡│ │ 114 頁)。 │嘉) │ ││ │ ├───────┤之銀行云云,隨後│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101 年11月19日│接獲自稱永豐銀行│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晚間8 時58分 │夜班客服人員要求│ │ 第115 頁)。 │ │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6,012元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士林分局社子派出│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永豐銀行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00000000000000│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16615 號卷七第11│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6 頁)。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詐騙門號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00-00000000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00-00000000 │ │ 第111 頁)。 │ │ ││ │ │ │ │ │6.j○○持左列朱逸│ │ ││ │ │ │ │ │ 倫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 │ │ 16615 號卷七第64│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55 │u○○ │101 年11月1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10分 │月19日晚間8 時15│中華郵政66支松竹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118 至119 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2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反面)。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 │2.交易明細表(偵字│o○○│ ││ │ │中華郵政 │扣款設定有誤並表│ │ 第16615 號卷七第│、陳建│ ││ │ │00000000000000│示須聯絡郵局人員│ │ 120 頁)。 │嘉) │ ││ │ │ │處理云云,隨後接│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獲自稱郵局值班人│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員要求操作提款機│ │ 第121 頁)。 │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第二分局文正派出│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16615 號卷七第12│ │ ││ │ │ │戶內。 │ │ 2 頁)。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00-00000000 │ │ 卷七第117 頁)。│ │ ││ │ │ │+000000000 │ │6.j○○持左列朱逸│ │ ││ │ │ │ │ │ 倫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 │ │ 16615 號卷七第64│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56 │己○○ │101 年11月23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陳莉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6 時47分 │月23日下午5 時19│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124 至125 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付款方式誤設│ │2.交易明細表(偵字│o○○│ ││ │ │台新銀行 │定為12 期分期付 │ │ 第16615 號卷七第│、陳建│ ││ │ │00000000000000│款云云,隨後接獲│ │ 126 頁)。 │嘉) │ ││ │ │ │自稱台新銀行客服│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人員要求操作提款├───────────┤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購買智冠My │機云云,而陷於錯│智冠My Card │ 第127 頁)。 │ │ ││ │ │Card遊戲點數)│誤,遂依指示操作│ │4.智冠遊戲點數影本│ │ ││ │ │101 年11月23日│提款機,於左列匯│統一超商大眾門市 │ (偵字第11615 號│ │ ││ │ │晚間7 點4 分許│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卷七第128 至129 │ │ ││ │ │在統一超商大眾│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頁) │ │ ││ │ │門市 │帳戶內;另依對方│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要求至統一超商大│ │ 中山分局大直派出│ │ ││ │ │5,000 元2 張 │眾門市及馨瑩門市│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1,000 元1 張 │於左列時間購買左│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列金額之智冠My C├───────────┤ 16615 號卷七第13│ │ ││ │ │(購買智冠My │ard 遊戲點數,並│智冠My Card │ 0 頁)。 │ │ ││ │ │Card遊戲點數)│在電話中告告序號│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101 年11月23日│及密碼。 │統一超商馨瑩門市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晚間7 點56分許│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在統一超商馨瑩│詐騙門號 │ │ 卷七第123 頁)。│ │ ││ │ │門市 │00-00000000 │ │6.j○○提領款項照│ │ ││ │ │ │+00000000 │ │ 片101 年11月23日│ │ ││ │ │1,000 元2 張 │ │ │ 晚間6 時50分 ( │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卷│ │ ││ │ │ │ │ │ 七第62頁)。 │ │ │├──┼────┼───────┼────────┼───────────┼─────────┼───┼──────────┤│57 │D○○ │101 年11月2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徐玉芬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10時12分 │月29日晚間9 時28│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144 至145 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6,998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 │2.交易明細表(偵字│o○○│ ││ │ │華南銀行 │付款方式誤設定為│ │ 第16615 號卷七第│、陳建│ ││ │ │0000000000000 │12期分期付款云云│ │ 146 頁)。 │嘉) │ ││ │ │ │,隨後接獲自稱華│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南銀行陳專員要求│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 第147 頁)。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4.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卷二第201頁)。 │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楊梅分局草湳派出│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詐騙門號 │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00-00000000 │ │ 16615 號卷七第14│ │ ││ │ │ │00-00000000 │ │ 8 頁)。 │ │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 第143 頁)。 │ │ ││ │ │ │ │ │7.j○○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 年11月30日│ │ ││ │ │ │ │ │ 凌晨0 時3 分 ( │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卷│ │ ││ │ │ │ │ │ 七第62頁)。 │ │ │├──┼────┼───────┼────────┼───────────┼─────────┼───┼──────────┤│58 │甲甲○○ │101 年11月20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鄭羽晴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34分 │月20日晚間6 時17│渣打銀行通霄分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長亮│000-00000000000000 │ 一第195 至196 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99,985 元 │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客服人員電話,佯│ │2.帳戶交易明細查詢│o○○│ ││ │ │華南銀行 │稱之前交易時記帳│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 │錯誤,造成重複扣│ │ 卷二第135 頁)。│嘉) │ ││ │ │ │款云云,隨後接獲│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自稱華南銀行客服│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人員(陳南政)要│ │ 第2頁)。 │ │ ││ │ │ │求操作提款機云云│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而陷於錯誤,遂│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卷一第194 頁)。│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甲辛○○ │101 年11月20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鄭羽晴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32分 │月20日晚間9 時18│渣打銀行通霄分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客服│000-00000000000000 │ 一第198 至199 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4,622元 │人員,佯稱因之前│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網購勾選到分期付│ │2.活期性存款結清帳│o○○│ ││ │ │中國信託銀行 │款,須至ATM 重新│ │ 戶帳戶明細查詢(│、陳建│ ││ │ │000000000000 │設定云云,而陷於│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二第135 頁)。 │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第2頁)。 │ │ ││ │ │ │頭帳戶內。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詐騙門號 │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00000000000 │ │ 卷一第197 頁)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P○○ │101 年11月20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鄭羽晴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10時13分 │月20日晚間9 時40│渣打銀行通霄分行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客服│000-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88 至189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3,123元 │人員電話,佯稱之│ │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前結帳誤設為分期│ │2.活期性存款結清帳│o○○│ ││ │ │台新銀行 │付款云云,隨後接│ │ 戶帳戶明細查詢(│、陳建│ ││ │ │00000000000000│獲自稱台新銀行客│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 │服人員電話,要求│ │ 二第135 頁)。 │ │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第2頁)。 │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 │ │ 卷二第1 頁)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G○○ │101 年11月21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17分 │月21日晚間7 時1 │中華郵政柳營郵局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5 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983元 │ME網站員工電話佯│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之前收貨時誤簽│ │2.柳營郵局開戶基本│o○○│ ││ │ │ │分期付款單據云云│ │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陳建│ ││ │ │富邦銀行 │,隨後接獲自稱中│ │ 易清單(偵字第16│嘉) │ ││ │ │000000000000 │國信託銀行客服人│ │ 323 號卷二第146 │ │ ││ │ │ │員電話,要求操作│ │ 頁)。 │ │ ││ │ │ │提款機云云,而陷│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第3 頁)。 │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人頭帳戶內。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 第4 頁)。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乙○○ │101 年11月21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點50分 │月21日晚間8 時50│中華郵政柳營郵局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7 至8 頁背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9,123元 │ME 網站員工電話 │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之前網購時因│ │2.柳營郵局開戶基本│o○○│ ││ │ │合作金庫銀行 │業務人員疏失,誤│ │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陳建│ ││ │ │0000000000000 │設定為分期約定轉│ │ 易清單(偵字第16│嘉) │ ││ │ │ │帳云云,隨後接獲│ │ 323 號卷二第146 │ │ ││ │ │ │自稱玉山銀行業務│ │ 頁)。 │ │ ││ │ │ │員電話指示被害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前往ATM 重新設定│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第3頁)。 │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卷二第6 頁)。 │ │ ││ │ │ │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卯○○○│101 年11月21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1 時46分 │月21日接獲自稱被│中華郵政柳營郵局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害人妹妹的電話,│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0至11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70,000元 │佯稱亟需用錢云云│ │2.柳營郵局開戶基本│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而陷於錯誤,遂│ │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o○○│ ││ │ │ │分別於聯邦銀行及│ │ 易清單(偵字第16│、陳建│ ││ │ │ │郵局提領40,000元│ │ 323 號卷二第146 │嘉) │ ││ │ │ │、30,000元後,並│ │ 頁)。 │ │ ││ │ │ │於郵局於左列匯款│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時間以填寫郵政匯│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款單之方式匯款左│ │ 第3頁)。 │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人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 第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甲庚○○ │101 年11月21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41分 │月21日晚間7 時41│土地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購│000-000000000000 │ 二第18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5元 │客服人員電話,佯│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之前作業錯誤設│ │2.臺灣土地銀行客戶│o○○│ ││ │ │兆豐銀行 │定成分期付款云云│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陳建│ ││ │ │00000000000 │,隨後接獲顯示兆│ │ (偵字第16323 號│嘉) │ ││ │ │ │豐銀行電話要求操│ │ 卷二第136 頁反面│ │ ││ │ │ │作提款機云云,而│ │ )。 │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左│ │ 第17頁)。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宙○○ │101 年11月21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20分 │月21日晚間7 時許│土地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自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 │ 二第20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30,000元 │客服人員電話,佯│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被害人的郵局帳│ │2.臺灣土地銀行客戶│o○○│ ││ │ │ │號有安全疑慮,並│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陳建│ ││ │ │ │表示須配合帳號整│ │ (偵字第16323 號│嘉) │ ││ │ ├───────┤合云云,而陷於錯│ │ 卷二第136 頁反面│ │ ││ │ │101 年11月21日│誤,遂依指示操作│ │ )。 │ │ ││ │ │晚間7 時24分 │提款機,於左列匯│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款時間以ATM 存款│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30,000元 │方式存款左列匯款│ │ 字第16323號卷二 │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第19頁)。 │ │ ││ │ │中華郵政 │戶內。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甲玄○○ │101 年11月22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5 時23分 │月22日下午4 時43│合作金庫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4至16頁背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808元 │ME網站員工電話佯│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之前網購時因誤│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o○○│ ││ │ │中華郵政 │設成分期約定轉帳│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陳建│ ││ │ │00000000000000│云云,隨後接獲自│ │ 結果(偵字第1632│嘉) │ ││ │ ├───────┤稱國泰世華銀行梁│ │ 3 號卷二第148 頁│ │ ││ │ │101 年11月22日│經理指示被害人前│ │ )。 │ │ ││ │ │下午5 時25分 │往ATM 重新設定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云,而陷於錯誤,│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3,862元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第12頁)。 │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華南銀行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000000000000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內。 │ │ 卷二第13頁)。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O○○ │101 年11月23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51分 │月23日下午5 時3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23至25頁背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中華郵政 │付款方式誤設為12│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00│期分期付款云云,│ │ 卷二第152 頁)。│嘉) │ ││ │ ├───────┤隨後接獲自稱中華├───────────┤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101 年11月23日│郵政客服人員要求│陳莉玲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晚間7 時54分 │操作提款機云云,│中華郵政 │ 第21頁)。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000-00000000000000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6,102元 │指示操作提款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偵字第16323 號│ │ ││ │ │中華郵政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卷二第22頁)。 │ │ ││ │ │00000000000000│右列人頭帳戶內。│ │5.j○○持左列陳莉│ │ ││ │ │ │ │ │ 玲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詐騙門號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0000000000 │ │ 16615 號卷七第62│ │ ││ │ │ │0000000000 │ │ 頁)。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l○○ │101 年11月23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3日晚間6 時11│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29,989元 │分許接獲自稱賣家│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27至28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電話,佯稱因工作│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華南銀行 │人員設定錯誤,將│ │ (偵字第16323 號│o○○│ ││ │ │000000000000 │交易改成分期自動│ │ 卷二第152 頁)。│、陳建│ ││ │ │ │扣款云云,隨後接│ │3.帳戶個資檢視(偵│嘉) │ ││ │ │ │獲自稱銀行客服人│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員要求操作提款機│ │ 第21頁)。 │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卷二第26頁)。 │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 │ ││ │ │ │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X○○ │101 年11月23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6 時48分 │月23日晚間6 時48│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30至31頁)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0,012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臺灣銀行 │付款方式誤設定為│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0 │12期分期付款云云│ │ 卷二第152 頁)。│嘉) │ ││ │ │ │,隨後接獲自稱中│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華郵政客服人員要│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求操作提款機云云│ │ 第21頁)。 │ │ ││ │ │ │,而陷於錯誤,遂│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卷二第29頁)。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甲酉○○ │101 年11月23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6 點43分 │月23日下午4 時許│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自稱拍賣賣家│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33至36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123元 │電話,佯稱因業務│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人員疏失導致消費│ │ (偵字第16323 號│o○○│ ││ │ │中華郵政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 │ 卷二第152 頁)。│、陳建│ ││ │ │00000000000000│帳云云,而陷於錯│ │3.帳戶個資檢視(偵│嘉) │ ││ │ │ │誤,遂依指示操作│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第21頁)。 │ │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帳戶內。 │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 │ │ 卷二第32頁)。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寅○○ │101 年11月24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斐玉真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7 分 │月24日晚間6 時2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39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7,612元 │賣家電話佯稱之前│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購物簽收時簽錯欄│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中華郵政 │位造成每月扣款云│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00│云,隨後指示被害│ │ 卷二第157 頁)。│嘉) │ ││ │ ├───────┤人前往ATM 重新設│ │3.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 │101 年11月24日│定云云,而陷於錯│ │ 結果(偵字第1632│ │ ││ │ │晚間7 時9 分 │誤,遂依指示操作│ │ 3 號卷第155 頁)│ │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 │ │ ││ │ │29,984元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第一銀行 │帳戶內。 │ │ 第37頁)。 │ │ ││ │ │00000000000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騙門號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101 年11月24日│00000000000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晚間7 時21分 │0000000000 │ │ 第38頁)。 │ │ ││ │ │ │000000000 │ │ │ │ ││ │ │29,912元 │ │ │ │ │ ││ │ │ │ │ │ │ │ ││ │ │富邦銀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年11月24日│ │ │ │ │ ││ │ │晚間7 時29分 │ │ │ │ │ ││ │ │ │ │ │ │ │ ││ │ │21,012元 │ │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101 年11月24日│ │楊程翔 │ │ │ ││ │ │晚間8 時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29,750元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72 │甲壬○○ │101 年11月25日│被害人於101 年11│謝雅渂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3 點49分 │月21日下午3 時23│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 │ 二第42 頁)。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6元 │ME網站員工電話佯│ │2.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之前網購時誤設│ │ 結果(偵字第1632│o○○│ ││ │ │中華郵政 │定為分期付款,隨│ │ 3 號卷二第163 頁│、陳建│ ││ │ │00000000000000│後接獲自稱玉山銀│ │ )。 │嘉) │ ││ │ ├───────┤行客服人員指示被│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101 年11月24日│害人前往ATM 重新│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下午4 點3 分 │設定云云,而陷於│ │ 第40頁)。 │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29,998元 │作提款機,於左列│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偵字第16323 號│ │ ││ │ │臺灣銀行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卷二第41頁)。 │ │ ││ │ │000000000000 │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a○○ │101 年11月25日│被害人於101 年11│謝雅渂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5 時2 分 │月25日下午4 時許│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自稱奇摩拍賣│000-0000000000000 │ 二第44至45頁)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1元 │賣家電話,佯稱之│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前買賣交易出了問│ │2.歷史交易明細查詢│o○○│ ││ │ │永豐銀行 │題云云,而陷於錯│ │ 結果(偵字第1632│、陳建│ ││ │ │00000000000000│誤,遂依指示操作│ │ 3 號卷二第163 頁│嘉) │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 │ │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帳戶內。 │ │ 第40頁)。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詐騙門號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00-00000000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0000000000 │ │ 第4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Q○○ │101 年11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5 時36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48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8,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登販售汽車安全座│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o○○│ ││ │ │國泰世華銀行 │椅之訊息,並於10│ │ 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建│ ││ │ │000000000000 │1 年11月27日下午│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 │3 時許,以開新賣│ │ 二第166 頁)。 │ │ ││ │ │ │場供被害人下標之│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方式,使被害人因│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而陷於錯誤,遂操│ │ 第46頁)。 │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騙案件諮詢專線紀│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錄表(偵字第1632│ │ ││ │ │ │頭帳戶內。隨後被│ │ 3 號卷二第47頁)│ │ ││ │ │ │害人收到奇摩拍賣│ │ 。 │ │ ││ │ │ │公告,指該賣家帳│ │ │ │ ││ │ │ │號有安全疑慮,暫│ │ │ │ ││ │ │ │時不要付款,始察│ │ │ │ ││ │ │ │覺受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地○○ │101 年11月28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4 時30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50至51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登販售汽車安全座│ │ 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兆豐銀行 │椅之訊息,並於10│ │ 偵字第16323 號卷│、陳建│ ││ │ │00000000000 │1 年11月28日晚間│ │ 二第166 頁)。 │嘉) │ ││ │ │ │,以MSN 帳號「ti│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ng31921@hotmail.│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com 」與被害人聯│ │ 第46頁)。 │ │ ││ │ │ │繫買賣事宜,因而│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遂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卷二第49頁)。 │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嗣被害人未收到商│ │ │ │ ││ │ │ │品,以電子郵件亦│ │ │ │ ││ │ │ │無法與對方取得聯│ │ │ │ ││ │ │ │繫,始察覺受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甲宇○○ │101 年11月27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6時50分 │月27日晚間6 時許│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自稱FORSTYLE│000-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79 至180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9,990元 │網購公司人員,佯│ │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工作人員誤設付│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o○○│ ││ │ │臺灣銀行 │款方式為分期付款│ │ 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建│ ││ │ │00000000000000│云云,隨後接獲自│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 │稱郵局主任電話指│ │ 二第166 頁)。 │ │ ││ │ │ │示被害人前往提款│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機重新設定云云,│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第46頁)。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通報單(偵字第16│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323 號卷二第53頁│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詐騙門號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000000000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000000000 │ │ 第5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甲午○○ │101 年11月27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6 時9 分 │月27 日晚間6 時9│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未顯示來│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55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電,佯稱之前網路│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購物設定有誤云云│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o○○│ ││ │ │中華郵政 │,而陷於錯誤,遂│ │ 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建│ ││ │ │00000000000000│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二第166 頁)。 │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 第46頁)。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 第5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簡竹尉 │101 年11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4 時21分 │在奇集集網站販賣│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商品之真意,仍在│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57至58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8,600元 │奇集集網站刊登販│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售IPhone 4S 之訊│ │ 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中華郵政 │息,被害人於101 │ │ 偵字第16323 號卷│、陳建│ ││ │ │00000000000000│年11月19日瀏覽奇│ │ 二第166 頁)。 │嘉) │ ││ │ │ │集集網站後,即收│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到賣家以帳號「ph│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oenixa139@yahoo.│ │ 第46頁)。 │ │ ││ │ │ │com.tw」傳送電子│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郵件聯繫買賣事宜│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被害人因而陷於│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第56頁)。 │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 │ ││ │ │ │頭帳戶內,嗣再寄│ │ │ │ ││ │ │ │電子郵件均無法取│ │ │ │ ││ │ │ │得聯繫,始察覺受│ │ │ │ ││ │ │ │騙。 │ │ │ │ ││ │ │ │ │ │ │ │ ││ │ │ │ │ │ │ │ │├──┼────┼───────┼────────┼───────────┼─────────┼───┼──────────┤│79 │甲戌○○ │101 年11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05時03分 │在奇集集網站販賣│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商品之真意,仍在│000-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82至183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000元 │奇集集網站刊登販│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售SAMSUNG GALAXY│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o○○│ ││ │ │中國信託銀行 │S3手機之訊息,被│ │ 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建│ ││ │ │00000000000 │害人於101年11 月│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 │27日瀏覽奇集集網│ │ 二第166頁)。 │ │ ││ │ │ │站後,即以MSN 帳│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號「SAPPHO _0508│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hotmail.com 」 │ │ 第46頁)。 │ │ ││ │ │ │與賣家聯繫買賣事│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宜,因而陷於錯誤│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遂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卷二第59頁)。 │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嗣被害人未收到物│ │ │ │ ││ │ │ │品,留言給賣家也│ │ │ │ ││ │ │ │未得到回覆,始察│ │ │ │ ││ │ │ │覺受騙。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80 │N○○ │101 年11月27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阮易卉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10點 │月27日晚間10時許│國泰世華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自稱奇摩拍賣│000-000000000000 │ 二第62頁至第63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4,124元 │工作人員電話佯稱│ │ 反面)。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前網購時誤設定│ │2.國泰世華銀行客戶│o○○│ ││ │ │玉山銀行 │為12期分期付款云│ │ 帳務類歷史資料交│、陳建│ ││ │ │0000000000000 │云,隨後接獲自稱│ │ 易明細(偵字第16│嘉) │ ││ │ │ │玉山銀行客服人員│ │ 323 號卷二第175 │ │ ││ │ │ │電話指示被害人前│ │ 頁)。 │ │ ││ │ │ │往ATM 重新設定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云,而陷於錯誤,│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第60頁)。 │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偵字第16323號 │ │ ││ │ │ │內。 │ │ 卷二第61頁)。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U○○ │101 年11月27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阮易卉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7日晚間9 時39│國泰世華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29,989元 │分許接獲自稱國泰│000-000000000000 │ 二第65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世華銀行客服中心│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華南銀行 │專員陳淑娟,佯稱│ │2.國泰世華銀行客戶│o○○│ ││ │ │000000000000 │被害人之前於PCHO│ │ 帳務類歷史資料交│、陳建│ ││ │ │ │ME網站購物時誤設│ │ 易明細(偵字第16│嘉) │ ││ │ │ │定為12期分期付款│ │ 323 號卷二第175 │ │ ││ │ │ │云云,隨後指示被│ │ 頁)。 │ │ ││ │ │ │害人前往ATM 重新│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設定云云,而陷於│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第60頁)。 │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頭帳戶內。 │ │ 第64頁)。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k○○ │101 年11月28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張達修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點40分 │月28日晚間8 時37│中國信託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國泰│000-000000000000 │ 二第68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99元 │人壽服務處人員,│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要退款云云,│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o○○│ ││ │ │中華郵政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陳建│ ││ │ │00000000000000│指示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嘉)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卷二第190 頁)。│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 第66頁)。 │ │ ││ │ │ │詐騙門號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00000000000 │ │ 騙案件諮詢專線紀│ │ ││ │ │ │+00000000 │ │ 錄表(偵字第1632│ │ ││ │ │ │ │ │ 3 號卷二第6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天○○ │101 年11月28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張達修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7 時58分 │月28日晚間6 時許│中國信託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 │(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身分不詳女性│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70至73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3元 │電話,佯稱之前於│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國泰贈點紅利購物│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o○○│ ││ │ │ │網因作業疏失導致│ │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陳建│ ││ │ │國泰世華銀行 │多扣款12期,需至│ │ (偵字第16323 號│嘉) │ ││ │ │0000000000000 │,而陷於錯誤,遂│ │ 卷二第190 頁)。│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101 年11月28日│,於左列匯款時間│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第66頁)。 │ │ ││ │ │18,086元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中華郵政 │ │ │ (偵字第16323 號│ │ ││ │ │00000000000000│詐騙門號 │ │ 卷二第69頁)。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丙○○ │101 年11月28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張達修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8日下午5 時58│中國信託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29,933元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 │ 二第75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ME網站員工電話,│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中華郵政 │佯稱之前網購時帳│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o○○│ ││ │ │00000000000000│號設定錯誤,並要│ │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陳建│ ││ │ │ │被害人前往ATM 重│ │ (偵字第16323 號│嘉) │ ││ │ │ │新設定云云,而陷│ │ 卷二第190 頁)。│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第66頁)。 │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人頭帳戶內。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詐騙門號 │ │ 第74頁)。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i○○ │101 年11月2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洪龍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32分 │月29日晚間8 時5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78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00元 │購物人員電話佯稱│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前網購時簽帳款│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o○○│ ││ │ │第一銀行 │項程序錯誤云云,│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 │隨後接獲自稱第一│ │ 卷二第195 頁)。│嘉) │ ││ │ │ │銀行客服人員指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被害人前往ATM 重│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新設定云云,而陷│ │ 第76頁)。 │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卷二第77頁)。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I○○ │101 年11月2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洪龍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6時35分 │月29日下午5 時56│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露天│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80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拍賣賣家電話佯稱│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前網購時設定成│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o○○│ ││ │ │中華郵政 │自動分期付款,並│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00│指示被害人前往AT│ │ 卷二第195 頁)。│嘉) │ ││ │ │ │M重新設定云云, │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第76頁)。 │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人頭帳戶內。 │ │ 第79頁)。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m○○ │101 年11月2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洪龍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37分 │月29日許接獲顯示│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號碼0000000000電│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82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5元 │話佯稱之前在樂趣│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多賣場所簽合約有│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o○○│ ││ │ │中華郵政 │問題,隨後接獲顯│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00│示號碼0000000000│ │ 卷二第195 頁)。│嘉) │ ││ │ │ │來電並指示被害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前往ATM 解除合約│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第76頁)。 │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第81頁)。 │ │ ││ │ │ │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李宜真 │101 年11月2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徐玉芬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月29日晚間9 時,│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99,999元 │接獲被害人妹妹李│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85頁反面至86│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怡欣電話及簡訊,│ │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合作金庫 │稱澳盛銀行會打電│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o○○│ ││ │ │0000000000000 │話核對銀行帳目,│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隨後接獲自稱澳盛│ │ 卷二第201 頁)。│嘉) │ ││ │ │101 年11月29日│銀行行員電話,而│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字第16323 號卷 │ │ ││ │ │29,989元 │示操作網路ATM ,│ │ 二第83頁)。 │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臺灣土地銀行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000000000000 │右列人頭帳戶內。│ │ 所陳報單(偵字第│ │ ││ │ ├───────┤ │ │ 16323 號卷二第85│ │ ││ │ │101 年11月30日│詐騙門號 │ │ 頁)。 │ │ ││ │ │ │00-00000000 │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29,989元 │ │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臺灣土地銀行 │ │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000000000000 │ │ │ 16323 號卷二第86│ │ ││ │ ├───────┤ ├───────────┤ 頁反面至87頁)。│ │ ││ │ │101 年11月30日│ │徐玉芬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臺灣銀行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100,009元 │ │000-000000000000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偵字第16323號卷│ │ ││ │ │0000000000000 │ │ │ 二第87頁反面至88│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錄表(偵字第1632│ │ ││ │ │ │ │ │ 3 號卷二第89頁)│ │ ││ │ │ │ │ │ 。 │ │ ││ │ │ │ │ │8.李怡欣合作金庫綜│ │ ││ │ │ │ │ │ 合存款存摺影本(│ │ ││ │ │ │ │ │ 偵字第16323 號卷│ │ ││ │ │ │ │ │ 二第89頁反面至90│ │ ││ │ │ │ │ │ 頁)。 │ │ ││ │ │ │ │ │9.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 │ │ │ 所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 制通報單(偵字第│ │ ││ │ │ │ │ │ 16323 號卷二第90│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 │ 表(偵字第16323 │ │ ││ │ │ │ │ │ 號卷二第84頁)。│ │ ││ │ │ │ │ │11. j○○持左列徐│ │ ││ │ │ │ │ │ 玉芬郵局提款卡提│ │ ││ │ │ │ │ │ 領款項照片(偵字│ │ ││ │ │ │ │ │ 第16615 號卷七第│ │ ││ │ │ │ │ │ 62頁)。 │ │ │├──┼────┼───────┼────────┼───────────┼─────────┼───┼──────────┤│89 │甲乙○○ │101 年12月1 日│被害人於101 年12│蔡佳旻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6 時 │月1 日晚間6 時許│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接獲顯示號碼0225│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93至93頁背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164228、00000000│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19電話佯稱要停止│ │2.查詢6 個月交易/ │o○○│ ││ │ │中華郵政 │信用卡轉帳云云,│ │ 彙總登摺明細(偵│、陳建│ ││ │ │00000000000000│而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16323 號卷二│嘉)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第203 頁反面)。│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第91頁 )。 │ │ ││ │ │ │ │ │4.郵局查詢6 個月交│ │ ││ │ │ │詐騙門號 │ │ 易明細/彙總登摺 │ │ ││ │ │ │0000000000 │ │ 明細(偵字第1632│ │ ││ │ │ │0000000000 │ │ 3 號卷二第203 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 第9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甲丁○○ │101 年12月1 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蔡佳旻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在奇集集網站販賣│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14,000元 │商品之真意,仍在│000-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85 至186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雅虎拍賣網站刊登│ │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第一銀行 │販售SAMSUNG NOTE│ │2.郵局查詢6 個月交│o○○│ ││ │ │000000000000 │2 手機之訊息,被│ │ 易明細/彙總登摺│、陳建│ ││ │ │ │害人於101 年11月│ │ 明細(偵字第1632│嘉) │ ││ │ │ │30日瀏覽雅虎拍賣│ │ 3 號卷二第203 頁│ │ ││ │ │ │網站後,即收到賣│ │ )。 │ │ ││ │ │ │家給予MSN 帳號「│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yia937@hotmail.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com 」及手機0977│ │ 第91頁)。 │ │ ││ │ │ │440921,以MSN聯 │ │4.仁武分局仁美派出│ │ ││ │ │ │繫買賣事宜,被害│ │ 所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人因而陷於錯誤,│ │ 制通報單(偵字第│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16323 號卷二第95│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頁)。 │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內,嗣被害人未收│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到商品,亦無法與│ │ 卷二第94頁)。 │ │ ││ │ │ │對方取得聯繫,始│ │ │ │ ││ │ │ │察覺受騙。 │ │ │ │ │├──┼────┼───────┼────────┼───────────┼─────────┼───┼──────────┤│91 │甲未○○ │101 年12月1 日│被害人於101 年12│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53分 │月1 日晚間8 時11│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國泰│000-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97 至199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89元 │購物網員工電話,│ │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先前網購時設│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中華郵政 │定錯誤云云,隨後│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00│並接獲自稱銀行襄│ │ 卷二第207 頁)。│嘉) │ ││ │ │ │理電話指示被害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前往提款機重新設│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定云云,而陷於錯│ │ 第96頁)。 │ │ ││ │ │ │誤,遂依指示操作│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佳里分局佳里派出│ │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帳戶內。 │ │ 16323 號卷二第98│ │ ││ │ │ │ │ │ 頁)。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000000000 │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 │ │ 卷二第9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甲巳○○ │101 年12月1日 │被害人於101 年12│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時47分 │月1 日晚間6 時29│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02 頁至第10│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9,99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3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之前簽單有問│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富邦銀行 │題造成連續扣款12│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 │個月云云,隨後接│ │ 卷二第207 頁)。│嘉) │ ││ │ │ │獲自稱匯豐銀行客│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服人員指示被害人│ │ 字第16323 號卷 │ │ ││ │ │ │前往ATM 重新設定│ │ 二第96頁)。 │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卷二第101 頁)。│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 │ ││ │ │ │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q○○ │101 年12月1 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44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05 頁正反面│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登販售電視之訊息│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中國信託銀行 │,並於101 年12月│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 │1 日晚間,以MSN │ │ 卷二第207頁)。 │嘉) │ ││ │ │ │帳號「SAPPHO_050│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8@ hotmail.com」│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與被害人聯繫買賣│ │ 第96頁)。 │ │ ││ │ │ │事宜,因而陷於錯│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誤,遂操作提款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卷二第104 頁)。│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隨後被害人發現│ │ │ │ ││ │ │ │賣家奇摩帳號亦遭│ │ │ │ ││ │ │ │停用,始察覺受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戌○○ │101 年12月1 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17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07 頁至109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4,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登販售汽車安全座│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國泰世華銀行 │椅之訊息,並於10│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 │1年12月1日晚間,│ │ 卷二第207 頁)。│嘉) │ ││ │ │ │以MSN帳號「SAPPH│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O_0508@hotmail.c│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om」與被害人聯繫│ │ 第96頁)。 │ │ ││ │ │ │買賣事宜,因而陷│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於錯誤,遂操作提│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卷二第106 頁)。│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隨後被害人發現│ │ │ │ ││ │ │ │拍賣下標遭取消,│ │ │ │ ││ │ │ │該賣家奇摩帳號其│ │ │ │ ││ │ │ │他拍賣商品亦遭停│ │ │ │ ││ │ │ │權,始察覺受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甲申○○ │101 年12月3 日│被害人於101 年11│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36分 │月29日晚間7 時58│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顯示+002│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12 頁至113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6,985元 │00000000電話佯稱│ │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前於露天拍賣購│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中華郵政 │物時付款方式設定│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00│錯誤云云,隨後獲│ │ 卷二第210 頁)。│嘉) │ ││ │ │ │自稱中華郵政服務│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人員指示被害人前│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往ATM 解除設定云│ │ 第110 頁)。 │ │ ││ │ │ │云,而陷於錯誤,│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卷二第111 頁)。│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 │ │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甲子○○ │101 年12月3日 │被害人於101 年12│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29分 │月3 日晚間7 時35│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顯示+002│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15 至118頁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6,538元 │00000000女性電話│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佯稱之前網購交│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遠東商業銀行 │易有問題,賣家誤│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00│將帳戶設定成分期│ │ 卷二第210 頁)。│嘉) │ ││ │ │ │匯款云云,嗣接獲│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自稱中華郵政客服│ │ 字第16323 號卷 │ │ ││ │ │ │人員指示被害人前│ │ 二第110 頁)。 │ │ ││ │ │ │往ATM 取消自動分│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期設定云云,而陷│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卷二第114 頁)。│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97 │p○○ │101 年12月3 日│被害人於101 年12│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8 時17分 │月3 日晚間7 時2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泰贈│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20 至121 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1,259元 │點網站賣家,佯稱│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因廠商整理帳目時│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臺灣銀行 │會計人員疏失造成│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 │分期付款要取消訂│ │ 卷二第210 頁)。│嘉) │ ││ │ ├───────┤單云云,隨後接獲│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101 年12月3 日│自稱國泰世華銀行│ │ 字第16323 號卷 │ │ ││ │ │晚間8 時27分 │專員來電並指示被│ │ 二第110 頁)。 │ │ ││ │ │ │害人前往ATM 再次│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6,432元 │確認云云,而陷於│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偵字第16323 號│ │ ││ │ │國泰世華銀行 │作提款機,於左列│ │ 卷二第119 頁)。│ │ ││ │ │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甲己○○ │101 年12月3 日│被害人於101 年12│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30分 │月3 日晚間8 時27│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分許接獲自稱露天│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23 至124頁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7,012元 │網路賣家電話,佯│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稱因便利商店店員│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o○○│ ││ │ │中華郵政 │勾選成按月分期付│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00000000000000│款,會導致連續每│ │ 卷二第210 頁)。│嘉) │ ││ │ │ │月扣款215 元並扣│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款12個月云云,隨│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後接獲自稱中華郵│ │ 第110 頁)。 │ │ ││ │ │ │政客服人員指示被│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害人前往ATM 解除│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分期付款云云,而│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卷二第122 頁)。│ │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 │ │ │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99 │甲丙○○ │101 年12月11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蘇美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53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 │ 二第127 至128 頁│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5,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登販售電視之訊息│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o○○│ ││ │ │永豐銀行 │,並於101 年12月│ │ 客戶交易明細表(│、陳建│ ││ │ │00000000000000│11日晚間9 時許以│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 │MSN 帳號「ting31│ │ 二第214 頁)。 │ │ ││ │ │ │921@hotmail.com │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與被害人聯繫買│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賣事宜,因而陷於│ │ 第125 頁)。 │ │ ││ │ │ │錯誤,遂操作提款│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卷二第126 頁)。│ │ ││ │ │ │內,嗣被害人遲未│ │ │ │ ││ │ │ │收到電視,亦無法│ │ │ │ ││ │ │ │以MSN 與對方取得│ │ │ │ ││ │ │ │聯繫,始察覺受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戊○○ │101 年12月11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蘇美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甲地○ │甲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晚間9 時9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92 至194 │傑、陳│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0,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頁)。 │世峰、│仟元折算壹日。 ││ │ │ │登販售冰箱、電視│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o○○│ ││ │ │華南銀行 │、滾筒式洗衣機烘│ │ 客戶交易明細表(│、陳建│ ││ │ │000000000000 │衣機之訊息,並於│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 │101 年12月11日晚│ │ 二第214 頁)。 │ │ ││ │ │ │間,以YAHOO 即時│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通,帳號「hkaohk│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aohhh@yahoo .com│ │ 第125 頁)。 │ │ ││ │ │ │」與被害人聯繫買│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賣事宜,因而陷於│ │ 霧峰分局仁化派出│ │ ││ │ │ │錯誤,遂操作提款│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16323 號卷二第 │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130 頁)。 │ │ ││ │ │ │內,隨後被害人發│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現賣家的拍賣帳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和即時通帳號不一│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樣,該賣家奇摩帳│ │ 卷二第129 頁)。│ │ ││ │ │ │號拍賣商品亦遭停│ │ │ │ ││ │ │ │權,亦無法與對方│ │ │ │ ││ │ │ │取得聯繫,始察覺│ │ │ │ ││ │ │ │受騙。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附表二┌──┬────────┬──────┬────┬──────┬───────┐│編號│ 帳 戶 │匯款日期 │ 匯款人│匯款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 │ │ │ │ │幣) │├──┼────────┼──────┼────┼──────┼───────┤│1 │ 0000-000-00000│101.10.26 │ 未○○│無摺現存 │82,217元 │├──┼────────┼──────┼────┼──────┼───────┤│2 │ 0000-000-00000│101.10.26 │ 未○○│無摺現存 │315,000元 │├──┼────────┼──────┼────┼──────┼───────┤│3 │ 0000-000-00000│101.10.26 │ 未○○│無摺現存 │300,000元 │├──┼────────┼──────┼────┼──────┼───────┤│4 │ 0000-000-00000│101.10.29 │ 未○○│無摺現存 │399,200元 │├──┼────────┼──────┼────┼──────┼───────┤│5 │ 0000-000-00000│101.10.29 │ 未○○│無摺現存 │300,000元 │├──┼────────┼──────┼────┼──────┼───────┤│6 │ 0000-000-00000│101.10.29 │ 未○○│無摺現存 │300,000元 │├──┼────────┼──────┼────┼──────┼───────┤│7 │ 0000-000-00000│101.11.05 │ 未○○│無摺現存 │299,200元 │├──┼────────┼──────┼────┼──────┼───────┤│8 │ 0000-000-00000│101.11.05 │ 未○○│無摺現存 │299,200元 │├──┼────────┼──────┼────┼──────┼───────┤│9 │ 0000-000-00000│101.11.07 │ 未○○│無摺現存 │281,600元 │├──┼────────┼──────┼────┼──────┼───────┤│10 │ 0000-000-00000│101.11.08 │ 未○○│無摺現存 │337,000元 │├──┼────────┼──────┼────┼──────┼───────┤│11 │ 0000-000-00000│101.11.09 │ 未○○│無摺現存 │475,000元 │├──┼────────┼──────┼────┼──────┼───────┤│12 │ 0000-000-00000│101.11.12 │ 未○○│無摺現存 │490,000元 │├──┼────────┼──────┼────┼──────┼───────┤│13 │ 0000-000-00000│101.11.13 │ z○○│無摺現存 │341,600元 │├──┴────────┴──────┴────┴──────┼───────┤│ 總計 │4,220,017元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