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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慶和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公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2 款、第3 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而起訴書所載及併送之「證據」,應係足資證明並與本案犯罪事實待證事項「具有關連性」之證據。而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與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例如:㈠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欄所記載之證據明顯與卷證資料不符,檢察官又未提出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犯罪;㈡僅以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或告訴人之指訴,或被害人之陳述為唯一之證據即行起訴;㈢以證人與實際經驗無關之個人意見或臆測之詞等顯然無證據能力之資料(有無證據能力不明或尚有爭議,即非顯然)作為起訴證據,又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成立犯罪;㈣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過於空泛,如僅稱有證物若干箱或帳冊若干本為憑,至於該證物或帳冊之具體內容為何,均未經說明;㈤相關事證未經鑑定或勘驗,如扣案物是否為毒品、被告尿液有無毒物反應、竊佔土地坐落何處等,苟未經鑑定或勘驗,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等情形,均應以裁定定出相當合理之期間通知檢察官補正證明方法(最高法院

100 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條參照)。至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再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項、第2 項和第155 條第1 項所分定,是有罪之判決,必須以證據嚴格證明之,倘控方所舉之證據,猶不足以推翻無罪之推定,亦即對於其所控訴之事是否確實無訛,尚存有合理之懷疑者,法院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為邏輯所當然。

二、本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慶和與蔡一主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77

9 號、11041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429 號審理該案件(下稱原審),由本院於100 年11月22日下午3時30分許以證人身分詰問時,並經審判長告知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後,明知「其因一開始即志在承攬「八德市93年度補助村里公共設施監視器、廣播系統暨桃園縣93年度補助社區、村里設置」(下稱八德市93年度監視錄影新設工程或硬體施作工程標案),除以泓府機電有限公司(下稱泓府公司)名義投標外,為使該硬體工程採購標案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以避免發生流標之情形,同時也為使開標過程中各參與投標廠商若有必要處理異議事項時可取得有利之家數與地位,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明知世侑公司並無參加投標之真意,仍商請無意投標參與上開工程採購標案之世侑公司負責人蔡一主容許借用世侑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被告與蔡一主遂各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由蔡一主出借世侑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件資料,被告並以世侑公司名義製作參與上開工程採購標案之投標文件,同時被告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軒祿機電有限公司(下稱軒祿公司)及負責人陳耀裕之同意或授權,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師傅盜刻有軒祿公司及陳耀裕名稱之印章,進而蓋用上開盜刻之印章,制作不實之軒祿公司名義投標之工程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請款印模單、切結書等及相關投標文件等資料,被告旋於94年3 月1 日上午8 時30分前之不詳時間,將上開以泓府公司、偽造之軒祿公司名義所填妥之各公司投標文件送予八德市公所表示投標參與上開工程採購標案而行使之,蔡一主或其指使之公司人員則於94年2 月25日前往台南市○區○○路○○○ 號之中華郵政台南第12支局寄交世侑公司之投標文件,被告所為足生損害於軒祿公司、陳耀裕,又其與蔡一主之所為影響八德市公所與承辦人員審查及辦理上開工程採購標案結果之正確性,惟上開工程採購案於94年3 月1 日第2 度辦理開標當日,因發生規格筆誤疑義,再度廢標,決定不予開標決標。嗣經八德市公所重新於94年3 月10日第3 度辦理公開招標公告,並訂於94年3 月24日開標,被告仍偕無意投標參與上開工程採購案之世侑公司實際負責人蔡一主承前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經蔡一主容許而出借世侑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證件資料,由被告連續以世侑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上開工程採購標案,嗣「93年度監視錄影新設工程」採購標案於94年3 月24日辦理開標時,僅有泓府公司、世侑公司及凱孚防盜科技公司(下稱凱孚公司)參與投標,其中世侑公司由與被告具有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之泓府公司員工柯炳吉代表世侑公司出席、泓府公司則由被告自己代表出席,惟因「93年度監視錄影新設工程」採購標案於開標前即經廠商以傳真方式就招標文件錯誤表示異議,嗣經八德市公所承辦人員詢問參與94年3 月24日當天開標之泓府公司代表即被告、世侑公司代表柯炳吉及凱孚公司出席人員意見時,均表示不影響投標價金及權益,而繼續開標,八德市公所承辦人員乃審查上開3 家投標公司之投標資格及相關投標文件,因被告僅係將世侑公司供作陪標之用,因此事前準備投標文件即故意讓世侑公司未檢附甲級電器承裝業之證明、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證明等文件、並檢附日期不符要求之廠商信用證明、過期之工業或商業團體會員證明等不符招標文件規定之方式,使世侑公司因文件不備與另一參與投標而同樣文件未備之凱孚公司均遭認定不合資格,泓府公司遂得經減價後以1,050 萬元得標。」之事實,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供前具結後虛偽證稱:「(辯護人問:你如何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取得上開(投標)文件?)因為以前來往的廠商需要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產品來源證明,我的來往廠商都以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產品來源證明為泓府機電有限公司交貨的必要文件。」、「(辯護人問:上開提示資料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大小章其中有部分被證人陳燕惠證稱說不是他們公司的大小章,請問是否你有偽刻他們公司的大小章?)有。」、「(辯護人問:你如何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取得這張(投標)支票?)我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借的,但借的情形我忘記了。」、「(辯護人問:依你剛才所述,文件是由你向八德市公所行使,為何你在偵查中說你是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借牌陪標?)因為面子問題。」、「(辯護人問:面子問題與你如此回答有何關連?)因為我是空軍官校講師退休,我想無罪。當時檢察官跟我說這樣一個罪、二個罪。」、「(辯護人問:為何你要如此回答?)因為偽造文書二個罪很重。」、「(辯護人問:你還是沒有具體回答你在偵查中要那樣回答?)我也忘記了。」、「(檢察官問: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營業稅繳款書、勞工保險卡、消防公會會員證明書,這些資料與產品來源有何關係?)有,因為學校要教育訓練,必需要有安全衛生管理師資格的人給他們當教育訓練的講師。」、「我們做公安器材的時候證明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是不是合法繳稅、是否是合法的公司,另外勞委會要求要有安全衛生管理師資格才能施工,所以要有勞工保險卡,消防公會會員證明書也和勞工保險卡是同樣的意思。」、「(檢察官問:你的上游廠商除了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以外,還有那幾家?)我忘記了,應該還有很多家,時間很久了。」、「(檢察官問:上開支票你是向誰借來的?)時間久了,我忘記了。」、「(檢察官問:借票的目的為何?)因為當時我公司資金不足,想如果我得標的話,要用這張支票向別人借錢,當作得標的履約保證金,還有買器材的費用。」、「(檢察官問:支票上的受款人已經指定是八德市公所,如何用來跟別人借錢?)因為有些人要公家的,標公家工程的證明,押在他們那裡。」、「(檢察官問:這支票為何後來會交還給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因為預算金額是1500多萬,而我是1050萬元得標,所以我公司的資金就比較充裕,所以我就還給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沒有用了。」、「(檢察官問: 這支票最初的目的是當作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投標押標金嗎?)最初沒有這個想法,我是為了人身安全,當時根本不需要二家以上的廠商參標,只要有一家就可以開標,為了人身安全所以我就找多一家當成參標廠商,所以我讓柯炳吉陪我去參標。」、「(審判長問: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有販賣什麼產品?)安全網、N95 口罩,其他我忘記了。」、「(審判長問:泓府機電有限公司曾經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買過什麼產品?)我忘了。」、「(審判長問:你向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買什麼產品需要做教育訓練?)防護罩,他們要教我怎麼用。」、「(審判長問:你買防護罩有何用途?)是賣給學校做為校園安全衛生訓練用的,我曾經賣給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其他學校我忘記了。」、「(審判長問:去做教育訓練是何人去做教育訓練?)是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具有安全衛生管理師的人員去做,具體是哪些人去做,我忘記了。」、「(審判長問:蔡一主有無去做過安全訓練嗎?)這我也忘記了,時間很久了。」、「(審判長問:學校要求產品的廠商要提供資料,需要提供勞工保險卡嗎?)因為施工的時候為了安全因素,所以要有安全衛生管理師的證明資料。」、「(審判長問:本件標案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有投標,且係由被告蔡一主自己準備押標金的,是否如此?)不是(改稱)我忘記了,時間太久了。」、「(審判長問:本件標案你有找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配合投標?)(考慮很久)拒絕回答。」、「(審判長問:上開79萬的支票是誰交給你的?)可能是蔡一主的太太吧。」、「(審判長問:陳燕惠為何會簽發這張79萬的支票給你?)(考慮很久,目視辯護人)拒絕回答。」、「(審判長問:你有拿本件標案的投標文件、商品規格與型錄到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辦公室請被告蔡一主以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的名義陪標?)拒絕回答。」、「(審判長問: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有提供其公司的營業登記證資料給你,由你去就本件標案參與投標?)拒絕回答。」云云而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嫌,並舉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於原審審理筆錄之證詞及結文影本、被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779 號、11041 號案件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筆錄影本、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532 號判決書及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29 號判決書為證。

三、經查:被告固曾於偵查中自白,惟考其內容,僅泛稱認罪等語,未見有何就本罪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明確加以坦承。復查公訴意旨就所指之被告於原審之證述內容(按:即本案犯罪事實)是否虛偽,僅舉被告及蔡一主經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判決確定之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532 號判決書(原審案號即為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29 號)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其證明方法過於空泛,既未具體指明各證述內容之不實之處,亦未明確說明各該判決書之何些認定如何得證被告於原審有何特定證述之虛,顯無由憑認各證述是否全出於偽證犯意且內容均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至明。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原審結後所為之證述全為足以動搖原審判決勝敗而該當起訴書所指犯行。

四、綜上,公訴意旨所提證據,顯不足以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偽證犯行,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足徵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而有命補正之必要,依首揭法文及說明,爰裁定請檢察官於如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法 官 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偽證
裁判日期:201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