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興枋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被 告 劉新森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被 告 劉興玖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被 告 江町岱(原名江清湖)選任辯護人 賴頡律師被 告 鄧進郎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103 年度偵字第25424 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27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5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38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103 年度選偵緝字第2 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11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16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32號、104 年度選偵字第37號、104 年度選偵緝字第1 號、104 年度選偵緝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午○○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辰○○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巳○○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乙○○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申○○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扣案之投票權人名冊參紙,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水梨禮盒壹盒,及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午○○、辰○○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8 所示水梨禮盒柒盒,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午○○、辰○○、庚○○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8所示水梨禮盒壹盒,及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乙○○、申○○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乙○○、申○○、未○○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午○○、申○○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玖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午○○、申○○、丙○○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辰○○、巳○○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辰○○、巳○○、戊○○連帶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向申○○、子○○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午○○、辰○○、巳○○為前桃園縣中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以新制稱之)第12屆市民代表會副主席丑○○(由本院另案審理)之兄弟,乙○○為丑○○競選總部工作人員,申○○則為丑○○之友人,渠等為使丑○○得以順利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與丑○○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丑○○、午○○、辰○○為求桃園縣劉氏宗親會中區區長庚○○(由本院另案審理)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於民國103 年5 、6 月間某日晚間,丑○○、午○○先至桃園市○○區○○街○○號1 樓經營新勝水果行之劉興君處,購買水梨禮盒後,再前往桃園市○○區○○街○○○ 號之庚○○住處,由丑○○致贈附表編號1 所示水梨禮盒與庚○○,表達參選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之意志,要求於桃園市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並同時央請庚○○協助向同住於永清街之劉氏宗親行求交付賄賂,以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庚○○當場允諾而收受附表編號1 所示水梨禮盒,並與丑○○、午○○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陪同丑○○、午○○,一一向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居住於桃園市○○區○○街之癸○○○、劉鍾秀珠、壬○○、卯○○○、己○○、辛○○、寅○○等劉氏宗親,致贈附表編號2 至
8 所示之水梨禮盒,並當場向上開收到水梨禮盒之人,要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嗣於103 年10月上旬,辰○○向庚○○表示願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與有投票權人約定於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投票支持丑○○,詢問庚○○可買到多少票,庚○○表示約150 票後,辰○○於103 年10月16日交付包含庚○○家中6 位投票權人之價金6000元共15萬元與庚○○買票,庚○○隨後即分別向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有投票權人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卯○○○、傅玉珍、劉得熒、辛○○、劉楊固金等人,行求交付如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之賄賂,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二)乙○○與未○○(由本院另案審理)之子劉宏恆熟識,知悉未○○於中壢區華愛里之薪水別墅社區人緣不錯,為求未○○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於103 年8月份之某日,與丑○○、申○○至未○○住處拜訪,由丑○○饋贈如附表編號18所示水梨禮盒與未○○,要求於桃園市議員選舉中予以投票支持,未○○當場允諾而收受水梨禮盒。嗣於103 年9 月中旬某日,乙○○至桃園市○○區○○街○ 巷○○號未○○住處,向未○○表示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若投丑○○,可獲1000元之代價外,並同時央請未○○協助,向薪水別墅社區內有投票權之住戶,誘以一票1000元之利,約使渠等投票予丑○○,未○○應允同意幫忙買票,而與丑○○、乙○○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未○○至社區逐戶拜訪,抄寫註明地址、有投票權人姓名之名冊後,於103 年10月
9 日下午某時,乙○○及申○○一同至未○○住處,由申○○陪同未○○至附表編號20、21所示受賄者李瑞柳、葉惠萍之住處,交付附表編號20、21所示之賄賂,約定渠等支持丑○○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申○○見未○○確按先前名冊之記載逐戶交付賄賂,即與未○○返回未○○住處,將包含未○○家中7 位有投票權人之價金7000元之剩下賄賂款項4 萬4000元交予未○○,由未○○行求交付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22至32所示受賄者童寶釵、古月娥、劉淑美、魏玉蘭、游盛保、李秋奈、曾傳枝、林秀絹、郭麗綢、林金江、溫瑞全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三)午○○與丙○○(由本院另案審理)熟識,知悉丙○○於胡氏宗親會具有一定之輩份,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遂於
103 年9 、10月間某日,多次前往丙○○住處,央求丙○○幫忙丑○○向胡氏宗親買票,丙○○囿於午○○多年友情而允諾,而與午○○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要求其姪子丁○○(由本院另案審理)抄寫選民名單,代丑○○買票,丁○○亦允諾而與午○○、丙○○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至社區逐戶拜訪,抄寫註明有投票權人姓名之名冊後,交予丙○○,丙○○再將名冊予午○○過目,於103 年11月
1 日上午,午○○與扮演金主之申○○至丙○○住處,向丙○○表示係申○○出的錢,由午○○交付包含丙○○定中7 位投票權人之價金7000元共10萬元與丙○○買票,丙○○再將其中6 萬3000元交與丁○○,丁○○隨後即分別向附表編號35至41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35至41所示受賄者胡劉梅招、傅維雄、胡來祿、胡金水、傅綢妹、鍾金澐、古隆造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四)巳○○、辰○○見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桃園市議員之選情不佳,而決定幫丑○○買票,由巳○○向其結拜兄弟戊○○(由本院另案審理)表示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若投丑○○,可獲1000元之代價外,並同時央請戊○○協助,向戊○○居住之金滿意社區及親友內有投票權之人,誘以一票1000元之利,約使渠等投票予丑○○,戊○○應允同意幫忙買票後,與巳○○、辰○○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形成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戊○○製作分別有101位、41位之有意願投票受賄者之2 份名冊,交予辰○○。
辰○○則分別交付10萬2000元(有一位投票受賄者未記入名冊)及4 萬1000元與戊○○,戊○○旋行求交付附表編號43至64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43至64所示受賄者林洪秀玉、詹勳境、簡順榮、張梁秀銀、陳文賢、沈安忠、張錦露、陳耀輝、黃淑英、吳水凌、江源英、陳萬和、林俐伶、陳鍾利惠、鍾遜文、陳明峰、陳徐碧月、尤世宏、陳德永、劉正吉、陳明福、陳李寶珠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五)子○○(由本院另案審理)係桃園縣劉氏宗親大崙區互助會會長,平時協助互助會成員處理喪事,與互助會成員關係緊密,於103 年10月中旬某日上午10時許,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丑○○競選總部內,與丑○○競選總部內之申○○討論選情,申○○探詢子○○有能力拉到多少票?子○○自持是劉氏宗親大崙區互助會會會長,以「約40、50票沒問題」回應申○○,申○○遂於翌日獨自駕車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子○○住處,交付5 萬元之賄賂,要求子○○幫忙丑○○,子○○應允後,與申○○及其他同有投票行賄罪犯意之人等人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犯意聯絡,由子○○行求交付附表編號65至82所示之賄賂與附表編號65至82所示受賄者劉盛琴、劉黃月娥、劉黃義香、吳鳳梅、劉興地、劉興茂、劉興淦、劉金波、劉邦江、劉邦彥、劉邦海、劉邦秀、劉阿海、劉德船(起訴書誤載為劉得船,應予更正)、劉秋妹、劉梁玉妹、劉邦來、劉德福等人,並向上開受賄者要求投票支持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查處)、臺北市調查處、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暨桃園市調查處、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午○○、辰○○、巳○○、乙○○、申○○及渠等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午○○固坦承事實欄一、(三)所示有請丙○○為共犯丑○○買票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涉有事實欄一、(一)之事實,辯稱:我送水果與庚○○,是因我要選劉氏宗親中壢分會會長,與丑○○要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無關,至於辰○○前去送錢,我並不知情云云;被告辰○○、申○○固坦承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惟辯稱:幫丑○○買票是渠等自己之行為,與丑○○無關云云;被告巳○○、乙○○就涉犯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經查:
(一)就事實欄一、(一)中所示之事實:
1、業據共同被告庚○○於103 年11月21日第一次警詢時證稱:我擔任桃園縣劉姓宗親會中區區長10年,認識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候選人丑○○,我與他都是中壢市劉姓宗親會的會員,也是幹部,所以彼此都熟識,平常也經常有往來,但我與他沒有金錢借貸關係,也認識綽號分別為「三哥」午○○、「五哥或冬瓜」辰○○及「玖哥」的巳○○,他們都是劉姓宗親會的會員,所以彼此都認識,私底下也都有往來,但沒有金錢借貸關係,我跟午○○較熟,今年5 、6 月的時候,午○○帶丑○○來我家拜訪,所以我就帶他們去拜訪我家附近的親戚。另10月間某日晚上,辰○○拿10萬元(註:後改稱是15萬元,詳下述)給我,希望我將這10萬元以每票1000元發給上次拜會過的那些親戚,當下我答應後就收下了,在場的只有我1 人,他把錢交給我就離開了,我收下之後,當天晚上我就○○○區○○街劉氏宗親住家發放,看他們家有幾張選票,每票就給1000元,並要求他們要支持投票給丑○○。當天晚上沒發完,隔2 天的白天和晚上,我就全數發完,去劉氏宗親住家發放之對象有劉得道4000元、己○○7000元、劉得貴8000元、劉興榜7000元、劉得琦6000元、劉邦鏡2000元、劉得宴4000元、劉得熒2000元、辛○○6000元,還有我家6000元,另外有一些我有去買票,但因為我沒有做紀錄,所以我還要再想(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於同日偵訊復證稱:我有跟別人買票,因為丑○○選市議員,他的哥哥辰○○,在103 年10月中旬晚間找我,拜託我拿錢去買票,當天晚上他拿10萬元(註:後改稱是15萬元,詳下述)給我,叫我買自己親兄弟的,一票1千元,我是劉氏宗親會中區區長,做十年,丑○○也是劉氏宗親會會員,丑○○的兄弟辰○○、午○○、劉興玫也都是劉氏宗親會會員,不是丑○○叫我去賄選,我不知道丑○○是否知道,是辰○○叫我去買票,午○○、丑○○在103 年5 月份去拜訪我,他有拿水果禮盒給我,希望我能夠帶著他們去拜訪附近的親戚,在103 年10月中旬某日晚間6 時,辰○○到我家,拿10萬元給我,去跟附近的親戚買票,1 票1 千元,後來我就開始發,共發了9 萬5 千元,都是我自己去發,我已經找10幾家去走動,有劉興榜7 千元、劉得道4 千元、劉得貴8千元、己○○7 千元、劉得琦6 千元、劉邦鏡2 千元、劉得宴4 千元、劉得熒2 千元、辛○○6 千元、還有我家6 千元,有些人的名字已經忘記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於同日第二次警詢時又證稱:除我本人有收受6000元以外,劉得道、劉得貴、劉興榜、劉得琦、劉邦鏡、劉得熒及辛○○7 人都是本人親自收下的,至於己○○、劉得宴2 人在我要送買票錢去他們家時,他們剛好不在家,是他們太太收下的,這些人收下我給的買票錢後,迄今並沒有退回的情形,他們收受上述買票錢的地點都是在他們家中。我確實有到劉得道家中以一票1000元,共5000元的代價向他家5 口人家買票。劉得道的年紀比較大,但是他的輩份比我小,所以他都叫我叔叔,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詳細日期不記得)白天到他家,我看到他後,拜託他投票投給丑○○,並拿出5000元給他,他起初有推辭,表示「我不會拿啦,我會投給丑○○」等語,但是經過一番推辭後,劉得道最後仍收下那5000元現金,早上的調查筆錄我會記成給他4000元,是因為我沒有將買票的情形做成紀錄,所以有些會記錯,實際上他家有5 票,我就是會給5000元,當時我給劉得道5000元時,他太太黃素玉也有在場,我們3 人有坐在一起,所以他太太整個過程也都知道。劉興榜是我的小叔,劉興榜確實有收過我為丑○○買票的金錢。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詳細日期不記得)晚飯後的6 、7 點,走路到住家附近劉興榜的住處拿7000元給他,當時他已經吃飽了,只有他一人在家中客廳坐著,我看到他後,拜託他投票投給丑○○,並拿出7000元給他,他說:好,他會投給丑○○等語,我在現場再閒聊幾分後就離開現場了。我是在今年10月間的某日傍晚(詳細日期、時間不記得)的時候,我走路到己○○家裡找己○○,己○○的太太黃瑞平在家,她向我表示己○○不在家,我在她家裡的客廳坐,並向黃瑞平表示,年底市議員選舉,丑○○是我們宗親,拜託她們家投票給丑○○,黃瑞平說好,我問她們家裡有幾票是可以投票的,黃瑞平算一下家裡人口數後,就跟我說有9 票,我就從口袋裡面拿出1000元的鈔票9 張,共9000元的現金給她,後來再閒聊幾分鐘後,我就離開她家了,有一些送出去的賄款,因為我沒有名冊,現在已想不起來,而剩下的款項都還在我家裡,我不曉得辰○○交給我10萬元的資金來源為何,我也沒有問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於同年月25日警詢時證稱:我記得是在今年5 月間約端午節前後,午○○先打電話給我,詢問我是否已下班,並約晤晚上6 點到我家拜訪,晚間6 點午○○、丑○○一同前來我家找我,他們2 人來我家主要是要我帶他們去拜會附近的劉氏宗親,當時丑○○已表明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所以要我帶他們去向街坊鄰居拜票,我帶丑○○、午○○去拜會附近劉氏宗親時,有表明丑○○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當時丑○○都有向附近劉氏宗親表明要參選本年度桃園壢區市議員,希望他們投票支持,桃園市○○區○○○○道因為住得比較遠,5 月那次陪同丑○○、午○○去拜訪的時間太晚,所以當時沒有去劉得道家拜訪,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道家中5 票共5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辰○○於本年10月間交付我10萬元,辰○○是丑○○的親生兄弟,我將買票賄款5000元交給劉得道時,有請劉得道投票支持丑○○。5 月間我確實陪同丑○○、午○○一同去拜會己○○,當天丑○○、午○○確實有拜託己○○投票支持丑○○,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己○○家中9 票共9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自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10月間我前去交付買票賄款時己○○不在家,9000元是由他太太黃瑞平收下,當時我有也有再次拜託黃瑞平,請他們投票支持丑○○。5 月間我確實陪同丑○○、午○○一同去拜會劉得貴,當天丑○○、午○○有親自拜託劉得貴投票支持丑○○,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貴家中8 票共8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自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我10月間去劉得貴家交給他8000元時,也同樣有拜託他們家要投票支持丑○○。本年5 月間我確實有陪同丑○○、午○○前往劉興榜住家,因為劉興榜年紀較大已經就寢,所以我們轉為拜會壬○○(劉興榜二兒子),丑○○、午○○確實有拜託壬○○,請他們家投票支持丑○○,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興榜家中7 票共7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同是從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7000元我交給劉興榜時,有拜託他們投票支持丑○○。於本年5 月間我們3 人當天有去找拜會劉得琦家族,但劉得琦住隔壁沒有過來,當時是拜會寅○○(劉得琦的弟弟),有拜託劉得琦家族投票支持丑○○參選本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琦家中6 票共6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也是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6000元我交給劉得琦家族時,劉得琦不在家,是交給寅○○,我有拜託劉得琦家族投票支持丑○○。於本年5月間,當天有見到劉邦鏡本人,丑○○、午○○有親自向劉邦鏡拜託投票支持,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邦鏡家中2 票共2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2000元我交給劉邦鏡本人時,有拜託他家2 票投票支持丑○○。本年
5 月間有去劉得宴住家拜訪,但劉得宴不在家,所以當天沒有見到劉得宴,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宴家中4 票共4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一樣是從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4000元我交給劉得宴他老婆(姓名我忘記了),我有拜託他們投票支持丑○○。本年5 月間沒有拜會劉得熒,但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劉得熒家中2 票共2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從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2000元我是白天交給劉得熒本人的,當時也有拜託他們家要投票支持丑○○。本年5 月間丑○○、午○○有見到辛○○本人,丑○○、午○○有親口拜託辛○○投票支持,於本年10月間,以每票1000元的方式,向辛○○家中6 票共6000元行賄買票,該買票資金是從辰○○交給我的10萬元中支出,這6000元我交給辛○○本人,當時也有拜託他們投票支持丑○○。買票賄款10萬元資金來源為辰○○,辰○○與丑○○、午○○是親兄弟,是辰○○告訴我要以1 票1000元代價向鄰居買票,5 月間與丑○○、午○○一同去拜會過劉氏宗親時,丑○○、午○○是一同開車過來,車上有數份水果禮盒(裝有約6 顆水梨),當天我陪同丑○○、午○○拜會劉氏宗親時,他們會一戶一盒方式致贈水果禮盒,丑○○、午○○都是先由我陪同登門拜託投票支持,他們2人其中之一再回車上拿水果禮盒致贈給劉氏宗親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2頁至第76頁);復於同日偵訊時證稱:103 年5 、6 月某日晚間6 時,午○○、丑○○帶著水果禮盒,丑○○表明他要參選今年桃園市議員選舉,拜託我們支持他,同時希望能夠由我帶他們去附近的劉氏宗親拜票,我就一家一家拜票,我就帶著他們2 人到癸○○○、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劉邦鏡、辛○○等處,劉得宴、劉得熒2 戶則是沒有遇到人。103 年10月份,辰○○到我家拜訪,他帶10萬元現金,拜託我把現金拿到附近的劉氏宗親,以一票1 千元的方式,拜託投票給丑○○,我就答應了,有發給劉得道5 千元,黃瑞平部分我交給他9000元,劉正煌也有拿到我的買票錢,其他記不得了。103 年5 、6 月某日晚間,帶著午○○、丑○○到癸○○○、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劉邦鏡、辛○○等處拜訪,丑○○有致贈水果禮盒,一戶一盒,丑○○到每位住戶家中直接交付,有請他們支持。劉得宴、劉得熒2 戶沒有給水果禮盒,因為沒有人在,劉得道、劉正煌沒有過去拜票,丑○○在103 年5 、6 月晚間,到癸○○○、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劉邦鏡、辛○○等處拜訪,表明要選桃園市中壢區市議員,拜託他們支持。他們有說好,丑○○致贈的水果禮盒內容物都是裝水梨,好像是臺灣生產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79頁至第82頁),後於
103 年4 月12日警詢、偵訊時證稱:辰○○是拿15萬元給我去買票,除我家6 票6 千元、劉得琦6 千元、劉得貴8 瑞平9 千元、劉興榜7 千元、劉得道5 千元、劉邦鏡2 千元(註:是交付與劉邦鏡配偶卯○○○)、劉得宴4 千元、劉得熒2 千元、辛○○6 千元、劉楊固金9千元外還剩8 萬6 千元未發出,願意將9 萬2 千元繳回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24 頁至第129 頁),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再次自承上開事實(見本院卷四第139 頁),核與證人劉興君於警詢、偵訊時證稱:午○○、巳○○及丑○○以往很少來我這裡買水果,因為今年要選市議員,丑○○來我這邊買的數量比較多,但都是午○○及丑○○的司機來拿的,我記得從6 月份至
8 月間,他們都有來我這裡買水梨禮盒,每盒6 顆裝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04 頁至第110 頁);證人癸○○○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不認識丑○○,只有庚○○帶他來我家的時候見過一次面,庚○○要叫我堂嫂。我跟丑○○沒有金錢借貸關係,他只有在今年6 、7 月間左右,由庚○○帶他來我家送我水梨禮盒(6 顆裝),我記得當時是我在看八點檔連續劇的時候他們來我家看我的,當時庚○○有介紹丑○○給我認識,庚○○說丑○○要參選本屆市議員,希望我支持他,我其實當時也不要收,但是他們非常堅持要送給我,我只好收下,我就收過這一次禮盒,我知道丑○○送我水梨禮盒的目的是在於尋求我投票支持他競選市議員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12 頁至第116 頁);證人劉鍾秀姝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8 至10月間,我記得庚○○帶丑○○,以宗親名義來拜訪,那時候我們還不知道劉威何要出來選舉,我記得當時是丑○○拿水果禮盒進來我家,我家只有我與我先生劉得貴二人在家,因為當時是晚餐時間,丑○○與庚○○與我們寒暄幾句後就離開,丑○○向我們自我介紹表示他是丑○○,是劉氏宗親前來禮貌性拜訪,那時並沒有提到任何關於投票支持他的內容,約隔二天左右白天時,我去菜園農作,因為我的菜園就在庚○○住家的門口,剛好遇到庚○○,庚○○就拿了印有丑○○參選的便條紙文宣給我,並告訴我「丑○○要參選桃園市第七選區市議員,希望我們劉氏宗親都幫忙支持,我才知道前兩天庚○○跟丑○○送水果來我家是希望我們支持他等語(見
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17 頁至第122 頁);證人壬○○於警詢、偵訊證稱:103 年8 至10月間的某天晚上,當時我父親劉興榜已用餐完畢並就寢,應該是晚上7 時許,庚○○敲門,說他還有一個親戚丑○○,要一起來我家坐坐,丑○○帶著一個水果禮盒說要來見我父親。庚○○先介紹丑○○給我認識,並告訴我丑○○要參選市議員,請我們支持丑○○、投票給他,丑○○也跟著說希望我們能夠支持他,我就順口答應他們說好好好,我父親因為已經就寢了,我也沒有叫他起床,我太太當時也還沒下班,因此只有我一人接待他們2 位,但因為我不認識他,沒什麼好聊的,因此他們待了5 分鐘就離開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24頁至第128 頁);證人卯○○○於警詢、偵訊證稱:10
3 年底九合一選舉,我有收到丑○○透過庚○○帶丑○○的兄弟(名字我不敢確定),於中秋節前某一天(詳細日期我記不住)致送的水果禮盒。當時庚○○及丑○○的兄弟把水果禮盒放在客廳桌上時表示,這個宗親丑○○要選舉,請我支持丑○○,我回答可以阿,我記得因為正在帶孫子的關係,並沒有跟他們聊太久,他們也隨後就離開了,庚○○有介紹他是丑○○的兄弟,也有介紹他的名字,但是因為我正在帶孫子在忙,所以沒有特別把他的名字記住,水果禮盒是一盒水梨等語(見10
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45頁至第147 頁);證人己○○於警詢、偵訊證稱:103年底九合一選舉我有收到丑○○透過我堂弟庚○○帶丑○○的兄弟(名字已忘記),於幾個月前某一天(詳細日期我記不住)致送的水果禮盒,當時由丑○○的兄弟開口表示,請我投票給他兄弟丑○○,我回答好,水果禮盒的種類,我沒印象是什麼種類的水果等語(見103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辛○○、偵訊於警詢證稱:我不認識丑○○,我是在選前收到堂弟庚○○及丑○○本人親自送來我家的水果禮盒,才知道他要出來選市議員,我跟丑○○沒有金錢往來或借貸關係,今年約10月間某個晚上,庚○○帶著丑○○及另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到我家拜訪,當天他們3 人帶著一盒裝有6 顆蘋果的水果禮盒,一開始將禮盒放在我家1 樓椅子上,庚○○雖然知道我長久以來是支持劉曾玉春選市民代表及市議員,還是向我介紹劉氏宗親丑○○要出來選市議員,說如果有接到電話民調要支持丑○○,到時候如果丑○○出線的話,我們家有很多票,可以分1 、2 票給他,丑○○當場也向我表示拜託拜託,我一開始向他們表示說不用,也作勢要將水果禮盒還給他們,但他們說沒有關係啦,之後轉身就走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
137 頁至第138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寅○○於警詢、偵訊證稱:我記得時間點應該比8 到10月還更早,在我六月去大陸之前庚○○就來送水果禮盒了,印象中是庚○○某日晚上帶著一個人到我家,他們一來就把水果禮盒放在我家的桌上,因為他們趕著要走,所以在我家都是站著,待了前後不過兩分鐘時間就離開,庚○○只有提到那個人是劉姓宗親的身份,至於那麼人有沒有自我介紹我已記不起來,我也無法確認那個是不是就是丑○○,那個禮盒裡面有6 顆水梨,但價值多少我不知道,因為時間久遠,當天有無到關於選舉的事我也記不起來了,詳情要問庚○○才知道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39 頁至第140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證人劉得琦於警詢證稱:我目前設籍在桃園縣○○市○○路○○○ 巷○○號,我具有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戶籍內具有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者共11人,庚○○他一人在下午去中壢市○○街○○○ 巷○○○○號(我上班的地方),他希望我能支持丑○○,將票投給丑○○,然後他就拿了現金新臺幣6 千元給我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 頁至第4頁),於偵訊中證稱:在本次桃園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庚○○在9 、10月間某日下午,來我中壢市○○街○○○ 巷○○○○ 號工作的倉庫,跟我寒暄一下,然後希望我們能夠支持他的候選人丑○○,當時他有拿6 千元給我,拜託我們撥個票給丑○○,庚○○是我堂叔,是我阿公弟弟的養子,平常很少來往,偶爾碰到會寒暄一下,丑○○我不認識,他當時拿錢給我時,是希望我們能夠支持丑○○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6 頁至第8 頁);證人劉得貴於警詢證稱:我有向庚○○收賄,要支持市議員候選人丑○○,在103 年10月中旬晚上6 點左右庚○○到我家裡,跟我說幫忙支持議市員候選人丑○○,給我車馬費8000元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47頁背面),於偵訊證稱:103 年10月間某日晚間六點多,庚○○到我家,跟我說請支持丑○○,他拿八千元給我說是車馬費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51頁);證人黃瑞平於警詢證稱:我戶籍設於桃園縣○○市○○里○○街○○○ 巷○○弄○○號,具有今(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戶籍內共7位都有今(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我認識庚○○,他是我先生的堂弟,他就住在永清街322 巷轉角,我們平常都有往來,我記得庚○○確實在一個多月前某天下午的3 、4 點有到我家找我,一開始是要找我先生,但我先生不在就找我聊天,後來我提到現在景氣很差,要做一點善事都沒有經費,庚○○就從他口袋拿出一疊千元大鈔,當場數了9000元給我,並向我表示,這個拿去行善,我一開始不敢收,但庚○○堅持要給我,我想說這拿去行善也是好事,就將他收下等語(見10
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65頁至第67頁),於偵訊證稱:今年市議員選舉有投票資格,家中總共有7 票,庚○○是我先生的堂弟,上一陣子庚○○有到我家聊天,他也沒有說什麼,我想說社會經濟不景氣,做一點點善事,也沒有經費,他很慷慨的拿了一些錢給我,我想說怎麼那麼好,我錢就放在身上也沒有拿去捐,我也不知道這是為什麼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69頁至第72頁);證人卯○○○於警詢證稱:庚○○在數月前(詳細時間不曉得)帶著丑○○的兄弟(不知道姓名)到我家拜訪,丑○○的兄弟進門時隨手就將水梨禮盒放在我家桌上,當天只有我跟我孫子2 人在家,庚○○向我介紹他帶的那個人就是丑○○的兄弟,並跟我講希望我們在此次桃園市議員選舉支持丑○○,我說好的,因為我當時還要照顧孫子,所以他們只待很短暫時間就離開。後來約於10月間,庚○○再次來我家,庚○○表示要我支持丑○○,並問我家總共有幾票,我回答2票,所以他就交給我2000元,當天我先生也不在家,也是待很短暫時間就離開,我戶籍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號,具有今(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我先生劉邦鏡則設籍在中壢市○○街○○○ 號,我們兩個都有今年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85 頁至第186 頁),於偵訊時證稱:我要自白於投票前1 、2 週在我家桃園縣○○市○○街○○○ 號,庚○○希望我能支持丑○○選議員,他交2000元給我,我家我跟我先生都有投票權,除了這次以外,今年5 月丑○○的兄弟有帶水梨禮盒來,希望我們能支持丑○○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89 頁至第190 頁);證人傅玉珍於警詢證稱:103 年10月某日白天,我剛好在中壢市○○街○○○ 號的住處,聽到有人按門鈴,我出去應門發現庚○○1 人在門口,見面後庚○○向我表示1 票1000元,你們家有幾票?我回答有5 票,他就直接從皮夾拿5 張千元鈔票給我,並向我表示要投票給丑○○,我收下錢之後他就走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169 頁),於偵訊時證稱:103 年10月夾日,庚○○有到我住拜訪,他問我家裡有幾票,我說有5 票,他就拿5000元給我,同時說選給丑○○、支持丑○○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78 頁);證人劉得熒於警詢證稱:庚○○曾經在投票前一周(詳細時間記不清楚)的某日中午,獨自一人走路到我中壢市○○街○○○ 巷○○弄○ 號住處找我,當時只有我與我太太崔蓉蓉在家,庚○○當面向我表示,請我投票支持丑○○,他並拿了1000元給我,因為庚○○是我宗親,所以我就答應他並把錢收下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70 頁背面至第17
1 頁),於偵訊復證稱:103 年10月某日,庚○○有到桃園縣○○市○○街○○○ 巷○○弄○ 號給我1 千元,叫我支持丑○○,我知道這錢是票要投給丑○○等語(見10
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80 頁);證人辛○○於警詢證稱:庚○○和丑○○進來我家後就把一盒水果禮盒放在我桌上,我本來告訴庚○○把水果禮盒拿回去,丑○○向我表示,這是要給我吃,並希望我在今年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他,所以我就收下,後來也把那盒水果禮盒吃掉了,103 年10月某天(詳細日期時間記不得),庚○○獨自一人來到我家,當時家裡只有我在家,他就拿出現金給我,我印象中好像是6000元,他向我表示,希望我支持丑○○,我原本告訴他我支持的人是劉曾玉春,這個錢我不能收,但庚○○告訴我,希望我能把票分一些給丑○○,後來我就把錢收下,庚○○就離開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72 頁背面至第173 頁),於偵訊證稱:103 年10月某日,庚○○有來拜訪我,他沒有到客廳來,只在門口講話,他說丑○○要選市議員,問我家裡有幾票,我跟他說6 票,他拿
6 千元給我,說希望能夠支持丑○○,我就跟庚○○說不好意思,我支持劉鄭玉春,他就說沒關係,分1 、2票都沒關係,分給丑○○就對了,我說好阿,分1 、2票也可以,他就走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79 頁至第180 頁);證人劉楊固金於警詢證稱:
在今年10月左右的早上,庚○○自己一個人到我永清街的住所找我,問我說我們家有幾票,我回答說有9 票,所以他就直接拿了9000元給我,要我及我的家人投票支持丑○○競選市議員,我當下回應說好,我也跟庚○○說我會去跟我的家人說這件事情,我們就互相道別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52 頁背面),於偵訊時證稱:我有拿賄選錢9 千元,庚○○在1 個多月前給我的,詳細時間記不得,大概是在103 年10月某日,要投給丑○○,我們家有9 票,3 個兒子、3 個媳婦、
1 個女兒、1 個女婿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二第156 頁至第157 頁)相符,是共同被告庚○○;證人癸○○○、劉鍾秀珠、壬○○、卯○○○、己○○、辛○○、寅○○、劉得琦、劉得貴、黃瑞平、卯○○○、傅玉珍、劉得熒、辛○○、劉楊固金等人就共犯丑○○、被告午○○於103 年5 、6 月間有帶水梨禮盒向渠等拜票,要求投票支持共犯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且同年10月,共同被告庚○○有按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受賄人所稱家中有投票權人之票數,以每票1000元交付賄賂等情,雖是分別於警詢、偵訊供、證述,但卻為一致之供、證述,考量渠等多為被告午○○、辰○○之宗親,且無證據證明渠等與被告午○○、辰○○有何糾紛、仇恨,當無甘冒誣告、偽證之重典,甚至自承有投票行賄或投票受賄罪之犯行,設詞構陷被告午○○、辰○○之動機與必要,又被告午○○亦坦承有帶水果禮盒向共同被告庚○○拜票,且被告辰○○亦供承有交付共同被告庚○○15萬元,請共同被告庚○○幫共犯丑○○買票等事實,是事實欄一、(一)所示之事實,實堪認定。
2、被告午○○就事實欄一、(一)所示之事實,雖辯稱:我送水果與庚○○,是因我要選劉氏宗親中壢分會會長,與丑○○要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無關云云,並無提出相關證據為佐,且與前開證據不符,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信。
(二)就事實欄一、(二)所示之事實:
1、業據共同被告未○○於103 年11月21日桃園市調查處詢問時稱:我的戶籍在中壢市○○路○○○ 巷○○號,具有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但我是實際住在中壢市○○街○ 巷○○號,中壢市○○路○○○ 巷○○號戶籍內除我本人之外,還我兒子劉宏錦、我媳婦藍翠凡、孫子劉姵妏,另中壢市○○街○ 巷○○號戶籍內有我先生劉朝清、我兒子劉宏恒、媳婦蕭妏鈴,所以年底可以投議員票的有
7 人,大概在今年中秋節前,我兒子劉宏恒的葉姓朋友(名字我不知道)帶著丑○○跟一名40多歲的男子到我家中,丑○○當天有帶了1 盒水梨禮盒到我家,丑○○他跟我講希望我幫忙他在社區內拉票,丑○○他們3 人待了差不多15分鐘就離開,之後過幾天葉姓男子就到我家中叫我先去社區內住戶抄名單,每票新臺幣1000元,我就拿著本子,去社區內住家問,說一票1000元投丑○○,要的人就在本子上簽名,過幾天,葉姓男子及前述跟丑○○一起來的男子,在某天晚上7 點多,就到家中,我把我抄的名單拿給不知名男子看,現場就統計總票數,該不知名的男子就跟我去發了33號和31號住戶,之後他跟我說他很忙,剩下的叫我自己去發,他就把剩餘的錢拿給我,他們隨即離開,我當晚就依照我之前所抄的名單,把錢發下去,該男子給我的錢,包括我們家在內的7 票剛剛好,都沒有剩,所以我一共發了3 萬8 千元,發錢當天丑○○沒到,我去抄名單的時候,我先去附近的雜貨店買了一本小學生的作業本,就去拜訪住戶,告訴他們,投給丑○○,每票1000元,要的人就自己在本子寫上所有住戶的名字,住戶寫幾個人的名字,我就算他家有幾票,住戶名字都是他們自己在本子上寫的;10號住戶我是去找他的媽媽,他寫他家4 個人的名字;12號我找古月娥,他家6 票;16號我是去找劉淑美,他家2 票;22號我是去找該住戶的妻子,他家3 票;40號我是找住戶的先生,他家4 票;42號我是去找該住戶的老婆,他家3 票;9 號我是去找住戶的妻子,他家5票;17號他們夫妻倆我都有去找,但他們都拒絕拿;31號我是去找該住戶的妻子,他家3 票;33號我是去找住戶的先生,他家1 票,那個本子在當天把錢發下去之後,我就自己丟到垃圾桶收走了,該名姓葉的男子40幾歲人,他告訴我他屬豬,他聯絡方式要問我兒子劉宏恒,事後拿錢給我行賄之男子,我不認識他,我兒子也不認識他,他是跟丑○○及姓葉的男子一起來等語(見103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34頁至第36頁);於103 年11月21日偵訊時證稱:有一個我兒子劉宏恒的朋友時常到我家,我聽說他姓葉,在今年中秋節以前的某天,該名葉的男子就帶著丑○○與一名我不認識的男子到我住處,並且帶著一盒水梨,丑○○向我說希望我幫忙他,後來該葉姓男子就來找我,請我幫丑○○在社區拉票,並且要我幫他抄寫名單,說一票一千元要我幫他買票,我就答應。於是我就到社區裡面詢問住戶,問說他們是否願意賣票給丑○○,如果願意的我就幫他們統計該戶的票數,然後記錄在本子上。我登記完人數之後,過了差不多半個月之後那名姓葉的男子,就與中秋節前那天與丑○○一同前來我家的那名不認識的人,再次來我家找我,並詢問我統計的票數,於是我就將我統計的結果告訴他。該名我不認識的男子聽完之後,就與我一同一起到社區內去發錢,但是發了兩三戶之後,該名男子就說他很忙,於是就把剩下的錢都交給我,請我幫忙發錢,我就照我之前登記的名單去社區把所有的錢都發放完畢,我當天有發放的住戶以及人數,我都有在調查站註記之後交給調查員,(提示102 年7 月薪水別墅住戶名單),有打勾的就是我有發錢買票的住戶,至於後面註記,比如說B 棟10號,上面註記「媽X4」,意思就是該戶是由媽媽出面收取現金,而該戶一共有4 票的意思,這張表是我一個一個念給警察聽,警察幫我寫幫我記的,警察勾的時候我有看到,但是後面寫的字因為我老花所以看不清楚,(提示乙○○之戶役政相片資料),這個人就是我方才所述姓葉的男子,是我兒子認識的朋友,至於與我一起到社區發錢的是另外一個人,我本來誤以為他姓葉,但我確認之後,我方才所述姓葉的男子就是乙○○沒錯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於103 年12月19日偵訊時證稱:承認有替丑○○發買票錢,家中有7 票,申○○、乙○○所交付的3萬多元中,有含家中7 票的買票錢,乙○○有當面叫我去抄名單,我就去抄寫名單,發錢也是我去發,錢是申○○陪我去發,乙○○有看到我們出去,發完錢回來,他就已經不在我家,他們兩人到我家客廳,申○○叫我單子拿出來,當時乙○○在場,他有聽到申○○說單子拿出來,申○○有拿錢出來,直接照名單上人數點錢,乙○○也在旁邊,申○○就說跟我去發錢,我就跟他走出去,這個申○○叫我出去發錢的過程,乙○○都有聽到,我與申○○到中壢市○○街○ 巷○○號李瑞柳住處,我按門鈴,李瑞柳開門讓我與申○○進去他們家客廳,我問李瑞柳你們家有幾票,李瑞柳說3 票,錢是申○○拿給李瑞柳的,我之前跟李瑞柳說要投給丑○○,發錢的時候沒有說,與申○○到中壢市○○街○ 巷○○號曾傳枝住處,我按門鈴,曾傳枝出來,我直接拿1 千元給她,申○○在旁邊,發完這一戶,申○○說他很忙要先離開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75 頁至178 頁);於104 年1 月9 日桃園市調查處稱:單面鏡後方受指認對象就是我之前多次提到拿錢給我,要我幫丑○○在社區買票的男子,申○○曾經來過我家2 次,第1 次申○○是和丑○○帶著水果禮盒一起來我家向我拜票。之後,江仔就叫我先去社區內抄寫買票名單,所以第2次江仔帶著申○○來我家的時候,申○○問我能不能幫忙買票,我就我把之前抄好的名單交給他,名單上大約有四十幾人,申○○看到名單還搖搖頭,嫌名單上的人數太少,然後陪同我去發了31號和33號住戶,後來他就說他很忙要先走,於是交給我一疊現金要我自己去發,我當時沒有清點金額,後來我就按名單抄寫的數量,以每票1000元全部發放給有抄寫名單的住戶,詳細金額我忘記了,但我記得我有發給哪幾戶,10號住戶我是給童寶釵4000元;12號住戶我是給古月娥6000元;16號住戶我是給劉淑美的女兒2000元;22號住戶我是給魏玉蘭3000元;我們家36號收了7000元;40號住戶是申○○陪同我去發給游盛保4000元;42號住戶我是給太太葉惠萍3000元;9 號住戶我是給李秋奈5000元;31號住戶是申○○陪同我去發給李瑞柳3000元,33號住戶我是拿給曾傳枝1000元。此外,我還有發給住在5 號年約50歲男子1000元,15號住戶是拿給年約50歲的媽媽3000元、19號住戶是拿給年約60歲的媽媽4000元及25號住戶是拿給年約60歲的男子1000元,上述5 、15、19及25號的住戶,我同樣有在發錢之前,請他們先抄寫名單,抄寫名單的人與收錢的人都是同一人,另外17號住戶的太太拒收我3000員的買票金,現在錢還在我家裡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199 頁至第200 頁);於104 年1 月13日偵訊證稱: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區○○街○巷○ 號的男子,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我拿給他1 千元,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市○○區○○街○巷○○號的婦女3 千元,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區○○街○ 巷○○號的婦女4 千元,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區○○街○ 巷○○號的男子1 千元,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區○○街○ 巷○○號的女子,我要拿給他3 千元。但他沒有拿,有將選舉的賄賂發給桃園市○○區○○街○ 巷○○號,我應該是拿給葉惠萍3 千元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217 頁至第219 頁),核與證人劉宏恆於103 年11月21日桃園市調查處證稱:我戶籍設在中壢市○○街○ 巷○○號,具有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我認識丑○○,我朋友江清湖在丑○○總部工作,他介紹丑○○給我認識,並要我幫忙丑○○拉票,我與丑○○沒有私人恩怨也沒有金錢借貸關係,丑○○有到過我家兩次,一次是自中秋節前一星期左右,另一次則是在中秋節前後,兩次都是由我朋友江清湖帶來的,第一次丑○○來的時候,有帶水梨禮盒來我家,另外還有一位不知名的男性,好像是他的司機,當時我爸爸、我媽媽及我本人都在場,丑○○就跟我們說希望在華愛里幫他拉票,大概坐了一個小時閒聊後,就離開;丑○○第二次來的時候,我不在家,但我聽說好像是來炒米粉的,江清湖有拿丑○○的文宣及便條紙到我家,我大概知道江清湖有找我媽媽替丑○○在社區買票,在丑○○第二次到我們家拜訪之後,江清湖有跟我說,希望我們家在華愛里的薪水別墅社區幫忙買票,1 票1000元,本來我跟我媽媽只想說丑○○是單純請我們幫忙拉票,後來江清湖就跟我媽媽及我說,要我們在薪水別墅社區幫忙買票,我本來跟我媽媽說不要管,但我媽媽說丑○○都來社區炒米粉了,不幫忙不好意思,所以我媽媽就幫忙抄社區的買票名冊抄完後某一天,江清湖又帶另一名男子到我家去,我媽就把名冊拿給江清湖及該名男子看,並統計票數,當天江清湖與該名男子和我媽對了一整天的名冊,傍晚對完後,江清湖及該名男子跑到我八德市○○路工作的地方,告訴我他要把名冊拿回去給丑○○看,但之後江清湖又把名冊拿回來給我媽,說丑○○不收大概過一段時間,103 年10月8日晚上左右,江清湖就打電話給我,叫我去丑○○位於中壢市○○路的總部,江清湖告訴我說,可以下了,我回去就跟我媽媽說,我媽媽告訴我「好阿」大概又過了兩三天,江清湖又和另外一個我不認識人在某天的晚上又到我家,我只知道跟江清湖來的人是專門在發錢的人,這名我不認識的人就拿現金給我媽媽,這名發錢的人還跟著我媽媽去發了2 戶的錢,隨後又回到我家說,這樣發很麻煩,就直接跟我媽媽對名冊,把錢拿給我媽媽,叫我媽媽去發,我媽媽當晚就依照名冊把錢發完了,我媽媽是用一本國小的薄子在抄名冊,薄子在發完錢後就直接丟掉了,當天江清湖帶來發錢的人,給我媽媽5萬2,000 元,當時我在場,江清湖帶來發錢的人有跟我媽媽對名冊算錢,所以總共給我媽媽5 萬2000元,這5萬、12,000元我媽媽全部都發完了,至於詳細每戶所收到的票數我不著楚,要問我媽媽才知道,我不認識與江清湖到我家中拿錢給我媽媽幫丑○○買票之男子,只跟他見過2 次面,江清湖告訴我現金買票的錢都是他在管,看起來約50多歲,中等身材,至於其他我就不知道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46頁至第49頁);於103 年11月21日偵訊證稱:我有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權,有透過乙○○(即江清湖)認識中壢市市議員候選人丑○○,丑○○第一次到我家拜訪,時間蠻久了,應該有兩個月前的某晚6 、7 點,當時丑○○帶一個司機跟我朋友江清湖一起到我家,當時我跟我父親、我母親跟其他鄰居都在家,不過這一次丑○○只是叫我們要支持而已,在我家待了一個多小時,我們社區中秋節會辦活動,就是每家出幾道菜,當天丑○○帶了炒米粉跟焢肉來,在第二次中秋節聚會,丑○○拿炒米粉到我們社區時,當時江清湖就有跟爸他們說幫忙買票,就是買華愛里的票,一票1 千元,且後來江清湖也有打電話跟我說,所以我才知道這件事情,我有叫我母親不要抄名冊,但我母親說他們都來炒米粉了,拒絕不好意思,後來我母親就抄好了,她有拿給我看,我就沒有說什麼,我母親打電話跟我說她將名冊交給江清湖,後來由江清湖將名冊帶走,不過後來當天江清湖又回到我家,將名冊還給我們,說這份名冊先不用,要發錢的時候再交給他們,他們才抄。江清湖當時用0000-000-000的電話打到我0000-000-000的電話,叫我10月8 日到丑○○的競選總部,我到競選總部時,他跟我說可以買票了,這一、兩天就會去了,就是拿錢去我們家,後隔2、3 天的某天下午,江清湖帶一個拿錢的人到我家,我不知道他們身上有多少錢,不過他們給我母親4 、5 萬元,詳細數字我不記得,當天除了江清湖跟帶錢的人外,我家還有我、我父母親都在場,後來那位帶錢的人跟我母親在晚上6 、7 點就先去發兩戶,我們其他人待在我家,後來我母親跟帶錢的人就回來我家了,江清湖跟帶錢的人說這樣太麻煩了,就說直接給我母親發就好了,他有核對金額跟名冊等語(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第55頁至第61頁);乙○○曾帶丑○○去我家中2 次,第1 次來我們社區時間約在中秋節前幾個禮拜,丑○○及乙○○除了談到選舉時,希望我們幫忙拉票外,當時除我和我母親在場外,社區鄰居約有3 人都有在我在家( 但我不清楚他們的名字),當時鄰居有向丑○○反應社區外的水溝破掉,導致地下室滲水,請丑○○協調公所處理,丑○○表示會處理;第2 次來是我家,是中秋節社區聚餐那天,但我不在家,我事後聽我母親未○○提到,那次丑○○、乙○○來我家是參加炒米粉活動。丑○○於中秋節前第1 次造訪薪水別墅社區並至我家拜訪,有拿一盒水梨禮盒到我家送我們,第二次丑○○去薪水別墅社區參加中秋節炒米粉活動,是16號住戶綽號小玲( 姓氏忘記) 提議可以找丑○○來炒米粉,讓社區有東西可以吃,所以之後就由我打電話聯繫乙○○請丑○○來這裡辦炒米粉活動,中秋節晚會過後,乙○○打電話來要求我透過我母親未○○向薪水別墅社區住戶買票,抄寫薪水別墅社區住戶名單是我母親自行去抄寫,至於核對名冊是乙○○及該名我不認識的男子自己來我家和我母親核對名冊,至於發放買票錢當天乙○○與我在我住家聊天,由前述該名我不認識的男子與我母親未○○去發放,但他們兩個人只發放兩家住戶後,就回到我家把剩下該發的錢,清點後交給我母親,乙○○與該名男子即離開,後來就由我母親一人去發放剩下的買票錢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7號卷78頁至第80頁);於103 年12月4 日偵訊時結稱:乙○○打電話給我,說要選舉,看我們可不可以幫忙,所以他就帶丑○○,我們沒有找他,是他自己來的,時間是在103 年9 月中秋節前3 個禮拜,約是103 年8 月中旬,乙○○帶丑○○到我們家拜訪,有帶水梨禮盒,希望我們幫忙,丑○○有跟我、未○○、我父親劉朝清說。乙○○當時沒有工作,有人介紹他去丑○○競選總部那邊工作,他是去那邊工作後才說丑○○要買票,叫我們要抄寫名單,我也沒有答應,他來拜訪,第一次是叫我們幫忙,第二次丑○○到我們家炒米粉,我母親不好意思,才答應幫他抄寫名單,乙○○叫我們去抄寫名單,錢是申○○拿過來的,申○○與我母親未○○去發買票錢,在103 年10月8 日前申○○就已經和我母親未○○核對名冊,乙○○有把名冊帶去總部,有再拿回來給我母親未○○,10
3 年10月11、12日間,乙○○帶著申○○到住處找我與未○○,申○○跟我母親未○○沒說什麼,就出去發2戶買票錢,後來說麻煩,又回到我家,算一算名冊上的人數,按照人數計算金額,就給我母親未○○,他就走了等語(見103 年度選字第25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及證人李瑞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77頁至第83頁);證人葉惠萍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0
6 頁至第112 頁);證人童寶釵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38頁至第43頁);證人古月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6頁至第21頁);證人劉淑美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99頁至第104 頁);證人魏玉蘭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7 頁至第14頁);證人游盛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85頁至第90頁);證人李秋奈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63頁至第68頁);證人曾傳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70頁至第75頁);證人林秀絹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33 頁至第140 頁);證人郭麗綢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44 頁至第
149 頁);證人林金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
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15 頁至第120 頁);證人溫瑞全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一第122 頁至第126 頁)相符,且被告乙○○亦坦承並證稱有介紹共犯丑○○與共同被告歐香認識,請共同被告未○○以每票1000元向薪水社區之有投票權人買票,之後並有陪同被告申○○至共同被告未○○住處發錢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54 頁至第156 頁,本院卷三第108 頁至第123 頁),被告申○○亦供承有與被告乙○○至共同被告未○○發買票錢之情(見104 選偵緝字第1 號卷第14頁、第26頁至第27頁),是事實欄一、
(二)所示之事實,實堪認定。
2、至於被告乙○○於桃園市調查處、偵訊及本院就與共犯丑○○一同至薪水社區之次數、如何前往、有無帶水梨禮盒前往、水梨禮盒是何人所帶、何人向共同被告未○○表示1 票1000元、請共同被告有未○○抄寫薪水社區有投票權人名單之目的、有無經手未○○所抄寫之有投票權人名單、名單有無交與共犯丑○○、與被告申○○一同找共同被告未○○之次數等情(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7號卷第30頁至第34頁、第46頁至第49頁、第90頁至第96頁、第135 頁至第138 頁、第143 頁至第145 頁,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84頁、第154 頁至第156 頁,本院卷三第108 頁至第124 頁),雖有異於前開之認定,惟證人就同一事實反覆接受不同司法人員之訊問,在各次訊問時,是否均能作精確之陳述,與其個人所具備記憶及描述事物之能力有關,甚至與訊問者訊問之方式、態度及證人應訊當時之情緒亦有關聯,則證人於歷次之陳述中,有些許之差異,乃在所難免。況人之觀察力、記憶力、表現力,本各有其極限,且其觀察時,往往未慮及將被應用於訴訟上,其觀察、記憶與表現,難免無法甚為完整,故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要旨、90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乙○○有異於前開認定之供、證述,在無其他證據可佐,僅為其片面之詞下,自難認定為真,併此敘明。
(三)就事實欄一、(三)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午○○、申○○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丙○○之供、證述內容(見10
3 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第101 頁至第102 頁、第104 頁至第107 頁、第207 頁至第209 頁、第220 頁至第222 頁,本院卷二第126 頁至第130 頁);共同被告丁○○之供、證述內容(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76頁至第81頁、第124 頁至第127 頁、第129 頁至第133 頁);證人胡劉梅招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14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2頁);證人胡淦釭於警詢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27頁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4頁);證人傅維雄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115 頁至第
118 頁、第120 頁至第122 頁);證人胡來祿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84頁至第86頁、第88頁至第89頁);證人胡金水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90頁至第92頁、第94頁至第96頁);證人傅綢妹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108 頁至第109 頁、第
111 頁至第113 頁);證人鍾金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101 頁至第103 頁、第105 頁至第106 頁);證人古隆造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8號卷第165 頁至第166 頁)相符,是事實一、(三)所示之事實,亦堪認定。
(四)就事實欄一、(四)所示之事實,分據被告巳○○於103年12月10日警詢供稱:我是基於兄弟之情幫丑○○,我的確有叫戊○○抄名冊,這份名冊是我叫戊○○去抄的,抄完名冊之後我請戊○○去找五哥來處理,至於這些資料如何出現在五哥家,及事後戊○○供稱以此名冊幫丑○○買票之事,我就不知道了,這樣問五哥才會清楚等語(見10
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02 頁);於103 年12月10日偵訊陳、證稱:在103 年7 、8 月,我叫戊○○去抄寫名冊,戊○○抄寫的名冊沒有拿給我看,他拿給五哥辰○○看,是我叫戊○○拿給辰○○,因我在工地沒空,我有交代五哥辰○○處理就好了,後面由辰○○與戊○○聯繫,我都不曉得,我有載辰○○去中壢市○○路○段,我沒有跟戊○○講錢的事情,我叫戊○○直接找五哥辰○○,叫戊○○去抄寫名冊就是要買票,錢要問五哥,我跟五哥辰○○於103 年7 月間在中壢市工地有講過要買票,我跟辰○○說要不要幫哥哥丑○○買票,辰○○沒有說什麼,我就說我會叫戊○○拿名冊給你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12 頁至第113 頁);於103 年12月16日偵訊稱:
我跟五哥辰○○說戊○○有拿名單來,看幾個就把錢拿給戊○○,我不知道戊○○寫多少名單給辰○○,錢是我自己支付的,但是實際支付多少我不清楚,我錢都放在辰○○那裡,所以只有辰○○知道買票錢給多少等語(見103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27 頁至第128 頁);於104 年1月30日桃園市調查處稱:當時我與辰○○評估丑○○沒有買票很難當選,所以辰○○才提議以私下買票方式幫助丑○○,之後我們就分工各自找熟識、可信賴的樁腳,我自己找了結拜兄弟戊○○來幫忙,請他幫忙抄寫選舉人名冊,因為我的錢都是交由五哥辰○○保管,所以我就跟戊○○說,幫忙抄選舉人名冊,抄完名單拿給五哥,我會叫五哥拿錢給戊○○,由戊○○依名冊去發給選民,約在103年10月初,某日上午我跟五哥辰○○正準備出門工作時,我在貨車上向辰○○表示,我可以出10萬元,至於辰○○後來總共支付多少錢,我並不清楚。我存放60萬元於五哥辰○○合作金庫銀行新明分行帳戶內,平日帳戶印鑑章由辰○○保管,這60萬元是我平常做土方時累積的獲利,我當時有跟五哥說,我出的10萬元買票錢就從這60萬元裡面扣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62 頁至第165 頁);於104 年2 月9 日桃園市調查處稱:我哥哥丑○○原本想要以民進黨身分參選桃園市議員,但是在103 年4 月參加黨內初選的時候沒有通過民調,丑○○就有跟我們兄弟講說要改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到底,差不多在10月初某日上午,丑○○在我們家旁的榕樹下,向午○○、辰○○、甲○○及我表示「那麼多人要出來選要怎麼辦?劉家就有
3 個人要出來選,要當選很難,不買不會上,要買票了」,當下我們都沒有什麼反應,因為擔心有所表示就要出買票錢,而且辰○○有跟我說過,丑○○有向他借50萬元,後來丑○○沒待多久就走了,我們就繼續聊我們做土尾的事情。後來,我在某日早上開車前往工地的途中,在車子上向五哥辰○○說,丑○○的選情不樂觀,要找戊○○抄名冊買票,在103 年10月中旬某日時,五哥辰○○跟我說,丑○○沒有錢了,所以我就跟五哥辰○○說,戊○○買票的部分,我們兩個出,我出10萬元,辰○○沒有回應我。之後,如我在貴處之前所述,戊○○就去抄寫名冊交給辰○○,辰○○再將買票錢交給戊○○,在丑○○跟我們兄弟說要買票的一周後某日中午,戊○○來我家找我,我們在榕樹下聊天,當天丑○○中午返家時看到我們,我有跟丑○○介紹戊○○是我的結拜,並表示選舉有請戊○○幫忙,丑○○便向戊○○說拜託幫忙,之後丑○○就進家裡休息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79 頁至第18
1 頁),及被告辰○○於本院104 年3 月13日訊問程序亦供稱:當時見丑○○選市議員選情不好,我想要用15萬元拿給庚○○,戊○○部分就是一筆10萬2 千,一筆4 萬1千,其中給戊○○的10萬元是巳○○出的,剩下都是由我出的,我拿給戊○○的時候要巳○○幫忙負擔,巳○○就說他要負擔10萬元,我拜託戊○○找宗親、朋友拉票,跟他說一票1 仟元請他幫忙,之後戊○○就將名冊交給我,戊○○給的名冊第一次有102 個,後來過了幾天戊○○又拿41個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89頁至第95頁),核與共同被告戊○○之供、證述內容(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一第14頁至第20頁、第33頁至第39頁、第52頁至第55頁、第61頁至第64頁、第74頁至第79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98頁至第102 頁、第112 頁至第114 頁、第120 頁至第122 頁,本院卷二第179 頁背面);證人林洪秀玉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6頁至第18頁);證人詹勳境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61 頁至第162 頁、第165 頁至第
167 頁);證人簡順榮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175 頁至第176 頁、第189 頁至第
190 頁);證人張梁秀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
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83頁至第84頁、第88頁至第90頁);證人陳文賢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24 頁至第126 頁、第129 頁至第13
2 頁);證人沈安忠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21 頁至第124 頁);證人張錦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8
2 頁至第183 頁、第191 頁);證人陳耀輝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三第179 頁至第
180 頁、第190 頁至第191 頁);證人黃淑英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 頁至第
3 頁、第6 頁至第10頁);證人吳水凌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38頁至第40頁、第46頁);證人江源英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32頁);證人陳萬和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34頁至第36頁、第45頁至第46頁);證人林俐伶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第54頁至第56頁);證人陳鍾利惠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92頁至第94頁);證人鍾遜文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76頁至第77頁、第80頁至第81頁);證人陳明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34 頁至第135 頁、第141 頁至第142 頁);證人陳徐碧月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
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12 頁至第114 頁、第120頁至第121 頁);證人尤世宏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07 頁至第110 頁、第12
1 頁);證人陳德永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21 頁至第
122 頁);證人劉正吉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31 頁至第132 頁、第140 頁至第141 頁);證人陳明福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
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26 頁至第129 頁、第141 頁);證人陳李寶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二第152 頁至第153 頁、第155 頁至第15
7 頁)相符,復有共同被告戊○○所整理之投票權人名冊
3 份(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一第65頁至第68頁)、被告辰○○存摺影本(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66頁至168 頁)在卷可考,是事實欄一、(四)所示之事實,足堪認定。
(五)事實欄一、(五)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申○○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子○○供、證述內容(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一第116 頁至第120 頁、第125 頁至第132 頁,本院卷二第120 頁至第125 頁);證人劉盛琴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一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7頁);證人劉黃月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一第29頁至第30頁、第32頁至第35頁);證人劉黃義香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一第45頁至第46頁、第48頁至第50頁);證人吳鳳梅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一第38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3頁);證人劉興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11頁至第14頁、第41頁至第42頁);證人劉興茂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16頁至第19頁、第42頁);證人劉興淦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21頁至第24頁、第43頁);證人劉金波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26頁至第29頁、第43頁至第44頁);證人劉邦江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31頁至第34頁、第44頁);證人劉邦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70頁至第73頁、第82頁);證人劉邦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75頁至第78頁、第82頁至第83頁);證人劉邦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90頁至第93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證人劉阿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94頁至第97頁、第107 頁);證人劉德船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98頁至第101 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證人劉秋妹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113 頁至第115 頁);證人劉梁玉妹於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127 頁至第128 頁);證人劉德福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二第141 頁至第14
2 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相符,是事實欄一、(五)所示之事實,同堪認定。
(六)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為共同正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即共同正犯,只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問每一階段犯行,均應共同參加(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353號、第3205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10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巳○○、被告辰○○見共犯丑○○競選市議員之選情不好,基於與共犯丑○○間之兄弟情誼,決定幫共犯丑○○買票,由被告巳○○請共同被告戊○○抄同意投票受賄者之名單,再由被告辰○○以每票1000元分2 次交與共同被告戊○○共14萬3000元之賄賂,其中10萬元賄賂是由被告巳○○負擔等情,業已認定如前,至於被告巳○○、被告辰○○請共同被告戊○○抄同意投票受賄者名單,並且負擔賄賂10萬元乙情,據被告巳○○於
104 年1 月30日桃園市調查處稱:我有跟丑○○提「戊○○那部分由我來處理」,就是指戊○○抄來的選舉人名冊的買票錢由我來吸收,我不知道辰○○給戊○○多少買票錢,我就只跟辰○○說我能出10萬元,我記得辰○○拿買票錢給戊○○之後,曾跟我講過「有超過喔」,意思是戊○○抄的名冊買票錢有超過10萬元,我跟他說「不管啊,我就出10萬塊而已。」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64 頁至第165 頁);於104 年1 月30日偵訊稱:我只有跟辰○○說要一起買票,某日,我向丑○○說戊○○的事情你要負責,我要讓丑○○知道,我有找結拜的戊○○抄寫名冊,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聽清楚,他只有點頭,沒有講什麼,之所以會向丑○○說戊○○的事情你要負責,是怕名冊會重疊,怕錢會付兩次,我叫戊○○抄寫名冊,我怕另外一邊的人會重複抄寫一樣的名冊,例如我叫戊○○去抄寫山東里的名冊,另外一邊的人也去抄寫山東里的名冊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72 頁至第173 頁);於104 年2 月
9 日桃園市調查處稱:在丑○○跟我們兄弟說要買票的一周後某日中午,戊○○來我家找我,我們在榕樹下聊天,當天丑○○中午返家時看到我們,我有跟丑○○介紹戊○○是我的結拜,並表示選舉有請戊○○幫忙,丑○○便向戊○○說拜託幫忙,之後丑○○就進家裡休息。後來,在103 年11月某日,我有向丑○○說「戊○○的那部分我處理」,丑○○當下有點點頭,至於戊○○所抄的名冊都是交給辰○○,辰○○有沒有拿給丑○○看,我不清楚,所以丑○○有沒有請人核對名單有無重複,我也不清楚。丑○○只知道我幫他出戊○○的買票錢,至於我實際出多少錢,我沒有跟他再提等語(見10
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79 頁至第181 頁);於104年3 月3 日偵訊陳稱:丑○○與戊○○一開始不認識,是我於103 年10月初在辰○○住處旁榕樹下與戊○○、辰○○聊天,討論工地的事情,後來丑○○剛好回家,我介紹戊○○給丑○○認識,說戊○○是我的結拜,我有叫他幫忙我抄寫名單,我哥哥丑○○就說那就拜託你幫忙拉票等語明確(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92頁至第193 頁)。其中共同被告戊○○之賄賂14萬3000元中之10萬元是由被告巳○○負責一節亦經被告辰○○供述予以核實,並認定如前,是被告巳○○有告知共犯丑○○關於其拜託共同被告戊○○買票,且其願意負擔共同被告戊○○買票所需之賄賂等情,於警詢、偵訊時一再供述綦詳,考量被告巳○○與共犯丑○○為兄弟,且於競選期間多次義務性幫忙共犯丑○○,衡情自無誣陷共犯丑○○之可能,且參被告辰○○亦供稱共同被告戊○○之賄賂14萬3000元中之10萬元是被告巳○○負責,可知共犯丑○○對於共同正犯戊○○為其買票一事,不僅知之甚詳,甚可推知其對於買票計畫之梗概為決意買票後,各自利用自己人脈尋求願意協助買票之樁腳,並負責提出一定之金錢,以分攤買票所需之情有所知悉。
2、又被告辰○○請共同被告庚○○為共犯丑○○買票、被告乙○○請共同被告未○○為共犯丑○○買票、被告午○○請共同被告丙○○為共犯丑○○買票、被告巳○○、辰○○請共同被告戊○○為共犯丑○○買票、被告申○○請共同被告子○○為共犯丑○○買票,是與共同被告庚○○、共同被告未○○、共同被告丙○○、共同被告戊○○、共同被告子○○聯繫之人均有所不同,既未重複請託,亦未重複支付賄賂,而被告辰○○、被告乙○○、被告午○○、被告巳○○、辰○○、被告申○○能夠對同一樁腳未重複請託,甚至未重複支付賄賂,亦可推知渠等間勢必有一綜觀全局之主事者或基於事先之謀議分配彼此間所應負責之樁腳,佐以被告巳○○於警詢、偵訊供稱:告知共犯丑○○有請共同被告戊○○買票,是怕名冊會重疊,錢會付2 次(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73 頁、第180 頁)等語,則被告巳○○在擔心會重複支付共同被告戊○○買票之賄賂下,而告知共犯丑○○有關於戊○○買票之賄賂由其負擔,顯可推知決定應由何人與樁腳聯繫並交付賄賂之人,是出於共犯丑○○本人之意或與共犯丑○○之謀議,不言可喻。
3、另查,被告辰○○請共同被告庚○○為共犯丑○○買票、被告乙○○請共同被告未○○為共犯丑○○買票、被告午○○請共同被告丙○○為共犯丑○○買票、被告巳○○、辰○○請共同被告戊○○為共犯丑○○買票、被告申○○請共同被告子○○為共犯丑○○買票,渠等所開出之價金均是每票1000元,業已認定如前,至於被告辰○○、被告乙○○、被告午○○、被告申○○為何均以每票1000元,分別請樁腳向有投票受賄意願者買票,據被告乙○○於本院證稱1 票1000元為丑○○所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1 頁),而被告乙○○係因沒有工作經濟困窘方至共犯丑○○競選總部工作,復據被告乙○○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80頁),被告乙○○顯無能力以每票1000元請共同被告未○○向有投票權人買票,其向共同被告未○○表示每票1000元顯是有得共犯丑○○之授權,是其前開所證:每票1000元是丑○○所說等語,應非子虛,今乙○○以每票1000元請共同被告未○○向投票權人買票,既是共犯丑○○之意思,在為避免每票價金不同,致使取得價金較低之有投票權人可能因此不願投票或改投其他候選人之情事,則被告辰○○、巳○○、被告午○○、被告申○○均分別以每票1000元之同價請共同被告庚○○、共同被告戊○○、共同被告丙○○、共同被告子○○向有投票受賄意願之人買票,推論係出自於共犯丑○○本人之意或與共犯丑○○之謀議,尚非無稽。
4、末查,在決意請某一樁腳協助買票時,所須進行之流程不外乎始於拜訪樁腳確認是否同意協助買票、告以每票價金、確認樁腳所買之票數、終止於支付賄賂與有投票權人等,此一連續性行為,分別為投票行賄行為之一部,又如前開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之拜訪樁腳、告以每票價金、確認樁腳所買之票數、支付賄賂等事實,固係分別由不同之人所踐行,然參與其中流程之人,均知悉是要達成為共犯丑○○買票之目的,而與其接觸之樁腳同具有投票行賄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無疑義,是渠等在此一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投票行賄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渠等買票之目的,揆諸前開實務見解,渠等即應對於全部可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以參與每一階段之犯行為必要。故縱使共犯丑○○未踐行告知樁腳每票1000元、詢問票數、交付賄賂之流程,然據上開共犯丑○○知悉由被告午○○、被告辰○○、被告巳○○、被告乙○○、被告申○○各自利用自己之人脈尋求願意為其買票之樁腳,且決定每票之價金是1000元、分配與樁腳聯繫之人,甚至帶水梨禮盒請託樁腳等情之認定,實難解免其共同正犯之刑責。
(七)被告辰○○、申○○雖辯稱:幫丑○○買票是渠等自己之行為,與丑○○無關云云,被告午○○就事實欄一、(一)所示其與共犯丑○○共同送水禮盒與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受賄者,要求渠等投票支持共犯丑○○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之事實,亦辯稱:與丑○○要競選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無關云云。惟查:
1、共犯丑○○就事實欄一、(一)至(五)所示之犯行,是居於綜觀全局之主事者,業已認定如前,被告午○○、被告辰○○、被告申○○等人異口同稱:渠等買票行為與丑○○無關云云,顯是維護共犯丑○○之詞。況且渠等就各自參與投票行賄罪之犯行,除被告午○○就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犯行有所否認外,餘均坦承不諱,然就共犯丑○○涉案情節,卻一致辯稱共犯丑○○為無辜之情,與一般被告多是極力為己辯護,少有餘力可為其他共犯辯護,甚至將所有犯行推諉與其他共犯,一再辯稱均是他人行為,與己無關之常情迥異,益徵被告辰○○、申○○、午○○前開辯稱:丑○○不知道渠等投票行賄罪之犯行云云,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2、次查,如前開事實欄一、(二)、(三)、(五)所示,交付賄賂與共同被告未○○、共同被告丙○○、共同被告子○○之人為被告申○○,而被告申○○並不認識共同被告未○○、共同被告丙○○、共同被告子○○,分據被告申○○、共同被告未○○、共同被告丙○○、共同被告子○○供述在卷,其為何會冒極大風險對共同被告未○○、共同被告丙○○、共同被告庚○○行賄?被告申○○於桃園市調查處、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一再供稱:因為我有欠丑○○很大的恩情,丑○○幫我處理我弟弟的賭債糾紛約1 千餘萬、我父親過世時丑○○也給我們很大的幫忙,另外他擔任代表會副主席也做得很好,所以我就用自己的現金幫他買票云云(見104 年度偵緝字第1 號卷第14頁背面、第26頁至第27,本院卷二第20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然查:
⑴有關於共犯丑○○是何時為被告申○○弟弟解決賭債
問題,不論是被告申○○於偵訊時所稱之7 、8 年(見104 年度選偵緝字第1 號卷第27頁),或是於本院所稱之10幾年(見本院卷二第202 頁),相隔均甚久,甚至經歷共犯丑○○競選中壢市民代表,被告鄧進郎均未與被告丑○○聯繫提供協助,復據被告申○○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02 頁至第203 頁),其卻於103 年桃園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忽然想起被告丑○○曾解決其弟弟賭債問題,及在其父親過世給與很大幫忙,而主動出錢幫被告丑○○買票,是否為真,顯然有疑;且據被告辰○○於104 年1 月30日桃園市調查處供稱:我認識申○○,但我與他不熟,我們家應該只有巳○○與他熟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緝字第2 號卷第188 頁背面);被告午○○於104 年
1 月16日桃園市調查處稱:我是在丑○○的競選總部認識「蔡董」的,因為我會去丑○○的競選總部泡茶聊天,大家都叫我「三哥」,所以他才認識我,也跟著其他人叫我「三哥」,我與「蔡董」不熟,並沒有私交,也沒有私人恩怨、金錢往來或借貸關係等語(見104 年度選偵緝字第2 號卷第16頁背面);被告劉興玖於104 年1 月30日桃園市調查處亦供稱:我與鄧進郎有熟,但是沒有互相往來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65 頁),是被告申○○與一起曾做過土尾之被告巳○○較為熟識外,對於被告巳○○之其他兄弟則較不熟,是堪確定。而據被告巳○○於104年2 月9 日桃園市調查處稱:除了我之外,我們家兄弟基本上是沒有跟申○○往來,至於申○○家裡有幾個兄弟我也不知道,他父親過世的時候,我們只有包禮,沒有幫什麼忙,因此2 家也沒有什麼特殊的交情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4號卷第180 頁),是被告申○○前開所稱丑○○曾解決其弟弟賭債問題,及在其父親過世給與很大幫忙云云,實屬無據,退言之,縱使其所稱丑○○之恩情為真,被告申○○可直接捐錢與共犯丑○○競選總部,並不須冒犯刑度3 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投票行賄之重罪報恩,是其所稱是為報丑○○恩情云云,顯係事後臨訟編織維護共犯劉威德之詞,不足採信。且訊之共犯丑○○是否認識被告申○○?共犯丑○○於被告申○○尚未查獲前,於
103 年11月27日桃園市調查處稱:照片編號4 的人好像叫「申○○」,綽號好像叫「蔡頭」,他是我四哥劉興鐘的朋友,是做土尾生意,他曾告訴我,他因他胞弟的事情被我四哥修理過而結識等語(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8號卷第18頁);於103 年12月30日偵訊時稱:知道綽號菜頭或菜董的申○○,他是選民,我曾經幫助他處理事情,有服務案件云云(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8號卷第100 頁至第101 頁),然於104 年1月6 日被告申○○通緝到案稱丑○○有幫其處理其弟弟的賭債糾紛約1 千餘萬云云後,共犯丑○○於104年1 月19日桃園市調查處則供稱:(問:申○○與你是何關係?他為何要幫你買票?)答:我有幫申○○的弟弟(姓名不詳)處理過賭債,可能是因為這個關係云云(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8號卷第111 頁);於
104 年3 月3 日桃園市調查處再供稱:(問:承前,申○○與你宿無恩怨及金錢借貸關係,為何願意幫你犯法買票?)答:申○○欠我很多人情,他做土尾生意時,很多糾紛都是我幫忙處理,另外他弟弟的債務糾紛也我幫忙處理,但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要幫我買票,應該是希望我能當選云云(見103 年度選偵字第38號卷第177 頁),是共犯丑○○就被告申○○是其弟弟即被告巳○○之友人亦不知,僅知被告申○○因被告申○○弟弟緣故曾被共犯丑○○之四哥修理過,直至被告申○○通緝到案方改稱曾有幫申○○弟弟處理過賭債云云,則有關於被告申○○是因共同被告曾處理其弟弟之賭債,因而幫共犯丑○○買票乙情,實難逕信。且由共犯丑○○就其對被告申○○之恩情,於
104 年3 月3 日桃園市調查處尚供稱:申○○欠我很多人情,他做土尾生意時,很多糾紛都是我幫忙處理云云,既未經被告申○○肯認,且顯然不知與被告鄧進郎就土尾生意有所糾紛之人即是其弟弟巳○○,益徵被告申○○前開為共犯丑○○買票,是因共犯劉威德對其有很大恩情云云,並非事實。
⑵另訊之被告申○○有關於支付與共同被告未○○之5
萬元、共同被告丙○○之10萬元、共同被告子○○之
5 萬元,是如何而來?被告申○○於本院104 年4 月17日準備程序稱主要是父親留下的錢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01 頁背面),至於被告申○○父親去世時,被告申○○分得之遺產,其於104 年4 月17日準備程序稱:分完之後我就拿到30幾萬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0
1 頁正、背面);於104 年7 月13日準備程序則稱:幫丑○○的錢一部分是遺產,一部分是我自己賺來的,遺產連香奠的錢7 、80萬元,我拿的比較多,我姐姐嫁出去,我們只是意思意思給他,大概2 萬元,弟弟那時候也是拿了20幾萬,我大概拿走5 、60萬元云云(見本院卷四第8 頁至第9 頁),是被告申○○就其分得之遺產數額,前後供述是有所不一,然不論其分得之金額是30餘萬元或是60萬元,被告申○○取其中之20萬元幫本不熟識之共犯丑○○買票,顯與常情有悖。再參第三人即被告申○○之兄弟姐妹就遺產分配之供述,被告申○○之姐妹除第三人鄧秀珠為童養媳有多拿1 萬6000元外,均只分得2 萬元,至於被告申○○哥哥鄧振益則只分得10餘萬元,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蒞字第11694 號補充理由書暨所附祝鄧阿柑、鄧秀英、鄧秀琴、鄧秀珠、鄧秀米、鄧振益之查訪表、警詢筆錄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89頁至第97頁),是身為被告申○○之兄弟姐妹,所分得之遺產均不多,實難認被告申○○會獨厚本不熟識之共犯丑○○,將父親留下遺產的大部分用於協助共犯丑○○犯投票行賄罪。
⑶綜上,被告申○○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一再供稱
是因要回報共犯丑○○恩情,故以自己分得之遺產用以支付共同被告未○○、共同被告丙○○、共同被告子○○之賄賂云云,不僅與常情有違,且與前開事證相違,顯係出於維護共犯丑○○之意,難認為真實。
3、是被告午○○、被告辰○○雖均辯稱渠等買票之行為為渠等之自己行為,與丑○○無關云云,無非是基於兄弟情誼,所為維護共犯丑○○之詞,難為有利於共犯丑○○之認定,至於被告申○○亦稱其買票與丑○○無關云云,更是無稽,不足採信。
(八)綜上所述,被告午○○、被告辰○○、被告乙○○、被告申○○、被告巳○○分別與共犯丑○○、共同被告庚○○、共同被告未○○、共同被告丙○○、共同被告戊○○、共同被告子○○向他人投票行賄之犯行,事證明確,渠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44 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均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規定,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
1 項則為刑法第144 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復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投票行賄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期約、交付則須以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有明示或默示受賄之意思,始克相當。交付賄選階段,除行賄者有實施交付賄賂行為外,因對收受賄賂者,刑法第143 條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2 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仍須於行賄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受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始克成立,行賄者方得論以交付賄賂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819號判決、99年度臺上字第7859號判決參照)。
又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午○○、被告辰○○於事實欄一、(一)所為;被告乙○○、被告申○○於事實欄一、(二)所為;被告午○○、被告申○○於事實欄一、(三)所為;被告巳○○、被告辰○○於事實欄一、(四)所為;被告申○○於事實欄一、(四)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渠等行求期約之行為,均係交付賄賂之前階行為,為交付賄賂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午○○、被告辰○○就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犯行,與共犯丑○○、共同被告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乙○○、被告申○○就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與共犯丑○○、共同被告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午○○、被告申○○就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行,與共犯丑○○、共同被告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巳○○、被告辰○○就事實欄一、(四)所示之犯行,與共犯丑○○、共同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申○○就事實欄一、(五)所示之犯行,與共犯丑○○、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99條第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午○○、被告辰○○、被告巳○○、被告乙○○、被告申○○於偵查中均分別自白渠等投票行賄犯行,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國家民主政治之基礎在於建立公平及公正之選舉,賄選行為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反選舉公正性,敗壞選舉之純正風氣,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之競爭,被告5人竟輕忽法紀,而為賄選之行為,嚴重妨害選舉之公正性,且被告午○○、被告辰○○、被告申○○就共犯丑○○涉案情節,無視現有卷證之存在,多所維護,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辰○○、被告巳○○、被告乙○○、被告申○○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午○○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午○○、被告辰○○、被告巳○○與共犯丑○○具有兄弟關係,基於兄弟情誼為共犯丑○○涉犯本罪,兼衡渠等行賄之金額、犯罪之動機、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查被告巳○○前雖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 月,然於97年1 年18日縮刑期滿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據,考其本案係基於兄弟情誼,思慮未臻周詳致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深示悛悔之殷意,再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且能深悉行止之分際而不踰矩,是以若輔課一定負擔為戒而緩其刑之執行,當亦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4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3 場次,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以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倘被告巳○○未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 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刑法第37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是被告午○○、被告辰○○、被告巳○○、被告乙○○、被告申○○因投票行賄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爰依前開規定,均宣告褫奪公權2 年。
四、沒收
(一)扣案之投票權人名冊3 紙,為共同被告戊○○交與被告辰○○,供被告辰○○、被告巳○○、共犯丑○○、共同被告戊○○共同犯事實欄一、(四)所示投票受賄罪之犯行,應依共犯責任共同理論,宣告沒收。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為刑法第38條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法院均應宣告沒收,並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復定有明文。是犯投票行賄罪,所交付之賄賂縱已非犯人所有,而為受賄者所有,依法亦應予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不應因受賄者之犯罪所得是否有經或可得沒收,而異其處理。據此:
1、被告午○○、共犯丑○○交付附表編號1 之水梨禮盒與有投票權人庚○○,及被告辰○○交付與有投票權人庚○○6000元,為被告午○○、被告辰○○、共犯丑○○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丑○○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2、被告午○○、共犯丑○○、共同被告庚○○交付附表編號2 至8 之水梨禮盒與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受賄者,及被告辰○○交付與共同被告庚○○之14萬4000元,為被告午○○、被告劉興森、共犯丑○○、共同被告庚○○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丑○○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3、被告乙○○、被告申○○、共犯丑○○交付附表編號18所示之水梨禮盒與有投票權人未○○,及被告申○○交付與有投票權人未○○之7000元,為被告乙○○、被告申○○、共犯丑○○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丑○○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4、被告申○○交付與共同被告未○○之4 萬3000元,為被告乙○○、被告申○○、共犯丑○○、共同被告未○○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丑○○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5、被告申○○交付與有投票權人丙○○之7000元,為被告午○○、被告申○○、共犯丑○○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丑○○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6、被告申○○交付與共同被告丙○○之9 萬3000元,為被告午○○、被告申○○、共犯丑○○、共同被告丙○○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丑○○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7、被告辰○○交付與有投票權人戊○○之1000元,為被告辰○○、被告巳○○、共犯丑○○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丑○○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8、被告辰○○交付與共同被告戊○○之14萬2000元,為被告辰○○、被告巳○○、共犯丑○○、共同被告戊○○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丑○○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9、被告申○○交付與共同被告子○○之5 萬元,為被告申○○、共犯丑○○、共同被告子○○共同涉犯投票受賄罪所交付之賄賂,依前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連帶原則,應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然共犯丑○○並非本案之受判決人,不宜在主文宣示連帶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1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至於其他扣案物,既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2 項、第4 項、第74條第1 項第
2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7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受賄者 │日期 │賄賂 │ 地點 │備註 │├──┼────┼───┼────┼─────────┼─────────┤│1 │庚○○ │103年6│水梨禮盒│桃園市○○區○○街│ ││ │ │月某日│ │326號 │ │├──┼────┼───┼────┼─────────┼─────────┤│2 │癸○○○│103年6│同上 │桃園市○○區○○街│ ││ │ │月某日│ │348號 │ │├──┼────┼───┼────┼─────────┼─────────┤│3 │劉鍾秀珠│103年6│同上 │桃園市○○區○○街│ ││ │ │月某日│ │336號 │ │├──┼────┼───┼────┼─────────┼─────────┤│4 │壬○○ │103年6│同上 │桃園市○○區○○街│ ││ │ │月某日│ │368號 │ │├──┼────┼───┼────┼─────────┼─────────┤│5 │卯○○○│103年6│同上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 ││ │ │月某日│ │路2段231之1號 │ │├──┼────┼───┼────┼─────────┼─────────┤│6 │己○○ │103年6│同上 │桃園市○○區○○街│ ││ │ │月某日│ │322巷17弄25號 │ │├──┼────┼───┼────┼─────────┼─────────┤│7 │辛○○ │103年6│同上 │桃園市○○區○○街│ ││ │ │月某日│ │372巷18弄1號 │ │├──┼────┼───┼────┼─────────┼─────────┤│8 │寅○○ │103年6│同上 │桃園市○○區○○街│ ││ │ │月某日│ │372巷20號 │ │├──┼────┼───┼────┼─────────┼─────────┤│9 │庚○○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6000元及尚未發││ │ │10月中│ │326號 │出之賄賂8 萬6000元││ │ │旬某日│ │ │均已繳回。 │├──┼────┼───┼────┼─────────┼─────────┤│10 │劉得琦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6000元已繳回 ││ │ │10月中│ │372巷39之1號 │ ││ │ │旬某日│ │ │ │├──┼────┼───┼────┼─────────┼─────────┤│11 │劉得貴 │103年 │8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8000元已繳回 ││ │ │10月中│ │336號 │ ││ │ │旬某日│ │ │ │├──┼────┼───┼────┼─────────┼─────────┤│12 │黃瑞平 │103年 │9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9000元已繳回 ││ │ │10月中│ │322巷17弄25號 │ ││ │ │旬某日│ │ │ │├──┼────┼───┼────┼─────────┼─────────┤│13 │卯○○○│103年 │2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2000元已繳回 ││ │ │10月中│ │342號 │ ││ │ │旬某日│ │ │ │├──┼────┼───┼────┼─────────┼─────────┤│14 │傅玉珍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5000元已繳回 ││ │ │10月中│ │356號 │ ││ │ │旬某日│ │ │ │├──┼────┼───┼────┼─────────┼─────────┤│15 │劉得熒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1000元已繳回 ││ │ │10月中│ │322巷21弄5號 │ ││ │ │旬某日│ │ │ │├──┼────┼───┼────┼─────────┼─────────┤│16 │辛○○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6000元已繳回 ││ │ │10月中│ │372巷18弄1號 │ ││ │ │旬某日│ │ │ │├──┼────┼───┼────┼─────────┼─────────┤│17 │劉楊固金│103年 │9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9000元已繳回 ││ │ │10月中│ │301巷51號 │ ││ │ │旬某日│ │ │ │├──┼────┼───┼────┼─────────┼─────────┤│18 │未○○ │103 年│水梨禮盒│桃園市○○區○○街│ ││ │ │8 月某│ │6巷36號 │ ││ │ │日 │ │ │ │├──┼────┼───┼────┼─────────┼─────────┤│19 │未○○ │103年 │7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7000元及尚未發││ │ │10月9 │ │6巷之未○○住處 │出之賄賂3000元均已││ │ │日 │ │ │繳回 ││ │ │ │ │ │ │├──┼────┼───┼────┼─────────┼─────────┤│20 │李瑞柳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31號 │ ││ │ │日 │ │ │ │├──┼────┼───┼────┼─────────┼─────────┤│21 │葉惠萍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42號 │ ││ │ │日 │ │ │ │├──┼────┼───┼────┼─────────┼─────────┤│22 │童寶釵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10號 │ ││ │ │日 │ │ │ │├──┼────┼───┼────┼─────────┼─────────┤│23 │古月娥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6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12號 │ ││ │ │日 │ │ │ │├──┼────┼───┼────┼─────────┼─────────┤│24 │劉淑美 │103年 │2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2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16號 │ ││ │ │日 │ │ │ │├──┼────┼───┼────┼─────────┼─────────┤│25 │魏玉蘭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3000元已繳回。││ │ │10月9 │ │6巷22號 │ ││ │ │日 │ │ │ │├──┼────┼───┼────┼─────────┼─────────┤│26 │游盛保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40號 │ ││ │ │日 │ │ │ │├──┼────┼───┼────┼─────────┼─────────┤│27 │李秋奈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5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9號 │ ││ │ │日 │ │ │ │├──┼────┼───┼────┼─────────┼─────────┤│28 │曾傳枝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1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33號 │ ││ │ │日 │ │ │ │├──┼────┼───┼────┼─────────┼─────────┤│29 │林秀絹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19號 │ ││ │ │日 │ │ │ │├──┼────┼───┼────┼─────────┼─────────┤│30 │郭麗綢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15號 │ ││ │ │日 │ │ │ │├──┼────┼───┼────┼─────────┼─────────┤│31 │林金江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1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25號 │ ││ │ │日 │ │ │ │├──┼────┼───┼────┼─────────┼─────────┤│32 │溫瑞全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區○○街│賄賂1000元已繳回 ││ │ │10月9 │ │6巷5號 │ ││ │ │日 │ │ │ │├──┼────┼───┼────┼─────────┼─────────┤│33 │丙○○ │103年 │7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之胡來│賄賂7000元及尚未發││ │ │11月1 │ │爐住處 │出之賄賂2 萬2000元││ │ │日 │ │ │均已繳回 │├──┼────┼───┼────┼─────────┼─────────┤│34 │丁○○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之胡金│賄賂5000元、及收回││ │ │11月 │ │墩住處 │與未發出之賄賂共4 ││ │ │18日 │ │ │萬2000元均已繳回 │├──┼────┼───┼────┼─────────┼─────────┤│35 │胡劉梅招│103年 │1 萬4000│桃園市○○區○○路│賄賂1 萬4000元已繳││ │ │11月18│元 │16號 │回 ││ │ │日 │ │ │ │├──┼────┼───┼────┼─────────┼─────────┤│36 │傅維雄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5000元已退回與││ │ │11月19│ │3段382號 │丁○○ ││ │ │日 │ │ │ │├──┼────┼───┼────┼─────────┼─────────┤│37 │胡來祿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6000元已退回與││ │ │11月19│ │36號 │丁○○ ││ │ │日 │ │ │ │├──┼────┼───┼────┼─────────┼─────────┤│38 │胡金水 │103年 │8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8000元已退回與││ │ │11月19│ │80號 │丁○○ ││ │ │日 │ │ │ │├──┼────┼───┼────┼─────────┼─────────┤│39 │傅綢妹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4000元已退回與││ │(退還 │11月19│ │3段380號 │丁○○ ││ │) │日 │ │ │ │├──┼────┼───┼────┼─────────┼─────────┤│40 │鍾金澐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5000元已退回與││ │ │11月20│ │2之1號 │丁○○ ││ │ │日 │ │ │ │├──┼────┼───┼────┼─────────┼─────────┤│41 │古隆造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4000元已退回與││ │ │11月18│ │3段386號 │丁○○ ││ │ │日 │ │ │ │├──┼────┼───┼────┼─────────┼─────────┤│42 │戊○○ │103年 │1000 │桃園市中壢區 │賄賂1000元及尚未發││ │ │10月16│ │ │出之賄賂4 萬6000元││ │ │日 │ │ │已繳回 │├──┼────┼───┼────┼─────────┼─────────┤│43 │林洪秀玉│103年 │3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4段255巷61弄、67弄│ ││ │ │日 │ │之金滿意社區 │ │├──┼────┼───┼────┼─────────┼─────────┤│44 │詹勳境 │103年 │5000元 │同上 │ ││ │ │10月16│ │ │ ││ │ │日 │ │ │ │├──┼────┼───┼────┼─────────┼─────────┤│45 │簡順榮 │103年 │5000元 │同上 │賄賂5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 │ ││ │ │日 │ │ │ │├──┼────┼───┼────┼─────────┼─────────┤│46 │張梁秀 │103年 │3000元 │同上 │賄賂3000元已繳回 ││ │銀 │10月16│ │ │ ││ │ │日 │ │ │ │├──┼────┼───┼────┼─────────┼─────────┤│47 │陳文賢 │103年 │2000元 │同上 │賄賂2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 │ ││ │ │日 │ │ │ │├──┼────┼───┼────┼─────────┼─────────┤│48 │沈安忠 │103年 │5000元 │同上 │賄賂5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 │ ││ │ │日 │ │ │ │├──┼────┼───┼────┼─────────┼─────────┤│49 │張錦露 │103年 │3000元 │同上 │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 │ ││ │ │日 │ │ │ │├──┼────┼───┼────┼─────────┼─────────┤│50 │陳耀輝 │103年 │2000元 │同上 │賄賂2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 │ ││ │ │日 │ │ │ │├──┼────┼───┼────┼─────────┼─────────┤│51 │黃淑英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之吳梁│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春蓮家中 │ ││ │ │日 │ │ │ │├──┼────┼───┼────┼─────────┼─────────┤│52 │吳水凌 │103年 │1 萬3000│桃園市○○區○○路│賄賂1 萬3000元已繳││ │ │10月16│元 │4段194號 │回 ││ │ │日 │ │ │ │├──┼────┼───┼────┼─────────┼─────────┤│53 │江源英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4段198號 │ ││ │ │日 │ │ │ │├──┼────┼───┼────┼─────────┼─────────┤│54 │陳萬和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5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261巷42號1樓 │ ││ │ │日 │ │ │ │├──┼────┼───┼────┼─────────┼─────────┤│55 │林俐伶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4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2段105號 │ ││ │ │日 │ │ │ │├──┼────┼───┼────┼─────────┼─────────┤│56 │陳鍾利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4000元已繳回 ││ │惠 │10月16│ │787號 │ ││ │ │日 │ │ │ │├──┼────┼───┼────┼─────────┼─────────┤│57 │鍾遜文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4段194號 │ ││ │ │日 │ │ │ │├──┼────┼───┼────┼─────────┼─────────┤│58 │陳明峰 │103年 │1 萬2000│桃園市○○區○○路│賄賂1 萬2000元已繳││ │ │10月16│元 │2段82巷38號 │回 ││ │ │日 │ │ │ │├──┼────┼───┼────┼─────────┼─────────┤│59 │陳徐碧 │103年 │2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2000元已繳回 ││ │月 │10月16│ │783號 │ ││ │ │日 │ │ │ │├──┼────┼───┼────┼─────────┼─────────┤│60 │尤世宏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357號 │ ││ │ │日 │ │ │ │├──┼────┼───┼────┼─────────┼─────────┤│61 │陳德永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一│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路119號 │ ││ │ │日 │ │ │ │├──┼────┼───┼────┼─────────┼─────────┤│62 │劉正吉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1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2段105號昀聖堂公司│ ││ │ │日 │ │ │ │├──┼────┼───┼────┼─────────┼─────────┤│63 │陳明福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一│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路192號 │ ││ │ │日 │ │ │ │├──┼────┼───┼────┼─────────┼─────────┤│64 │陳李寶珠│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東一│賄賂3000元已繳回 ││ │ │10月16│ │路111號 │ ││ │ │日 │ │ │ │├──┼────┼───┼────┼─────────┼─────────┤│65 │劉盛琴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4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1段620號 │ ││ │ │日 │ │ │ │├──┼────┼───┼────┼─────────┼─────────┤│66 │劉黃月 │103年 │2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2000 元已繳回 ││ │娥 │10月某│ │1段125巷130號 │ ││ │ │日 │ │ │ │├──┼────┼───┼────┼─────────┼─────────┤│67 │劉黃義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3000 元已繳回 ││ │香 │10月某│ │910巷910號 │ ││ │ │日 │ │ │ │├──┼────┼───┼────┼─────────┼─────────┤│68 │吳鳳梅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3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910巷15號 │ ││ │ │日 │ │ │ │├──┼────┼───┼────┼─────────┼─────────┤│69 │劉興地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3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1段125巷146號 │ ││ │ │日 │ │ │ │├──┼────┼───┼────┼─────────┼─────────┤│70 │劉興茂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4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1段125巷132號 │ ││ │ │日 │ │ │ │├──┼────┼───┼────┼─────────┼─────────┤│71 │劉興淦 │103年 │1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1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1段125巷148號 │ ││ │ │日 │ │ │ │├──┼────┼───┼────┼─────────┼─────────┤│72 │劉金波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4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53號 │ ││ │ │日 │ │ │ │├──┼────┼───┼────┼─────────┼─────────┤│73 │劉邦江 │103年 │2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2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1段241巷96號 │ ││ │ │日 │ │ │ │├──┼────┼───┼────┼─────────┼─────────┤│74 │劉邦彥 │103年 │2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2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251巷20號 │ ││ │ │日 │ │ │ │├──┼────┼───┼────┼─────────┼─────────┤│75 │劉邦海 │103年 │4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佳一│賄賂2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路42號 │ ││ │ │日 │ │ │ │├──┼────┼───┼────┼─────────┼─────────┤│76 │劉邦秀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佳二│賄賂3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路211巷51號 │ ││ │ │日 │ │ │ │├──┼────┼───┼────┼─────────┼─────────┤│77 │劉阿海 │103年 │3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山佳一│賄賂3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路366號 │ ││ │ │日 │ │ │ │├──┼────┼───┼────┼─────────┼─────────┤│78 │劉得船 │103年 │8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青山一│ ││ │ │10月某│ │路92號 │ ││ │ │日 │ │ │ │├──┼────┼───┼────┼─────────┼─────────┤│79 │劉秋妹 │103年 │6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6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55巷22號 │ ││ │ │日 │ │ │ │├──┼────┼───┼────┼─────────┼─────────┤│80 │劉梁玉 │103年 │7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7000 元已繳回 ││ │妹 │10月某│ │1段125巷138號 │ ││ │ │日 │ │ │ │├──┼────┼───┼────┼─────────┼─────────┤│81 │劉邦來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區○○路│賄賂5000 元已繳回 ││ │ │10月某│ │1段241巷80號 │ ││ │ │日 │ │ │ │├──┼────┼───┼────┼─────────┼─────────┤│82 │劉德福 │103年 │5000元 │桃園市中壢區青山一│賄賂5000 元已繳回 ││ │ │10月中│ │路71號 │ ││ │ │旬某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