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柏勳選任辯護人 林殷佐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降低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柏勳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4 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經濟情況不方便,因為家中開銷且有小孩,希望可以降低保證金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背面)。
二、被告潘柏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起執行羈押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前經本院於104 年11月3 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4455號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被告於104 年11月20日當庭請求降低保證金額,經本院審酌後,爰准予提出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居所「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4樓」(地址經被告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42頁),且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