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游許女被 告 黃昌耀
謝家凱林敏華佑旺開發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劉紓婕上列被告黃昌耀、謝家凱、林敏華因犯毀損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96 號),經原告游許女對上列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896 號就被告黃昌耀、謝家凱及林敏華被訴部分各為有罪及無罪之判決(被告黃昌耀、謝家凱、林敏華被訴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之共同毀壞他人建築物部分有罪,於104 年2 月25日之共同毀損他人物品部分無罪),而有罪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被告黃昌耀、謝家凱及林敏華經本院判處前揭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訴請被告等損害賠償,經本院認定前開無從成立犯罪而為無罪諭知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何宇宸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