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原 告 李莉莉被 告 黃采潔(原名黃玉鳳)
劉宇晴(原名劉玫)李甄惠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1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采潔、劉宇晴、李甄惠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210號判決被告3 人無罪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菽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