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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矚訴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矚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祥貴

李德仁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陳孟彥律師洪崇遠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5 年度偵字第155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祥貴犯如附表一、二、三、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

三、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李德仁犯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

事 實

一、吳祥貴係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中壢區服務中心(下稱中壢殯葬所,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桃園縣升格前隸屬中壢市公所)技工兼火化場班長(於73年任職迄今,104 年7 月15日遭調離火化場,改負責冰庫管理業務),負責遺體火化、撿骨作業、火化場人員工作管理等業務;李德仁係中壢殯葬所火化場約僱人員(於93年任職,現已離職),負責協助遺體火化、撿骨作業及火葬場園區清潔維護等工作,2 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祥貴及李德仁均明知中壢殯葬所對於民眾申辦遺體火化,需依「桃園縣中壢市公有殯葬設施設備使用規費標準表」及升格直轄市後之「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儀館及火化場收費基準表」規定辦理(即先至中壢殯葬所繳交各項火化規費,103 年12月25日桃園縣升格前,死者戶籍設在中壢市,中壢殯葬所火化每具大體規費為新臺幣(下同)2,500 元,戶籍設在桃園縣其他鄉鎮市規費為5,000 元,如戶籍設在其他縣市規費則為1 萬元;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後,死者戶籍設在桃園市為2,000 元,非桃園市則為6,000 元,民眾繳交火化規費後,同時決定火化時間及順序,再持中壢殯葬所開立之火化許可證至火化場辦理遺體火化,火化場依民眾登記先後順序及火化許可證辦理遺體火化業務),吳祥貴、李德仁不得藉故向代辦之殯葬業者收取任何費用;另中壢殯葬所為獎勵員工及杜絕員工向喪家或殯葬業者索取紅包之陋習,自96年開始,自火化場撿骨裝罐費提撥部分費用作為員工提成獎金(每名殯葬所員工除薪資外,每月另可分得約18,000元至3 萬元不等之提成獎金)。詎吳祥貴、李德仁仍為下列行為:

㈠葉玉梅、彭武森(均另為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葉

日華分別係通天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天禮儀公司)之會計及員工,通天禮儀公司辦理民眾委託之喪葬業務時,為使大體順利於喪家要求之時間內火化,吳祥貴、李德仁竟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由彭武森或葉日華於遺體火化時,在火葬場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交予吳祥貴及李德仁,通天禮儀公司再將該費用以「調爐代工費」名義轉向喪家收取。

㈡羅順港(另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於100 年1 月至10

1 年5 月間係白蘭葬儀社實際負責人,白蘭葬儀社受託代辦喪葬業務時,為使大體順利於喪家要求之時間內火化,吳祥貴、李德仁竟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接續於上揭期間,在火化場收受白蘭葬儀社所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白蘭葬儀社再將該費用記載為估價單上制式之「撿骨費」1,200 元,而轉向喪家收取。

㈢袁芳揚(另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為金鼎生命禮儀社

(下稱金鼎禮儀社)之實際負責人,金鼎禮儀社受託代辦喪葬業務時,為使大體順利於喪家要求之時間內火化,吳祥貴竟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在火化爐旁之機械房收受金鼎禮儀社所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錢,金鼎禮儀社再將該費用記載為估價單上制式之「撿骨點火費」1,200 元,而轉向喪家收取。

㈣黃運良(另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係高豐葬儀社實際

負責人,高豐葬儀社於98年至104 年7 月15日間受託代辦喪葬業務時,為使大體順利於喪家要求之時間內火化、撿骨、進塔,李德仁竟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接續於上揭期間,在遺體火化、撿骨、裝罐後,收受高豐葬儀社所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錢,高豐葬儀社再將該費用記載為「點火撿骨費」或「撿骨費」而轉向喪家收取。

㈤曹添來(行為在100 年6 月29日前,不違背職務行賄無處罰

規定)為啟航國際喪務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公司)之負責人,啟航公司受託代辦喪葬業務時,為使大體順利於喪家要求之時間內火化,而以每具遺體600 元之價額,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給付吳祥貴額外之服務費,吳祥貴竟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附表五所示之日期,在火葬場收受啟航公司所交付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錢,啟航公司再將該費用計算在「撿骨費」、「點火費」之項目中,而轉向喪家收取。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被告吳祥貴、李德仁及其辯護人爭執葉玉梅、彭武森、羅順港、袁芳揚、黃運良、曹添來等人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查葉玉梅、彭武森、羅順港、袁芳揚、黃運良、曹添來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業經具結擔保其憑信性,復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具結作證,並給予被告2 人及辯護人對質詰問機會,則葉玉梅、彭武森、羅順港、袁芳揚、黃運良、曹添來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已補足被告2 人及辯護人詰問權之行使,當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關於被告吳祥貴、李德仁是否具公務員身分乙節,辯護人為被告2 人辯稱:其等均係依非依法令任用之公務員,且就其等之業務職掌內容僅屬庶務性工作,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被告2 人應非刑法第10條所定之公務員云云。惟:

㈠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著重在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學說上所謂身分公務員。其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除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外,亦兼及於其他以公法組織設立,為達成照顧、服務、滿足民生需求等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之公共任務,而以公法型態之利用關係,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教養、保護或輔助等單純統治行為之公務機關。又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之法規命令與第

159 條之行政規則在內;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聘用、派用、僱用,均所不論;亦不論其係專職或兼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依法律者,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以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再者,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並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㈡查:中壢殯葬所由原屬桃園市及中壢市公所之二處殯葬管理

所合併而成立,現為民政局轄下之二級機關,有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6 年2 月17日桃市殯字第1060000562號函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84頁至第85頁)。準此,中壢殯葬所顯屬桃園市政府轄下之二級行政機關,而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吳祥貴係依據行政院46年8 月訂定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

所聘用之人員,被告李德仁則係由中壢殯葬所依「桃園市政府民政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所聘僱之技工,被告2 人經任用後,亦確有在中壢殯葬所辦理火化爐調度、遺體火化、撿骨等業務等情,有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6 年2 月17日桃市殯字第1060000562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吳祥貴聘僱資料、被告李德仁之桃園縣中壢市公所臨時人員僱用契約、107 年9月28日桃市殯字第1070003861號函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84頁至第87頁、卷㈡第29頁),是被告2 人均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無訛。

㈣按縣(市)禮儀民俗屬縣(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9

條第4 款定有明文;而殯葬、喪葬當屬禮儀民俗之一環,殆無疑義。為能貫徹辦理殯葬業務及協助民眾處理喪葬事宜之意旨,中壢殯葬所即設有殯儀館、火葬場等公立殯葬設施以供民眾使用,是以,公立殯葬設施之管理、使用即屬中壢殯葬所之職權事項之一。被告吳祥貴當時所負責之業務為包括⒈遺體之火化、撿骨作業。⒉火化爐具維護、保養及管理督導。⒊火化場安全、人員及工作管理督導等工作;被告李德仁當時負責之業務則為協助遺體火化、撿骨作業(見本院卷㈠第85頁),而遺體火葬業務乃中壢殯葬所法定掌理之事項,若人民欲利用中壢殯葬所之火葬場殯葬設施,均應依收費基準表繳納相關之規費,堪認被告2 人所從事之職務,不但為公權力之行使,且不論在火化爐調度之階段或執行遺體火化、撿骨之環節,皆負有一定之審查義務,而有監督及管理之職責,核與單純機械性、肉體性勞務之工作有異。基上,被告2 人就所辦理之火化爐調度、遺體火葬、撿骨等業務,當屬具備「法定職務權限」無疑。

二、關於被告2 人收受賄賂部分,訊據被告吳祥貴、李德仁均矢口否認有何貪污犯行,被告吳祥貴辯稱:其於93年至104 年在中壢殯葬所從事火化工作,火化場是其負責調度,有時調度不符業者需求,可能因此得罪他人,其沒有收殯葬業者給的錢,且火化爐的加班與否是由所長決定云云。被告李德仁辯稱:其都是依班長指示工作,其負責撿骨、裝罐等,沒有收業者的紅包云云。

三、經查:㈠依中壢殯葬所之收費基準表所示,就火化場部分,其收費之

內容包括「遺體火化費」及「骨骸火化費」,不含「點火費」、「撿骨費」、「調爐加班費」等名目,有該收費基準表

1 份在卷可佐(見105 年度偵字第15589 號卷㈠第18頁至反面),是「點火費」、「撿骨費」、「調爐加班費」部分並非中壢殯葬所收費項目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即通天禮儀公司部分):

⒈葉玉梅於偵訊中具結證稱:其從71年就開始在通天禮儀公

司擔任會計,遺體火化雖有登記時間,但不會登記幾號爐,有時會有應火化之遺體遲到或未到之情形,致中間有空檔可以先排進去火化,這個費用會給現場控爐的人員,就是被告2 人,因該費用不會給中壢殯葬所,所以沒有收據,其在支出憑證上則是記載「調爐代工費」,費用最少50

0 元,最多則為1,000 元,給這些錢就是因為要趕時間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第157 頁至第160 頁、

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號卷第143 頁)。於審理中亦具結證稱:因為火化要依民俗的時間,所以如果方便的話,會請火化場人員幫忙先火化,且有些遺體燒的比較快,就會有空檔;火化爐調整時,就會付調爐的費用,其係將款項交給公司的彭武森、葉日華去支付,其亦以所交付之金額做帳,彭武森、葉日華都在通天禮儀公司工作10幾年,其相信他們;如果費用是500 元,表示只有當天調整時段火化,若為1,000 元,則係跨日火化,單據上如果記載2 位亡者,而費用係1,500 元,表示多出來的500 元是給臨時工的走路費,此部分費用所記載的會計科目均為「調爐代工費」,其向家屬收費說明時,則係稱該項目為「點火費」或「加班爐費」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2頁反面至第94頁反面、第96頁至反面、第98頁、第99頁)。

⒉彭武森於偵訊中具結證稱:其係通天禮儀公司的臨時工,

其記不得從何時開始有付紅包給被告吳祥貴或李德仁,有時是葉日華拿去,葉玉梅交的其都會拿給被告吳祥貴或李德仁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號卷第143 頁至第14

4 頁)。於審理中亦證稱:葉玉梅有請拿紅包給火葬場人員,大多是拿給當時的班長即被告吳祥貴,被告吳祥貴休息時,就拿給被告李德仁,沒有給過其他人;紅包金額大多是500 元,有時是1,000 元,隔天要火化的遺體改成當天火化是1,000 元,其他都是500 元,葉玉梅有叫其拿過去其才會給,這是民間習俗,因為有麻煩火葬場的人員,所以要給紅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0 頁反面至第103 頁)。

⒊依上而觀,葉玉梅與彭武森就通天禮儀公司所交付予被告

吳祥貴、李德仁之款項及名目等節,其2 人於偵訊及審理中前後所為之證述堪稱一致,復有如附表一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是被告2 人確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通天禮儀公司收取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堪予認定。

㈢就犯罪事實二㈡部分(即白蘭葬儀社部分):

⒈羅順港於偵訊中具結證稱:其自70年間開設白蘭葬儀社,

並為實際負責人,於101 年5 月交棒給兒子經營,中壢殯葬所當時係由被告2 人負責火化、撿骨業務,有時候會發生前一個亡者過胖或喪家遲到,就會延誤到後面遺體火化的時間,這時就會包紅包給被告2 人,其包給被告2 人的紅包都是估價單上制式的「撿骨費」1,200 元;白蘭葬儀社係臺灣創價協會的會員,其也會處理該會會員的喪葬事宜,由兒子接手後,其沒有將這個部分告知他,不知道他有無繼續給紅包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第68頁至第70頁);復有如附表二所示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附卷可憑,是被告2 人確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白蘭葬儀社收取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事實,亦堪認定。

⒉至羅順港於審理中雖改稱:「撿骨費」是給員工送去納骨

塔的車資補貼,其沒有給過被告2 人紅包云云。然查:羅順港於偵訊中就其給付被告2 人紅包之原因、過程及內部記載項目等節,均已指證明確,若非其親身經歷,應無可能如此詳盡陳述;再,衡諸一般社會常情,喪家對於辦理喪事在習俗上應給付之費用,應不如殯葬業者清楚,故多係依殯葬業者之指示而支出相關費用為是,然羅順港卻於審理中證稱:喪家都會事先告訴我們要包幾個紅包給誰,由我們先支付,之後再跟喪家收錢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3

2 頁反面),此顯與常情不符;復以羅順港於審理中另證稱:其很少到火葬場,只有去殯儀館繳費時會遇到被告2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2 頁),惟卻在同次證詞中可詳述被告2 人於中壢殯葬所服務之時間,即羅順港既不常前往中壢殯葬所,卻對被告2 人之經歷如此了解,其證述顯然有所矛盾。基此,足認羅順港於審理中所為對被告2 人有利之證詞,實係刻意迴護,且悖於常理,自無可採。

㈣就犯罪事實二㈢部分(即金鼎禮儀社部分):

袁芳揚於偵訊中具結證稱:金鼎禮儀社為其所經營,從97年開始,其若有向喪家多收取「撿骨點火費」之1,200 元,是因為喪家要按照時間火化、進塔,需要其與中壢殯葬所溝通,就會另外包個紅包給中壢殯葬所執行火化的人員,金額都是1,200 元,這是其從事殯葬業務一直以來的習慣,這筆費用係支付被告吳祥貴的,其都稱被告吳祥貴為班長,他負責調度火化場,其都是在執行火化當天在火爐室旁邊機械房將紅包或現金交給被告吳祥貴,若遇到被告吳祥貴沒上班,他會在隔天打電話提醒,其再拿1,200 元過去給他,依其經驗,家屬依照表定時間要火化時,被告吳祥貴都會說已經滿爐無法火化,但如果給紅包後,就可以在家屬指定時間火化。被告吳祥貴調動職務後,其就沒有再給過紅包,其將這件事說出來,就是希望可以改革這種情形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㈠第32頁至第35頁、卷㈡第55頁至第57頁)。於審理中亦具結證稱:其紅包都是給被告吳祥貴,估價單上的名目係「撿骨點火費」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8 頁至反面)。即依袁芳揚上開證述可知,其確有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錢給被告吳祥貴,並有如附表三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㈤就犯罪事實二㈣部分(即高豐葬儀社部分):

⒈黃運良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係高豐葬儀社負責人,從96

、97年間從事殯葬業開始,就有給中壢殯葬所人員紅包,前輩有說這樣的習慣好辦事,估價單上就記載「點火撿骨費」,其有實際給過被告李德仁紅包很多次,他是中壢殯葬所副班長,其幾乎都找被告李德仁幫忙,給錢的時間是在火化完冷卻撿骨、裝罐後,其都是直接給現金,沒有用紅包袋。殯葬業是一個大家庭,其一個人講出來,壓力很大,但其最後決定講出實話,因為其不想作偽證,所以其選擇把事情講出來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第

137 頁至第140 頁)。復有如附表四所示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附卷可憑,是被告李德仁確有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向高豐葬儀社收取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之事實,足堪認定。

⒉至黃運良雖於審理中改稱:其沒有給過被告李德仁紅包,

「點火撿骨費」是工作人員吃便當、喝飲料及貼補油錢等費用云云。然查:黃運良於該次審理中亦曾表示:其確實有交付紅包給被告李德仁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9 頁反面),即其於審理中之證詞已有前後不一之情;再觀其於審理中所證稱:其不會和被告李德仁碰面或交談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80 頁反面),惟,若黃運良不曾與被告李德仁接洽,何以其在偵訊中可以明確證稱其交付金錢之對象就是被告李德仁,且詳細指出交付之時間就是在火化撿骨裝罐後?是其審理中所為有利於被告李德仁之證述,顯係刻意袒護,而與常情不符,本院自難憑採。

㈥就犯罪事實二㈤部分(即啟航公司部分):

曹添來於偵訊中具結證稱:其係啟航公司之負責人,中壢殯葬所於104 年7 月15日前負責遺體火化業務之人是被告吳祥貴,他是火化場的班長,負責調度各爐,指揮下面的員工進行火化,「點火費」、「撿骨費」不是給中壢殯葬所的規費,是給火葬場人員的服務費用,這是以前傳承下來的文化,每具大體給500 元到1,000 元不等,其公司是固定給600 元,都是交給被告吳祥貴,交付的時間、地點就是出殯當天在火葬場給,因為大家都有給,若其不給可能會影響到火化時間及速度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第110 頁至第

112 頁)。於審理中亦具結證稱:給火葬場人員的紅包是一具遺體600 元,是從明細上的「撿骨費」或「點火費」支出,每次都是由公司會計交給被告吳祥貴,公司會計是其同居人,一直到現在,其沒有懷疑過同居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頁至第22頁)。另有如附表五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考,是被告吳祥貴確有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向啟航公司收取如附表五所示金額之事實,自堪認定。

㈦至辯護人辯稱:葉玉梅、羅順港、袁芳揚、黃運良、曹添來

於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述,均有前後不一之處,難以該等證人之證述作為認定被告2 人有罪之唯一證據云云。惟:辯護人所指證人所述不一致之處,實屬事件發生過程之枝微末節部分,對於認定被告2 人有無本案不法行為一事,並無影響,業經本院分述如前,且本院認定被告2 人有為本案犯行,除該等證人之證述外,尚有如附表一至五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資料,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當非可採。

㈧辯護人另辯稱:依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6 年6 月3 日桃

市殯字第1060002236號函之內容: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服務桃園市南區及新竹縣北區鄰近四鄉鎮,每逢火化吉日火化數量每超過中壢區火化場當日可訂爐位,故本著加強為民服務若遇家屬或民意代表請託,在可容納火化之範圍內,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組長便同意家屬提前一日火化(見本院卷㈠第

119 頁)。足見被告吳祥貴不可能存在收取殯葬業者紅包而幫忙提前火化之情形云云。然:上開函文所回覆依家屬要求提前一日火化之情,實為中壢殯葬所之現況,要難以此遽認被告吳祥貴調離火化場業務前亦均係如此,且被告吳祥貴之業務確有包含調度火化爐之權限,業經敘明如前,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2 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

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 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賄賂方面觀之,行為人所收受賄賂,若非可認屬一般餽贈者,不論係以任何名義或變相給付,均屬之,其數額亦不以與行賄所期待獲得之利益成一定比例為限。從職務上之行為觀之,行為人收受賄賂後,如有以收受賄賂作為踐行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者,且踐行職務上行為,該罪即告成立,並不以受賄方完成行賄方所預期之目的為限。查:依前開證人之證述,對照事件進行之時序與時間之密接上觀察,被告2 人各次收受賄款之時間及金額,顯與遺體火化等被告2 人職務上行為之內容,具有對價關係,應無疑義。是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㈣部分,自始主觀上即本於不違

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多次向各該殯葬業者收取賄款,即被告2 人就此部分係本於同一動機、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吳祥貴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㈢(即附表一、二、三部分)、被告李德仁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㈣(即附表一、二、四部分),雖有多次收受賄款之行為,仍均各別成立接續犯,分別僅論以一罪。再,被告吳祥貴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㈢、㈤(即附表一、二、三、五部分)、被告李德仁就犯罪事實二㈠、㈡、㈣(即附表一、二、四部分),其等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吳祥貴、李德仁就犯罪事實二㈠、㈡(即附表一、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負責中壢殯葬所之

遺體火化、撿骨業務,不知廉潔自持,私下接觸殯葬業者,不違背職務而從中收取對價賂賄,破壞公務形象及官箴,且被告2 人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另考量被告2 人所收受之賄賂金額、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均宣告褫奪公權。㈣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被告2 人就本案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實質上並無明顯不同,且係在負責業務之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職此,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

2 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六、沒收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且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說明可供參照)。而為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原第

1 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及第3 項「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是關於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之沒收,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即應適用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等相關規定。

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

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所謂負共同沒收之責,參照民法第271 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即係平均分擔之意(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就通天禮儀公司所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賄賂金額,為被告2 人所共同收取,且依卷內證據,無法調查被告2 人各自分得之款項各為若干,是依前開說明,被告2 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賄賂金額應各分得半數,該部分即為被告2 人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被告吳祥貴就犯罪事實二㈢、㈤部分,分別向金鼎禮儀

社、啟航公司所收取如附表三、五所示之金額,均為其犯罪所得;被告李德仁就犯罪事實二㈣部分,向高豐葬儀社所收取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為其犯罪所得,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吳祥貴、李德仁就通天禮儀公司部分之總收賄金額為79,500元(本判決認定總收賄金額為79,000元);㈡被告吳祥貴、李德仁就白蘭葬儀社部分之總收賄金額為5 萬元(本判決認定總收賄金額為2,400 元);㈢被告吳祥貴就金鼎禮儀社之總收賄金額為27,600元(本判決認定總收賄金額為24,000元);㈣被告李德仁就高豐葬儀社之總收賄金額為14萬元(本判決認定總收賄金額為7,600 元);㈤被告吳祥貴就啟航公司部分之總收賄金額為72萬元(本判決認定總收賄金額為600 元),因認就超出本判決認定之收賄金額範圍,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亦定有明文。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構成犯罪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最高法院91年

4 月30日91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 人於偵查中之供述、葉玉梅、彭武森、羅順港、袁芳揚、黃運良、曹添來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㈠通天禮儀公司部分:

就101 年5 月8 日之經辦費報銷單所載之金額雖為1,500 元(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號卷第105 頁反面),然葉玉梅於審理中具結證稱:記載2 位人名,金額為1,500 元,多的

500 元是支付給臨時工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98頁);依此,該500 元即非被告2 人所收受之賄賂款項甚明。

㈡白蘭葬儀社部分:

起訴意旨認白蘭葬儀社於100 年1 月至101 年5 月間,每月行賄5 次,行賄金額總計約5 萬元云云。然查:除本院上開認定之附表二編號1 、2 合計之賄賂金額2,400 元外,就檢察官所指其餘之賄賂金額47,600元部分,僅有羅順港於偵查中之證述,別無其他相關證據可供審酌,是本院自難遽認此部分亦為被告2 人之收賄款項。另,就102 年7 月23日之估價單部分(見105 年度偵字第15589 號卷㈠第14頁),依羅順港於偵訊中所證述:101 年5 月就將白蘭葬儀社的業務交給兒子羅格謙,其沒有將給付紅包給被告2 人的事告訴羅格謙,不知道他接手後有無繼續給紅包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第68頁至第69頁)。據此,就102 年7 月23日之估價單雖亦有記載「撿骨費」1,200 元,仍不得逕認該1,200 元即屬交予被告2 人之賄賂。

㈢金鼎禮儀社部分:

⒈起訴意旨認被告吳祥貴於103 年至104 年7 月15日間,共收受金鼎禮儀社23次賄賂,總金額為27,600元云云。

⒉經核對卷附金鼎禮儀社之估價單、請款單(見105 年度他

字第1189號卷㈡第15頁至第33頁),在被告吳祥貴104 年

7 月15日調職前,有2 份記載「撿骨點火」及「自備」,且未載明金額(見同上卷第17頁、第32頁),另有1 份記載「火化費」及「自費」,復未有「撿骨點火」及金額之紀錄(見同上卷第29頁),故就該3 次即無從認定確為被告吳祥貴所收取之賄款。

㈣高豐葬儀社部分:

起訴意旨認被告李德仁於98年至105 年2 月間,收受高豐葬儀社每年行賄金額約2 萬元,7 年共14萬元云云。惟查:依黃運良於審理中所證稱:本院院㈠第153 頁之單據是拜土地公的費用,第154 至第158 頁、第163 頁之草稿均非正式的單據,第159 頁至第160 頁之筆記看不出來有紅包的情形(見本院卷㈠第184 頁反面至第185 頁),則被告李德仁收受高豐葬儀社之賄賂部分,除附表四編號1 至6 有正式之估價單共7,600 元可資認定外,餘132,400 元部分則無其他證據相佐,本院當無從認定此部分亦為被告李德仁收受之賄款。

㈤啟航公司部分:

起訴意旨認被告吳祥貴收受啟航公司交付之賄款時間係曹添來為啟航公司實際負責人之90年至101 年1 月間,然依卷內「啟航國際喪務公司之治喪費用明細表影本」(見105 年度他字第1889號卷㈡第105 頁至第106 頁反面)、「啟航國際喪務公司之編號06-1-1至06-1-4扣案單據影本」(見105 年度偵字第15589 號卷㈣第1 頁至第108 頁)所示,除附表五之喪葬費用單據600 元外,其他均為100 年5 月後之單據。

是就超出600 元之719,400 元部分,卷內即無相關證據可供審酌,本院亦無從認定該超出部分為被告吳祥貴所收受之賄款。

五、綜上所述,被告2 人就上述超出本院認定前揭收受賄款之部分,既無證據可憑,且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本院依法調查之結果,尚無法形成被告2 人就此部分均有罪之確信,自屬不能證明犯罪,本應諭知無罪,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係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鄧瑋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梁 志 偉

法 官 簡 志 宇法 官 劉 俊 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通天禮儀公司行賄被告吳祥貴及李德仁部分┌──┬───────┬────┬────┬───┬────┬───────────┬──────────┐│編號│ 火化日期 │亡 者 │行賄者 │收賄者│賄賂金額│ 相關證據及出處 │ 主 文 │├──┼───────┼────┼────┼───┼────┼───────────┼──────────┤│ 1 │101 年1 月10日│徐宏正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吳祥貴共同犯貪污治罪││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 │號卷第102 頁)。 │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元沒││ │ │ │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李德仁共同犯貪污治罪││ │ │ │ │ │ │ │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 │ │ │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 │ │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元沒││ │ │ │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 │101 年1 月20日│呂溫錦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2 頁)。 │ │├──┼───────┼────┼────┼───┼────┼───────────┤ ││ 3 │101 年2 月10日│彭莊姜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2 頁反面)。 │ │├──┼───────┼────┼────┼───┼────┼───────────┤ ││ 4 │101 年2 月18日│林鄧梅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2 頁反面)。 │ │├──┼───────┼────┼────┼───┼────┼───────────┤ ││ 5 │101 年3 月6 日│彭盛滄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3 頁)。 │ │├──┼───────┼────┼────┼───┼────┼───────────┤ ││ 6 │101 年3 月10日│劉紹武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3 頁)。 │ │├──┼───────┼────┼────┼───┼────┼───────────┤ ││ 7 │101 年3 月10日│羅莊桂英│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3 頁)。 │ │├──┼───────┼────┼────┼───┼────┼───────────┤ ││ 8 │101 年3 月12日│劉科文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3 頁反面)。 │ │├──┼───────┼────┼────┼───┼────┼───────────┤ ││ 9 │101 年3 月20日│彭羅日英│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3 頁反面)。 │ │├──┼───────┼────┼────┼───┼────┼───────────┤ ││ 10 │101 年3 月31日│朱祖倫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4 頁)。 │ │├──┼───────┼────┼────┼───┼────┼───────────┤ ││ 11 │101 年4 月11日│葉宗和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4 頁)。 │ │├──┼───────┼────┼────┼───┼────┼───────────┤ ││ 12 │101 年4 月24日│葉黃梅新│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度10609 │ ││ │ │ │ │ │ │號卷第104 頁反面)。 │ │├──┼───────┼────┼────┼───┼────┼───────────┤ ││ 13 │101 年4 月30日│葉佐鑛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4 頁反面)。 │ │├──┼───────┼────┼────┼───┼────┼───────────┤ ││ 14 │101 年5 月9 日│陳漢石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5 頁)。 │ │├──┼───────┼────┼────┼───┼────┼───────────┤ ││ 15 │101 年5 月2 日│徐張玉葉│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5 頁)。 │ │├──┼───────┼────┼────┼───┼────┼───────────┤ ││ 16 │101 年5 月8 日│黃癸輝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5 頁反面)。 │ │├──┼───────┼────┼────┼───┼────┼───────────┤ ││ 17 │101 年5 月18日│謝信安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5 頁反面)。 │ │├──┼───────┼────┼────┼───┼────┼───────────┤ ││ 18 │101 年6 月17日│徐文桂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5 頁反面)。 │ │├──┼───────┼────┼────┼───┼────┼───────────┤ ││ 19 │101 年7 月4 日│李益壽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6 頁)。 │ │├──┼───────┼────┼────┼───┼────┼───────────┤ ││ 20 │101 年7 月29日│翁再和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6 頁)。 │ │├──┼───────┼────┼────┼───┼────┼───────────┤ ││ 21 │101 年7 月29日│葉余義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6 頁反面)。 │ │├──┼───────┼────┼────┼───┼────┼───────────┤ ││ 22 │101 年8 月19日│劉興泉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6 頁反面)。 │ │├──┼───────┼────┼────┼───┼────┼───────────┤ ││ 23 │101 年8 月19日│黃廣雄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6 頁反面)。 │ │├──┼───────┼────┼────┼───┼────┼───────────┤ ││ 24 │101 年8 月26日│敖登開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7 頁)。 │ │├──┼───────┼────┼────┼───┼────┼───────────┤ ││ 25 │101 年8 月28日│葉國雄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7 頁)。 │ │├──┼───────┼────┼────┼───┼────┼───────────┤ ││ 26 │101 年8 月31日│游榮墩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7 頁反面)。 │ │├──┼───────┼────┼────┼───┼────┼───────────┤ ││ 27 │101 年9 月3 日│鄭方中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7 頁反面)。 │ │├──┼───────┼────┼────┼───┼────┼───────────┤ ││ 28 │101 年9 月14日│王金根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號│ ││ │ │ │ │ │ │卷第108 頁)。 │ │├──┼───────┼────┼────┼───┼────┼───────────┤ ││ 29 │101 年9 月25日│陳蕭美玲│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8 頁)。 │ │├──┼───────┼────┼────┼───┼────┼───────────┤ ││ 30 │101 年11月11日│羅陳月帶│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8 頁反面)。 │ │├──┼───────┼────┼────┼───┼────┼───────────┤ ││ 31 │101 年11月18日│徐鍾香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8 頁反面)。 │ │├──┼───────┼────┼────┼───┼────┼───────────┤ ││ 32 │101 年12月5 日│曾德明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偵字10609號卷第10│ ││ │ │ │ │ │ │9頁)。 │ │├──┼───────┼────┼────┼───┼────┼───────────┤ ││ 33 │101 年12月5 日│張文孝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9 頁)。 │ │├──┼───────┼────┼────┼───┼────┼───────────┤ ││ 34 │101 年12月20日│楊盧寶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9 頁反面)。 │ │├──┼───────┼────┼────┼───┼────┼───────────┤ ││ 35 │102 年1 月18日│張宋玉英│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9 頁反面)。 │ │├──┼───────┼────┼────┼───┼────┼───────────┤ ││ 36 │107 年1 月18日│傅堂昌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09 頁反面)。 │ │├──┼───────┼────┼────┼───┼────┼───────────┤ ││ 37 │102 年1 月30日│王春在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0 頁)。 │ │├──┼───────┼────┼────┼───┼────┼───────────┤ ││ 38 │102 年2 月4 日│林錍珠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0 頁)。 │ │├──┼───────┼────┼────┼───┼────┼───────────┤ ││ 39 │102 年2 月5 日│邱范英鳳│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0 頁反面)。 │ │├──┼───────┼────┼────┼───┼────┼───────────┤ ││ 40 │102 年3 月7 日│葉阿湧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0 頁反面)。 │ │├──┼───────┼────┼────┼───┼────┼───────────┤ ││ 41 │102 年3 月31日│陳廖雪鸞│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1 頁)。 │ │├──┼───────┼────┼────┼───┼────┼───────────┤ ││ 42 │102 年4 月16日│葉弘智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1 頁)。 │ │├──┼───────┼────┼────┼───┼────┼───────────┤ ││ 43 │102 年6 月29日│吳賴美華│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1 頁反面)。 │ │├──┼───────┼────┼────┼───┼────┼───────────┤ ││ 44 │102 年7 月15日│宣萍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1 頁反面)。 │ │├──┼───────┼────┼────┼───┼────┼───────────┤ ││ 45 │102 年7 月17日│陳聖周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2 頁)。 │ │├──┼───────┼────┼────┼───┼────┼───────────┤ ││ 46 │102 年7 月23日│張葉秀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2 頁)。 │ │├──┼───────┼────┼────┼───┼────┼───────────┤ ││ 47 │102 年7 月30日│彭賢有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2 頁反面)。 │ │├──┼───────┼────┼────┼───┼────┼───────────┤ ││ 48 │102 年8 月5 日│龔萬吉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2 頁反面)。 │ │├──┼───────┼────┼────┼───┼────┼───────────┤ ││ 49 │102 年8 月26日│張余大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3 頁)。 │ │├──┼───────┼────┼────┼───┼────┼───────────┤ ││ 50 │102 年8 月29日│莊林甜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3 頁)。 │ │├──┼───────┼────┼────┼───┼────┼───────────┤ ││ 51 │102 年9 月15日│王碧霞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3 頁反面)。 │ │├──┼───────┼────┼────┼───┼────┼───────────┤ ││ 52 │102 年9 月21日│陳招興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3 頁反面)。 │ │├──┼───────┼────┼────┼───┼────┼───────────┤ ││ 53 │102 年10月25日│朱俊朋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4 頁)。 │ │├──┼───────┼────┼────┼───┼────┼───────────┤ ││ 54 │102 年11月13日│鍾榮金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4 頁)。 │ │├──┼───────┼────┼────┼───┼────┼───────────┤ ││ 55 │102 年11月30日│劉蔡連蕉│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4 頁反面)。 │ │├──┼───────┼────┼────┼───┼────┼───────────┤ ││ 56 │102 年11月30日│徐傅秀景│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4 頁反面)。 │ │├──┼───────┼────┼────┼───┼────┼───────────┤ ││ 57 │102 年12月7 日│葉邱富美│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4 頁反面)。 │ │├──┼───────┼────┼────┼───┼────┼───────────┤ ││ 58 │102 年12月8 日│許政義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5 頁)。 │ │├──┼───────┼────┼────┼───┼────┼───────────┤ ││ 59 │102 年12月12日│周南傑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5 頁)。 │ │├──┼───────┼────┼────┼───┼────┼───────────┤ ││ 60 │102 年12月16日│彭永生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仁 │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5 頁反面)。 │ │├──┼───────┼────┼────┼───┼────┼───────────┤ ││ 61 │102 年12月24日│鄭樹槐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5 頁反面)。 │ │├──┼───────┼────┼────┼───┼────┼───────────┤ ││ 62 │102 年12月26日│林陳雀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6 頁)。 │ │├──┼───────┼────┼────┼───┼────┼───────────┤ ││ 63 │102 年12月28日│游范綉珠│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6 頁)。 │ │├──┼───────┼────┼────┼───┼────┼───────────┤ ││ 64 │102 年12月31日│宋增享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6 頁反面)。 │ │├──┼───────┼────┼────┼───┼────┼───────────┤ ││ 65 │103 年1 月11日│葉富連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6 頁反面)。 │ │├──┼───────┼────┼────┼───┼────┼───────────┤ ││ 66 │103 年1 月26日│葉國樑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7 頁)。 │ │├──┼───────┼────┼────┼───┼────┼───────────┤ ││ 67 │103 年1 月29日│劉葉桂英│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7 頁)。 │ │├──┼───────┼────┼────┼───┼────┼───────────┤ ││ 68 │103 年2 月6 日│伍沈玉燕│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7 頁反面)。 │ │├──┼───────┼────┼────┼───┼────┼───────────┤ ││ 69 │103 年2 月8 日│邱網妹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7 頁反面)。 │ │├──┼───────┼────┼────┼───┼────┼───────────┤ ││ 70 │103 年2 月8 日│李騰鳳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8 頁)。 │ │├──┼───────┼────┼────┼───┼────┼───────────┤ ││ 71 │103 年2 月17日│蕭金獅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8 頁)。 │ │├──┼───────┼────┼────┼───┼────┼───────────┤ ││ 72 │103 年2 月25日│彭廖鳳嬌│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8 頁反面)。 │ │├──┼───────┼────┼────┼───┼────┼───────────┤ ││ 73 │103 年3 月8 日│張黃玉玲│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8 頁反面)。 │ │├──┼───────┼────┼────┼───┼────┼───────────┤ ││ 74 │103 年3 月9 日│葉鄒麗花│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9 頁)。 │ │├──┼───────┼────┼────┼───┼────┼───────────┤ ││ 75 │103 年3 月16日│陳威之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9 頁)。 │ │├──┼───────┼────┼────┼───┼────┼───────────┤ ││ 76 │103 年3 月19日│陳泰雄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9 頁反面)。 │ │├──┼───────┼────┼────┼───┼────┼───────────┤ ││ 77 │103 年3 月25日│徐添財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19 頁反面)。 │ │├──┼───────┼────┼────┼───┼────┼───────────┤ ││ 78 │103 年3 月25日│解楊泰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0 頁)。 │ │├──┼───────┼────┼────┼───┼────┼───────────┤ ││ 79 │103 年4 月8 日│黃媽黃菊│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妹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0 頁)。 │ │├──┼───────┼────┼────┼───┼────┼───────────┤ ││ 80 │103 年4 月13日│張德照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0 頁反面)。 │ │├──┼───────┼────┼────┼───┼────┼───────────┤ ││ 81 │103 年4 月14日│連古金玉│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0 頁反面)。 │ │├──┼───────┼────┼────┼───┼────┼───────────┤ ││ 82 │103 年4 月20日│林裕強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仁 │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1 頁)。 │ │├──┼───────┼────┼────┼───┼────┼───────────┤ ││ 83 │103 年4 月20日│田羅月峯│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1 頁)。 │ │├──┼───────┼────┼────┼───┼────┼───────────┤ ││ 84 │103 年4 月26日│楊旺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1 頁反面)。 │ │├──┼───────┼────┼────┼───┼────┼───────────┤ ││ 85 │103 年5 月17日│高林聰○│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1 頁反面)。 │ │├──┼───────┼────┼────┼───┼────┼───────────┤ ││ 86 │103 年5 月18日│徐阿福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2 頁)。 │ │├──┼───────┼────┼────┼───┼────┼───────────┤ ││ 87 │103 年5 月23日│徐錫淡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2 頁)。 │ │├──┼───────┼────┼────┼───┼────┼───────────┤ ││ 88 │103 年5 月26日│黃勝勳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2 頁反面)。 │ │├──┼───────┼────┼────┼───┼────┼───────────┤ ││ 89 │103 年5 月30日│馬葉梅霞│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2 頁反面)。 │ │├──┼───────┼────┼────┼───┼────┼───────────┤ ││ 90 │103 年6 月7 日│葉志汶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3 頁)。 │ │├──┼───────┼────┼────┼───┼────┼───────────┤ ││ 91 │103 年6 月20日│向光鈺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3 頁)。 │ │├──┼───────┼────┼────┼───┼────┼───────────┤ ││ 92 │103 年7 月6 日│古謝金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3 頁反面)。 │ │├──┼───────┼────┼────┼───┼────┼───────────┤ ││ 93 │103 年7 月10日│吳俊南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3 頁反面)。 │ │├──┼───────┼────┼────┼───┼────┼───────────┤ ││ 94 │103 年7 月22日│李榮俊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4 頁)。 │ │├──┼───────┼────┼────┼───┼────┼───────────┤ ││ 95 │103 年7 月22日│張呂子銀│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4 頁)。 │ │├──┼───────┼────┼────┼───┼────┼───────────┤ ││ 96 │103 年7 月22日│張王尾妹│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4 頁)。 │ │├──┼───────┼────┼────┼───┼────┼───────────┤ ││ 97 │103 年8 月3 日│葉黃梅舉│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4 頁反面)。 │ │├──┼───────┼────┼────┼───┼────┼───────────┤ ││ 98 │103 年8 月13日│陳玄儒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4 頁反面)。 │ │├──┼───────┼────┼────┼───┼────┼───────────┤ ││ 99 │103 年8 月18日│吳武力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5 頁)。 │ │├──┼───────┼────┼────┼───┼────┼───────────┤ ││100 │103 年8 月30日│朱秀英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5 頁)。 │ │├──┼───────┼────┼────┼───┼────┼───────────┤ ││101 │103 年9 月5 日│王補有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5 頁反面)。 │ │├──┼───────┼────┼────┼───┼────┼───────────┤ ││102 │103 年9 月5 日│黃永忠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5 頁反面)。 │ │├──┼───────┼────┼────┼───┼────┼───────────┤ ││103 │103 年9 月28日│陳樹木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5 頁反面)。 │ │├──┼───────┼────┼────┼───┼────┼───────────┤ ││104 │103 年9 月30日│葉國幸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6 頁)。 │ │├──┼───────┼────┼────┼───┼────┼───────────┤ ││105 │103 年10月17日│曾秀霞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6 頁)。 │ │├──┼───────┼────┼────┼───┼────┼───────────┤ ││106 │103 年10月17日│劉周碧霞│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6 頁反面)。 │ │├──┼───────┼────┼────┼───┼────┼───────────┤ ││107 │103 年10月22日│徐明○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6 頁反面)。 │ │├──┼───────┼────┼────┼───┼────┼───────────┤ ││108 │103 年10月29日│古徐桂香│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7 頁)。 │ │├──┼───────┼────┼────┼───┼────┼───────────┤ ││109 │104 年1 月5 日│王德寶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7 頁)。 │ │├──┼───────┼────┼────┼───┼────┼───────────┤ ││110 │104 年1 月9 日│溫火炎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7 頁反面)。 │ │├──┼───────┼────┼────┼───┼────┼───────────┤ ││111 │104 年1 月9 日│廖文正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7 頁反面)。 │ │├──┼───────┼────┼────┼───┼────┼───────────┤ ││112 │104 年1 月15日│邱瑞淼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7 頁反面)。 │ │├──┼───────┼────┼────┼───┼────┼───────────┤ ││113 │104 年2 月18日│辛兆酉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8 頁)。 │ │├──┼───────┼────┼────┼───┼────┼───────────┤ ││114 │104 年3 月8 日│吳淑梅 │通天禮儀│吳祥貴│500 元 │葉玉梅所提供之通天禮儀│ ││ │ │ │公司 │李德仁│ │公司經辦費報銷單影本(│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8 頁)。 │ │├──┼───────┼────┼────┼───┼────┼───────────┤ ││115 │105 年1 月3 日│黃沈納妹│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一、通天禮儀公司扣押物│ ││ │ │ │公司 │李德仁│ │ 編號02A-1 至02A-11│ ││ │ │ │ │ │ │ 一覽表(見105 年度│ ││ │ │ │ │ │ │ 偵字第10609 號卷第│ ││ │ │ │ │ │ │ 129 頁反面)。 │ ││ │ │ │ │ │ │二、通天禮儀公司經辦費│ ││ │ │ │ │ │ │ 報銷單影本(見105 │ ││ │ │ │ │ │ │ 年度他字第1889號卷│ ││ │ │ │ │ │ │ ㈠第124 頁)。 │ │├──┼───────┼────┼────┼───┼────┼───────────┤ ││116 │104 年6 月20日│古邱遠妹│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一、通天禮儀公司扣押物│ ││ │ │ │公司 │李德仁│ │ 編號02A-1 至02A-11│ ││ │ │ │ │ │ │ 一覽表(見105 年度│ ││ │ │ │ │ │ │ 偵字第10609 號卷第│ ││ │ │ │ │ │ │ 129 頁反面)。 │ ││ │ │ │ │ │ │二、通天禮儀公司經辦費│ ││ │ │ │ │ │ │ 報銷單影本(見105 │ ││ │ │ │ │ │ │ 年度他字第1889號卷│ ││ │ │ │ │ │ │ ㈠第125 頁)。 │ │├──┼───────┼────┼────┼───┼────┼───────────┤ ││117 │104 年12月22日│邱紹從 │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元 │通天禮儀公司扣押物編號│ ││ │ │ │公司 │李德仁│ │02A-1 至02A-11一覽表(│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9 頁反面)。 │ │├──┼───────┼────┼────┼───┼────┼───────────┤ ││118 │104 年11月15日│譚張雪鳳│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通天禮儀公司扣押物編號│ ││ │ │ │公司 │李德仁│ │02A-1 至02A-11一覽表(│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29 頁反面)。 │ │├──┼───────┼────┼────┼───┼────┼───────────┤ ││119 │104 年8 月6 日│游孫季宜│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通天禮儀公司扣押物編號│ ││ │ │ │公司 │李德仁│ │02A-1 至02A-11一覽表(│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30 頁)。 │ │├──┼───────┼────┼────┼───┼────┼───────────┤ ││120 │104年9月17日 │張黃新妹│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通天禮儀公司扣押物編號│ ││ │ │ │公司 │李德仁│ │02A-1 至02A-11一覽表(│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30 頁)。 │ │├──┼───────┼────┼────┼───┼────┼───────────┤ ││121 │104 年9 月29日│王徐月嬌│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通天禮儀公司扣押物編號│ ││ │ │ │公司 │李德仁│ │02A-1 至02A-11一覽表(│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30 頁)。 │ │├──┼───────┼────┼────┼───┼────┼───────────┤ ││122 │104 年9 月23日│李張鳳嬌│通天禮儀│吳祥貴│1,000 元│通天禮儀公司扣押物編號│ ││ │ │ │公司 │李德仁│ │02A-1 至02A-11一覽表(│ ││ │ │ │ │ │ │見105 年度偵字第10609 │ ││ │ │ │ │ │ │號卷第130 頁)。 │ │├──┴───────┴────┴────┴───┴────┴───────────┴──────────┤│備註: ││一、以上收賄金額500元共計86次,1,000元共計36次。 ││二、總收賄金額共計79,000元,被告吳祥貴、李德仁各分得39,500元。 │└────────────────────────────────────────────────────┘附表二:白蘭葬儀社行賄被告吳祥貴及李德仁部分┌──┬───────┬──────┬─────┬───┬────┬──────────┬──────────┐│編號│ 日 期 │ 亡 者 │殯葬業者 │收賄者│賄賂金額│ 相關證據及出處 │ 主 文 ││ │ │(客戶名稱)│ │ │ │ │ │├──┼───────┼──────┼─────┼───┼────┼──────────┼──────────┤│ 1 │101 年2 月18日│林於雄 │白蘭葬儀社│吳祥貴│1,200 元│白蘭葬儀社辦理「林於│吳祥貴共同犯貪污治罪││ │ │ │ │李德仁│ │雄」喪葬費用估價單影│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 │ │ │ │本(見105年度他字第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 │1189號卷㈡第64頁)。│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李德仁共同犯貪污治罪││ │ │ │ │ │ │ │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 │ │ │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 │ │ │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 │100年1月至101 │臺灣創價學會│白蘭葬儀社│吳祥貴│1,200元 │白蘭葬儀社開予「臺灣│ ││ │年5月間某日 │ │ │李德仁│ │創價學會」之喪葬費用│ ││ │ │ │ │ │ │估價單影本(見105年 │ ││ │ │ │ │ │ │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第│ ││ │ │ │ │ │ │66頁)。 │ │├──┴───────┴──────┴─────┴───┴────┴──────────┴──────────┤│備註: ││一、以上總收賄金額共計2,400元。 ││二、被告吳祥貴、李德仁各分得1,200元。 │└──────────────────────────────────────────────────────┘附表三:金鼎禮儀社行賄被告吳祥貴部分┌──┬───────┬────┬─────┬───┬─────┬──────────┬─────────┐│編號│ 日 期 │亡 者 │殯葬業者 │收賄者│賄賂金額 │ 相關證據及出處 │ 主 文 │├──┼───────┼────┼─────┼───┼─────┼──────────┼─────────┤│ 1 │103 年3 月31日│林金木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元 │金鼎禮儀社103 年估價│吳祥貴犯貪污治罪條││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 │ │ │ │ │ │物編號08-1】(見105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柒年貳月;褫奪公權││ │ │ │ │ │ │第7 頁)。 │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 2 │103 年4 月28日│郭媽江夫│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3 年估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人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物編號08-1】(見105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價額。 ││ │ │ │ │ │ │第8 頁)。 │ │├──┼───────┼────┼─────┼───┼─────┼──────────┤ ││ 3 │103 年6 月30日│劉江新妹│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3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1】(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9 頁)。 │ │├──┼───────┼────┼─────┼───┼─────┼──────────┤ ││ 4 │103 年8 月22日│林碧輝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3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1】(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10頁)。 │ │├──┼───────┼────┼─────┼───┼─────┼──────────┤ ││ 5 │103 年9 月28日│羅葉段妹│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3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1】(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12頁)。 │ │├──┼───────┼────┼─────┼───┼─────┼──────────┤ ││ 6 │103 年10月29日│吳濟民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3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1】(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13頁)。 │ │├──┼───────┼────┼─────┼───┼─────┼──────────┤ ││ 7 │103 年12月7 日│吳嘉灶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3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1】(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14頁)。 │ │├──┼───────┼────┼─────┼───┼─────┼──────────┤ ││ 8 │104 年1 月8 日│陳炎生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16頁)。 │ │├──┼───────┼────┼─────┼───┼─────┼──────────┤ ││ 9 │104 年2 月16日│張洪綉密│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18頁)。 │ │├──┼───────┼────┼─────┼───┼─────┼──────────┤ ││ 10 │104 年7 月6 日│徐媽楊太│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孺人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20頁)。 │ │├──┼───────┼────┼─────┼───┼─────┼──────────┤ ││ 11 │104 年4 月2 日│何熙中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22頁)。 │ │├──┼───────┼────┼─────┼───┼─────┼──────────┤ ││ 12 │104 年4 月20日│賴江維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23頁)。 │ │├──┼───────┼────┼─────┼───┼─────┼──────────┤ ││ 13 │104 年4 月24日│張洪仙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24頁)。 │ │├──┼───────┼────┼─────┼───┼─────┼──────────┤ ││ 14 │104 年5 月13日│黃陳桂裕│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25頁)。 │ │├──┼───────┼────┼─────┼───┼─────┼──────────┤ ││ 15 │104 年6 月3 日│李樹來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26頁)。 │ │├──┼───────┼────┼─────┼───┼─────┼──────────┤ ││ 16 │104 年6 月6 日│范葉五妹│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27頁)。 │ │├──┼───────┼────┼─────┼───┼─────┼──────────┤ ││ 17 │104 年6 月14日│羅謝來妹│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28頁)。 │ │├──┼───────┼────┼─────┼───┼─────┼──────────┤ ││ 18 │104 年6 月19日│徐榮翔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30頁)。 │ │├──┼───────┼────┼─────┼───┼─────┼──────────┤ ││ 19 │104 年6 月25日│葉李梅 │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31頁)。 │ │├──┼───────┼────┼─────┼───┼─────┼──────────┤ ││ 20 │104 年7 月7 日│鄭彭松妹│金鼎禮儀社│吳祥貴│1,200 元 │金鼎禮儀社104 年估價│ ││ │ │ │ │ │ │單、請款單影本【扣押│ ││ │ │ │ │ │ │物編號08-2】(見105 │ ││ │ │ │ │ │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㈡│ ││ │ │ │ │ │ │第33頁)。 │ │└──┴───────┴────┴─────┴───┴─────┴──────────┴─────────┘附表四:高豐葬儀社行賄被告李德仁部分┌──┬───────┬────┬─────┬───┬────┬──────────┬──────────┐│編號│ 日 期 │亡 者 │殯葬業者 │收賄者│賄賂金額│ 相關證據及出處 │ 主 文 │├──┼───────┼────┼─────┼───┼────┼──────────┼──────────┤│ 1 │103 年7 月19日│徐世峰 │高豐葬儀社│李德仁│1,000元 │高豐葬儀社辦理徐世峰│李德仁犯貪污治罪條例││ │ │ │ │ │ │喪葬費用表影本(見10│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 │ │ │5 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 │ │ │ │㈠第12頁)。 │月;褫奪公權伍年。未││ │ │ │ │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 │柒仟陸佰元沒收之,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 │98年至105年2月│不詳 │高豐葬儀社│李德仁│1,200元 │高豐葬儀社估價單影本│ ││ │間某日 │ │ │ │ │【扣押物編號09-1】(│ ││ │ │ │ │ │ │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 ││ │ │ │ │ │ │號卷㈡第129 頁、本院│ ││ │ │ │ │ │ │卷㈠第161 頁)。 │ │├──┼───────┼────┼─────┼───┼────┼──────────┤ ││ 3 │98年至105年2月│鄒媽君 │高豐葬儀社│李德仁│1,200元 │高豐葬儀社估價單影本│ ││ │間某日 │ │ │ │ │【扣押物編號09-1】(│ ││ │ │ │ │ │ │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 ││ │ │ │ │ │ │號卷㈡第130 頁、本院│ ││ │ │ │ │ │ │卷㈠第162 頁)。 │ │├──┼───────┼────┼─────┼───┼────┼──────────┤ ││ 4 │98年至105年2月│不詳 │高豐葬儀社│李德仁│1,000元 │高豐葬儀社估價單影本│ ││ │間某日 │ │ │ │ │【扣押物編號09-1】(│ ││ │ │ │ │ │ │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 ││ │ │ │ │ │ │號卷㈡第131 頁、本院│ ││ │ │ │ │ │ │卷㈠第164 頁)。 │ │├──┼───────┼────┼─────┼───┼────┼──────────┤ ││ 5 │98年至105年2月│不詳 │高豐葬儀社│李德仁│1,200元 │高豐葬儀社估價單影本│ ││ │間某日 │ │ │ │ │【扣押物編號09-1】(│ ││ │ │ │ │ │ │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 ││ │ │ │ │ │ │號卷㈡第132 頁、本院│ ││ │ │ │ │ │ │卷㈠第165 頁)。 │ ││ │ │ │ │ │ │ │ │├──┼───────┼────┼─────┼───┼────┼──────────┤ ││ 6 │98年至105年2月│不詳 │高豐葬儀社│李德仁│2,000元 │高豐葬儀社估價單影本│ ││ │間某日 │ │ │ │ │【扣押物編號09-1】(│ ││ │ │ │ │ │ │見105 年度他字第1189│ ││ │ │ │ │ │ │號卷㈡第133 頁、本院│ ││ │ │ │ │ │ │卷㈠第166 頁)。 │ │├──┴───────┴────┴─────┴───┴────┴──────────┤ ││備註:以上總收賄金額為7,600元。 │ │└─────────────────────────────────────────┴──────────┘附表五:啟航公司行賄被告吳祥貴部分┌──┬──────┬────┬────┬───┬────┬──────────┬──────────┐│編號│ 日 期 │ 亡者 │殯葬業者│收賄者│賄賂金額│ 相關證據及出處 │ 主 文 │├──┼──────┼────┼────┼───┼────┼──────────┼──────────┤│ 1 │97年12月9 日│周錦生 │啟航公司│吳祥貴│600元 │一、啟航公司之治喪費│吳祥貴犯貪污治罪條例││ │ │ │ │ │ │ 用明細表影本(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 │ │ │ │ │ 105 年度他字第11│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 │ │ │ │ 89號卷㈡第105 頁│月;褫奪公權伍年。未││ │ │ │ │ │ │ 至反面)。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二、啟航公司之編號06│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 │ │ -1-1至06-1-4扣案│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單據影本(見105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年度偵字第15589 │額。 ││ │ │ │ │ │ │ 號卷㈣第2 頁、第│ ││ │ │ │ │ │ │ 7 至8 頁)。 │ │└──┴──────┴────┴────┴───┴────┴──────────┴──────────┘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