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仁賢指定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仁賢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翁仁賢因家暴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大致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有卷附之證人證詞及書物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 條第1 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同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之殺人、殺人未遂、同法第272 條第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犯後即離開犯罪現場,迄至民國105 年2 月12日始為警尋獲並拘提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審酌被告社會人際關係牽絆薄弱、犯罪手段兇殘且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本案犯罪之情節等情,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之規定,於105 年4 月7 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5 年7 月
7 日、105 年9 月7 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5 年11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法 官 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