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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交訴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中全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所載「,亦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記載,應刪除之,據上論斷欄之「第185 條之4 」後應補充「、第47條第1 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據上論斷欄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