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 告 林楚軒被 告 朱啓光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推拿費用、法定代理人陪同原告出庭調解之工資及車資、車禍後上學通勤之交通費、缺席駕訓班之學費、車禍後至駕訓班上課之交通費、缺席補習班課程之學費、精神慰撫金等部分之請求,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車輛及物毀損部分,係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姚懿珊法 官 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