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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審簡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 A女

B女附民被告 曾祥家附民被告 逄○遠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逄○生

曾○菁附民被告 黃○豪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云上列被告因被告曾祥家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