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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審易字第 29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99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建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2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蘇建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誹謗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鐘國濱等6 人與被告蘇建榮達成和解並均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2161號被 告 蘇建榮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巷○○號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私立元智大學機械學系教授鐘國濱指導學生余浚瑋、葉佳鎮、馬嘉慶、謝崇偉及林政隆等人( 下稱鐘國濱等6 人) 參加「2015年海峽兩岸大學生創業大賽」獲得一等獎獎勵,蘇建榮於網路見上開新聞發布後,明知其就鐘國濱等6 人之研究團隊有無竊取其研究成果一事並未為合理查證,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下午2 時前某日,在臺灣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其個人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用暱稱「普利凱蘇建榮0000000000」之名義,於其動態頁面上散布文字「這群衣冠禽獸,竊取我的研究成果,然後丟臉丟到國外去了」等,指摘鐘國濱等6 人研究團隊竊取其研究成果,傳述足以詆毀鐘國濱等6 人名譽之事,並公然侮辱鐘國濱等6 人。嗣因葉佳鎮在不詳處所,使用手機上網發現上開留言內容,再傳送予鐘國濱,經鐘國濱於105 年5 月6 日下午2 時許,在其桃園市中壢區住處,使用手機上網發現上開留言內容,始悉上情

二、案經鐘國濱、余浚瑋、葉佳鎮、馬嘉慶、謝崇偉及林政隆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蘇建榮於偵訊中供述│坦承以上開暱稱在其朋友得││ │ │見聞之LINE動態頁面上發表││ │ │前開內容文字,且其曾與元││ │ │智大學李碩仁教授洽談合作││ │ │製作處理洗腎廢水的設備,││ │ │其希望李碩仁教授團隊可以││ │ │提供相關理論基礎供其製作││ │ │設備等事實 │├──┼───────────┼────────────┤│ 2 │證人即告訴人鐘國濱於警│其於上開時間在住處看到前││ │詢及偵訊中證述 │開文字,其與被告並不相識││ │ │,亦無合作關係,伊團隊得││ │ │獎的項目係「PEM電解水技 ││ │ │術清洗洗腎機」,技術概要││ │ │係以電解水產生的超氧、臭││ │ │氧清理洗腎機內部管路,其││ │ │研究此技術已10年等事實 │├──┼───────────┼────────────┤│ 3 │證人即告訴人余浚偉於偵│其經葉佳鎮告知而得知被告││ │訊中證述 │所張貼之上開文字,其有參││ │ │與2015年海峽兩岸大學生創││ │ │業大賽,競賽項目係「PEM ││ │ │電解水技術清洗洗腎機」,││ │ │且「臭氧於洗腎機之應用」││ │ │技術專利也早於103年經台 ││ │ │灣廠商授權給鐘國濱團隊使││ │ │用等事實 │├──┼───────────┼────────────┤│ 4 │證人葉佳鎮於偵訊中證述│其經方立行告知而得知被告││ │ │所張貼之上開文字,再將該││ │ │文字傳送予鐘國濱知悉,其││ │ │有參與2015年海峽兩岸大學││ │ │生創業大賽,競賽項目係「││ │ │PEM電解水技術清洗洗腎機 ││ │ │」等事實 │├──┼───────────┼────────────┤│ 5 │證人莊勝銘於偵訊中證述│被告從事電鍍設備,被告知││ │ │悉其元智大學學碩士班指導││ │ │教授李碩仁有在從事以電化││ │ │學方式處理廢水之研究,其││ │ │於103、104年間介紹被告與││ │ │李碩仁教授洽談合作計畫,││ │ │被告希望製作洗腎廢水的處││ │ │理設備,需要其等提供相關││ │ │參數供被告製作設備,後來││ │ │被告就因故不與其等合作,││ │ │此計畫就僅止於洽談階段,││ │ │另伊有於被告的LINE動態頁││ │ │面上看到上開文字,再將此││ │ │告知葉佳鎮等事實 │├──┼───────────┼────────────┤│ 6 │新型說明書公告本(證書 │①我國智慧財產局於100 年││ │號數TWM395675U1)、專利│ 1月1日公告「洗腎機之臭││ │授權合約1紙 │ 氧消毒裝置」專利,申請││ │ │ 人何國興、創作人何國興││ │ │ 及鐘國濱等事實 ││ │ │②何國興於103 年10月8 日││ │ │ 同意鐘國濱教授團隊於其││ │ │ 研 ││ │ │ 究之PEM水電解製超(臭) ││ │ │ 氧技術使用於醫療院所之││ │ │ 洗腎機計畫中,可使用其││ │ │ 所有之「臭氧於洗腎機之││ │ │ 應用」美國、德國及日本││ │ │ 專利等事實 │├──┼───────────┼────────────┤│ 7 │元智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研│鐘國濱教授於97年6 月指導││ │究所碩士論文封面4份 │研究生撰寫「水電解製臭氧││ │ │技術中陽極老化因素之探究││ │ │」、於98年7 月指導研究生││ │ │撰寫「水電解製臭氧陽極材││ │ │料抗衰退之探究」、於101 ││ │ │年7 月指導研究生撰寫「PE││ │ │M 水電解製超氧技術中陽極││ │ │PbO2/Nafion 比例之最佳化││ │ │」、於103 年7 月指導研究││ │ │生撰寫「PEM 水電解製超氧││ │ │技術中陽極觸媒組成之研發││ │ │」等事實 │├──┼───────────┼────────────┤│ 8 │標題「洗腎廢水處理評估│被告有於104 年1 月間與李││ │」之電子郵件資料 │碩仁教授等人討論製造處理││ │ │洗腎廢水設備,惟僅止於提││ │ │出相關數據予被告之階段等││ │ │事實 │└──┴───────────┴────────────┘

二、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在LINE動態頁面上發表之上開文字,已具體指摘告訴人鐘國濱等6人竊取其研究成果,係就具體事實予以指摘,再以「衣冠禽獸」及「丟臉丟到國外」等文字,謾罵告訴人鐘國濱等6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等2罪名,且同時對告訴人鐘國濱等6人人犯之,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林 育 駿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 侃 言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裁判案由:誹謗等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