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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審易字第 4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47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光輝輔 佐 人即被告之妻 彭媚蓮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20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葉光輝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葉光輝於民國99年8 月5 日,邀約李子煥合夥經營大金牛雞舍休閒景觀農場(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巷00號,下稱「大金牛雞舍農場」),並發給「大金牛雞舍農場」股東受益證,該受益證載明如經營不善時頂讓,需讓股東照原股金退股,嗣因該農場經營不善歇業,葉光輝未依約返還股金且未支付股息,李子煥乃持上開「大金牛雞舍農場」股東受益證,向本院聲請對葉光輝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102年6 月26日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14798 號支付命令裁定,命葉光輝應向李子煥清償新臺幣(下同)3,584,000 元,上開支付命令於102 年7 月23日確定後,李子煥於102 年8 月13日以該支付命令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葉光輝所有座落於桃園市○鎮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第39之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強制執行,本院函囑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下稱「平鎮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後,「平鎮地政事務所」於102 年8 月26日登記完竣,「第39之2 地號土地」自斯時起生查封登記之效力,102 年

9 月25日下午2 時40分許,本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偕同執達員會同葉光輝至上開土地進行查封程序,李子煥之代理人當場指封「39之2 地號土地」上,供作營業廳使用,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鋼架造建築物(下稱「營業廳」),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即將查封公告張貼在「營業廳」之玻璃門上,而完成查封程序,該「營業廳」並自斯時起生查封之效力。葉光輝明知上開「營業廳」業經查封,而受強制執行之際,竟仍基於意圖損害債權人債權、除去查封標示、違背查封效力之犯意,103 年1 月8 日某時,通知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楊姓債權人(下稱「楊先生」)將經查封之「營業廳」及該農場內未經查封之雞舍、廁所、廚房等建物一併拆除,並將拆除後有價值之鐵皮、廢鐵用以抵償欠款,葉光輝以此方式除去查封標示,並違背查封標示效力及損害李子煥之債權。嗣於10

3 年1 月14日上午9 時40分許,李子煥會同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再次前往「第39之2 地號土地」,欲查封該土地上之雞舍、廁所、廚房等其他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時,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李子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0頁、第31頁背面),核與告訴人李子煥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之指述相符(見103 年度偵字第9630號卷【下稱偵9630卷】第3-7 頁、第51-52 頁、104 年度偵續字第201 號卷【下稱偵續卷】第27-29 頁),且與證人即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承辦人吳家林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相符(見偵續卷第36-37 頁),復有附表所示之證據等附卷可稽,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39 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所指之查封標示,乃係

公務員本其職務執行,就特定物明示公權力禁止任何使用或任意處分所施之封緘之印文或標記,故凡任何人有故意違背公務員查封、封印之效力者,均有可罰性,且公權力之表彰,自不得因個人主觀之認定而任意違背。又按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固以其損害行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要件,然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起,至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終結前之期間而言,亦即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而隨時可以聲請執行之情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 條違背查封效力罪及同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㈡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債權人「楊先生」拆除「營業廳」及農

場上之雞舍、廁所、廚房,而遂行其違背查封效力罪及損害債權罪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損害債權罪論處。

㈣爰審酌被告為避免本案未登記之營業廳建築物遭強制執行而

受有損失,遂利用「楊先生」拆除該營業廳及農場上雞舍、廁所、廚房用以抵債之犯罪動機,除去查封標示、違背查封效力實已影響國家公權力行使之威信,並對債權人債權造成損害,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但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並斟酌其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與妻子同住、為中度視覺障礙人士,由妻子負擔生活費用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 頁、20、32、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39 條、第3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 條(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6 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所在偵卷 │ 名 稱 │ 頁 數 ││ │ │ │├─────┼─────────────────────┼────────┤│偵9630卷 │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4798 號│第15頁 ││ │ 支付命令 │ ││ ├─────────────────────┼────────┤│ │②102 年6 月13日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第16-17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查封葉光輝不動產之公告及│第30-31 頁 ││ │ 建築物現場照片 │第72-73 頁 ││ ├─────────────────────┼────────┤│ │④103 年1 月14日後之現場照片 │第32-33頁 ││ ├─────────────────────┼────────┤│ │⑤平鎮174號存證信函 │第42頁 ││ ├─────────────────────┼────────┤│ │⑥大金牛雞休閒景觀農場股東受益證 │第48頁 ││ ├─────────────────────┼────────┤│ │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1 月14日│第55頁及其背面 ││ │ 桃院勤102 司執三字第60119 號函 │ ││ ├─────────────────────┼────────┤│ │⑧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2 年10月18日平市工違字│第56頁 ││ │ 第5294號違章建築查報單 │ ││ ├─────────────────────┼────────┤│ │⑨桃園市政府102 年10月29日府工拆字第102026│第57頁 ││ │ 3425號函 │ ││ ├─────────────────────┼────────┤│ │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第66頁 ││ ├─────────────────────┼────────┤│ │⑪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102 年8 月13日收件)│第67-69頁 ││ ├─────────────────────┼────────┤│ │⑫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03 年4 月10日桃工拆字第│第75-76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⑬桃園市政府工商發展局102 年11月8 日桃商登│第78頁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⑭桃園市政府103 年3 月11日府工拆字第103004│第82頁 ││ │ 8963號函 │ ││ ├─────────────────────┼────────┤│ │⑮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02 年10月14日桃工拆字第│第83-84頁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測│ ││ │ 量日期102 年9 月25日) │ ││ ├─────────────────────┼────────┤│ │⑯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2 年10月21日平市工字第│第85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⑰桃園市政府103 年3 月12日府工拆字第103004│第89頁 ││ │ 9594號函 │ ││ ├─────────────────────┼────────┤│ │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3 月17日│第90-91頁 ││ │ 桃院勤102 司執三字第60119 號函 │ ││ ├─────────────────────┼────────┤│ │⑲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03 年4 月10日桃工拆字第│第96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⑳地圖及現場照片 │第99頁 ││ ├─────────────────────┼────────┤│ │㉑建物測量成果圖(103 年1 月14日測量) │第100 頁 ││ ├─────────────────────┼────────┤│ │㉒103年3月6日現場照片 │第100 頁背面- 第││ │ │102 頁 │├─────┼─────────────────────┼────────┤│偵續201卷 │①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4 年9 月15日桃建拆│第33頁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本院102 年│①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102 年8 月27日平地登│第2 頁及其背面 ││度司執字第│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法院囑託限制登│ ││60119 號卷│ 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知清單 │ ││ ├─────────────────────┼────────┤│ │②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102 年8 月30│第5 頁及其背面 ││ │ 日桃稅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房屋稅│ ││ │ 籍證明書(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③李子煥102 年9 月5 日民事陳報狀 │第6 頁及其背面 ││ ├─────────────────────┼────────┤│ │④查封筆錄(102 年9 月25日) │第9 頁及其背面 ││ ├─────────────────────┼────────┤│ │⑤指封切結(不動產)(102 年9 月25 日 ) │第10頁 ││ ├─────────────────────┼────────┤│ │⑥李子煥102 年10月3 日民事聲請追加執行狀 │第11頁及其背面 ││ ├─────────────────────┼────────┤│ │⑦李子煥102 年10月3 日民事陳報狀(內含現場│第13-17頁背面 ││ │ 照片) │ ││ ├─────────────────────┼────────┤│ │⑧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102 年10月7 日平地登│第18頁背面- 第19││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建物測量成果圖│頁背面 ││ │ (測量日期102 年9 月25日) │ ││ ├─────────────────────┼────────┤│ │⑨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平鎮市○○段高山下小│第20頁 ││ │ 段7520號建號) │ ││ ├─────────────────────┼────────┤│ │⑩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2 年10月21日訊問│第21-22頁 ││ │ 筆錄 │ ││ ├─────────────────────┼────────┤│ │⑪桃園市政府工商發展局102 年11月8 日桃商登│第25頁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⑫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102 年12月2 │第26頁背面- 第27││ │ 日桃稅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房屋稅│頁 ││ │ 籍證明書(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2 年12月9 日│第27頁背面- 第28││ │ 桃院晴102 司執三字第60119 號函 │頁背面 ││ ├─────────────────────┼────────┤│ │⑭103年1月13日執行筆錄(勘測) │第29頁背面- 第30││ │ │頁 ││ ├─────────────────────┼────────┤│ │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1 月14日│第34頁及其背面 ││ │ 桃院勤102 司執三字第60119 號函 │ ││ ├─────────────────────┼────────┤│ │⑯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103 年1 月21日平地登│第35頁背面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⑰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103 年2 月18日平地登│第38-39頁背面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 │ ││ │⒈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日期103 年1 月14日)│ ││ │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桃園市○鎮區○○段高│ ││ │ 山下小段7521建號) │ ││ ├─────────────────────┼────────┤│ │⑱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2 月26日訊問│第42頁背面- 第44││ │ 筆錄 │頁 │└─────┴─────────────────────┴────────┘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