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101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健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其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 條第7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健梆利用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烏日成中門市(鴻琇百貨有限公司,下稱萊爾富便利商店)店員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4 年9 月8 日凌晨0 時30分許,向時任該商店擔任大夜班正職店員洪隆傑佯稱要學習操作收銀機等語,並趁該員補貨未注意時,㈠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同日凌晨
1 時39分許,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悠遊卡19張(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900 元),及於同日凌晨
3 時40分許,徒手竊取櫃台下方之現金即備用金3 萬6,000元。㈡另基於利用電腦設備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時間,在上址利用萊爾富便利商店之悠遊卡加值設備,接續以不正方法,輸入實際上未有付款加值之虛偽資料於電腦設備內,再透過該加值設備將上開虛偽之加值資料儲存於前開竊得之悠遊卡19張及如附表編號20所示持用之悠遊卡1 張內,而製作財產權之取得紀錄(儲值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共計詐得18萬9,500 元悠遊卡儲值餘額之財產,因認被告王健梆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3 第1 項之不正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罪嫌等語(下稱「本案」)。惟查,被告前亦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3 第1 項之不正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緝字第704 號、第705 號、第706 號追加起訴,105 年5 月18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為105 年度訴字第204 號(下稱「前案」),該「前案」之「犯罪事實」欄二、㈠所載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王健梆於104 年9 月8 日凌晨0 時30分許至4 時14分許之間,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下稱萊爾富烏日成中店)內,以實習店員之身分操作收銀機相關操作程序,趁值班店員洪隆傑不注意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及不正使用電腦詐欺取財之犯意,徒手竊取店內預備金(新臺幣)3 萬6000元及21張悠遊卡,並接續操作收銀臺將實際上未有付款卻加值9500元18筆、9400元1 筆、9000元1 筆及100 元1 筆等虛偽資料,輸入收銀機電腦設備,再透過該電腦設備將上開虛偽之加值資料儲存上開竊得之悠遊卡中之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之取得紀錄,上開行為共計竊得3 萬6000元及21張悠遊卡並詐取價值18萬9500元之悠遊卡儲值之財產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有該「前案」之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按。「本案」與該「前案」前引「犯罪事實」之行為時、地、對象、手段、結果等各節胥相一致,核屬同一案件,茲「本案」繫屬本院日期為105 年
7 月20日,有加蓋本院收案日期戳章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函為憑,已在該「前案」之後,是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院屬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
法 官 許菁樺法 官 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附表:
┌──┬───────┬──────┬───────┐│編號│時間 │悠遊卡晶片卡│金額(新臺幣)││ │ │號 │ │├──┼───────┼──────┼───────┤│ 1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2時29分許 │ │ │├──┼───────┼──────┼───────┤│ 2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2時30分許 │ │ │├──┼───────┼──────┼───────┤│ 3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2時32分許 │ │ │├──┼───────┼──────┼───────┤│ 4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2時33分許 │ │ │├──┼───────┼──────┼───────┤│ 5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2時43分許 │ │ │├──┼───────┼──────┼───────┤│ 6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2時47分許 │ │ │├──┼───────┼──────┼───────┤│ 7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2時58分許 │ │ │├──┼───────┼──────┼───────┤│ 8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3時1分許 │ │ │├──┼───────┼──────┼───────┤│ 9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3時3分許 │ │ │├──┼───────┼──────┼───────┤│ 10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3時4分許 │ │ │├──┼───────┼──────┼───────┤│ 11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3時23分許 │ │ │├──┼───────┼──────┼───────┤│ 12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3時39分許 │ │ │├──┼───────┼──────┼───────┤│ 13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3時40分許 │ │ │├──┼───────┼──────┼───────┤│ 14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3時41分許 │ │ │├──┼───────┼──────┼───────┤│ 15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3時42分許 │ │ │├──┼───────┼──────┼───────┤│ 16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3時43分許 │ │ │├──┼───────┼──────┼───────┤│ 17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3時46分許 │ │ │├──┼───────┼──────┼───────┤│ 18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 │分別儲值100元 ││ │晨3時47分及48 │ │及9,400元 ││ │分許 │ │ │├──┼───────┼──────┼───────┤│ 19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500元 ││ │晨4時4分許 │ │ │├──┼───────┼──────┼───────┤│ 20 │104年9月8日凌 │0000000000 │儲值9,000元 ││ │晨3時43分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