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83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貴杏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9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貴杏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被告固辯稱其係好心勸諭告訴人不要再對陳玉珍無謂興訟云云,然即便被告所言屬實,仍應在合法之範圍內以勸諭告訴人,然觀諸其傳送予告訴人之簡訊內容具體描述第三人(即指黃俊陽,此據被告自承在案,與告訴人之告訴人內容相符)之毒品前科累累,甚至聲稱黃俊陽為殺人犯,黃俊陽經常喬裝至告訴人家附近,黃俊陽原本攜槍、彈要去告訴人家拼命等情節,非僅如此,尚傳述「不要一個人做的事,把全家都埋葬,如果你不怕的話,我會請律師對付你的無謂糾纏」等語,可見被告傳送簡訊之目的係假藉黃俊陽之前科素行、欲殺害告訴人,以威脅告訴人不得再對陳玉珍訴諸司法,被告傳送之上開簡訊內容,足使任何接受簡訊之人感受生命、身體即將遭受重大威脅,當屬恐嚇性質之簡訊無疑,被告竟辯稱僅係好心勸諭告訴人云云,殊未足採。再被告雖於偵訊時提出名恩療養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然依其上記載,被告所患者為憂鬱症,目前所使用之藥物為助眠劑等情,此顯非係屬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範圍之重大精神疾病,自不得依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⑵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係接續3 次傳送對於告訴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害之電信簡訊,而觀諸簡訊內容已具體描述具體之第三人欲如何加害告訴人,其之犯罪對告訴人危害性甚為嚴重,自有施以相當程度之刑罰制裁之必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⑶本件事證已明,無開庭調查審理之必要,被告具狀聲請開庭審理之部分,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9829號被 告 吳貴杏 女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貴杏與湯益政2人前皆受僱於陳玉珍(涉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緣陳玉珍及湯益政2人素有訟爭,吳貴杏因而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23日下午4時6分許、同年月24日下午2時15分許、同年月24日下午2時26分許,在桃園市內以其持用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發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等簡訊恫嚇湯益政,使湯益政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湯益政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貴杏固不否認有傳送上開簡訊內容予告訴人湯益政,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之所以傳送附表所示之簡訊是因為告訴人不斷的對陳玉珍提告,伊才好心想說要處理這件事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本署偵查中指訴綦詳,復有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前揭電話號碼申請人資料及雙向通聯紀錄資料各1紙附卷可憑,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主觀上基於單一之恐嚇危安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數個舉動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宜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葉詠嫻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伊婷附表┌───┬─────┬───────────┐│編 號│時間 │內容 │├───┼─────┼───────────┤│ 1 │105年1月23│那個殺人犯揚言10年報仇││ │日下午4時6│不晚,他常常去你家隔壁││ │分許 │的飲料店坐,有時假扮成││ │ │女人,有時穿薄紗內衣全││ │ │身刺青,他千變女郎乎男││ │ │乎女就在你的身旁等待下││ │ │手,而且他的小弟都在你││ │ │家的對面徘徊,如果你真││ │ │的被他抓走他不會讓你死││ │ │只會讓你變成植物人或者││ │ │是殘廢終身坐輪椅我好心││ │ │提醒你希望你不要出賣。│├───┼─────┼───────────┤│ 2 │同年月24日│湯政益:殺人犯帶一把槍││ │下午2時15 │加9顆子彈要去你家跟你 ││ │分許 │拼命,他低聲下氣求你,││ │ │你居然告到公司害他至今││ │ │找不到工作因為年齡的關││ │ │係,所以他只好犯毒數次││ │ │被抓到,他本身也吸海洛││ │ │因,你在外面結那麼多仇││ │ │人殺人犯也許會被通緝,││ │ │他說他絕對不會去坐牢他││ │ │說他要做亡命之徒。他那││ │ │天就是要去殺你全家一人││ │ │一顆子彈,他把槍寄託在││ │ │我這裡然後去吃飯,我把││ │ │槍給破壞掉卸下子彈回來││ │ │他看了很生氣陳姐賠那隻││ │ │槍19萬,陳姐處處為你擋││ │ │下來若你連感恩兩字都不││ │ │會寫。 │├───┼─────┼───────────┤│ 3 │同年月24日│處處偽造文書誣告陳姐陳││ │下午2時26 │姐再也不會替你擋子彈了││ │許 │請你好自為之,我們都怕││ │ │死了這個殺人犯你確一直││ │ │惹他好心告訴你不要一個││ │ │人做的事不要把全家都埋││ │ │葬了,如果你不怕的話你││ │ │就儘量去告我,我會請律││ │ │師對付你無謂的糾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