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元隆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39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元隆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
被訴竊錄非公開談話、散布文字誹謗等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元隆㈠於民國104 年9 月13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馬卡龍汽車旅館內,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未得前女友即告訴人黃侑娟同意,趁告訴人熟睡之際,翻拍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中,與綽號「W 先生」之對話訊息,以此方式竊錄告訴人非公開之談話內容。㈡被告復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同年月14日,以手機傳送訊息至告訴人所持用之手機,向告訴人恫稱:要散佈該等照片等語,以此加害名譽之方式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㈢被告另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同年10月5 日後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10樓住處,以網際網路連接臉書社群網站,並在該網站之「爆料公社」社團,以暱稱「史啼奮」張貼含有「因為得知女友劈腿,所以趁女友睡覺時看了她的手機也發現了已婚吳姓男子(傳送在此http ://m .facebook .com/profile .php ?id=000000000000000&fref=ts&_rd黃女(傳送在此http://m .facebook .com/yoyoa nnyoyoann? 00000 」、「而且黃女還曾經嗆過原配」等內容之文章,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竊錄非公開談話、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無罪部分
㈠ 按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同法第301 條第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訂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係以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足當之。而該條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致生危害於安全」則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 號判例、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足資參照)。從而,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亦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為內容,或被恐嚇者並未因此心生恐懼,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罪相繩。再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另被告所使用之文字、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文字、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被告使用之文字、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前後之語意,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告訴人採取片斷,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
㈡ 公訴意旨認被告鄭元隆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無非係以告訴人黃侑娟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對話紀錄1 份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4 年9 月14日以手機發送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我臉書暱稱為「史啼奮」向暱稱為「黃小侑」的黃侑娟說「我真是搞不懂,而且我用意都已經這麼明顯了,他是怎樣,接電話好嗎」、「好好看清楚他的態度,希望我做的一切不要白費」、「我連男人的自尊都賭上了,我想瞭解他要如何保護妳,不讓妳受傷,這句話不夠白話嗎?」、「今天一整天就是在想如何讓妳不曝光,而他卻沒有辦法有責任一肩扛下,妳卻對這種鬼話深信不疑」、「妳現在跟他說7點前po出來他所做的一切,如何陷害我、如何對不起他老婆,全部說出來,並且求他老婆原諒,還有不准提到妳跟花花」、「其實我倒覺得妳要小心他把事情都講出來,妳應該知道我再怎樣都會有顧慮」、「我知道妳心裡也不是很好受,但妳真的要記住這些教訓,這樣我揹負這些才有意義」等內容,就是我跟黃侑娟說要測試已婚吳姓男子(下稱吳男),只是要讓黃侑娟轉達這件事情給吳男知道,看吳男在這些事情(詳如後述)曝光時能否保護她,但是我有跟黃侑娟說其實我不會去散佈那些我所拍攝她手機內與吳男對話之照片等語(見易字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經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侑娟雖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鄭元隆
是我前男友,日前趁我睡覺時,未經我同意就偷拍我手機內與已婚吳男之談話,並於104 年9 月14日晚間6 時許,以社群網站臉書(下稱臉書)訊息傳送他拍攝我手機內與吳男對話之照片給我,說我劈腿,並揚言要將這些照片散佈在網路上,我當時會害怕,因臉書「爆料公社」社團是很具有影響力的,鄭元隆當時又是該社團的管理員,他若在該社團散布這些照片,我怕別人會到我的臉書以留言或私訊方式謾罵我等語(見偵字卷第8 、24至25頁、易字卷第46至47頁),而被告與證人於104 年9 月14日、同年月19日之臉書訊息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僅節錄與本案有關之部分),有被告與證人於104 年9 月14日、同年月19日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影本1份存卷可憑(見偵字卷第51至58、69至90、105 至106 、10
8 至111 頁),觀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可知,被告固一度表達散布其所拍攝證人手機內與吳男談話照片之意(如附表編號⒊所示對話被告稱「別以為我不敢公佈,跟他說完看他怎麼說馬上回我,我沒那麼多時間陪他瘋」等語),然依其與證人之完整對話約略可知被告與證人前為男女朋友,而證人疑與已婚之吳男交往,被告前揭所拍證人手機內與吳男對話照片,攸關證人與吳男交往之情節是否曝光,然被告確實提及其不會真的散布所拍證人手機內與吳男對話照片,其用意僅係為測試與證人黃侑娟交往之吳男是否能在該交往事件曝光後保護證人,並表明其念及舊情而有所顧忌,不會真的散布上開照片等情(即如附表編號⒉所示對話被告稱「希望他能好好保護妳,這叫做談,講坦白的,今天不是他的話,我不會抵抗,要是一個好男人能照顧妳我一定會祝福妳,我想了解他要如何證明自己真心愛妳要如何保護妳不讓妳受傷」、「我連男人最後自尊都賭上了,竟然輸給這款的,我想了解他要如何證明自己真心愛妳要如何保護妳不讓妳受傷,這句話不夠白話嗎?」、「這就是愛情讓人盲目嗎?見識到了,他講那麼多妳覺得他要用哪點保護妳」、「我真搞不懂. .. 我用意都跟妳說那麼明顯了」、「好好看清楚他的態度希望我做的一切不要白費了」等語、如附表編號⒊所示對話被告稱「今天一整天就是在想如何讓妳不曝光,而他卻沒有辦法有責任一肩扛下,妳卻對這種鬼話深信不疑」、「妳現在跟他說7 點前PO出來他所做的一切,如何陷害我、如何對不起他老婆,全部說出來,並請他老婆原諒,還有不准提到妳跟花花」、「看他怎麼進來啊!叫他密艾莉把事情一五一十說出來,記住,千萬別提到妳跟花花,就算有人問也自己想辦法」、「再有下次應該沒人替妳擋了,好自為之,還有結束後叫他不用再跟我臭屁你們感情有多好,我早沒知覺了,只剩不捨而已」等語、如附表編號⒋所示對話被告稱「其實我倒覺得妳要小心他把事情都講出來,妳應該知道我再怎樣都會有顧慮」等語、如附表編號⒌所示對話被告稱「現在妳正需要保護的時候,他人勒?還有,這把火還是他點的」、「我表態下去就不會燒到妳」等語、如附表編號⒍所示對話被告稱「但大家就算覺得我委屈還是會站在妳那邊」、「我知道妳心裡也很不好受,但妳真的要記住這些教訓,這樣我揹負這些才有意義。」等語),而證人亦表示願擬稿張貼文章澄清,其部分內容提及被告在此事件係站在保護、幫助證人之立場(如附表編號⒎所示對話證人稱「我知道年輕不能拿來當犯錯的藉口,而我確實有太多不對不會想的地方,謝謝大家的指教跟提醒,我都有聽進去跟記在心裡,在這邊也特別謝謝小史【即被告】,雖然沒有緣份但是你依舊維持你的風度和試圖保護我幫忙我」等語),被告則表示希望事件趕快落幕,且不忘提醒證人勿向他人提及其與吳男交往之事(如附表編號⒎對話所示被告稱「趕快讓事情結束,還有,妳跟吳的事情希望妳別再浮上來,妳自己的事妳自己處理,再浮上來只會自打嘴巴,別讓它出現在大家面前,我能幫妳就這樣了」),是由被告與證人之臉書訊息對話可知,被告主觀上並無以揚言散布其所拍攝證人手機內與吳男對話照片之方式,恐嚇證人,且被告已明確表示其所稱欲將所拍攝證人手機內與吳男手對話照片公佈於網路上之原由及目的告知證人,亦明確告知其不會真的散布上開照片,是難認被告有恐嚇證人之主觀犯意,亦難認證人有因被告之言語而心理產生不安或畏懼等情,依當時客觀之情形觀之,應認證人並未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安全上之危害,而與刑法第305 條之構成要件有間。
⒉證人於審理時就上開與被告之臉書對話內容所證,多回答不
知被告當下所言何意,對於是否與吳男交往一情,始終避重就輕,答非所問(見易字卷第47頁反面至第53頁),然觀如附表所示證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雙方一問一答,有來有往,若有疑義,證人亦能即時反問被告所言之意,並無證人不懂被告所言何意而僅係順應被告說話內容答話之情形,是證人上開所陳,自無足採。又女子與已婚男子間之感情糾紛,依一般社會價值觀念,誠為難以啟齒之事,證人不願正面回應,在所難免,是其證述否認與吳男交往,亦否定知悉被告所稱欲將上開照片公佈於網路上目的,而不會真的散佈該等照片等證詞,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㈢ 綜上所述,證人雖證稱被告揚言散布其所拍攝證人手機內與吳男對話照片等言語使其害怕云云。然考量被告所述前後語意,其係基於上開原因,且表明不會散佈該等照片,而無恐嚇證人之主觀意思,且依證人當場聽聞前開言語之反應,顯無何心生畏懼之情,是就檢察官所舉之事證尚無足說服本院認定被告確有恐嚇危害安全之主觀犯意或「令人心生畏懼」之程度,基於前開法條所揭示之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 公訴意旨㈠、㈢部分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竊錄非公開談話、同法第310 條第2 項散佈文字誹謗罪嫌,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19 條、314 條之規定,均為告訴乃論。告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上開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本院易字卷第100 頁),揆諸前揭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附表:被告與證人黃侑娟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編│被告鄭元隆(下為「史啼奮」)與證人黃侑娟(下為「黃小││號│侑」)104 年9 月14日之對話為1.至6.、同年月19日之對話││ │為7. │├─┼──────────────────────────┤│1.│黃小侑:妳會跟我說不就是要我跟她說? ││ │史啼奮:所以妳也會相信,出了事他會保護妳,讓妳不顧一││ │ 切的想跟他在一起嗎?要是他只是玩玩妳也無所謂││ │ 嗎?年紀果然是個差距。 ││ │黃小侑:說我從沒想過會不會太天真或是太虛偽。 ││ │史啼奮:阿摘。所以想問妳,妳有懷疑過自己的決定嗎?如││ │ 果,我是說如果,我可以當從來沒這些事發生過,││ │ 妳願意回到我身邊嗎?. . . ││ │黃小侑:我會回去嗎?我不會,或是都不會選。 ││ │史啼奮:那就是說妳可以短時間的不顧一切去愛他,是這樣││ │ 嗎?. . . ││ │黃小侑:我都不選,都不要。... ││ │史啼奮:不要他的原因是什麼?不要我的原因是什麼? ││ │黃小侑:我不想害他,也不想害你 ││ │史啼奮:怎麼個害法? ││ │黃小侑:傷害。 ││ │史啼奮:傷害他,妳傷害他。 ││ │黃小侑:我會讓你們受傷,已經要受傷了。... ││ │史啼奮:這就是妳選擇的。... │├─┼──────────────────────────┤│2.│史啼奮:我相你應該很愛他,選擇與他同進退. . . 可惡,││ │ 羨慕了,希望他能好好保護妳,這叫做談,講坦白││ │ 的,今天不是他的話,我不會抵抗,要是一個好男││ │ 人能照顧妳我一定會祝福妳,我想了解他要如何證││ │ 明自己真心愛妳要如何保護妳不讓妳受傷,他跟我││ │ 扯這個。 ││ │黃小侑:我不知道你要談什麼? ││ │史啼奮:我連男人最後自尊都賭上了,竟然輸給這款的,我││ │ 想了解他要如何證明自己真心愛妳要如何保護妳不││ │ 讓妳受傷,這句話不夠白話嗎? ││ │黃小侑:這是你跟我說的,可是早上不是這麼說的啊!你早││ │ 上說的是匿名。 ││ │(顯示被告連續傳送其與吳男對話之手機螢幕快照3 張予證││ │人) ││ │史啼奮:這就是愛情讓人盲目嗎?見識到了,他講那麼多妳││ │ 覺得他要用哪點保護妳。 ││ │黃小侑:妳不是說要拿我來配? ││ │史啼奮:傻孩子,簡單說一句話就好,離不開他了嗎? ││ │黃小侑:我說了,我會離開你們,是都離開。 ││ │(被告傳送無奈人臉圖4個予證人) ││ │黃小侑:你覺得我在說笑嗎? ││ │史啼奮:有點。 ││ │黃小侑:但不是。所以我離開你們就不會有所謂的需要談了││ │ 嗎? ││ │史啼奮:就剛剛妳看的對話,妳有什麼感覺嗎? ││ │黃小侑:你們沒在談,在嗆聲。 ││ │史啼奮:偏袒。 ││ │黃小侑:那換我問你,你不相信我會離開嗎?還是因為你只││ │ 給我二擇一的選擇? ││ │史啼奮:離開我這點我能肯定,但不可能放過他也是個事實││ │ ,所以剛剛才會想問他出事如何面對,因為不波及││ │ 到妳不可能。 ││ │黃小侑:所以,你打算把我跟他老婆說? ││ │史啼奮:換妳自己問他...要真曝光該怎麼辦? ││ │史啼奮:我真搞不懂. . . 我用意都跟妳說那麼明顯了, ││ │ 我想信妳也會給他看,他是怎樣,講個電話好嗎?││ │黃小侑:恩。 ││ │史啼奮:會為難嗎? ││ │黃小侑:不會。 ││ │史啼奮:那個表情。 ││ │黃小侑:因為我跟你們都說一樣的話。 ││ │(顯示被告撥打電話給證人) ││ │史啼奮:? ││ │(顯示被告傳送其與吳男對話之手機螢幕快照1 張予證人,││ │而證人則傳送皺眉人臉圖1 個予被告) ││ │史啼奮:好好看清楚他的態度,希望我做的一切不要白費了││ │ 。 ││ │黃小侑:我知道了 │├─┼──────────────────────────┤│3.│(顯示被告傳送其與吳男之手機通訊軟體螢幕快照1 張予證││ │人) ││ │史啼奮:今天一整天就是在想如何讓妳不曝光,而他卻沒有││ │ 辦法有責任一肩扛下,妳卻對這種鬼話深信不疑。││ │黃小侑:我不是早就曝光了嗎? ││ │史啼奮:下班說吧! ││ │黃小侑:我沒有深信不疑。 ││ │史啼奮:他跟我來這套。 ││ │(顯示被告連續傳送手機螢幕拍攝照片3 張予證人) ││ │史啼奮:妳現在跟他說7 點前po出來他所做的一切,如何陷││ │ 害我、如何對不起他老婆,全部說出來,並且求他││ │ 老婆原諒,還有不准提到妳跟花花。 ││ │(顯示被告傳送手機照片選擇欄螢幕快照1 張予證人) ││ │史啼奮:別以為我不敢公佈,跟他說完看他怎麼說馬上回我││ │ ,我沒那麼多時間陪他瘋。 ││ │黃小侑:好。 ││ │史啼奮:還有一點 ││ │(顯示被告撥打電話給證人) ││ │黃小侑:我. . . 他說要po哪? ││ │史啼奮:看他怎麼進來啊!教他密艾莉把事情一五一十說出││ │ 來,記住,千萬別提到妳跟花花,就算有人問也自││ │ 己想辦法,還有只要有人提問就必須回應別給我樓││ │ 開了沒人回應讓大家去猜,妳覺得呢? ││ │黃小侑:好。 ││ │史啼奮:他做過什麼自己都知道。別忘了,妳自己保佑他能││ │ 控制住,因為這是妳選的,我也給妳很多時間了,││ │ 就完全不跟他聯絡有那麼困難? ││ │黃小侑:沒有,我知道我錯了。 ││ │(顯示被告傳送手機通訊軟體螢幕快照1 張予證人) ││ │史啼奮:妳真的要好好反省,我能幫妳就這麼多了,以後看││ │ 人真的看仔細點. . . ││ │(證人傳送皺眉人臉圖1 個予證人被告) ││ │史啼奮:再有下次應該沒人替妳擋了,好自為之,還有結束││ │ 後叫他不用再跟我臭屁你們感情有多好,我早沒知││ │ 覺了,只剩不捨而已。 ││ │黃小侑:我會跟他分開,真的。對不起。 ││ │(顯示被告傳送其與吳男對話之手機螢幕快照1 張予證人)││ │史啼奮:妳知不知道這些我要是真的心橫下去. . . 死的會││ │ 是誰? ││ │黃小侑:我。 ││ │史啼奮:連續整天的,在補充毀掉妳的證據,有這種愛人,││ │ 妳哪需要敵人. . . ││ │(顯示證人傳送其與吳男之手機螢幕快照1 張予被告) ││ │史啼奮:其實妳密不密我也不知道,那就對不起了 ││ │(證人傳送哭泣人臉圖1 個予被告) ││ │史啼奮:說到做到,今天他連這種小事都處理不好,憑什麼││ │ 說愛妳,只能怪妳看錯人,如果我po出來妳選擇怪││ │ 我,只會讓我更確認. . . 我愛錯人。 ││ │黃小侑:你... 不幫我了嗎? ││ │史啼奮:以上,妳昨天很冷的跟我說那句話剛好拿來還妳。││ │(證人傳送皺眉人臉圖1 個予被告) ││ │史啼奮:不覺得太晚了嗎? ││ │黃小侑:太晚來得及嗎?拜託不要這樣。 ││ │史啼奮:我真的搞不懂你們倆在想什麼,你們低調點,誰能││ │ 拆穿妳,就是拼命要弄我,回答我幹嘛這樣對我,││ │ 是妳還是他?還有妳真的不知道爆告這個真的是推││ │ 妳跟花去死嗎?是沒腦嗎?還有你們誰計劃要拉我││ │ 管,自己老實說。 ││ │(顯示證人撥打電話予被告) ││ │史啼奮:有什麼感想?他怎麼跟妳說他po完了,對話給我一││ │ 樣10張,我再讓妳看他到底笨到什麼程度。 ││ │(顯示證人傳送其與吳男對話之手機螢幕快照10張予被告)││ │黃小侑:我覺得我欠關心我的人對不起,由其是邱跟KK。 ││ │史啼奮:重點,要是我的話,妳剛剛已經死一次了。 ││ │黃小侑:我知道,對不起,謝謝。 │├─┼──────────────────────────┤│4.│史啼奮:騎慢點。 ││ │黃小侑:嗯... ││ │黃小侑:唉! ││ │史啼奮:唉啥?我才該嘆氣吧! ││ │黃小侑:嗯. . . 對不起! ││ │史啼奮:其實我倒覺得妳要小心他把事情都講出來,妳應該││ │ 知道我再怎樣都會有顧慮。 ││ │黃小侑:把什麼事說出來。 ││ │(顯示被告傳送吳男對話之手機螢幕快照1 張予證人) │├─┼──────────────────────────┤│5.│史啼奮:真的po出來我才想看妳反應勒!有個重點,有發覺││ │ 嗎?他說他會保護妳,把妳拱出來,開始被砲時,││ │ 他應該會跟妳說,我愛妳但是我沒在社團。 ││ │史啼奮:現在妳正需要保護的時候,他人勒?還有,這把火││ │ 還是他點的。 ││ │(顯示證人傳送皺眉人臉圖2 個予被告) ││ │史啼奮:先看看情況. . . 如果再燒我會表態,妳配合我就││ │ 好。 ││ │黃小侑:嗯 ││ │史啼奮:我表態下去就不會燒到妳。. . . │├─┼──────────────────────────┤│6.│史啼奮:但大家就算覺得我委屈還是會站在妳那邊,沒錯 ││ │ ,還有,只是不久前而已,當大家覺得黃小侑這個││ │ 人連自己男朋友都能弄成這樣,剩下不用說了吧!││ │黃小侑:我完全糟糕了啊! ││ │(顯示被告撥打電話予證人) ││ │史啼奮:我知道妳心裡也不是很好受,但真的要記住教訓,││ │ 這樣我揹負這些才有意義。. . . │├─┼──────────────────────────┤│7.│史啼奮:我退管了 ││ │黃小侑:Why ?為何? ││ │史啼奮:別讓我對妳再次失望,別問,文打出來就對了。. ││ │ ... ││ │黃小侑:正在打...我擬個稿。 ││ │黃小侑:. . . 我知道年輕不能拿來當犯錯的藉口,而我確││ │ 實有太多不對不會想的地方,謝謝大家的指教跟提││ │ 醒,我都有聽進去跟記在心裡,在這邊也特別謝謝││ │ 小史(即被告),雖然沒有緣份但是你依舊維持你││ │ 的風度和試圖保護我幫忙我. . . ││ │史啼奮:嗯!發吧! ││ │黃小侑:個版? ││ │史啼奮:記得標註老大艾莉邱姐,順便道歉。 ││ │黃小侑:報廢? ││ │史啼奮:個版再分享報廢,趕快讓事情結束,還有,妳跟吳││ │ 的事希望妳別再浮上來,妳自己的事妳自己處理,││ │ 再浮上來只會自打嘴巴,別讓它出現在大家面前,││ │ 我能幫妳就這樣了,我也因為這件事情辭掉所有管││ │ 負責,也算如妳所願,希望就此為止,以上,趕快││ │ 發吧! ││ │黃小侑:好,一切到此為止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