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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4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5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月娥

吳坤豐(原名吳宏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993號、104 年度偵字第11264 號、104 年度偵字第130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柯月娥、吳坤豐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月娥、吳坤豐係母子,渠等明知並無持有櫻桃、草莓等水果可供販售,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4 年1 月間起,由吳坤豐在桃園市○○區○○○路○○號「禾益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禾益公司)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登入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利用其所申請之帳號:「和益運輸」,在臉書網站上創立「空運進口、海產、月亮蝦餅批發」社團網頁,並於前開社團網頁刊登販售櫻桃、草莓等水果之不實訊息,佯稱欲販售櫻桃、草莓等水果,柯月娥則負責在禾益公司店內接受客人到店下單、收受貨款等業務,致使附表一所示何鈺琳等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與渠等交易,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附表一所示款項至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戶名:禾益食品有限公司)內,或於附表一時間將款項面交與2 人。嗣因柯月娥、吳坤豐遲未依約履行,且拒未退款,侯幸妤、楊鴻翔、童苑芳、陳奕宸、何鈺琳、林宜潔、鄭文惠、傅傳雯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柯月娥、吳坤豐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31號判例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經核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柯月娥、吳坤豐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侯幸妤、楊鴻翔、童苑芳、陳奕宸、何鈺琳、林宜潔、鄭文惠、傅傳雯之證述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4 年3 月23日經中三字第10435509

170 號函暨禾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影本、工商登記公司資料;臉書網站「和益運輸」刊登之「空運進口水果、海產、月亮蝦餅批發」頁面照片;玉山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存款儲金簿正面照片、帳戶個資檢視資料;告訴人何鈺琳提出之國泰世華匯款明細1 紙;告訴人鄭文惠提出之估價單影本2 張;告訴人侯幸妤提出之估價單影本1 張;被告吳坤豐簽與告訴人何鈺琳、林宜潔、楊鴻翔、童苑芳、陳奕宸、鄭文惠用以擔保償付水果款項之本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在涉及僅須自由證明或彈劾證據證明力之事項,其證據方不限定以有證據能力者為限。然在無罪判決書內,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就本案判決為無罪之部分,爰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訊據被告柯月娥、吳坤豐均堅詞否認有何起訴書所指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柯月娥辯稱:禾益公司是我兒子吳坤豐在經營,已經做兩年多了,我只是聽他說如果客人要買什麼樣的水果的話,價格是多少錢,我兒子在網路上有PO說多少公斤多少錢,他會跟我說要訂一箱多少錢、怎麼算,我只是幫忙在店裡面收錢,但是水果怎麼批貨我都不了解,都是我兒子在負責,而且後來水果無法交貨的時候,我們也努力要還貨款給訂購人,沒有告我們的,我們都已經先清償了等語;被告吳坤豐辯稱:我於上揭時間刊登銷售水果的訊息,並且收到訂購的貨款後,我有拿去下訂,第一批貨有正常出,出大概七分,後面有大概三成的貨沒有出,我就繼續刊登預購第二批,第二批的貨沒有出,因為第二批貨我個人和上游有一些問題談不攏,所以第二批貨我沒有出,當時大約是104 年1月中旬,1 月20日之前,第二批貨的錢,我沒有還給當時下訂的人,我休息一個禮拜後,有刊登第三批銷售,而本案的告訴人都是第二批、第三批的客戶,第二批實際收貨大概60人、實際出貨約30幾個人,第三批收貨應該有60人左右,實際出貨只出了20人左右。我在104 年1 月20日沒有辦法交貨之後,還在104 年1 月20日、1 月23日、1 月26日、1 月29日接受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的訂貨,是因為我要用第三批的貨來補第二批的貨,因為我那時候總共預訂四批貨,所以我就用第三批的貨彌補第二批的貨,第三批的貨拖回來時,數量不齊,沒辦法供應到第二批,所以我又在網路上預訂一批,要用第四批的貨大量來補第二、三、四批的貨。最後一批訂第四批的貨,要再訂第五批的貨時,已經沒有辦法下單了,因為產期已經結束,所以變成最後訂的第四批貨,我數量能訂多高、就訂多高,我能拉多少貨出來,就是補多少貨出去給二、三批分攤,所以第二批我有的沒有供應到貨,第三批也變成有的沒有供應到貨,跟第四批沒有供應到貨,等於二、三、四批都有人下定,沒有拿到貨,沒有辦法全部都負荷到,我只能把第二批沒有交到貨、而且不是我的常客的人,例如是從新莊來的客戶,我就沒有供貨給他,而是直接退款,還有欠款的這些,幾乎大部分都是在林口盆地跟龜山這邊,加上因為還有草莓那邊要處理,我的資金上有點沒有轉過去,變成說大家來平分,分期付款還他們錢,等於是我沒有辦法再到貨了,因為櫻桃也不會再飛過來了,但我並不是一開始就知道沒有水果可以交貨而故意詐騙等語在卷。經查:

(一)被告柯月娥、吳坤豐係母子,址設桃園市○○區○○○路○○號之禾益公司係由被告柯月娥擔任登記負責人、被告吳坤豐擔任實際負責人。被告吳坤豐於104 年1 月間起,在禾益公司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登入臉書網站,利用其所申請之帳號「和益運輸」,在臉書網站上創立「空運進口、海產、月亮蝦餅批發」社團網頁,並於前開社團網頁刊登販售櫻桃、草莓等水果之訊息,柯月娥則受吳坤豐之託,負責在禾益公司店內接受客人到店下單、收受貨款等業務,嗣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閱得上開販售櫻桃、草莓等水果之訊息後,即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訂購水果之款項與被告柯月娥或吳坤豐,然被告柯月娥、吳坤豐未能如期交付水果,亦未如數退還款項之事實,業據被告柯月娥、吳坤豐分別坦認在卷,並有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證述在卷可稽,且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4 年3 月23日經中三字第10435509

170 號函暨禾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影本、工商登記公司資料;臉書網站「和益運輸」刊登之「空運進口水果、海產、月亮蝦餅批發」頁面照片;玉山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儲金簿正面照片、帳戶個資檢視資料;告訴人何鈺琳提出之國泰世華匯款明細1 紙;告訴人鄭文惠提出之估價單影本2 張;告訴人侯幸妤提出之估價單影本1 張;被告吳坤豐簽與告訴人何鈺琳、林宜潔、楊鴻翔、童苑芳、陳奕宸、鄭文惠用以擔保償付水果款項之本票附卷可參,首堪認定。是以,本件爭點厥為被告柯月娥、吳坤豐2 人是否自始即無販賣櫻桃、草莓等水果之真意,僅係以佯稱販售上開水果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支付附表一所示金額,並藉此詐得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得手。

(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故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苟無足以證明其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規定,仍不得僅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自始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1、被告吳坤豐於本院審理中曾證稱:「我購買櫻桃的地方有機場及果菜市場。我與廠商之間所發生、導致我本案第二批貨開始無法交貨的事情,是因為我們櫻桃從國外飛回台灣的時候,他給我看的是整支棧板最上面的地方,但壓在下面的、壓傷的,我會去拆了之後才看得到,我勢必向他說要求補償。我在機場下櫻桃是從來不看貨的,我只確認來的是什麼品種,來的是LAPIN 還是BURLAT、哪一個農場,來的等級是9 ROW 、9.5 ROW ,我只看這個,其他我不看,我就是整支棧板的貨,200 件,我就拉走了,壓傷的部分,貿易商起碼應該多多少少賠我,久而久之,我就沒有向這家拿,要去找別家,但這家廠商就去向別家說我買櫻桃比較挑。我要去拉別家的貨,別家不願供應我9 ROW的貨櫻桃,這是它的SIZE,變成它沒有,我要去找另外這一家,另外這一家也不願意賣我,我就還要再去找一家,後來因為機場下貨、理貨總共只有6 家貿易商在處理,這

6 家是貿易商,沒有辦法有人給我貨,我就轉戰三重果菜市場、批發市場,只要有9 ROW 的,我都買,不管價錢高低我都買,因為我要應付我的客人,我賠錢沒關係,但是我對客人要有信用,但因為機場下來的貨是供應全臺灣,可能9 ROW 到三重果菜市場今天來了500 件,可能給三重果菜市場只有90件或是80件,我能買得到的件數可能是這些,這80、90件也不可能全部都給三重,因為它還要給第一批發市場、二市、南雅市場、中壢,這些都要發,可能北區就給90件,那我知道我能去買的,可能就是20、30件拼起來,就是沒有辦法應付第二、三批。第四批是因為臺中果菜市場有一個做櫻桃,在大雅交流道下去而已,那個批發市場,有一個做進口水果很大的盤商,因為他老婆的娘家那邊自己也是一個貿易商,我有跟他調貨,我跟他說因為我第四批所需的貨,9 ROW跟9.5 ROW都沒關係,我再自己跟客人講,有可以的話,我需要350 件到400 件的櫻桃,他說OK,可以出給我,到那一天我要去取貨,到了臺中要去取貨時,他們那邊細分出來是只能給我220 件,他沒有辦法給我350 件到400 件。我每一批貨交貨的日期大約都是隔一個禮拜,也是因為我們到機場在買進口水果時,機場有一塊大塊的黑色板子,它會寫什麼產地、哪一班飛機、幾點到臺灣、是什麼時間上的飛機,我們會去抓時間,比如從華盛頓幾點飛,它可能是飛是20號,可是到臺灣為什麼是27號,就是因為它中途還有飛去別的地方下櫻桃,這批櫻桃我就不買了,我會去買,比如華盛頓是20號飛,21號晚上10點到,這是正常的飛行時數,因為從美國順向飛向過來20個小時至21小時,一定要到臺灣。」」等語在卷,而就其實際負責經營之禾益公司歷來批購水果之對象、方式及水果來源、等級、數量、挑選方式等細節,均能陳述綦詳,且證人侯幸妤亦於警詢中證稱:「我去年從網路上得知桃園市○○區○○○路○○號有一家禾益食品有限公司有在賣草莓,我去年有直接到店家去取貨,也有拿到貨。」(104 年度偵字第8993號卷第8 頁)等語在卷,而就其於本案發生前1 年即曾前往禾益公司購買草莓,並直接到店家完成取貨一節證述明確,是以,足認被告吳坤豐、柯月娥所述禾益公司確係實際從事於水果買賣一節,當信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基此,起訴書徒以被告吳坤豐於上揭時、地在臉書社團刊登水果預購訊息,嗣並未如期交貨一節,即驟認被告吳坤豐、柯月娥自始即明知並未持有櫻桃、草莓等水果可供販售,而僅係佯以販賣水果為藉,向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施以詐術云云,原屬速斷。

2、被告吳坤豐於未能如期交付水果與訂購者後,旋即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多次在「和益運輸」及「空運進口水果、海產、月亮蝦餅批發」社團臉書頁面上,公告無法交貨之原因並刊登退款方式之訊息,後並於104 年3 月5 日,即簽署等同於訂購水果款項金額之新臺幣(下同)16,200元本票與何鈺琳(票號TH0000000 號,到期日104 年3 月30日)、5,480 元本票與楊鴻翔(票號TH0000000 號,到期日104 年3 月30日)、5,690 元本票與童苑芳(票號TH0000000 號,到期日104 年3 月30日)、12,600元本票與陳奕宸(票號TH0000000 號,到期日104 年3 月30日),嗣於104 年3 月6 日簽署同於訂購水果款項金額之34,800元本票與傅傳雯(票號TH0000000 號,到期日104 年3 月30日)、金額6,660 元本票與林宜潔(票號TH0000000 號,到期日104 年3 月30日)、金額6,030 元本票與鄭文惠(票號TH0000000 號,到期日104 年3 月30日),作為償付附表一所示訂購水果款項之擔保,其中傅傳雯部分,並由被告柯月娥於104 年4 月3 日與之簽訂和解書1 份,此有上開本票影本及和解書在卷可稽。而查,上述獲簽發本票之告訴人中,告訴人林宜潔、楊鴻翔、陳奕宸均係當面將如附表一所示訂購水果之款項分別交付被告柯月娥或吳坤豐,而揆諸全卷事證,渠等直至對被告2 人提出本案詐欺告訴為止,均未能提出被告2 人確有收受渠等交付之水果訂購款項之收據。是以,倘被告吳坤豐、柯月娥確係自始即欲以佯稱販售水果之方式詐取財物,則渠等於首次交貨期限屆至而未能如期交付貨品時,以他法保證交貨並拖延交貨期限,以便推遲犯行曝光之時間、爭取渠等遷移逃匿之機會,猶恐未及,原難想像何以竟有於交貨期限屆至而未能如期交付水果後,旋由被告吳坤豐於公司及社團臉書上多次公開公告無法交貨原因及退款處理事宜,且載明公司地址及聯絡電話,使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對被告2 人之水果銷售有所困難一事心生警覺,並即時上門催討款項,嗣猶在林宜潔、楊鴻翔、陳奕宸等人係以面交方式支付貨款,然未執有被告柯月娥或吳坤豐開立之收據,致恐口說無憑之情況下,仍願將之與其餘告訴人等同視之,而一律簽發形同自承債務並擔保付款之本票供渠等收執之必要。是以,觀諸被告吳坤豐、柯月娥於本案所銷售之水果未能如期交貨後,即與告訴人間積極聯繫並處理貨款,核與詐欺取財犯行之行為人於犯行曝光後,多即藉故拖延甚或一走了之之行徑相異,益徵被告吳坤豐、柯月娥所辯渠等係因批發之水果有品質瑕疵,且其後陸續批發之水果供貨數量均有不足,致其最終難以周轉,始無從如數交付貨品暨退還貨款,而非自始即係以佯稱銷售水果之名義詐取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財物一節,堪信屬實。是以,本案既無從證明被告柯月娥、吳坤豐自始即係蓄意假銷售水果之名、行詐欺取財之實,則自難僅被告柯月娥、吳坤豐與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間成立水果買賣契約後,有未能交付貨品之債務不履行情事,即驟以該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被告吳坤豐、柯月娥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自屬灼然。

3、末查,證人吳坤豐於本院審理中,就其母即被告柯月娥僅係依其指示負責收受水果訂購者之款項並紀錄訂購內容,而就禾益公司批發水果之經過並不知悉且未參與一節證述明確,所證核與被告柯月娥所述相符。是以,本件顯更無證據證明被告柯月娥就本案係有何明知禾益公司並無水果可供交付與訂購者,而仍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收受誤信禾益公司臉書所刊水果銷售訊息為真之訂購者所交付之貨款,而犯詐欺取財犯行之情,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柯月娥、吳坤豐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首揭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就本件被告柯月娥、吳坤豐被訴上揭罪嫌,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徐雍甯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 │知悉出售│交付款│付款方│金額(新臺幣│受款帳號 ││ │ │水果廣告│項時間│式 │) │ ││ │ │時間 │ │ │ │ │├──┼────┼────┼───┼───┼──────┼─────┤│ 一 │何鈺琳 │104年1月│104年1│匯款 │1萬6,200元 │玉山商業銀││ │ │14日 │月16日│ │ │行林口分行││ │ │ │ │ │ │帳號088694││ │ │ │ │ │ │001616號帳││ │ │ │ │ │ │戶(戶名:││ │ │ │ │ │ │禾益食品有││ │ │ │ │ │ │限公司) │├──┼────┼────┼───┼───┼──────┼─────┤│ 二 │林宜潔 │104年1月│104年1│面交 │6,660元 │ ││ │ │15日 │月15日│ │ │ │├──┼────┼────┼───┼───┼──────┼─────┤│ 三 │傅傳雯 │104年1月│104年1│匯款 │2萬元 │同上 ││ │ │15日 │月16日│ │ │ ││ │ │ ├───┤ ├──────┤ ││ │ │ │104年1│ │1萬元 │ ││ │ │ │月16日│ │ │ ││ │ │ ├───┤ ├──────┤ ││ │ │ │104年1│ │4,800元 │ ││ │ │ │月19日│ │ │ │├──┼────┼────┼───┼───┼──────┼─────┤│ 四 │楊鴻翔 │104年1月│104年1│面交 │5,480元 │ ││ │ │19日 │月19日│ │ │ │├──┼────┼────┼───┼───┼──────┼─────┤│ 五 │童苑芳 │104年1月│104年1│匯款 │5,690元 │同上 ││ │ │20日 │月20日│ │ │ │├──┼────┼────┼───┼───┼──────┼─────┤│ 六 │侯幸妤 │104年1月│104年1│面交 │7,970元 │ ││ │ │23日下午│月23日│ │ │ ││ │ │2時30分 │下午2 │ │ │ ││ │ │許前之某│時30許│ │ │ ││ │ │時 │ │ │ │ │├──┼────┼────┼───┼───┼──────┼─────┤│ 七 │鄭文惠 │104年1月│104年1│面交 │6,030元 │ ││ │ │26日 │月26日│ │ │ │├──┼────┼────┼───┼───┼──────┼─────┤│ 八 │陳奕宸 │104年1月│104年1│面交 │1萬2,600元 │ ││ │ │29日 │月29日│ │ │ │├──┼────┴────┴───┴───┴──────┴─────┤│共計│9萬5,430元 │└──┴──────────────────────────────┘附表二:

┌──┬─────┬────────────────────────┐│編號│ 張貼日期 │ 公告內容 │├──┼─────┼────────────────────────┤│ 1 │1月22日 │<張貼於空運進口水果、海產、月亮蝦餅批發臉書頁面>││ │ │第三批、第四批櫻桃訂購退款辦理 ││ │ │(1)昨日商討結果是要從運一批給我們經我細想決定 ││ │ │ 退款 ││ │ │(2)因為訂購人數眾多為防止沒有退到款. 以下是退 ││ │ │ 款辦法 ││ │ │無論您是網路轉帳或門市付款.退款方式 ││ │ │(1)電話告知要門市退款(2)轉帳退款 ││ │ │門市退款請來電告知當初付款是門市付款還是轉帳訂購││ │ │及箱數 ││ │ │轉帳退款請私訊告知退款帳戶戶名當初門市付款或轉帳││ │ │付款及箱數 ││ │ │以上請各位於1月22日1月23日通知完 ││ │ │禾益在1 月24日25日核對完畢統一於1 月26日門市退款││ │ │及轉帳退款 ││ │ │造成各位不便請多多原諒 在此至上12萬分歉意 ││ │ │電話03~0000000 ││ │ │ │├──┼─────┼────────────────────────┤│ 2 │1月26日 │<張貼於和益運輸臉書頁面> ││ │ │退款通知 ││ │ │原訂購第三第四批櫻桃請於下午2:00起開始辦理退款 ││ │ │轉帳匯款於今日下午2點統一辦理退款 ││ │ │訂購三四批櫻桃朋友非常抱歉造成您訂購不便 ││ │ │禾益食品 在此至上12萬分歉意 ││ │ │電話03~0000000 │├──┼─────┼────────────────────────┤│ 3 │2月7日 │<張貼於空運進口水果、海產、月亮蝦餅批發臉書頁面>││ │ │公告 ││ │ │櫻桃訂購尚未退到款的社員 ││ │ │在此先至上12萬分歉意 ││ │ │對不起非常抱歉 ││ │ │因為款項部分目前國外尚未退給我, ││ │ │加上有退到款的是我先支出導致有社員有退到也有社員││ │ │沒有退到 ││ │ │沒有退到社員請放心款項一定會全數退還 ││ │ │目前老闆已經在辦理中租迪和融資貸款請社員放心 ││ │ │我會趕在年前全部處理完成 ││ │ │造成沒有退到款的社員非常抱歉 ││ │ │老闆不會因為這錢捲款逃跑 ││ │ │門市暫停營業是我在找尋決絕辦法 ││ │ │公司接到撥款即刻處理後續退款造成您的不便深感抱歉││ │ │最後再次向未收到款項社員說聲抱歉非常抱歉對不起 │├──┼─────┼────────────────────────┤│ 4 │2月13日 │<張貼於空運進口水果、海產、月亮蝦餅批發臉書頁面>││ │ │退款通知 ││ │ │櫻桃與草莓退款同時辦理 ││ │ │退款日:2/16中午12:00開始 ││ │ │1:麻煩櫻桃與草莓沒退到款的社員請盡量到門市退款 ││ │ │麻煩各位跑一趟真對不起這樣當面退也比較快 ││ │ │2 :轉帳社員麻煩在下面留言我要轉帳我會私訊聯絡您││ │ │電話確認帳號(2/14上午開始聯絡) ││ │ │3:麻煩轉帳盡量給無法前來或外縣市離島社員 ││ │ │4:2月16日無法前來沒關係2月17日也可前來辦理 ││ │ │5 :2 月16日中午12點開始退款最晚到晚上7 點如果您││ │ │來不急請不要趕2月17日也可辦理時間上午10-19點 ││ │ │6 :轉帳社員我會在2 月16日下午3 點到銀行一次全轉││ │ │出去要轉帳朋友麻煩您明後兩天全留言在文章下面請不││ │ │要私訊我怕漏掉沒辦到我又對不起您,您又生氣這樣也││ │ │不好拜託拜託 ││ │ │感謝各位以上幾點都很抱歉麻煩您配合一下讓我在這 ││ │ │2/16-2/17全部辦妥退款給您謝謝 ││ │ │地址:桃園縣○○區○○○路○○號 ││ │ │電話:00-0000000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7-11-06